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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官还要不要判处“死刑”?

2010-05-30王琳

新民周刊 2010年35期
关键词:死刑立法者反方

王琳

死刑存废之争借助于初次送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次席卷公共舆论空间。在这份草案中,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皆在废除之列,其中包括了引人注目的走私文物罪以及盗窃罪等。

从草案观察,立法者的策略显然是渐进式的死刑改革,即通过首先废除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死刑罪名,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到时机成熟时,再议废除适用率不高的那些死刑罪名。随着社会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变,死刑的最终废除将是水到渠成的一个结果。

但死刑废除在中国也面临一个不可控的因素,即立法者的偏好。此番草案中拟废除的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在立法之初就遭遇了学界的激烈抵制。死刑废除论的主将、知名刑法学教授邱兴隆曾经对此发出了著名的“三问”:一条人命值多少钱?人头和石头哪个更值钱?人皮和猫皮哪个更值钱?

这“三问”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时,1997年刑法大修,正逢新一轮“严打”声势浩大地展开。68个死刑罪名在那个大规模修订中成为定案。

13年后,以“打黑除恶”为核心内容的又一轮“严打”,再次在中华大地上疾风骤雨地行进着。不过,此番刑法大修的主题,却成了“限制死刑”。个中变化,的确耐人寻味。有学者称,上次立错了,这次算是知错了吧!更有死刑废除论者再次提出彻底废除死刑的命题,争议一触即发,并迅速蔓延开来。

立法者和学界对限制死刑的共识虽在增强,对于民间而言,“死刑情结”仍然挥之不去。以某网站就“是否支持减少死刑”的网络调查为例,正方认为,“死刑减少是社会进步与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反方认为“法律就要有威慑力,法律惩处弹性太大只会纵容犯罪”。支持正方观点的508人,占7.7%;支持反方观点的有6109人,占92.3%。这样的比例,多年来没有太大变化。在我看来,单纯讨论是否应废除死刑,或是否应减少死刑,都是伪问题。除着社会的演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必将逐渐减少,死刑也终有一天将被废除。但对中国而言,真正的问题是,现在要不要废除死刑,以及对一些个罪,是否应该立即废除死刑。

最激烈的争议是围绕应否对贪官废除死刑而展开的。这一争论,是当下社会日益断裂的巨大伤痛。数年前我曾撰文指出,刻意将“贪官”这样一个敏感的特殊主体,作为推动废除死刑的出发点,除了会挑动民怨,加剧阶层对立之外,于渐进废除死刑无任何益处。主张废除贪官死刑者,一手举“国际潮流”之旗,随手一引就是多少国的刑法中已经废除了贪官死刑。但这些论者没有看到,比如在美国,贪腐犯罪中甚至没有贪污,他们的官员腐败主要是受贿以及众多我们这儿视为违规违纪的“不正之风”。因为完善的监督机制让官员无法贪污。贪污犯几年都出不了几个,废除贪官死刑已是自然而然。以中国的腐败现实,能在刑罚设计上向国际潮流靠拢吗?真正应接轨国际的,还是应完善制度,实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独立;开放权力,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防贪体系接上了国际的轨,贪官的数量也降到了几年才出那么几个,那时再谈废除贪官死刑,民意压力自然会转化为民意支持。该接轨的要接,不该接轨的不能乱接。

主张废除贪官死刑者,另一手举的是“人文关怀”之旗。所谓“求财者应免死”,“对求财者不谋其命”。为避免因主张废除贪官死刑而导致民怨沸腾,有的专家也将这一任务巧妙地打包在“废除所有财产性犯罪死刑”中。这一将贪腐犯罪等同于盗窃、诈骗的观点,忽视了贪腐犯罪的实质。官员犯罪在刑法上被归属于职务犯罪,这是因为贪腐官员不但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这种双重破坏,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危害,远甚于平民的财产犯罪。在贪腐弊案频发的当下,不但不应在立法上为贪腐犯罪松绑,还应在执法上为贪腐犯罪勒紧。司法实践中,贪官的轻刑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自胡长清以来,经成克杰、王怀忠、郑莜萸,到不久前的文强,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因贪腐而被判死刑的,就更少了。试问有多少官员或公民还记得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也是最令民众不满的现实:废不废贪官死刑,结果都已这样。难道现在连刑法上这张死刑的遮羞布也要扯掉?(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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