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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代社会对自由恋爱的接受
——以“叶冀熊劫杀孤孀案”为例

2010-04-12赵秀丽

关键词:婚姻自由案件

赵秀丽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试论近代社会对自由恋爱的接受
——以“叶冀熊劫杀孤孀案”为例

赵秀丽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20世纪 30年代,尽管婚姻自由已经广为城市中的青年男女接受,但恋爱至上的原则不仅冲击了传统伦理道德,也影响到了小家庭制度。通过“叶案”可以看出,传统伦理道德依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以“非婚”为归宿的自由恋爱并不能得到社会认可。

“叶冀熊劫杀孤孀案”; 自由恋爱; 《益世报》

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随着以个性解放为核心的新道德的传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成为婚姻家庭改良的重要内容,并推动了近代婚姻家庭由传统到现代的变革。19世纪 30年代,追求自由恋爱,婚姻自由的新思潮在近代社会接受程度怎样?知识女性在自由恋爱的实践过程中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哪些阻力?随着自由恋爱的盛行,社会对自由恋爱引发的悲剧又有怎样的反思?本文以 1930年发生的“叶冀熊劫杀孤孀案”为例,通过分析该案的社会反响,揭示近代社会对自由恋爱的接受程度,促进相关研究的开展。

叶冀熊,江苏籍,案发时年 34岁,北平俄文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生,1924年由北京司法部派遣到滨江特区法院学习,1927年升任候补推事,已婚并有 2岁幼女。孀妇张王丽卿①,江苏籍,案发时 31岁,自幼丧父,曾肄业于北平女子师范,在其叔婶的安排下,与张子铭 (已在北平娶妻,王丽卿并不知晓)结婚。张子铭因病在 1929年秋去世。王丽卿继承了其夫在哈尔滨的遗产,成为滨江协兴南酱园股东。王丽卿在由哈尔滨送丈夫灵柩回北平的火车上邂逅叶冀熊,后来与叶冀熊过往甚密,不分彼此,无异于叶的外室。因王丽卿曾要求结婚,叶冀熊没有做到,故而并不打算孀居的王丽卿暗中与北平刘克隆订婚,并打算去北平结婚,一去不返。1930年 11月 23日,叶冀熊在陪同王丽卿去北平的火车上发现王丽卿写给刘克隆的情书,嫉妒与惊愕之余在双城火车站将王丽卿哄骗下车,趁王丽卿绊倒 (一说为叶故意绊倒)之时开枪朝其射击,在逃回哈尔滨的路上被捕获。案发后王丽卿获救,转入东铁中央医院救治。尽管民国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受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寡妇再嫁一直是敏感的话题。该案既涉及治外法权的收回,又与社会风化相关,报界媒体尤为关注。

因为叶冀熊是法院职员,属于知法犯法,最初报纸媒体将其看作是司法黑暗的例证。如果处理不好直接关系到治外法权的收回。所以引起了张学良的关注。为防止司法腐败,该案由哈尔滨地方法院转入沈阳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和报章媒体报道中,叶冀熊是图财害命还是因爱生妒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1930年 11月 29日,天津《益世报》以《哈尔宾特区法院推事叶翼熊,追踪路劫富孀,恩爱变仇訾为七千元竟下毒手,王丽卿祸生不测饮弹后又复生》为标题报道此案。该报认为叶冀熊“姘富孀垂涎巨产”,作案动机非常明显。叶冀熊被捕后,巡警从其身上搜出图章及现洋、汇票七千元,更加印证了叶冀熊谋财害命的推测。然而报纸报道也有不实之处,《益世报》在早期的报道中甚至将叶冀熊看作是“狂嫖滥赌,无所不好”的恶徒,认为王丽卿的丈夫张子铭是“以狂嫖滥赌而患花柳”②,毒发身亡。随着案件的水落石出,依据叶冀熊和王丽卿的口供,叶冀熊谋财害命的动机并不明显。因为叶冀熊收入颇丰,家中又有财产,并无不良嗜好。而王丽卿在接受记者采访和出庭时也认为叶冀熊并不存在谋财害命的动机,认为,“这点款子,以其平日人格言,绝不会的”。于是“情妒”逐渐成为案件发生的主要起因,引发了社会对自由恋爱的讨论。

王丽卿在案发后并不主张对叶冀熊治以重罪,相反对叶冀熊多有偏袒,不愿深究,主张“马马虎虎过去就是”③。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案件涉及到治外法权,引起中外关注。为了不给帝国主义国家口实,防止其利用该案拖延治外法权的收回,缓解紧张的政治气氛,社会舆论倾向于将该案归结为叶冀熊的个人行为,与司法腐败并不相干。记者在采访王丽卿时也一再告知此案关系之重大。王丽卿曾言,“余虽系一女子,惟对于国家,亦应尽国民一份子之责任,今则不但未能对国家有所贡献,因余个人行为失检,反与国家添出祸事来,余甚愧悔万分,惟事已至此,追悔莫及,无他,只可静待余病愈出院后,再将此案前后真相,从详报告,以免以讹传讹,致引起对外之不利。届时余将择一相当地点,招待新闻记者诸君,借以纠正中外各报种种失实之记载,而移转外人对于此案之不良印象云。”④第二,出于对叶冀熊妻子彭楚瑞的同情和内疚。案件受害者彭楚瑞在叶被捕后每日以泪洗面,在王丽卿住院期间曾到医院探问并求其原谅叶冀熊的错误。王丽卿同情彭的处境,原谅了叶冀熊的“一时之错误”,并“渴望法院能以从轻判决,启其自新之路”⑤。第三,为了保护自己,减少舆论攻击。王丽卿与叶冀熊是否真有爱情已难论断。叶冀熊犯罪的起因在于王丽卿并没有告知去北平是与未婚夫刘克隆结婚,导致叶冀熊因妒生恨,遂生杀意。且因自己是新孀,又与有妇之夫谈恋爱,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出于保护自己,缓解舆论压力的目的,王丽卿也不主张对叶治以重罪。然而,因案件涉及治外法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形象,当局主张严惩。经过半年多的审讯,最后法庭以叶冀熊预谋杀人及侵占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案发后,王丽卿作为案件的受害者,被推到了社会舆论的中心,报纸媒体的争相报道使其一时成为焦点人物。尤其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曾招待记者,为使案件不妨碍治外法权的收回,对叶冀熊多加袒护。其做法得到了部分社会舆论的支持,有人赞其以国家利益为重,有人赞其对爱情忠贞不渝。所以,各界争先恐后以一睹王丽卿的容颜为幸。1931年 11月 19日,在“叶案”第二次公审时,因王丽卿出庭,所以“旁听人数之多打破历来纪录”。为满足读者的好奇之心,《益世报》刊登了王丽卿的照片,题为:“王丽卿与叶冀熊恋爱变迁之今昔,昔日心上温存,今日公庭对簿,噫!恋而不爱之罪恶有如斯者。”⑥将舆论的重点逐渐转向对自由恋爱的批判。

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致信王丽卿,表示慰问,并对案件发表自己见解。部分信函原文登载在天津《益世报》中,为我们研究叶案的社会反响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这些信件近自哈尔滨、齐齐哈尔,远自平津、山东等地,体现了社会对自由恋爱的不同立场。概括起来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王丽卿自由恋爱并没有过错。署名弟 T.C.H者,认为,既然叶冀熊不能娶王丽卿为妻,王另作别图是正当之要求,而叶冀熊因竟置其于死地,是“丧心病狂”。尽管叶冀熊负王丽卿,但是,王丽卿却并不记恨,对叶充满怜悯,由此可见“女士固多情人也,亦天下古今第一之多情女子也。”且王丽卿对叶的不甚追求,“即可全往日之情,又可全今日之义,一举而两得,莫善于此。”甚至还有因钦慕王丽卿人格,愿与之结为金兰的男性。信中斥责叶冀熊的薄幸,批评其对爱情的不负责任,钦慕王丽卿“不从严追究,宽其既往”⑦的大度。此信体现了赞同自由恋爱的新青年的基本主张。他们认为,由自由恋爱产生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否认王丽卿与有妇之夫叶冀熊的恋爱有不道德的行为。王丽卿再嫁刘克隆也是正当选择,并没有过错。王丽卿只是案件的受害者,对案件的发生不负任何责任。王丽卿对叶冀熊的宽宏大量,不甚追究更加体现了其人格的可贵。

第二,反对寡妇自由恋爱,不守贞节。在一封落款是浙江佛化研究联合会的信中,作者对王丽卿提出了批评,认为出家修道是她最好的选择。王丽卿既然没有与夫家脱离关系,并且继承了先夫的财产,又造出这一事端,“以我国礼教论之,亡夫在九泉之下应如何抱憾也。”并给王丽卿设计了两条人生道路。上策:王丽卿应“从此顿悟前非,以此死后余生,如幻如电之光阴,闭门谢客,每日念经,以了残喘余生”,以免死后受地狱之苦。下策:“既不能远离红尘,亦应择忠厚老成年岁相当之有职业人,最好离开官途,及奸猾者。”作者还劝王丽卿能够“大彻大悟,知苦海无边,乐为苦因,回头是岸”⑧。从信的内容上可以看出,该信是出于佛教徒之手,表达了佛教徒反对寡妇自由恋爱,不守贞节的基本立场,也反映了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

第三,主张恋爱要以双方人格为基础。署名 L.Y的来信者认为,“奸情出命案,财帛动人心”。案件的发生在于叶冀熊与王丽卿的恋爱没有完美的人格为基础。作者指出,“今为女士计,不必闭门谢客,亦不必遽离红尘,嫁亦可,不嫁亦可。如欲嫁,则须妥为选择,不可轻于恋爱,盖恋爱之基础,须建筑于男女两方人格上,切忌盲目恋爱,否则不但失之浪漫,且演成悲剧与惨剧。”结婚的基础在于恋爱,但是恋爱不仅不能过多,而且婚后绝对不可再与他人恋爱,“若朝秦暮楚,不以人格为重,则恋爱之价值,直等于零”。作者还批判当今青年男女的恋爱,虽然冲破礼教之大防,但是谋求肉体快乐者,居其多数,“明了恋爱真谛者,等于凤毛麟角”。叶冀熊违背了恋爱的基本原则,婚后与他人恋爱,其目的在于谋求肉体快乐而不是真正的恋爱。在社会险恶,处处陷阱的情况下,王丽卿如果不欲再嫁,可以“将所储之金钱,拨出一部分,创办一小学校,或一小规模之女子职业工厂,既可加惠学童,又可救济民生,造福同胞,良非浅显。其余款项,可储于银行生息,作为度日之资,颇可了此余生”。王丽卿应该在事后“努力振拔,勉作新人,勿再随波逐流,自寻烦恼”⑨。

自“叶案”发生以来,案件轰动全国,各界人士来信表达意见者共有数百起。对案件的评判散见于报纸者,更加不可胜数。然而,该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不能不归结于当时的社会心理。在新旧思潮并存的时代,该案的发生恰好提供了社会各界评价自由恋爱的口实。一般主张自由恋爱者,借以赞扬王丽卿的“温柔多情”。因她对叶冀熊不但不深究,而且多加袒护,不仅体现了其作为新女性维护国家形象的努力,而且体现了宽以待人的高尚人格。然而,“叶案”的发生恰恰又体现了近代青年男女追求自由恋爱的误区,为维护礼教,反对自由恋爱的保守的社会群体提供了批判空间。

天津《益世报》发表社论,以《叶案之社会心理观》为标题,对叶案引发的社会心理做了总结。该报认为,社会人士重视此案,“几于举国若狂,远者如王丽卿收到各方信札,积可盈尺,近如每次开庭,旁听者之拥挤,多至千人上下”。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出于好奇,而表达了青年男女对自由恋爱的牺牲者 (叶王)之尊重与关注,说明追求爱情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自由恋爱已经成为婚姻自由的主要表现形式。王丽卿之所以被各界重视,因为她是新青年的代表。她首先打破孀妇守节的束缚,主张自由恋爱,具有为爱情牺牲的精神。天津《益世报》是天主教徒兴办的报纸,以改良社会道德,维持社会风化为宗旨,对社会上盛行的自由恋爱持反对态度。该报指出,社会男女关系的紊乱是社会退化的原因。叶冀熊和王丽卿均是时代潮流的牺牲者,社会对该案的关注体现了社会心理的浮动与不安,社会青年绝不能“引为风流佳话,而步其后尘”⑨。该案说明了“苟合式的自由恋爱,只足以增益社会之纷扰”。如果这种自由恋爱盛行于社会,则“人之相互戕杀,更不可以截止”。知识青年绝不可以以此为自由恋爱的标准。

20世纪 30年代,自由恋爱已在城市青年男女中广为盛行。在婚姻自由,自由恋爱为核心的婚姻家庭革命过程中,因知识青年对爱情,对恋爱的不同解读,在社会实践中引发了新的问题。随着因自由恋爱引发的社会事件的逐渐增多,报纸媒体对自由恋爱有所反思。《益世报》作为相对保守的近代报纸,对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由恋爱加以抨击,并反对建立在盲目自由恋爱基础上的绝对的婚姻自由。自由恋爱,婚姻自由在打破传统礼教束缚的旧婚姻制度的同时,忽视了社会广为接受的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

叶王之恋的受害者之一,叶冀熊的妻子彭楚瑞也是新女性,尽管二人并非自由恋爱,但叶对彭楚瑞及幼女“均甚爱好,从无诟诅情事”⑩。彭楚瑞也是受过教育的知识女性,不仅出身高贵而且曾担任安达特区第二女校校长。叶案的发生同时也改变了她的命运。彭楚瑞不仅没有埋怨叶的不忠,而且为叶案多处奔走,甚至不惜找到王丽卿为其夫求情。相比于王丽卿来讲,彭楚瑞可谓贤妻良母,其事后的命运与归宿更加引人深思。可见叶案不仅涉及到治外法权的收回,还破坏了本来幸福的小家庭,引发了社会对自由恋爱的道德伦理思考。此案中,彭楚瑞应该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对于她来讲,为夫辩护并奔走谋救是唯一的选择,其心理的痛苦可能只有自己知道。

综上所述,从叶冀熊劫杀孤孀案引发的社会心理可以看出,20世纪 30年代的近代社会,城市青年男女追求自由恋爱、婚姻自由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在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冲击,新的社会道德还没有广为社会接受的时代条件之下,恋爱至上的婚姻自由违背了社会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也冲击了刚刚脱离宗法关系束缚的小家庭制度。叶案的发生,叶王均负有一定的责任,非以建立婚姻为归宿的自由恋爱并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尽管社会对孀妇再嫁已经没有任何限制,但王丽卿与有妇之夫叶冀熊的自由恋爱违背了恋爱的基本准则,却成为社会批判自由恋爱的反面教材。在自由恋爱盛行的 1930年代,传统伦理道德依然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基础,是衡量自由恋爱正当与否的基本准则。

注 释:

① 张王丽卿,本名王丽卿,因随夫姓,又名张王丽卿。

② 《哈尔宾特区法院推事叶翼熊,追踪路劫富孀,恩爱变仇訾为七千元竟下毒手,张丽卿祸生不测饮弹后又复生》,《益世报》,1930年11月 29日。

③ 《感情与法律交战中之劫孀案趋势:张丽卿不明了叶翼熊为何加害,说来奇怪直是同年同月同日生》,《益世报》,1930年 12月 8日。

④ 《劫孀案与记者:叶案主角张丽卿将招待新闻记者》,《益世报》,1930年 12月 9日。

⑤ 《感情与法律交战中之劫孀案趋势:张丽卿不明了叶翼熊为何加害,说来奇怪直是同年同月同日生》,《益世报》,1930年 12月 8日。

⑥ 《法官叶翼熊劫杀孤孀案第二次公审记:旁听人数之多打破历来纪录,排列法官两旁有如前清皂班,张王丽卿供词多为叶翼熊开脱》(续),《益世报 》,1931年 11月 25日。

⑦ 《叶案中之节外生枝:传书递简忙煞绿衣人,素昧平生偏作多情》,《益世报》,1930年 12月 28日。

⑧ 《叶案中之节外生枝:传书递简忙煞绿衣人,素昧平生偏作多情》(续),《益世报 》,1930年 12月 31日。

⑨ 《社论:叶案之社会心理观》,《益世报》,1931年 3月 11日。

⑩ 《社会:哈尔宾特区法院推事叶翼熊,追踪路劫富孀,恩爱变仇訾为七千元竟下毒手,张丽贞祸生不测饮弹后又复生》(续),《益世报》,1930年 11月 30日。

The Acceptance of Free Love by theM odern Society——the Example of“The Case of YE Ji2xiong Robbed and Killed aW idow”

ZHAO Xiu2li
(History Institute of N 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Although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has been widely accepted by young men and women in cities,the principle of the supremacy of love notonly affected the traditional ethics,but also affected the nuclear family in 1930s.From the case,we can see that the traditional ethics still has a broad social base,“non2marriage”as the end of the free love cannot be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by the society.

“The case of YE Ji2xiong robbed and killed a window”; the freedom of marriage;Yishi N ews2paper

K 892.22

A

1672-6219(2010)04-0095-04

2010-04-26

赵秀丽 (1977-),女,山东广饶人,青岛农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主要从事近代社会性别史和近代宗教史研究。

[责任编辑:刘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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