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力营销风险防范与处理
2010-05-28施敬君
施敬君
供电营销风险,从狭义上讲,是从业扩、用电变更、电费电价、电能计量、电费核算、收费、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违章用电与窃电查处的整个过程所产生的风险。从广义上讲,就是从与供电营销相关的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的风险。
供电企业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一是要着力提高广大供电营销人员学法、懂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水平;二是要大力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用电客户依法用电。目前,我国出台的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督管理办法》,等等。其中,《电力法》的出台在中国电力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奠定了电力立法的基础,使对电力犯罪的制裁有了法律依据,对促进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防范和处理供电营销风险的意义及必要性
电力事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它经营的是基本的电能,涉及千家万户,牵动着全社会方方面面。正是由于这种重要性,所以应当采用法律的形式为其制定行为规范,将其纳入依法经营的轨道,支持其发展,保护其权利。电能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是清洁优质的二次能源,电能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必须同时完成,且不能间断。这一重要特点也要求电力行业要严格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不受侵害。
近几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电力市场进一步开放,在供电营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日趋复杂。供电营销经常会遇到如盗窃电能、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等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危害供用电安全的事件,还有诸如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事件,电能计量纠纷,等等。在营销内部,个别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如内外勾结窃电,以电谋私;还有的营销人员不懂法,面对一些违法用电现象不知所措,甚至走向被动局面,使问题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供电企业营销管理混乱,效益下降,同时也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所以,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规避营销风险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保护电力企业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客户正常用电的权利。
二、供电营销风险防范及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在电费回收工作中的若干法律手段运用
1.运用逾期违约制度。当用电方构成逾期违约时,供电方可以在合同履行届满前要求用电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采取请求强制履行、马上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
2.正确理解运用违约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逾期未缴电费的,供电企业可加收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法定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放弃,要坚持使用,以促使用电方及时缴纳电费。
3.充分利用代位权,确保电费回收。代位权是指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其中,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能,供电企业和用户是不需要约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代位权。
4.充分利用抵消权。抵消权包括法定抵消权和约定抵消权。所谓法定抵消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性质相同),任何一方均享有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相抵消的权利。所谓约定抵消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但两者债务的标的、种类、性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取得的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相抵消的权利。濮阳供电公司和当地热力公司的债务就采用过这种方法。
5.重视支付令的作用。支付令是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标志,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督促程序以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提出而开始。支付令是一种诉前程序,简便易行且费用较低、时间短。若某用电客户到期未缴电费,供电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用户缴纳电费。
6.积极尝试公证送达在清欠中的应用。若某用电客户欠供电企业电费,经多次催促拒不缴纳,且用户拒收《催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而法律法规中无留置送达的规定,从而影响了电费的顺利回收,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
7.积极尝试债转股方式。债转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债务的一种有效方法,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债权人将其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股权,从而由债权人转化为债务人的投资人。电费债权转化为股权可以有两种方式:控股式和参股式,但供电企业在运用债转股方式时,一定要对欠费企业进行考察和前景分析,不能盲目实施债转股,以防范投资风险。
8.积极探索担保手段在供用电合同中的运用。担保合同最好与供用电合同同时签订,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已签供用电合同而未设定担保的,可以事后补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结合供用电合同的特点,可以从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选择使用。
9.适时运用不安抗辩权,保护电费债权。用户欠费已逾期30天,经过催缴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的,且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如用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用户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用户丧失商业信誉的;陷于重大经济纠纷很可能败诉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还款协议,实施停电,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停电前应按规定通知用户。
10.及时运用撤销权,将风险降到最低。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有欺诈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而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供电企业行使撤销权时,只能诉请人民法院撤销欠费用户侵害电费债权的行为,而不能自行向欠费用户或受让人提出。
11.必要时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起诉欠费用户应注意:收集好证据;选择恰当的管辖法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适度把握法院调解的时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让步,以便使欠费问题在合作的基础上能较为顺利地解决;欠费用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停电催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对逾期未缴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天,经过催缴仍不能结清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66条规定,拖欠电费经通知催缴仍未缴者,经批准可以中止供电;第67条规定了中止供电的办理程序。
13.破产及被注销企业的欠费回收办法。(1)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目前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尚未统一,国家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企业破产还债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因此,对于破产的企业,供电企业应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2)被注销企业的欠费问题,欠费用户因违法或不参加年检等原因被注销的,本应进行清算偿债程序而未进行,却又在被注销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成立新企业的,供电企业可请求法院宣告其合并、分立无效,并由新企业负责偿还欠费。
(二)在违章用电与窃电查处工作中的法律运用
1.违章用电行为的基本类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规定了6类:(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3)擅自迁移、更改或者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应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4)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并网;(5)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⑹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2.窃电行为的基本类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了6类窃电行为:(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力量装置用电;⑶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⑷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⑸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⑹采取其他方法窃电。
3.查处违章用电与窃电行为的法律依据
(1)电力管理部门查处行为的法律依据
电力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电力法》第4条、第32条、第65条、第71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2)供电企业查处行为的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电力法》第4条、第32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第40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
4.在处理违章用电、窃电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违章用电、窃电的检查程序要符合规定,供电企业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时,一定严格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2)证据要确凿,不能授人以柄,证据的形式可分为物证、书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照片,等等。
(3)供电企业的查处行为属民事行为,不能对违章用电、窃电者采取罚款的方式,但可以停止对其供电、追缴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101条分别对违章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理规定。
三、其他营销风险也应依法防范及处理
如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处理,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事件处理,电力设施破坏与被盗行为的处理,电能计量纠纷处理等都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解决。
总之,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过程中应本着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圆满解决问题。供电企业以盈利为根本,应审时度势、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化解各类矛盾,合理规避各种营销风险,保证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