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业病死猪处理的现状和对策
2010-05-09黄高明王兴强陆正寰
黄高明,张 源,王兴强,陆正寰
(1.浙江省嘉兴市畜牧兽医局,浙江 嘉兴 314050;2.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所,浙江 嘉兴 314001;3.嘉兴市经开伴侣宠物诊所,浙江 嘉兴 314001)
疫病是养猪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近几年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采取一系列防疫措施,取得了较大成效,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动物的死亡,有力地保障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但养殖过程中动物因病死亡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如不能进行妥善的处理必然对环境、养猪业乃至人体造成危害,而科学地对其进行无害化的处理,成了当前疫病防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病死猪处理的现状
养猪业在正常情况下存在一定比例的死亡,如养殖绝对量的增加,其死亡率也相应地与之成正比而增加;养殖规模的扩大,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导致死亡率的增加。以生猪为例,如某地年末生猪存栏300万头,则年出栏肉猪约有450万头,全年生猪饲养量约750万头。如按肉猪出栏量推算,以正常死亡率3%推算,死亡约为13.5万头,如遇重大疫情可能就更多。目前对病死猪的处置除屠宰场一般设有焚尸炉、焚尸灶、蒸汽煮沸池及高压锅等设施处理外,养殖环节大都以下几种模式处理:①就地深埋,②投入沼气池,③作动物饲料,如喂水产动物、喂犬等,④将病死猪随意抛于河道、地间、路边,⑤不能排除违法买卖病死猪最终进入流通消费领域。可见当前对病死猪的处理基本呈无序不规范状态,情况并不乐观,亟需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2 不规范处置病死猪的原因
2.1 养殖规模趋大处理难
原来在以农户散养为主的情况下,因饲养量少死亡量也少,如有一两头死亡时,农户在自家承包地里作深埋处理也并不难。但目前养殖模式多为规模化,养殖基数大,相对死亡数也多,如遇特殊情况则死亡数会更多,处理的难度就自然增大。
2.2 租地养殖模式增加
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大,原来的近郊变成了城市,这部分农民成了居民,而这些人中原来很多都是搞养殖的,由于“失地”而选择到相对远离城市的农村租舍、租地搞养殖,而此时养殖场的病死猪,一般自己无相应的处理设施,政府部门目前多数地方也未建有这方面的处理设施,周边的农田、旱地的承包户不会同意让其深埋死猪,出现了“猪无葬身之地”的情况,既然没有出路,必然会找不正当的“出路”。
2.3 非法收购牟利者应运而生
正是由于养猪户难以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而且有些养猪户也不愿意为处理病死猪而投入人工和相应的费用,一些违法者看到了这一现状,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收购死猪或向养猪户索要死猪,这对养猪户而言既可解脱麻烦又可获利,一般不会抵制。而对于违法者以极低廉的价格收购病死猪,经加工、包装后充作合格肉类出售,巨额暴利是长期以来对违法经营病死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4 法律规定的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虽然法律禁止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是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认为,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用于食用是违法的,如用于饲养水产动物、犬类等就不被认为是违法的,是动物检疫工作中较大的漏洞。因此当收购死猪者被查获时,其称并非食用而用于水产养殖时即不予以查处。这是当前在认识上存在的一个重大误区,笔者以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的禁止应该是包括二方面:一是防止病死猪、产品危害人体健康,防止因经营病死猪、产品而致动物疫病的传播;二是病死猪用于养殖水产动物明显存在病原扩散的可能性,同样应在禁止之列。
3 对策措施
由于不规范处理病死猪,可能导致动物疫情的传播扩散,严重危害养猪业的健康发展,故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3.1 专门设立病死猪处理场
由于随意处置病死猪及其他动物影响到全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因此政府应按辖区尽快设立专门的处理场所,配置专门设施。由于该项工作难度较大,可按先易后难的思路,分步施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屠宰场、规模场及养殖小区,提倡自行设置病死猪无害处理设施,以达到病死猪不出场区就得以无害化处理的目的,防止疫情传播。对于散养户及无自行处理能力的养殖场户,政府或专门机构应无偿为养殖场户处理病死猪尸体。
3.2 对养猪场户严格实行户口簿管理制度
当前有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养殖场户口簿管理制度,但一般多限于对防疫情况的记录,而忽视了对养殖场存栏数量增减的监控,尤其是包括死亡数在内的存栏增减情况。因此户口簿管理制度应该向死亡数控制的方向延伸,养殖场死亡数必须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经核实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认真实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农户进行适当的奖励,以确保处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3.3 推行化尸窖无害处理模式
在当前尚无规范处理模式的情况下,针对病死猪相对较多又较集中的规模场和养殖小区推行化尸窖处理模式,即在封闭的养殖区域内选择偏僻的角落建造水泥池窖,病死猪置于其中作发酵处理。从目前已有的处理情况看,该办法对于规模场和养殖小区还是简易可行的。
3.4 推广养猪业保险工作
解决病死猪的处理问题,必须实行多管齐下,养殖保险是其中措施之一。我国养殖保险以前就有,自2007年国家推出能繁母猪保险、保险补贴办法以来,已逐步覆盖到肉猪的保险、补贴。生猪保险既能减少养殖户的损失,又能在理赔时确切掌握死猪数量,有效防止死猪进入流通渠道。但目前参保量还较小,有待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出台优惠保险政策,争取及早全面普及生猪保险工作。
3.5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当前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法买卖病死猪的违法行为,对养猪业健康发展后患无穷,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违法买卖病死猪的行为,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打击要不仅仅局限于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还应包括将病死猪未作无害化处理而赠予他人或任由他人处置的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也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6 处理病死猪应尽快出台补贴政策
如果说处理病死猪以养殖与屠宰2个环节来作比较,应该说屠宰环节处理病死猪要容易得多,但事实上屠宰场补贴政策未到位时,检出的病死猪得不到无害化处理而重新又流向市场并非鲜见。可见病死猪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非常难,对农户病死猪处理的补贴是关键。目前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已经出台了对屠宰场的病死猪补贴政策,笔者以为,与屠宰场比较,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的数量更多、难度更高,如果认为出台了对屠宰场病死猪的补贴办法,而无视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处理,是抓了芝麻、放了西瓜,因此更要出台更优惠的补贴办法来处理好养殖环节的病死猪,确保肉食品安全。
3.7 加强肉类市场管理
从被查获的案例来看,病死猪肉一般不经农贸市场销售而直接进入用肉单位,因此除加强对肉类销售市场的监管外,加强对用肉单位的管理至关重要。用肉单位必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购肉台账,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防止病害肉品的流入。对病害肉品的流通,实行在养殖环节严控、用肉环节严管的二头监管模式,以期待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