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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故责任普遍偏轻
——不同国家和地区医生责任比较

2010-04-13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7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执业刑法

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频发,不少人认为,这是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当事医生的惩处力度太小,不能对其产生足够的震慑,建议对责任医生施以“重典”。那么,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医疗事故分别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呢?

我国处罚医疗事故以行政手段为主

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条文本身来看,刑法将医疗事故罪界定为业务过失犯罪,降低了该罪的法定刑幅度,上限仅为3年,普遍短于国外的规定;且规定中“严重不负责任”一语对该罪的成立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加之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衔接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以医疗事故定罪的情况极为少见。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吴俊律师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新刑法虽然增设了医疗事故罪,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仍以行政处罚为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极小。”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医疗事故责任主体的处理多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依据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院的内部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等等。比如2009年底,某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因处置良性脑肿瘤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当事医生最终仅被处以罚款和短期停止执业的处分。

法律责任:惟台湾以刑事论处多数国家除罪化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多采取比交通事故等其他业务过失更为宽宥的态度,极少以刑法规范医疗行为、以刑事责任追究医疗过失。

在美国,当被告医师的医疗照顾质量或治疗水平未能达到当时当地的水平因而发生诊断错误、判断错误或治疗失当时,通常被认定为医疗疏忽或不良执业,而以民法的不尽责处理,极少被提起刑事诉讼。除非因严重忽视医学学理,或于治疗方案的实施或选择有重大过失,或缺乏使用器械的技术,或对病人未有适当的注意,致对病人的人身安全有重大的缺乏专业能力、重大的不注意或鲁莽的漠不关心,方可构成刑事过失。但美国出现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一般不按业务过失处理,而按过失杀人罪论处,刑期无上限。

德国根据刑法典以及《医生责任法》,对医疗事故中确实负有责任的医生,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10年以下徒刑或者罚金。但实际上,法院处理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只有0.3%的案件医生被宣判有罪而受到刑事制裁。

近年来,日本医生被起诉呈现上升态势,平均每年有15位医师被刑事起诉,约为0.12位医师/百万人口。法界学者认为可能是由于1999年的两起医疗意外事件(一是一位心脏病病人和另外一位肺肿瘤病人被误认而做错手术;一是一位护士因给错药而造成病人死亡)致使社会大众担心医疗过失增加所致。

台湾几乎是世界上惟一把医疗事故以刑事责任来处罚的地区。东吴大学法研所的实证研究指出,2001~2004年台湾平均每3个月有一位医生被判刑定谳;2000~2007年,全台湾仅有的74名心脏外科专科医生中,有6名被刑事起诉。台湾医疗纠纷刑事诉讼案比率远大于美国和日本,且近10年来台湾的医疗纠纷移送案件数量增长3倍,2008年医疗纠纷移送案件有49件,其中21%判刑成立;另违反台湾“健保法”被移送的重大违规案件也有10多件。对此,台湾医界不少人希望比照欧美,将医疗纠纷除罪化,以民事赔偿为主,不要轻易就让医生去坐牢。

吊销执照:中国短期制 国外终身制

吊销医生执照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之一。但吊销执照,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意义却不尽相同。在我国,执业证书被吊销后,医生经过一段时期的“缓冲”可以再次考取,意味着只是暂时失去了做医生的资格。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旦医生执照被吊销,则意味着该名医生职业生涯的结束。

美国每个州都有医务监察机构,对于不断出现治疗和诊断错误的医生,该机构将没收其行医执照。在有约6万名医生的纽约州,每年都有100~200名医生遭到没收执照的处分从而丢掉饭碗。

英国对医生实行资格登记制度。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是负责对医生医疗疏失或犯罪行为进行裁决和处罚的专业法律机构,按居民区分布对医生进行登记注册。如果发现某位医生有医疗疏失,医生登记的所在管理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委托另外一家管理局对其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报告,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这名医生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情节严重,管理局必须把其除名,并立刻通知医生本人,通常这也就意味着这位医生终生失去了行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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