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落实责任全力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解读《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04-14
以人为本 落实责任全力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解读《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水利发展,关乎民生;水利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9条,涉及水库、堤防、淤地坝、河道、水工程建设、水产品、渔船及防汛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排查隐患,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请他对《规定》的9条内容,逐一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条:要严格执行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
〔解读〕本条是对防汛抗洪工作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的规定。
防汛抗洪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挥调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确保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指挥部,其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分级负责主要是明确省、市、县、乡政府防汛责任,强化防汛工作的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作用。各级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各项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要加强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淤地坝的管护,严禁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堤防安全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水利工程安全管护的规定。
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淤地坝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该类工程安全,划定了一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活动会严重危害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淤地坝的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因此必须禁止。
第三条:要加强水库安全度汛管理,严格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对病险水库视病险程度采取降低汛限水位运行或空库度汛。
〔解读〕本条是对水库安全度汛管理的规定。
水库大坝运行发挥效益,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大坝管理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采取降低汛限水位运行或空库度汛是根据水库大坝病险程度采取的安全运用方式。
第四条: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严禁无证采砂,严禁汛期采砂。
〔解读〕本条是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这一条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责任的主体。河道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统一规划制度,按照规划划定的可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和禁采期的规定,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河道采砂。汛期严禁在河道内采砂。
第五条:要加强水工程建筑物和设施的管护,严禁损毁大坝、水闸、堤防、护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测量等设施。
〔解读〕本条是对水工程建筑物和设施管护的规定。
水工程建筑物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损毁大坝、水闸、堤防、护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测量等设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可处以警告、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水利工程。
〔解读〕本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参建单位,同时要为参建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的相应条件;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水工闸门、启闭机、泵站、水电站机组、电气等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的活动,都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第七条:要加强在建工程度汛安全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工程度汛方案,落实责任、落实措施。
〔解读〕本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度汛安全的规定。
在建水利工程是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涉河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高度重视。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工程度汛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度汛方案制定相应的施工度汛措施,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批准。建设单位度汛方案要明确度汛标准,严格落实水情测报、通讯方式、防汛物资设备、抢险队伍等各项防汛保障措施,制定受洪水威胁人员应急转移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在建工程施工安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组织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三类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渔船安全监督管理,禁止生产不符合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严禁渔船载客行为,严禁渔船带病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渔船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及水上突发事件高度重视,加大了水产品药残抽检力度,加强了渔船水上作业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药残超标、超限等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生产,取缔打击渔船载客行为和带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入库、入河、入湖作业,从根本上保障水产品的安全有效供给和杜绝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