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也犯法
2010-05-14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0年1期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啃老”引发的案件。“啃老族”赵某和妻子会某结婚后跟父母一起生活,稍不如意就打骂父母。最后,忍无可忍的父母只好将不孝之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搬出。
经审理,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会某于判决生效后搬离父母的住所。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此案让那些“啃老族”明白,法律可以对“啃老”行为说“不”。
“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饭,拿父母的钱,这类子女的行为就已经涉嫌侵犯父母的财产权。”郑州市法官朱艺枝说,遇到这种情况,父母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啃老族”指那些到了就业年龄却赋闲在家,衣食住行全靠父母的年轻人。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被老年人养活。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王青说,“啃老族”不但从经济上“啃老”,还从精神上“啃老”,找不到工作或在单位工作不顺心,都要父母出面解决。这种对老人精神上的“啃噬”,实际上是孩子缺少自立自强意识的表现,更让老人伤心。
“‘啃老族是个怪胎,应依法引导解决。”张建成认为,其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睦,甚至引发家庭纠纷,应引起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