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及夹带危险货物查堵措施探讨
2010-05-21孙全欣
刘 赫,孙全欣
(北京交通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北京 100044)
危险货物运输与人们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在现实工作中,少数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置国家法律和公众利益于不顾,利用匿报品名或夹带危险货物进入铁路运输,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2010年以来,铁路发生若干起匿报品名运输的事件。如承运20英尺集装箱氟硅酸钠(二级危险毒性物质)匿报为普通货物“重钙”;承运硅铁(遇水释放出易燃气体的危险货物)匿报为普通货物“铬铁”;承运煤粉(易燃普通货物)匿报为普通货物“石墨粉”,到站停留时发生火灾事故;承运二甲苯(二级危险易燃液体)匿报为普通货物“二乙二醇”,到站卸车时发生火灾事故。
可见,市场经济环境下,查堵匿报品名和夹带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铁路运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证危险货物安全、有序、正常的运输,杜绝匿报品名、夹带危险货物的情况,是铁路日常工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1 匿报品名及夹带危险货物的原因
1.1 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要求严格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准入控制严格。《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业务,需按照《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业务的单位,应按照《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托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
(2)运输技术条件要求严格。《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品名的货物,办理运输时须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性质鉴定,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铁路运输时,还需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改变包装时应向铁路局申请试运。
1.2 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输环境日趋复杂
托运人受利益驱动,在明知是危险货物及其危险性的情况下,为逃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审查和安全监管,在未取得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情况下,在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发送条件的铁路货运营业站匿报品名或夹带违法发送危险货物,托运企业与铁路承运车站的博弈日趋明显,危险货物运输环境日趋复杂。
1.3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部分车站对承运货物的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匿报危险货物品名和夹带危险货物查堵工作缺乏严格的措施。车站管理和作业人员没有充分意识到运输市场的复杂性和匿报品名、夹带危险货物的严重危险性,使货主匿报品名、夹带危险货物的违法运输有机可乘,对铁路运输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1.4 现场检测设施配备不完善
目前铁路货物运输受理承运检查中,安检仪等机控手段还未广泛应用,仍依靠作业人员的眼看和经验卡控,查堵匿报品名、夹带危险货物的手段还比较落后。
2 对铁路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及夹带危险货物查堵的措施
2.1 建立运输企业登记制度
将托运企业营业执照在车站备案,明确企业运输经营或产品生产范围,对托运企业运输产品建立档案存查。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化工产品或难以辨别货物理化性质的其他品类货物,必须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性质鉴定,鉴定为普通货物时必须经站段同意、铁路局网上公示后承运,未经站段同意和铁路局网上公示严禁运输。同时,装车站应建立鉴定货物登记台账。
2.2 广泛应用先进检测设备
比照客运站检查危险品的先进技术手段和办法,在货运营业站广泛应用先进检测设备,充分发挥安检仪的功能和作用,利用现代化检测设备强化货物的检查,提高查堵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2.3 加大诚信运输宣传力度
在车站营业大厅等场所加大诚信运输的宣传,将违法运输案例利用宣传画、照片、标语等形式向货主进行宣传;同时定期组织托运企业协调会,倡导诚信运输,签订安全承诺协议,进一步明确托运企业的安全守信责任。
2.4 加强危险货物检查的培训
(1)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及托运人等单位的危险货物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要进行全员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办理和处置危险货物的实际能力,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2)对非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货运主管及计划受理、外勤、货检等货运安全关键环节和岗位的从业人员也要进行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不断适应货物运输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查堵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和夹带危险货物的能力。
2.5 严格检查考核
(1)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化工产品运输车站和集装箱运输车站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发送、到达的货物进行抽查。
(2)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落实逐级负责制,做到计划、承运、装车层层把关,对发生问题严格追究责任。
(3)对发生匿报品名的托运人,严格处罚,在采取立即停止铁路托运资格的基础上,列入铁路局计划审批黑名单,取消其装车资格,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