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机制给我们的启示
2010-04-13程景民闫果花
程景民, 闫果花, 郭 丹, 陈 涛
(1.山西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1; 2.山西医科大学 麻醉学系, 山西 太原 030001)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全球化,食品安全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所有国家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妥善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国内国际影响,将是一个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1 发达国家食品召回的现状和特点
1.1 美国和加拿大的食品召回机制
1.1.1健全的法律保障
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蛋品检验法》(EPIA)、《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等. 加拿大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及《食品召回制造商指南》、《食品召回进口商指南》、《食品召回分销商指南》、《食品召回消费者指南》等. 两国食品召回机制法规健全、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
1.1.2明确的职责分工
美国食品召回机制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实施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常设在FDA和FSIS下的召回委员会. 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食品的召回. 加拿大的食品召回工作由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OFSR)协调全国的食品召回工作,加拿大设有国家食品召回官员、地区召回协调员及区域召回协调员. 两个国家食品召回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专业化,体现了政府较高的工作效率.
1.1.3科学的评估基础
美国和加拿大的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1]. 食品召回分级建立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召回级别不同,其风险管理要求也不同.
1.1.4完善的信息系统
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召回信息系统(如美国建立了专门的召回网站,一些国家也大多在政府网站上设有专门的召回版块),开展缺陷食品的召回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2].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除了对食品召回进行统一的决策,负责食品突发事件的监管外,还负责与国际食品紧急事故办公室的联络. 召回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体现了风险交流的原则.
1.2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机制
1.2.1法律健全,程序明确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召回主要法律依据为《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贸易行为法案》和《澳新食品企业召回规范》. 食品召回的程序分为:建立召回委员会,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决定召回水平,决定召回中应通知的人,决定通知和收回产品的方式,召回产品的处置,公布召回评估报告[3]. 两国食品召回的法律健全、程序明确,提高了食品召回的效率.
1.2.2职责专业,企业主动
澳、新的食品召回由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主导进行,在FSANZ设有专门的食品召回协调员,各州和领地(territory)也设有州或领地的召回协调员,使召回开展更为专业化. 同时,两国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以主动召回为主,指令召回为辅,鼓励企业诚信自律[4].
1.3 欧盟食品召回机制
1.3.1科学快速化的风险预警系统
欧盟的快速风险预警系统(RASFF)的法律基础是欧洲条例(EC)No178/2002[2002-02实施,2058-12失效],条例规定了RASFF的程序和范围. 如第50款规定了RASFF是一个涵盖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经济区、欧盟委员会及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网络. 欧盟条例要求各成员国通过RASFF迅速通告如下信息:各国为保护人类健康而采取的限制某食品或饲料上市,或强行使其退出市场,或回收该食品或饲料,并需要紧急执行的措施[5]. 与过去相比,RASFF增加了动物饲料和边境检查站网络. RASFF涉及预警范围广泛,覆盖了几乎整个食物链. 监测不仅局限于人们平时狭义上所指的食品,还明确地将饲料纳入了安全管理的范畴,强调对整个食物链的安全风险与危机的有效预防和遏制[6].
1.3.2严格法律化的食品召回程序
欧盟与食品召回机制有关的法规主要有《欧盟食品安全法(2002)》和《食品和饲料法(2004)》. 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对食品经营者在召回行动中的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一个食品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所经销的或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则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通过发布追溯缺陷产品所需的有关信息,从有关市场上召回这些产品. 这些食品即使是由食品源头经营者直接控制着,经营者仍应通知监督管理部门. 如果产品已经到了消费者手中,经营者应准确有效地通知消费者召回的理由. 在其他措施对消费者不能起到足够的健康保护时,可以从消费者处直接召回产品.
2 我国食品召回的现状和问题
2.1 法规体系不完善,技术体系缺支撑
我国目前与食品质量相关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中有一些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的法律表述条款,但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笼统,即缺少“细则”,因此可操作性差[7]. 比较全面的是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但也只是部门规章,由于尚未系统开展缺陷食品召回,食品召回技术规范、食品召回风险分析、食品溯源体系等实施食品召回的技术支撑体系均未深入开展研究.
2.2 管理机构多元化,实施过程受限制
由于没有系统而完整的关于缺陷食品召回的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缺陷食品召回进行国家层面管理的统一专门机构[8]. 在我国从农田到餐桌漫长的食品产业链中,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林业、水利、盐务、宗教、海关等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的某些环节或品种. 多部门进行食品管理,必然出现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9].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几百万家,每天生产加工的食品110多万吨,食品企业及产品量大面广,大多数食品企业规模小、分布散,还有大批非正规食品厂商,生产的很多食品或无标识,或在标识上造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问题食品难以溯源,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实施[10].
2.3 宣传教育不深入,应急措施不健全
缺陷食品召回机制在我国是一项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企业和社会对此项制度的认识尚待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实施的几起召回情况看,大部分食品企业对于召回的认识不够,对于监管部门提出进行自主召回的要求较难接受,有的甚至想尽办法不开展召回,并且在普通人们的心中食品召回仍是一个陌生的词. 同时没有健全的应急措施,在突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能及时、迅速地进行食品召回来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3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技术支撑建设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管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食品召回体系,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对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特别是各监督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做出规定. 各地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法规,以及单项食品的召回规定. 同时加快召回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如食品召回风险评估规范、过敏原性成分检验、食品功能性成分检验、食品包装材料中有害的化学物质检验等. 建立食品召回风险评估体系,根据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场的数量多少、流通方式以及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从而认定食品是否应当召回及召回的范围等.
3.2 明确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完备溯源体系
在国家层面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省级建立食品召回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 各食品监管部门设食品召回协调员,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食品召回的具体事宜. 建立消费者、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企业、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 同时建立食品溯源体系,良好的产品可追溯性是食品召回能够成功实施的基础,应在部分重点企业和重点食品中强制实施溯源制度,在其他企业和食品中通过用标签管理来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 必须要有良好的食品溯源制度才能保障食品召回顺利实施.
3.3 加强教育宣传培训,完善应急处理体系
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中,丰富食品召回的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食品召回宣传普及,同时培训师资,对消费者、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和食品认证机构、政府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召回的宣传教育. 逐步形成企业自我约束、行业诚信自律、政府有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建立食品召回的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妥善处理食品风险,科学应对食品召回.
4 结束语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加突出地表现了我国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的迫切性,保证食品安全是公共卫生和食物保障系统的一个关键和基本的组成部分. 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召回的条款,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召回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已成为稳定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