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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之后

2010-05-26蒋凤姣

故事会 201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大嫂

蒋凤姣

这天,电视台接到一个报料电话,说刘村有个叫二虎的普通村民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8万元善款,电视台领导觉得此事有新闻点,就立马派新闻记者小于前去采访。

小于曾到刘村采访过,知道那地方并不富裕,这次有人出手就是8万元,此事一定有新闻可挖。小于叫上摄影师,火急火燎地赶往刘村。

小于才到刘村村口,就听到一阵哭喊声,在一间破旧的房子里,小于看到一个妇人。那妇人面容枯槁,正在床上伤心地哭嚎着:“这可怎么活啊……”几个邻居大嫂在一旁劝说着,隔壁床上还有一个老太太也在抹眼泪。

小于一打听,真是无巧不成书,这家居然就是捐款的那家人,失声痛哭的正是捐款者的妻子田彩。此刻,田彩一看是记者来了,顿时像看到救命恩人一样倒地就拜:“记者同志,请你一定要帮帮我啊,我都没办法活了啊……”

原来,田彩家不但不富裕,相反还很贫困。家中不仅有一个常年卧病在床的婆婆,还有一个正上初中的儿子。家里开着一家豆腐磨坊,常年替人加工豆制品。虽然前阵子收到了一笔8万元的加工费,可家里还欠着人家一年的黄豆钱,本来两厢一抵也余不下几个钱,可没想到的是丈夫二虎自说自话地把这笔款子全给捐了。如今债主天天吵上门来,这日子可真没法过了。说到这,田彩恳求小于,能不能帮她跟慈善总会商量一下,退回丈夫二虎捐的8万元钱,实在不行的话,哪怕退一半也可以。

看看田彩家的现状,小于就弄不明白了,既然家里并不宽裕,那二虎为什么非要这么干?面对小于的疑问,田彩却显得忧心忡忡,欲言又止。

小于也是个热心肠,见田彩不愿意说,他也不好意思多问,便随即拨通了一个熟人马律师的电话,问:捐赠者能不能对自己所捐的款项再度要回?

马律师听了后,告诉他这是不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捐赠者已经办了捐赠协议等相关手续,就必须履行,是不可以随意更改和单方面毁约的。

小于看到田彩伤心欲绝的模样,心里更是同情,他在电话里把此事的前因后果又讲了一遍。

马律师在电话那头考虑了一阵,说:“此事尚有回旋余地,捐赠法里也有规定:捐赠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既然二虎捐赠的款项里面不仅有债款,而且也有他妻子的份额,那么,他妻子或债权人都可以起诉二虎的捐赠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听马律师说有可能要回捐款,田彩变得异常激动,急忙拉着小于,要去找马律师。小于说:“大嫂,马律师已经赶过来了,你放心吧。”

马律师很快赶到刘村,他急于知道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田彩家这么困难,那为什么她丈夫还要这样做呢?马律师这么一问,田彩又开始沉默,小于着急了:“你不把事情说清楚,马律师怎么帮你?”

这时门口有个邻居大嫂朝小于他们使眼色,小于赶紧出门,那邻居大嫂告诉他:“这二虎平时就是喜欢吹牛,总是说自己怎么的了不起,是个大人物,是做大事的。五年前还曾经离家出走过,说国家主席请他去北京参加什么代表大会……”

马律师明白了,他立即进屋对田彩说:“大嫂,为了事情圆满解决,你要说实话,否则这案子没法翻案。”

田彩见事已如此,只得把一个自己守了十几年的秘密说了出来。

原来,二虎是个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的躁狂症症状,临床表现为:喜热闹,交往多,主动与人亲近,与不相识的人也一见如故。由于田彩家庭困难,没有钱送二虎去医院,所以就一直拖着。田彩怕村里知道真相而看不起二虎,所以对谁也没说。没想到这次二虎进城,受到情绪感染,头脑一热,就将刚刚收到的8万元加工款给捐了。

听完田彩的叙述,马律师心定了,这事不需要再上法庭了,可以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毕竟二虎的捐赠协议法律效力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

后来经过拨打电话证实,中华慈善总会负责人明确给予答复:只要情况属实,就会把二虎捐赠的款项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返还。

律师点评:

故事《捐款之后》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效力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六条及第九条,捐赠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的财产也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而故事中男主角=虎的捐赠行为显然损害了他妻子田彩及其他债权人这部分合法权益。所以,二虎的捐赠必须得到妻子和其他债权人的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得到认可则属部分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那么,故事女主角田彩如果要推翻捐赠协议有效性,只需对二虎作精神鉴定推断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即可认定其捐赠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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