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普法规划 实施依法治理为水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综述
2010-04-14樊院城
樊院城
(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山西 太原 030002)
落实普法规划 实施依法治理为水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综述
樊院城
(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山西 太原 030002)
2006—2010年,是“五五”普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五年,同时也是山西省水利建设加速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全省兴水战略从制定、启动、实施、攻坚至逐步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取得决定性胜利,供水结构逐步完成由以地下水为主转为地表水为主的根本性改变;农村饮水安全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全省农村饮水状况得到改善;农田灌溉工程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灌面积超过历史最高年份;水保淤地坝工程扎实推进,广大山区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地下水保护与汾河清水复流工程成效明显,地下水、流域水及泉域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节水工程建设步入新阶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47提高到0.5。为了营造全省良好的水利发展环境,为兴水战略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石,“五五”期间,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全国、水利部及省“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就省水利厅“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
(一)制定“五五”规划,明确组织领导
2006年,省水利厅在全面总结“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山西省依法治省暨第五个五年法制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国家、水利部及山西省“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对全省水利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项普法工作全面展开。具体包括三方面工作:一是召开工作会议,启动“五五”普法工作;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职责;三是制定“五五”规划,明确普法任务。
(二)完善政策法规,推进依法治水
实施兴水战略,保障六大水利建设工程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地方水政策法规体系。针对山西水利在这一特定时期的特定任务,本着水法规建设必须有利于和服务于水利发展大局的原则,积极协调配合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内外联动,全面推进,有力地促进和加强了水政策法规建设。
第一,紧密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确立山西兴水之策。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寻求解决全省水资源短缺的治本之策,2006年,全省水利系统抽调近千名技术干部围绕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体制、农村水利发展、水土保持等9个专题进行调研,提出了20余万字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实施兴水战略的决定》(晋发[2007]14号),明确了“十一五”和今后一个时期山西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思路,提出了以水资源优化配置为核心,以应急水源工程建设为龙头,以全面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着力点,以改革开放和市场化为主要手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并从基本方略、目标任务、资金筹措、依法管理等方面落实了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各项措施。
第二,创新水资源管理体制,优化水资源配置。实施兴水战略,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其核心内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于1982年,在水资源管理体制、资源配置、节约保护方面明显滞后,且可操作性不强。2007年,省水利厅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组,及时研究解决立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邀请省人大、省政府赴省内外进行调研,充分学习兄弟省份先进经验。通过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7年12月2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解决了全省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诸多问题,也为实施兴水战略,建设六大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水利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兴水战略的标志性工程。为创新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机制,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在多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水利厅起草了《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以省政府204号令颁布实施。该《办法》紧密联系实际,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鼓励多方投资,实施多项优惠政策,全面开放水利建设市场,开创了水利工程投融资的先河。目前开工建设的新水源工程资金中约有40%通过投融资得以解决。
第四,完善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六大水利建设工程是实施兴水战略的主要措施,其涉及水利行业的方方面面,全省虽出台了一系列水利法规、规章,并初步形成体系,但因受人大、政府立法工作量、立法项目计划等因素的限制,进展比较缓慢。为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提出了结合水利建设与发展实际,在“具体化”上下功夫的立法思路,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法律法规具体化,增强执行中的可操作性。为此,省水利厅先后起草并报政府法制办审定备案后发布了《山西省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核准程序导则》、《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核准程序导则》、《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等若干规范性文件,弥补了立法滞后的缺憾,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各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程。
第五,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水利政策研究及立法工作是水利系统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前提,且立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文字工作量大。为使政策研究及立法工作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省水利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山西省水利厅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为夯实水利立法基础、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健全水法规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推行依法行政,明确行政职能
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水利行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水和谐的需要。厅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一,完善管理机制,实施科学决策。近年来,省水利厅以制度建设为基石,在重大事项决策、项目申报审批、厅直单位管理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综合管理体系,在系统内部也建立健全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基本实现了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科学与民主决策。凡是涉及全省水利发展战略、方向和政策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都必须经过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二是在水利项目申报、批复、实施、验收等关键环节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有效解决过去一个部门主管的事务,自己审批、自己招标、自己验收,从头到尾缺乏制约监督的弊端。三是制定出台了财政水利项目申报“两上两下”的制度。省级项目的确定,依据市县上报的计划,市县项目申报依据水利发展规划。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稽察制度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对工程建设单位每年安排两次专项稽察,其他单位一年一次专项稽察,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稽察,确保工程建成后效益发挥和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
为加快民生水利工程建设,摸清基础情况,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009年9月,水利厅组织开展了“水利系统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1000多名厅直水利干部职工每县组成一个工作组,在市县水利局的配合下,深入到乡镇,逐村逐户了解饮水安全情况,逐井逐片登记农田灌溉情况,填写各类统计表格,并形成调查报告,全面摸清了全省饮水安全、农田灌溉现状,为真正实现全省人畜饮水安全,加快农田灌溉工程改造提供了全面、详实、科学的依据。
第二,落实执法责任,规范行政审批。按照水利部和省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山西省水利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水利系统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逐条逐款分解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使全厅的水行政管理逐步迈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按照《若干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水利厅完成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经梳理,省水利厅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机构共6个,其中:职权性执法主体1个,委托性执法主体2个;行政执法依据(不包括共同行政行为依据)共32件,行政执法行为100项,执法依据的梳理情况在山西水利网站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厅制定了《山西省水利厅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规范了行政审批窗口,将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窗口办理。
(四)强化队伍建设,实施执法检查
第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一是2008年10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部署,水利厅配合省人大赴太原、忻州、运城3市11个市县区28个单位进行了“一法一例”执法检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水利政策法规体系,11月中旬,水利厅又深入晋中市对水法制体系建设进行了调研。检查及调研期间,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对各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推行依法治水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相继起草完成了六份计七万余字的调研报告,就全省水利立法、水行政执法、水管理体制、水资源保护、水工程建设、水利资金投入、水环境污染、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等方面提出法规性、政策性层面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健全水法规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2008年12月,省人大将“一法一例”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报送省政府。2009年3月,水利厅根据省人大的反馈意见制定了具体的处理整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落实。
二是2009年7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按照黄委、海委专项水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实施计划,及时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9—10月,各市、县(区)的水政执法部门在自查自检基础上,对违法项目及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同时,省厅抽查了部分市县专项执法活动的开展情况及违法项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并协助各市对重大违法项目、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对滹沱河济胜桥至小觉段、浊漳河河南村至侯壁段、桑干河等重点河流、河段和册田水库、漳泽水库工程实施了重点检查。据不完全统计,此次执法检查活动全省新发现违法行为、违法案件20余起,查处违法行为、违法案件30余起。
三是按照集中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自2007年起,水利厅开展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专项行动,对在建和2003年以后完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核定违法事实,提出整改要求,并针对煤焦、电力、公路、铁路、金属矿开采六类重点行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进行了执法攻关。
四是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009年10月,水利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下发了《关于开展水法实施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新《水法》贯彻实施以来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仍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调研总结的基础上,对今后进一步加强《水法》配套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提出建设性意见。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摸清了全省《水法》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打下了基础。
各市水利局结合自身工作也相继开展了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如阳泉市水务局开展了以环境整治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对污染娘子关泉的企业依法关停5家污染企业,根据政策给予补助资金250万元;对影响环境的住户和企业进行搬迁,五龙泉周边共拆迁17户居民和2家企事业单位,水上人家拆迁2035m2;苇泽关泉水上人家周边50m范围的57个旱厕全部封堵,使泉域周边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
第二,加强水事纠纷处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尖锐,各种水事矛盾时有发生。特别是在2008奥运之年及2009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社会和谐稳定尤为重要。为了在水利执法工作中既能严格执法,又能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全省各级水利部门一是通过制定水事纠纷调处预案,做好水事案件多发地区的水事纠纷预防。二是按照各项巡查报告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坚持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对水事案件多发地区和水事纠纷敏感河段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及时掌握水事动态,对水事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努力将水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健全水事纠纷分类档案,便于分析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四是积极贯彻实施《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按照“以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预防各类水事纠纷,对已发生的省际水事纠纷,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取得了良好效果。几年来,水利厅配合水利部、黄委、海委相继协调处理了河曲县违规修建堤防侵占黄河河道、保德堤防工程侵占黄河河道、阳高镇大沟上游河道堵塞问题、河津铝厂水源地违规取水、永济黄河滩涂违规取水等省际及涉及流域管理范围的水事纠纷。另据不完全统计,各市、县2006年以来共处理各种水事纠纷950余起。由于预防到位、措施得当,目前全省水事秩序稳定,各项水利工作进展顺利。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在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水利部开展的调处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的评选活动中也被评选为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第三,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起上下联系、层级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机制,制定了执法公示、案件申报、水行政执法巡查、执法检查监督、法律文书管理等制度和办法,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在全省推行了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办事内容、执法依据、办事程序,通过加强社会监督,有效提高了水行政执法的影响力,规范了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制定了水政监察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法办案奖惩办法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和监督,努力使水行政执法做到“正确、合法、公正、公开、文明、高效、廉洁”。三是严把入口关。在水政监察人员的调整上和监察证件的发放过程中对水政监察员做到层层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坚决退出。从2005年至今,省水利厅共核发水政监察证件2311个,有效保障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每年年初,制定水利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在培训内容、组织方式、实施步骤上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力求通过培训提高各级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推进水利行业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据不完全统计,“五五”期间全省水利系统共举办各类执法培训320余期,培训人员达14000余人次。另外,水利厅每年选派数十名水政干部赴省外进行专门培训及调研,以吸收和借鉴先进工作经验。
(五)开展水法制宣传,普及水法律知识
第一,做好“三个落实”,确保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使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由厅领导亲自抓,各处室一把手具体抓,共同完成水利法制宣传教育任务。二是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经费,厅里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宣传画的印发、宣传品的购置等。几年来,全厅共购买普法教材3500余本,印制“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画两万余张,订购《水法》光盘230余套,印制宣传单5万多张,用于购买其他各类宣传品11万元。三是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普法教育宣传计划,真正把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日程,提高宣传效果。
第二,坚持“三个面向”,使水利法规家喻户晓。一是面向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水法规意识。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及“12·4”法制宣传日期间,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围绕宣传主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以各种形成举行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大力宣传水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面向领导宣传,增强各级领导水法规意识。对于系统内部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水利厅始终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要求,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学法形式丰富多样,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同时,水利厅在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各级党委、人大及政府领导更多了解水利法制工作和水利建设情况,增进感情,争取支持。三是面向水利部门进行宣传,推进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水利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主要是结合水利法制建设进程,大力学习宣传近两年新颁布的水利法律法规。
第三,注重“三个提高”,体现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效。一是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观念进一步提高。通过宣传,提高了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忧患意识,增强了企业、单位及群众的节水意识和水污染防治意识。二是水利部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扎扎实实的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进一步提高,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进程得到加快。三是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问题及难点
近年来,通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提高,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水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应充分认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主要有:
第一,水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已有的立法已不能满足水事活动的管理需要,比如在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的管理、河道采砂资源管理、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以及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交叉、重叠,问题明显。二是部分水法规滞后,集中体现在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保护、渔业管理和节约用水等方面缺乏具体法规规定,造成工作被动。
第二,执法机构设置不能满足执法要求。目前全省的水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机构职能、机构性质不尽相同,事权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水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反映在群众对水法律法规缺乏理解,不自觉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二是个别地区强调经济发展,对水行政执法存在行政干预现象,使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无力去管或被动办理审批手续。三是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非法占用河道、非法采砂、私自买卖转供水资源等方面的案件往往形成规模,只有靠政府专项整治或司法部门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
第四,执法依据可操作性差给依法治理工作带来难度。现行的水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诸多法律制度,但因缺乏程序性规定,造成可操作性较差,给贯彻实施带来难度。
第五,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重建轻管”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法制宣传方式有待进一步深化。如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普法,使法制宣传不流于形式,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设想
法制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前提和保障。今后几年省水利厅依法治理工作的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联系工作实际,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搞好普法等方面扎实推进水利法制工作,为实施山西兴水战略、创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撑和良好的水利法制环境。
第一,加强水利立法和政策研究,完善水法规体系。水利立法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加强协调,加快立法进程。一是针对兴水战略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调研,尽快制定、修改并出台一系列水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兴水战略的实施提供保障。二是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做好《山西省节水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的制定与出台工作,协调省立法机构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修改)、《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出台。三是完善立法、执法工作机制,贯彻实施《山西省水利厅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使水利立法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第二,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在完成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梳理和公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评等各项制度,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二是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突破口,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审批制度、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提供保障。
第三,围绕水利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一是以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为重点,制定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着力打击私自转供水、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执法行动。二是配合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配合黄委、海委并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水事纠纷的预防及查处工作。要积极贯彻实施《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按照“以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妥善处理水事纠纷。制定水事纠纷调处预案,健全水事纠纷分类档案,做好水事案件多发地区和河段的规划,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全省水政执法队伍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单位性质等情况不尽相同,执法任务不明确、执法难度大。针对上述问题,水利厅提出了下一步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意见:一是进一步完善案件举报登记、审查、执法例会和安全讲评等各项工作制度,增强各级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是继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是根据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通过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试点,解决多头执法、分散执法、执法职责交叉等体制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为全省推行综合执法积累经验。四是落实部安监司《中西部地区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山西省2010—2015年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做好2010年度水政监察基础设施的配备工作,解决部分市县的水行政执法装备较差的问题。
第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水法制意识。多年的实践证明,搞好水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是水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一是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注重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向人民群众讲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帮助他们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二是把宣传重点倾向领导,采取汇报、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取得领导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加大系统内部宣传力度,转变内部职工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片面、错误的认识,形成凝聚力,共同开创水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新途径,锐意进取,力求创新,务求实效,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向纵深发展,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实施兴水战略、创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