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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油田企业的影响

2010-04-26林健民康纪龙

中国石油企业 2010年5期
关键词:污染者侵权责任法新法

□ 文/林健民 康纪龙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油田企业的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同时也是挑战。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新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侵权责任法》对上述很多规则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确立了许多侵权责任规则。

油田生产点多面广,油气井广泛分布在野外,石油管道交错纵横,现场作业往往需要使用大型设备和有毒有害原料,油气储运都属于易燃易爆设施,这些特点均属于容易导致外部侵权的诱发因素。油田外部侵权案件涉及到环境保护、野外作业、道路交通、抓偷反盗导致人身财产侵权等,这些案件均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因此,新法实施将对油田企业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新法环境下的油田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总结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免责事由和多因一果的复杂环境污染问题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并创设了私权优先保护制度。例如:污染者因同一行为还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污染者支付能力不足时,应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新法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对石油企业的影响

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方面,即:须有侵害行为;存在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要有过错。

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另外,在存在因果关系方面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如果污染者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污染行为不可能导致此种损害后果,那么推定其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又加重了污染者的责任。

2. 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法律还规定了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也并非绝对免除污染单位的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只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才能“免予承担责任。”

二是受害人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免责情形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在此限。

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是第三人原因。例如:盗窃分子采取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的方式盗取石油,继而导致大规模原油泄漏的污染事故,油田虽然及时采取了合理的避免措施,仍然未能避免。我们以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均援引以前的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责。但《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说,即便是“第三人原因”,污染者也不能真正免责,需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如果受害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则污染者免责。若受害人向污染者主张权利,则应当予以赔偿,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加重了油田企业的法律风险。

3. 达标排放也可能导致侵权责任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实践中,油田企业往往提出诸多免责理由,最通常的理由就是“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例如:油田某厂站所,生产中会产生一些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至大气,周边的村民经常以自己的牲畜死亡,是废气导致的为由,要求油田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排放标准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标准,但该标准并不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界线。理由是:超标排放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即使是达标排放,如果污染物造成了损害后果,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新法环境下的油田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虽然以极其缓慢的谨慎的态度经营,但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在油田企业中经常表现为:井场压裂作业、油库装油卸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地质勘查放射性物质使用和保管、大站大库动火作业等等。

《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有70条到77条的特定危险作业的侵权规定。新法的规定表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领域对石油企业的影响

1.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致害人的责任。但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换言之,油田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使用或储运过程中,在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下油田企业可以免责,在受害人故意追求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也可以免责,但是需要油田企业拿出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免责。

2. 高空、高压、地下作业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油田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高空高压作业、地下挖掘作业,例如天然气净化设施、高压输电线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空、高压、地下致害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同样适用过失相抵,但免责事由也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这两种情形。

3.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油田企业涉及的高度危险物主要是油田剧毒的化学药剂以及放射性物质。法律对这些危险物质专门予以特别规定,以此来加强危险物质的管理。如果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或者丢弃,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被盗抢,也可能因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严格的管理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危险物质所有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新法环境下的油田防范侵权责任对策

新法实施对油田企业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特殊侵权领域内的责任加重情形。如何有效避免这种加重责任,防范侵权领域内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各油田企业某一个部门单凭自身力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应当根据新法在制度层面上予以修订和完善,需要各个管理部门和执行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运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环境污染侵权领域

1. 加强制度建设

对已经制定的制度对照新法予以修订和完善,实现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完美对接。从制度层面上规范和指引执行机构以及操作员工的行为,把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落实在具体环节上。

2. 有效利用自动化信息平台

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的日趋完备,远程电子控制已经在油田企业得到普遍运用,油田生产基本上可以做到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反馈,这对第一时间发现污染事故,及时抢险大有裨益。从新法角度讲,不论污染事故是不可抗力还是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只要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就能减轻油田企业的责任。

3. 加强环境保护科技合作

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任何一个环境污染事故所引发的连锁效应都是难以预知的。例如:某采油厂在对作业区一油井实施新技术实验时,误将有毒药剂泄漏至山下的小溪,致使下游大量村民中毒,其中一个村民在抢救中并发腰椎间盘突出症,后该村民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腰椎间盘突出症予以赔偿。依照常识,绝大多数医疗工作者都会认为,中毒不会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即不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污染者要依法承担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果拿不出权威结论证明中毒一定不会导致腰椎间盘突出,那么就会推定为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就要赔偿。因此,相关环境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案件将起到决定性影响。油田企业加强与这类环境保护研究机构的科技合作,一方面可以提升油田管理人员的环保科技知识水平,提高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依法维护油田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领域

1. 加强现场管理

油田企业在高位作业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很多时候因人员不足缺乏有效的现场监督,使得很多制度难以有效落实。尤其是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关系往往很复杂,如果不深入现场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很多重要监控环节可能就存在隐患。

2. 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运管理

对于油田企业经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要在控制层面上加强管理,做到合规使用,合法处置,避免丢失或者遗弃。

3. 加强野外站所和设备管理

对于有人值守的站所要强化监控巡逻,避免周边居民擅自进入,无人值守的设备和井场要修建安全保障设施,并在明显位置安放危险标识。施工地段要采取围栏措施并予以安全标注,同时对产生的堆砌物和垃圾也要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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