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兼论中美突发事件应对的差异

2010-04-12贺文发

关键词:突发事件权力权利

贺文发

(中国传媒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24)

目前中国应对突发事件的问题在于信息公开。一般说来,应对自然因素导致的灾难性突发事件要强于应对人为与社会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中央政府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要强于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如 2008年中国中央政府应对四川大地震的一系列表现可以说可圈可点,在世界范围内提升了中国的政府形象以及国家形象[1]。当然,应对自然因素导致的灾难性突发事件在改革开放前后,也是截然不同的两重天——我们只需对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与 32年后的四川大地震这样的自然灾难事件的政府应对做简单回忆即不难理解。

一 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难点

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难在什么地方?首先在于思想认识。中国两千年来封建专制制度治理的一个痼疾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当然,一些开明的封建士大夫也提出过一些开放的治理理念,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但终究不能为多数统治者所明鉴和汲取。“愚民政策”可以说是历代大多数封建统治者治理乃至对付臣民百姓的不二“法宝”。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把这种愚民政策的基石推翻,特别是新一届中央政府与全国人大于 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根本上为本文所探讨的主题——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奠定了法制基础。然而“有法可依”并不必然等于“有法必依”,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依然会出现诸多的不按法理“出牌”的一些行为和方式,像杞县“空城”事件即是典型例证。①2009年 6月 7日,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钴 -60辐照灭菌装置发生意外事故,坊间传言该辐照对人极其有害,但相关政府部门迟至 7月 12日方草草举办新闻发布会,但仍然语焉不详,信息公开与发布不到位,解释不清楚,结果百姓恐慌,最终造成 7月 17日杞县众多民众扶老携幼,纷纷离开家园的闹剧。借用西方政治哲学惯用的“权力分割与制衡”说,立法机关的法律和律令再合理 (何况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也只是停留在“条例”的层面,只是由中央政府颁布,政府自上而下的体系内部监督执行,还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没有行政执行机关的落实,恐怕终究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再一个难题即如何落实对信息公开主体的制约与监督。一般说来,对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制约与监督可以分解为人民监督与司法监督。而人民监督在现代社会又通常化身为媒体监督来执行。鉴于本文所探讨的主题,我们只关注于前一个监督执行的主体即媒体监督。于是这一监督的链条从政治哲学的思维逻辑上来说就是“媒体监督政府”以及“人民监督媒体”。正如科恩在探讨媒体之与民主的担当时所提出的观念:“这个问题没有简单可行的解决办法。一方面,新闻内的报道与分析不应由政府中或属于政府的人提供,同时,反对及批评政府政策的自由应得到该政府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不限制基本自由的前提下,社会必须监督负有此种新闻报道责任的独立性机构,以保证在社会关心的所有问题上,一切重要的与互相冲突的意见都得到公正与充分的发表。”[2]

二 信息公开的主体与形式及存在的问题

要弄清楚人民和媒体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监督,首先就要搞清楚在当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都有哪些主要形式。

简而言之,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主体有两个层次:即政府作为主体与媒体作为主体。换言之,政府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主体接受媒体监督,媒体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主体接受人民监督。而这种监督的过程其实也正是民主得以实行的过程。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迈克·舒德森所认为的:“民主不是最大限度地使群众亲临其境,参与决策。民主是借助于适宜的选举程序对个体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等加以保护从而确保公众的参与以及公众对政府行政表现的评论。”[3]7-8,就本文探讨的主题而言,如果抛开政治进程中的党派选举不说,单就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论而言,那么两种监督所凭借和依赖的“尚方宝剑”其实就是“公信力”。政府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不当损害政府公信力;媒体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不当则损害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政府的威信不在乎其权力的大小,而在于公众的信任;同样,一家媒体的真正影响力必须用有多少受众相信它所说的话来衡量。

就当下的中国而言,对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政府主体主要的公开形式与渠道为新闻发布;而媒体主体的公开形式与渠道则为新闻报道。

大体而言,很多政府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机关对于新闻发布依然敬而远之。很多的政府部门对新闻发布没有正确的认识,在信息媒介化以及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流动速度扩散与传播的当下,很多的政府部门领导不是积极应对,而是秉承传统中国“言多必失”的处世哲学,尤其在面对和应对突发事件时,依然拖沓迂滞,不及时发布相关消息。用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在 2009年新闻办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的话总结,即是:

新闻发布这项工作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有一些领导干部新闻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怕记者、怕媒体,不愿意接受采访的情况依然存在;新闻的针对性、时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互联网加大新闻发布、提高对外传播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发布在时效性和针对性上还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媒体信息公开的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如何做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由于突发事件这一特殊的新闻报道题材,它在瞬间提供出的信息流量相当之大,媒体在短时间内很难做到所谓的“客观”与“公正”,所以如何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就是重中之重了。当然,就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而言,“真实性”永远与“时效性”密切相关。没有时效性的真实性失去了新闻的根本;而没有真实性的时效性,新闻也就失去了生命。而且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往往对媒体传播的“公信力”塑造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 美国突发事件应对的问题聚焦

真实性这一议题,正是新闻价值观与新闻道德伦理所探讨的焦点问题。在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新闻体制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商业性的新闻体制,即新闻业首先是一门商业。专业主义的新闻诉求更多的是抵御来自资本利益 (尤其是投资方与广告主等方面)的冲击。商业体制下的新闻业为了实现利润和潜在消费用户的最大化必然出现“抢新闻”和“煽情化”等危害新闻自由的表现:“为了吸引最大数量的受众,新闻界强调例外甚于常规,强调煽情甚于重要性。”,并且这一强调是“全神贯注”,“新闻界对它们专注到如此程度,以至于公民得不到履行社会职责所需要的公共信息和公共讨论。”[4]341942年,美国的新闻自由委员会提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其实正是对这一媒介和传播现象的反思。不过,在美国商业资本自由的传统力量非常强大,自 1980年代开始至世纪之交出现的美国媒体大联合再次使得新闻自由委员担心的“媒体反民主的悖论”现象出现反弹。[5]

引发 1992年洛杉矶大骚乱的白人警察殴打黑人罗德尼·金 (Rodney King)事件 ,就与美国 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对这 82秒的、而且又经过剪辑处理的、并非事件全部过程的录像的反复播放不无关系。因为该段录像恰好记录了警察殴打罗德尼·金的片段,而错过了之前的罗德尼·金酒后驾飞车,与警察对峙、顽抗、拒不服从管教的事实场景。正是这一不公正的“新闻审查”导致警察一方在未开庭之前就已经输给了民意。而这种明明知道所播放的素材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也要播放而且是反复播放的背后与赚取受众的收视率、注意力进而获取广告利润的商业机制不无关系。

这当然并不是说就没有来自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力部门对专业主义新闻 (尤其是新闻真实性)的干预和伤害。“被公认为美国最伟大的异议分子”、“美国人的良心”、杰出的左翼社会评论家乔姆斯基(Nor m Chomsky)对美国的国际与外交政策常常发表犀利尖锐的抨击,也因此,一些美国的主流媒体迫于政治与商业压力等很少发表他的文章。普利策奖获得者、著名军事记者彼得·阿内特 (PeterArnett),两次被解雇就是因为他写了不合时宜的报道和说了不合潮流的话。

我们之所以说美国的专业主义新闻诉求的障碍更多地在于“资本”而非“权力”,并不是说后者相较前者而言,其对专业主义新闻伦理诉求的祸害更小,而只不过是在一个以“资本”的马首是瞻来推动社会运行和润滑的体制中,权力这匹脱缰的野马已经被掌握资本的人给套上了一付笼辔。美国政治理论家乔治·凯特布 (George Kateb)认为:“唯一能让人容忍的权力应当是一种审慎地被问责和制约的权力,并且必须要不遗余力使得权力尽可能少地伤害到道德平等。”[6]而美国前任总统小布什对此也深有体会,因为他在自己临近卸任之前的一次公开讲话中有过这样的自嘲:自己无非是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老虎而已。“梅莱 (My Lai)事件”、“水门事件”以及 2004年阿布格莱布 (Abu Ghraib)监狱虐囚丑闻是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新闻自由与表达权利对政治、外交以及行政权力说“不”的典型事件。①1969年 11月 12日,《纽约客》刊发美军在越南梅莱村屠杀无辜平民的新闻,该事件某种程度上成为美国国内民众反对越战运动的一个转折点。水门事件更是美国 1960年代后调查性新闻发展的一个巅峰标志,尼克松总统为此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2004年最先刊登美军虐待伊拉克囚犯的照片,虐囚门事件因此而曝光。该事件导致英、美在中东阿拉伯地区的国家形象严重受损。

四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问题聚焦

与前叙述相反,在我国来自权力部门的障碍或者说压力更甚于来自体制转轨过程中所形成的来自资本方面的障碍与压力。换言之,美国的新闻媒体自上个世纪以来要面对的问题从来就没有偏离与垄断资本的交锋与较量上,以便在无孔不入的商业媒体环境中艰难地保有其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在实践中的落实;而对于我国的新闻媒体而言则与之有着鲜明的反差。我们在当下的新闻体制改革进程中,正是以资本的引进为切入和推进的线索,从而逐步消解由于制度的缺失或者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权力体系对艰难生成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和实践的无约束的包围以及压迫。

只要回想与对照所谓的新闻真实性在三十多年之前的新闻体制中的情形与遭遇应当不难理解这一点。三十多年前,似乎可以这样说,来自资本方面的对新闻真实性的冲击微乎其微,近乎不存在。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三十多年前对新闻真实性的冲击完全就是来自权力的操纵和愚弄,因为那个年代造成的对新闻真实性的冲击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制度性的和观念性的错误。说是制度性的和观念性的更多的是指新闻报道本身的规律被泯灭了,新闻报道(尤其针对人为与社会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不是去发现事实,真实报道,而是创造事实,虚假报道。新闻被传播替代,报道让位于宣传。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开放,当下的一个困境则是权力对专业主义新闻真实性的冲击相对回缩,而资本则以一幅崭新的面孔开始“驾驭”与“玩弄”新闻真实性。

中共南京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南京大学政府新闻学研究所名誉所长叶皓在其“政府新闻学”的主题研究中指出:当代中国政府和媒体 (尤其传统媒体)的关系是最为复杂的,既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隶属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媒体从政府那里领取“帽子”,享受类似行政级别的权力待遇;另一方面,媒体又享受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待遇,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又不耽误从市场那里赚取“票子”,如借助广告来谋取利润等。

对于突发事件的媒体报道,我们的新闻价值标准在新闻的反常性报道和煽情以及消费主义方面要比一些西方的新闻媒体做得好一些,然而在新闻报道的“监督性”及“时效性”上还是不如别人。对于后者,随着我国新闻媒体队伍的建设,以及自由空间的放大,在许多新闻事件的报道上已经逐步获得领先地位,新华社的许多新闻也在相继被世界各大通讯社转载和使用;对于前者,由于我国媒体体制生存空间的市场化与产业化改革,这种抛弃专业主义精神而拥抱消费主义的做法也是应该引起我们警惕的另一个倾向。

对比前面提到的 1992年美国洛杉矶大骚乱与 2008年中国贵州翁安以及 2009年湖北石首骚乱,恐怕就不难理解笔者上述这一结论。前者是由于信息过于流通,甚至于是一种信息超载,而且媒体主动传播出来的信息并不客观与公正;后者则由于信息 (包括政府方面和传统媒体方面)的缺失,甚至一些来自新媒体的信息公开与报道竟然遭遇信息屏蔽的境遇。同时,这样的对比似乎让我们可以找到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政府具有的天然的“优势”,因为我们的媒体天然就缺少西方尤其是美国媒体那种“为所欲为”的“表达自由”,我们的媒体是“冷静的 ”、“自律的”与“克制的 ”,虽然这样的判断性描述有些“片面”或者说有些“残忍”。然而,尽管我们的政府不需要像美国政府那样去担心防范来自媒体方面的“添乱”,但最近几年由于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骚乱依然频繁,问题在哪里呢?笔者以为在美国是信息“超载”,在我们则是信息“真空”。如果说信息超载可能引发社会混乱,那么信息真空则更容易引发社会失序。

关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一些传统媒体在被动的权力管制与主动的监督权利二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失去了新闻的“时效性”,甚至是“真实性”,造成媒体失语与信息真空。同时,由于传播新技术的推动,网络等新媒体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又进一步造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新闻表达上的缺口,这样的缺口不仅使得传统媒体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而且对政府形象 (在国际层面,则是国家形象)具有巨大杀伤力。

五 结论: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合力

综上所述,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在当下的我国其问题症结明显交织在信息公开的认识观念、环境制度与技术改进上。怎么应对?笔者以为主要从政府、媒体与公众等三个层面来着手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与技术改进。而这其中,观念更新与制度的建设当是重点,换言之,问题的核心不在形而下的技术与器用上,而在于形而上的观念与道体上。

政府怎么办?进一步推进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不仅仅是把一些信息公开和披露,要认识到新闻发布制度的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贯彻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服务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需要。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做好新闻发布就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权力边界的明确不仅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还有利于老百姓监督政府权力运作。

事实上,很多的突发事件之所以后来成为“问题”,成为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秩序失常的导火索恰恰是由于政府本该做的新闻发布没有做,或者做得不及时、不到位。远的不说,从 2003年“非典”谣言到最近的地震谣言①2010年 2月 20日下午到 21日凌晨,在山西省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出现“地震谣言”,几十个县市灯火通明,人们挤上街道,焦虑地等待着“地震”,21日上午 9时,山西地震局发布辟谣公告。无一不印证这一结论。

2008年元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善于通过新闻宣传推动实际工作,热情支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出现突发事件,没有信息传播、没有新闻报道,用什么来引导舆论?谈到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舆论的风向是可以引导的,其次才能解答用什么引导的问题。从 2003年“非典”以来的对历次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的经验来看,只要政府认真、及时、有效进行新闻发布,哪怕是在突发事件引发一定的社会恐慌、乃至社会骚乱的事后进行弥补性新闻发布也都能很快消弭事件带来的消极性。所以,新闻发布这一信息公开的形式是政府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掌握的一门“功课”,因为只有发布新闻,只有公开信息,才能引导舆论,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理效果。

媒体怎么办?进一步培育新闻专业主义的操守和品德。

正如比尔·科维奇与汤姆·罗森斯蒂尔在《新闻要素:论新闻从业者需知及公众的期待》一书中写到的,在民主社会中有一些明确的原则,既为新闻工作者所公认,也是公民有权期待的:新闻工作的第一职责是报道真相;新闻工作要第一效忠于公民;新闻工作的本质是对事实的核实与查证;新闻从业者必须保持独立性;新闻必须成为权力的独立监督者;新闻必须成为社会大众批评与折中的论坛;新闻必须努力使重要资讯有趣且相关;新闻必须做到消息全面与适度;新闻从业者必须能够根据他们的个人良知行事;当公民本身参与新闻其中时,也有上述的权利与义务。[7]

这些价值观使新闻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通讯传播。奉行这些价值观并不容易,新闻工作者几乎每天都面临要他们就这些原则作妥协的压力。新闻向往自由,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自由是有“代价”的,新闻的自由首先在于新闻从业者自身对自由的坚守。据《华尔街日报》的华裔女记者方凤美叙述,她在美国新闻院校上课时,一位教授在他的第一堂课上分发给每位学生一个午餐袋子,以提醒学生每次参加记者招待会时,都要带上自己的食物。这个故事尽管有些极端,但其背后的原则却十分清晰:即记者要写出公正的报道,必须有足够的自由,而这自由首先就是良心的自由和独立认识与判断的自由。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上演的新华社记者“有偿无闻”的丑闻正好印证了这位教授的良苦用心并非无的放矢。

为确保新闻业发挥其主要功能──为公民提供生活决策所需要的资讯,就必须时刻牢记这些准则。尤其在当下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急剧变动、新闻从业的客观环境不甚完善的变革期,新闻记者这样一个为公众利益代言、自愿承担和表达正义良心的职业群体,必须有一种大义凛然的无畏精神,必须有一种自我燃烧的牺牲精神,必须有一种持之以恒的专业精神。这其实也正是媒体作为“公器”所发挥的社会功用。要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媒体必须发挥传递信息与舆论表达平台的公共机构作用。换言之,即媒体要发挥起监视其他社会公共部门 (尤其是权力部门)在权力行使过程当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功用,要发挥起调查和审视这些权力部门所做的一切行为和方式是否与他们声称的事实真相相一致的功用。如果出现冲突与矛盾,则要勇于暴露那些隐藏在事实背后的对真相造成伤害的缺陷。正是基于此一角度,笔者认为自 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的很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种种公众恐慌或者说社会危机与失序等问题既有政府方面对信息公开认识的不足与行动的迟缓,然而媒体也难逃其咎。换言之,政府在新闻发布等信息公开方面的失误不能成为媒体在新闻报道方面“自我审查”(也称之为“自律”或“自我限制”,self-restraint)①“自我审查”或“自我限制”与“自律”某种程度上还是不一致的。一般说来,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审查”与“限制”更多指的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预,而“自律”则更多指的是新闻机构或组织内部的从业人员对操作规范以及报道惯例的遵循。然而,在某些时空环境下,一旦外部干预力量过于强大,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与报道惯例甚至是新闻机构组织形成“冲击”甚至可能置其于“危险”境地的时候,新闻界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一种极其谨小慎微的“自律”,这种“自律”实质上与“自我审查”或“自我限制”形成高度重合。的原因诉求。自我审查的背后还是没有完全背负起新闻专业主义的担当!

公众怎么办?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公众对于自身权利的享有一般而言有被动消极等待获取的,有积极主动争取获取的。以美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民主权利发展为例,结合殖民地时代到进步主义时代以及 1960年代之后至今,美国民众的权利享有模式有这样四个层次的过渡②作者舒德森对于美国国民权利享有模式作这样四个层次的划分,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从社会学学科的角度,确切地说是从市民公共生活的一种转型角度,来认知新闻业关于政治报道这一框架范畴下的几种公民模式变迁。:从18世纪“恭顺的公民”(deferential citizen),到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党派式公民”(partisan citizen),再到 20世纪 60年代之前的“知情式公民”(informed citizen),最后是延续到今天的“权利诉求式公民”(rights-bearing citizen or rights-conscious)。[4]71而这种权利诉求模式下的公民表现出玩世不恭和不尊不敬。但在权利意识上,他们却有着清晰的诉求。他们不仅要投票还动辄寻求诉讼,不仅诉诸诉讼,还热衷于参加游行示威等各种社会活动。舒特森由此认为美国当下历史上的这一权利诉求的公民模式把法院和街道作为公民参与的活动领域,同时也将法院和街道转变为投票场所。政治运动以及政治组织在先前唯有借助于立法机关才能触摸到政治权力;但现在,借助于壮观的政治景观造势以及司法体系等威力和权力,他们发现了达到他们目标的另外的途径。[3]73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借助于突发事件,尤其是事关公共利益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公众可以借此知晓哪些突发事件是由于权力乱作为、哪些是由于权力不作为,哪些又属于权力应作为。因此,在我们作为个体公民向政府、向媒体、乃至向社会抱怨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乃至压制的时候,要想想自己是否为实现自我权利而做了努力和争取。对权力的监督在当今的社会虽然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媒体,但最终要落脚于公众的身上,因为公众一方面是媒体的消费用户,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则是媒体的批评者与监督者。

尽管宪法赋予媒体监督政府的“权利”(rights),但政府拥有的却是“权力”(power)。权力与权利一字之差,意境截然不同。前者一般被称为“公权力”,它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量。而后者则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称为“私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权力与权利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强制性。权力具有强制性,而权利不具有强制性、仅有影响力。这种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了媒体与公民的监督权利与公权力部门的行政权力相比起来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媒体在法律与制度相对保障的条件下,媒体与公众必须自我争取权利。

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笔者提出所有问题的最终落脚点依然根植于要培育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公民品质和公民义务。

一个国家,任何法律、条例与制度的执行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孤军奋战显然是不够的。进一步而言,在关涉本论题,即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这一议题时,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甚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天然地会有一种消极对待信息公开的心理动机。因此,除依靠媒体的良心与品质之外,每一位负责任的公民不仅拥有向政府征询信息公开的权利,更应该明白这也是自己应履行的一份保障自己权利得以逐步落实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我们只把它当作自己的权利时,我们不会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的行使有任何道德上的内疚与自责,而只有在我们把它看做是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时,我们肩膀上才有了沉甸甸的担负。一生致力于研究罗马法的 19世纪德国的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指出,罗马法之精粹端在乎其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基于此,耶林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换言之,法的生命就在于对权利的主张。因此,主张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的义务。”[8]

[1]刘笑盈,贺文发.俯视到平视 [C].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106-37.

[2][美 ]科 恩.论民主 [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61.

[3]Michael Schudson,Why Democracies Need an Unlovable Press[M].Polity Press,2008:7-8,73.

[4][美 ]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 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美]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 [M].谢 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7-16.[美 ]约翰·H.麦克马那斯.市场新闻业[M].张 磊,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11-5,123-36.

[6]George Kateb,“The Moral Distinctiveness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in Kateb,The Inner Ocean:Individualism and Democratic Culture[M].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2:41.

[7]Bill Kovach,Tom Rosenstiel.The Elements of Journalism:What Ne-wspeople Should Know and the Public Should Expect[M].New York:Three Rivers Press,2007:56.

[8][德 ]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3-50.

猜你喜欢

突发事件权力权利
我们的权利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清朝三起突发事件的处置
权利套装
权力的网络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突发事件
唤醒沉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