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关键环节确保淤地坝安全运行
2010-05-19张健
张 健
近年来,山西省水土保持淤地坝建设事业发展迅速,全省已建成大中小型淤地坝和生产坝4万多座,其中骨干坝1100多座。大大小小遍布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淤地坝与坝滩联治等综合治理工程相配套,产生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据统计,这些工程已拦蓄泥沙21亿t,成地10.47万hm2,出现了一大批治一条沟、增一片地、改善一方环境、富裕一方百姓的好典型,广大干部群众把淤地坝称为拦泥坝、生态坝、增地坝、调产坝、富民坝、小康坝。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淤地坝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如何确保其安全运行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怎样做到趋利避害,把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山西省在落实好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狠抓关键环节、细化关键规程、落实关键措施,从淤地坝建设质量、淤地坝日常运行管护、病险坝除险加固、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等几个关键环节入手,确保淤地坝的长久安全运行。
1 严把工程质量关
质量是淤地坝建设的生命线,没有质量保证,就谈不上安全运行保障。我们在大量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过去淤地坝施工建设中有总体技术质量要求、缺少更详细的坝体具体部位和各个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职责要求的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意见》,在几个关键层面上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第一,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业绩、施工信誉、施工设备、从业人员工作经历等提出明确要求,从严把关,优选精良的施工队,防止倒包和层层转包。例如,在审查参加投标和优选的施工队资质时,要求提供参建施工设备型号、参建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基本情况,通过查验设备购货发票证明,查验施工单位驻坝技术人员身份和技术资格等证明,锁定参建设备和技术人员。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业绩要有以往实施过的项目法人评价材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具体规定的坝体部位详细填写省水利厅统一制定的施工日志,并将施工单位项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存档,实行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二,每座骨干坝或每两座中型坝配备一名县水利局驻工地技术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详细规定了水利技术员从建坝清基削坡开始,到涵卧管施工、运土上坝等环节要把握的监测部位、技术指标要求,如清基削坡、建坝材料、监测点部位及数量、干容重、砌体砂浆饱满度等。
第三,明确监理人员在清基削坡、涵卧管、砌体、坝体干容重等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理内容和详细要求。
第四,省市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时,对驻地技术员、监理人员和施工队的施工日志所记录的清基削坡、建坝材料、干容重、砌体质量、监测部位和点数等指标进行对比,甑别真伪,三方印证,以此总体评价施工质量。
2008年实施这些措施以来,山西省淤地坝建设的质量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从所建成的淤地坝监测、验收情况看,总体质量良好。
2 建后管护抓关键
多年来,淤地坝建成后的日常管护、安全责任的落实,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大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是落实管护人员报酬。报酬不能落实,管护人员就难以真正确定,管护人员不能确定,管护责任就难以有效落实。实践中,我们先是推广临汾市汾西县“护坝田”经验,以坝地收入或其他等价替代物作为淤地坝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此后,又在一些地方采取了企业出资、提取集体经济林收入等多种办法。但这些做法都有其局限性,变数较大,不能长期、有效、全面地施行。
2009年,临汾市大宁县率先在全省将淤地坝管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补助标准为:骨干坝每座每年600元,中型淤地坝400元,小型淤地坝200元。我们抓住这一典型做法,在全省有淤地坝的县市大力推广,并相应实施了一整套办法措施,如验收后的淤地坝全部由县水利局以文本形式移交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全权负责安全运行,由乡镇长签字接收;以坝定人、一人一坝、报酬到位、明确管护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制定管护标准,培训管护人员,检查管护情况,考核管护责任落实,并据考核结果对管护人员进行奖惩兑现,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目前,全省52个建有淤地坝的县,由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类似的管护办法,全部由县级财政专列管护经费。管护经费的补助标准大多为:骨干坝每座每年600~2000元,中型坝每座每年 400~1000元,小型坝每座每年200~1000元。全省2009年共落实淤地坝管护经费200多万元。小型生产坝则实行坝随地走,由坝地所有者直接管理。
3 落实资金除隐患
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我们于2009年对全省的淤地坝进行了认真排查,首先是检查坝体质量,查明安全隐患,然后再测定下游村庄、学校、工矿企业等重要设施与坝体的距离和高程,分析测算可能出现的危险及程度。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并经水利厅相关处室审查通过,多方筹集资金3000万元,对67座大中型病险淤地坝安排了除险加固项目。预计到2010年5月底,67座除险加固的工程可全部完工。
与此同时,我们还明确规定:凡下游沟道一定距离、一定高度范围内有厂矿、村庄、学校、集贸市场等重要设施和人口集聚区的不再规划建设淤地坝;对已批复但尚未实施的42座骨干坝和20座中型淤地坝,全部按这一规定重新调整坝址。
4 明确责任保安全
针对淤地坝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多部门批准、多渠道实施、重建轻管、安全责任不明确等情况,我们以文件形式,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造成危险、谁排除危险”的原则,规范淤地坝安全责任主体,落实特殊情况的安全运行管护责任。
对非水利部门批准、由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乡村集体建设的淤地坝,由批准建设方和建设方承担该坝的安全运行监管责任。
对水利部门批准建设、但被其他单位或部门占用而改变功能和用途的淤地坝,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该坝安全运行承担责任,由相关安检部门监管,并及时排除隐患;因煤炭开采造成淤地坝安全隐患的,由损坏方承担安全责任,并拿出除险方案,出资修复;同时要求占用或损坏淤地坝的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补偿。
对水利部门批准并建成淤地坝之后,下游河道新建设了村庄、学校、厂矿等重要设施出现安全隐患的,在明确专人加强运行管理的同时,由批准下游兴建设施的单位负安全责任并负责拆迁安置,或采取其他防范保安措施。同时,为加强淤地坝防汛保安工作,经水利厅党组研究,专门增加编制,成立了水土保持淤地坝防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