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频发呼唤精神卫生立法
2010-04-13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21期
据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消息,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当天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缺陷。其中指出,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导致资源配置错位。
近年来,经媒体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真不少。河南漯河徐林东事件,2009年湖北十堰市彭宝泉和邓复华因拍摄该市五交化公司员工上访以疑似精神病为名强制送入当地茅箭精神病院,2004年黑龙江农民黄淑荣因上访被多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在笔者看来,这除了与公权力没有得到很好地约束和监督外,还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缺失有关。正是立法的缺失,让失去监督的权力有了可乘之机。
我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始于1985年,2009年6月公布了草案,历时25年,至今仍未能出台。我国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事件屡屡发生。
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导致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
要想让“被精神病”事件不再发生,除了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外,更重要的是,加快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步伐,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