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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招标不规范问题对策研究

2010-04-14孙建芬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0年4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投标招标

孙建芬

(巴州水利管理处 库尔勒 841000)

1 招标投标工作的特点和作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使国内招标投标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招标采购方式逐渐为社会各方面广泛接受,依法招标的意识不断增强,招标行为趋于规范。目前,各类公共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已经普遍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同时,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框架也已初步形成。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在招标投标领域初步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监督”的转变。

招标投标的最大特点是通过集中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招标人以合理的价格来获得最优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并且由于招标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采购等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服务和产品质量,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强化市场机制,克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 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们在这几年的招投标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得到了不少经验教训。在组织审查招标人资格、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节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过较大问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违约等问题。具体如下:

a.由于项目是国家或地方投资的,为了保护地方、小集体的利益,或满足个人的私利,一些招标人打着自己情况、环境特殊的牌子搞假招标和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并且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自作主张。

b.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现象仍然存在。

c.在无标底招标中,投标人采取低报价中标,个别项目法人素质不够高,存在一些不廉洁的行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采用各种手段追加造价,造成合同价格大于中标价格。

d.由于少数人的道德水平和自身素质问题,在有标底招标时,经常会出现标底泄露的情况。

e.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损坏招标人利益的状况仍然存在。

f.有的行政监督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由行政监督变成行政主管,非法干预项目法人的招标自主权的情况屡有发生。

g.监督执法缺乏必要条件和力度的问题也很突出。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坏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完善招标投标的过程,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的作用。

3 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建议

a.加强法制宣传和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工作。政府采购和其他招标投标中,执行政策和最终收益或受损的还是招标人即项目法人。这对项目法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法人必须具有经济、技术、法律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目前,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还很不完善,由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属于基础设施,以国家投资为主,在项目建设中项目法人必须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要违反原则,造成国家投资的损失和浪费。

b.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利,充分发挥项目法人的作用。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责任和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项目法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国家已经根据公益性事业的特征,制定了项目法人的管理和任免办法,明确了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c.必须规范项目法人办理招标申请程序和行为。从发布招标公告至决标的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必须按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进行登记。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和部门应该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行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明确办事程序,建立规章制度,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公开办事结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d.招标信息必须规范化和公开化。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而保证招标公告的公开披露,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前提。国家有关部门的配套措施中,已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体。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打破信息的地区垄断,加强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可是,仍有许多依法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使一些潜在投标人没有得到相应的信息。因此,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大力度检查依法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情况,确保招标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让企业、社会通过指定媒体进行监督,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平、公开、公正。

e.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政监督部门应该组织有关人员,有选择性地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因为在当前形式下,一些项目法人单位对基建程序尤其是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理解不透或理解太浅,造成一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擅自下定义,使管理和监督部门感到很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f.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明确各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规定及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项目招标投标各阶段中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的职责和权利,这样有利于项目管理,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前,许多行业和部门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保证建设工程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这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经实施的今天,这些行业和部门制定的办法和细则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因为他们在实质性内容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相冲突或抵触,造成目前招标投标管理混乱,集中体现在行业之间互相设障、争权。行业内上下级之间,管理职责和范围不明确,管理程序复杂,侵害项目法人的权利。行政监督体制不顺,分级管理的原则没有很好地落实,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或直接插手,出问题就让项目法人单位承担,项目法人单位在招标投标中的主导地位、权利和职责没有得到体现和保护,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程序不规范,影响招标投标的质量。因此在今后的招标投标中,应该明确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去作,不要断章取义、任意肢解歪曲法律,充分发挥项目法人的作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g.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为了解决招标投标中的腐败和权钱交易现象及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强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真正作到公平、公正、公开,一是必须配套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二是强化监督办法和手段,引进社会各界人士和纪检监察公证机关参与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三是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双合同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甲、乙方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h.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市场必须开放,不允许地方保护,当前,每逢招标投标,大量的内地企业涌入新疆,难免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这就给招标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我们目前已经遇到很多本地人拿着内地大企业的资质参与投标。中标后都是民工在干活,工程质量差,屡约率低,扰乱了建筑市场,给国家和项目法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该严把投标准入关,对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严格的登记,明确在疆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建立投标商档案,每年对这些企业的信誉和屡约情况在全疆进行通报,对信誉差的企业处以重罚,并取消投标资格。

4 结 语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为国家节省了很多资金,提高了工程质量,保证了工程工期,提高了项目的管理水平。随着相应配套措施、规定的不断出台,我国的建设市场会更加规范,腐败现象也会逐步减少,经济建设将进入到一个大发展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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