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战:“小弟”扳倒“大哥”
2010-05-14苏苏
苏苏
“小弟”发难
被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中凯”)——十足的业界大佬。《无极》《无间道》《亮剑》……这些近年来家喻户晓的影视作品的光碟出版发行方。
原告,浙江台州的销售空白光盘的个体户——中凯光盘行,名不见经传的小弟。
原告挤在批发市场三楼靠边位置,很不显眼,由王美燕和丈夫一起打理。小店只卖“中凯”牌空白光盘。王美燕是“中凯+ZHONGKAI+图形”的商标权所有人,保护范围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音响设备、眼镜类别。
王美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递交诉状,指控“广东中凯”制作发行的音像产品中,广泛使用“中凯音像”、“中凯文化”、“中凯大电影”、“中凯电视剧”等文字和图形标志,侵犯了原告持有的“中凯”组合商标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中凯”商标类似的图形及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外人看来,这个官司打得不可思议。原被告的实力极不相称,看上去就像蚂蚁撼大象。
“大佬”败北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的“中凯”商标既不出名也非名牌,而“广东中凯”是获得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也是中国音像文化行业的旗舰品牌,根本不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动机,更没有故意混淆的主观意图。“广东中凯”的企业名称及字号,已经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准许使用,音像制品中使用的文字标志,属于合理使用自己企业字号的行为,而不是商标标识使用行为,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然而,法庭认为,“广东中凯”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含有“中凯”的文字和图形,已经构成了商标的使用要件,并且使用方法与被告持有的组合商标中的主要内容产生混淆,属于近似商标。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中凯音像”、“中凯文化”等文字和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颇感委屈,提起了上诉,而原告也不满赔偿额度,同样提起了上诉。
在诉讼期间,原告向台州市工商局递交了申请报告,请求查处侵犯“中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很快查扣了当地市场上销售的带有“中凯音像”、“中凯文化”等文字和标识的音像制品。工商部门表示:只要举报人的注册商标有效,而且被举报一方的确存在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就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大意失荆州
1997年5月,国家商标局核准了“中凯”商标,一年后,“广东中凯”正式成立。2006年12月,王美燕夫妇受让了“中凯”商标。2007年5月,国家商标局核准了这一受让。
令人感叹的是,偌大的电子批发市场内,只有王美燕拥有自己的商标。在旁人看来多余的商标,为王美燕带来丰厚的商业利益,这场商标权之战,原本寂寂无名的“中凯光盘行”名声大噪。
成立之时,“广东中凯”了解到“中凯”商标已被注册,但未采取任何解除危机的行动。9年后,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王美燕受让“中凯”商标的前一个月,“广东中凯”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中凯”注册商标,但被驳回。
从2001年起,“广东中凯”开始在音像产品中大量使用“中凯”文字和图形标识。“中凯”两个字沉淀了品牌上的巨额投入,公司成长为业界的龙头老大,“中凯”的名气也越来越大。
该来的还是来了。旁落多年的“中凯”商标,终于像一枚定时炸弹一样爆炸了。
委屈的侵权者
通常,绝大多数商标侵权案都是商标知名在先,侵权在后。但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形,在先的商标持有人处于弱势,商标原本无人知晓,侵权人却非常强势,花大量成本培育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商标。这种侵权案虽然只是少数,但一旦发生,往往会让被告多年的品牌投入化为乌有,甚至支付巨额赔偿。
几年前,香港纵横两千时装公司的服装品牌“G2000”进入内地市场后深受欢迎,在全国设有400多家专柜。正当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之时,却被杭州西湖区一名经营服装的个体户告上法庭。原来该个体户拥有的商标“2000”仅比“纵横两千”公司使用的“G2000”商标少了一个字母G,赵某由此认为“纵横两千”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2007年10月,杭州中院判决“纵横两千”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000万元。
企业在决定使用某一商标或者名称之前,只要进行必要的商标检索和分析,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只可惜,许多企业都忽略了这一点,或者像“广东中凯”,即使发现了也不理会,最终吃了大亏。
企业一旦发现使用的商标已被人注册或相似,该如何应对呢?最安全的办法就是:1.收购,这是获得商标的控制权的最简便的方法。2.股权收购,只能获得间接控制权,需要与商标持有人签订共存协议。3.在其他种类上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这不构成侵权。
实际生活中,面对收购,一些商标持有者往往漫天要价。一旦自救手段无法奏效,企业只好壮士断腕,否则拖得越久,风险就越大,付出的成本也越高。
(责编: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