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真实性的哲学解读与伦理审视
2010-04-11郑根成
胡 勤,郑根成
(1.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2.浙江财经学院 伦理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新闻真实性的哲学解读与伦理审视
胡 勤1,郑根成2
(1.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2.浙江财经学院 伦理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在新闻报道中坚持真实性原则,这是新闻业的最基本要求。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严格执守了这一原则,部分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存在着“新闻失实”与“有闻必录”的两种极端取向。从伦理的角度看,新闻报道在执守真实性原则的同时,还应着力凸显新闻事件对于社会及人们生活的意义,以帮助社会公众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社会职责。
新闻;新闻真实性;伦理;道德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线,在新闻报道中坚持真实性原则,这是新闻业的最基本要求。但新闻报道在报道客观报道事件真相的同时,还应着力凸显新闻事件对于社会及人们生活的意义,以帮助社会公众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社会职责。
一、新闻真实性的哲学解读
新闻真实性是指新闻报道与具体事实相符,而且还能反映全面的事实真相。这一界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新闻所报道的事件、人物、数字、思想观点等都必须准确可靠,引文、史料及背景材料也同样准确有据;第二,准确地报道全面的事实。[1](P92)毫无疑问,真实性是新闻业的基本原则,尽管新闻学史上人们对到底如何界定新闻真实性,以及真实性是否可能、如何做到真实性等问题上存有各种争歧,但在“新闻必须真实”这一点上却基本达成了一致。从哲学的角度看,要正确认识新闻真实性原则,则必须准确把握、区分真实性与客观性、真实与真相这两对基本概念。
其一,真实性与客观性。在新闻活动中,真实性不等同于客观性。严格来说,新闻的真实性是一个既有主观的一面,又有客观的一面。新闻真实性的主观方面是指,第一,事件的真实再现,必须借助于新闻从业者的采访、分析与综合等一系列主观行为,没有这些主观行为的参与,事件的真实就不可能呈现在公众面前;第二,对于相同的新闻,可能会因新闻从业者的主观差异,导致因报道角度、方法等的差异,而导致呈现在公众面前的真实画面并不一样。这种差异当然并不意味着新闻报道失实,而是“真实”本身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新闻从业者的观察方式或选择事实的原则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可以接受;第三,能否准确把握客观事实的真实,决定于新闻从业者的能力、主观努力等主观因素;第四,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能动的反映论,真实本身也是一种主观认识,只有主体对客观事实认识得完全正确并如实地把它反映出来,才是正确的认识,只有正确的认识才能谈得上真实。新闻真实性的客观性方面是指,第一,客观事实永远是第一性的,它是新闻的本源和前提。离开客观事物,真实性就无从谈起;第二,只有反映了客观事实的具体过程,新闻才是真实的新闻,否则就是假新闻。虚假新闻报道既不符合新闻业的要求,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其二,真实与真相。从哲学的角度考察,真实也并不等同于真相:“真相”是指与客体的本质一致的、从正面直接表现本质的现象,“真相”的反义词是“假相”;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真相不同于假相,但作为一种现象,真相与假相却都是客观存在的,都具有客观性。而“真实”的反义词则是“失实”,即没有正确地反映事实,失实报道中的“事件”要么是虚假的,不存在的,要么就是不完全真实的;失实的新闻报道是一种有目的欺骗,有学者认为这种报道也是一种技术性操作,即它是经过思索之后的故意误导。基于这种理解,有学者提出,新闻不能仅简单地报道事实,而应在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再现事实的基础上揭示事件的真相。因为,简单地报道事实并不等同于就揭示了事件的真相,只有对事实的真实的整体报道才能揭示出事件的真相,简单的事实或片面的事实有时不但不能揭示事件的真相,甚至还可能遮蔽事件的真相。
事实与真相的不符,往往会带来很多负面的社会效应,这一点在犯罪新闻的报道中特别明显。在很多媒体中,犯罪类新闻往往被看作能吸引眼球的新闻而受到青睐,对于媒介所有者来说,犯罪新闻的报道不但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从而提升收视率,并带来广告,而且报道费用低廉,容易采访。但事实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关于犯罪新闻所报道的事实与真相是有区别的,甚至是相当大的区别。在这种报道中,每一个独立的报道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大量的犯罪报道则可能会让公众对自己所处社区的犯罪情况产生不够正确和全面的印象。以美国为例,“总体来说,这个国家犯罪的数量正在急剧下降,在许多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情况更是如此”,美国国家公共广播公司记者雷·斯沃兹说,“但与此同时,最近的地方电视新闻中的犯罪新闻却增长了30%。”电视新闻节目还会“发现”罪行:联邦调查局的报告却显示,从1992年到1995年,谋杀案的数量下降了13%,但电视网关于谋杀的新闻报道却增加了336%,这还不包括对O.J.辛普森一案的报道[2]。突出犯罪报道后果是使许多人确信暴力犯罪十分猖獗。1988到1996年在得克萨斯州奥斯汀KVUE电视台任新闻主任的卡罗尔·尼兰说,“它让人们害怕,而且它使人们深深地相信自己也将成为某项罪行的牺牲者,而实情并非如此”。正如美国的其他地区一样,洛杉矶市的犯罪率本已有所下降,但是,《洛杉矶时报》的一项调查却表明,几乎3/4的人相信犯罪情况并无好转,相反,他们认为情况是越来越糟了。在一次民意调查还发现,80%的人认为媒介的报道增加了他们对犯罪的恐惧。美国广播公司在1997年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中也发现,从全国的情况看,半数美国人对犯罪的恐惧比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的1992还有所增加[3]。许多人担心媒介这种突出犯罪等社会负面新闻报道的行为可能会误导公共政策。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政治科学和传播教授富兰克林·吉列姆就说,如果观众看到的犯罪新闻比反映校园问题的新闻多,他们就可能得出结论,认为应该把纳税人的钱更多地投入到修建监狱上,而不是改善学校条件和雇佣好老师上[4](P57)。这种情况在我国当前的媒体中同样存在,许多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目光,提高视听率,往往突出报道社会负面新闻,甚至不惜扭曲放大以达到“刺激”的效应。这种过分突出社会负面消息报道,并给人们造成社会不稳定与不安全的真相,被有的学者称之为“恐怖真相”。现代传媒的这种对社会负面新闻的扭曲放大导致的是一种不真实的“恐怖”,这种恐怖所引起的恐惧本身甚至就已经成了一种社会公害。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中,全球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夸大、扭曲疫情,曾一度引起极大恐慌。针对这种情况,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戴维·巴尔的摩在《华尔街日报》上撰文指出,“我们在经历一场令人恐怖的与非典有关的公共健康危机,这是一场由媒体传播开来的恐怖”,“新媒体技术正在加速公众对于病毒的焦虑情绪,这种对病毒的焦虑情绪增长的速度超过新医学技术对付病毒的速度。”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学者提出,新闻应该及时、全面地报道事件的真相,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报道真实的事实,因为不恰当的事实有时会给我们造成伤害,而真相却不会。
二、新闻真实性的道德现状
应该说,我国新闻媒体在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方面总体上还是比较好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媒体、所有的新闻从业人员都坚决地贯彻执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目前,在这个问题上,部分媒体存在着两种极端的新闻取向:一是新闻失实;一是有闻必录。
第一,新闻失实。所谓新闻失实,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解释,就是用不准确和不真实的报道代替确凿的事实,或是通过使用一些具有轻蔑意义的形容词和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将带有偏见的解释编入新闻报道之中。换言之,新闻失实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由于不能准确地反映客观现实世界的真实面目,而造成的对于客观现实世界的虚假的反映。新闻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虚假新闻,即新闻所报道的事件完全是杜撰、虚构出来的。最有名的新闻失实的案例莫过于《吉米的遭遇》:1980年9月28日,《华盛顿邮报》刊登了该报女记者珍妮·库克撰写的特写《吉米的遭遇》,文章描述了一个住在华盛顿特区贫民窟的8岁黑人孩子吉米,因被母亲的姘夫注射了海洛因而染上了毒瘾。文章写得生动感人,且很有文采。报道引起人们对主人公吉米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美国社会的吸毒及虐待儿童等严重社会问题的深刻反思。这无疑是一篇成功的报道,事实上,这篇报道获得了当年的普利策新闻特写奖。由于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警察也开始介入这一新闻事件的调查,并要求报社说出“吉米”的真实姓名和确切地址。警察介入事件调查以后,很快发现,这是一篇杜撰的新闻!最后,面对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库克只得“面对真理”,辞职谢罪。新闻失实在网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网络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特点,每个人都因此可以在线播报新闻;同时,在网络新闻监督非常困难,这也使得制造虚假新闻的人更加肆无忌惮,网络中新闻失实现象的泛滥已经成了一种公害。1998年12月,一位自称叫阿虹的女孩在一家商业网站上声称自己患了血癌,并讲述了她跟病魔作斗争的经历。故事在互联网上发表以后,立即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短短几天,全世界就有5万多人登录该网站,并有7000多人在其网页上留言。但据后来的调查,这同样是一个虚构的故事,而且故事的编造竟然是一个只有15岁的女孩,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
新闻失实的另一种情况是部分事实真实,即只呈现部分事实,而隐瞒另一部分事实,并试图让人们相信这就是事实的全部。如在报道形势发展的时候,有的媒体报喜不报忧。只强调部分事实真实的情况在新闻广告中最为明显,广告为了宣传的需要,往往只宣传产品的优点,对其产品中可能不受消费者欢迎、甚至有害的方面往往隐而不宣——并不是所有的广告都会像香烟广告一样,会在其宣传中加上一句“吸烟有害健康”之类的警示语。在广告界,这种只说一半真话的“欺骗”被美其名曰“合法的谎言”。然而,我们都知道,对于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未提及的方面(如果有的话)与它提到过的方面一样重要,尤其是在宣传和销售某种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时,更是如此。
新闻失实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导致人们对客观事物认知偏差和行为错误。人们之所以需要新闻,是由于我们需要这些新闻信息,这些信息能帮助人们作全面的境遇分析与正确的行为抉择。人们都希望通过新闻来准确地了解客观外界事物,改变我们对客观事物的未知或少知的状态,以此来保证我们朝着正确的方向行动。而如果新闻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话,那么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认知就可能发生偏差、错位,我们的行为也就可能出现错误。其次,它导致新闻公信力的缺失,影响新闻力量的发挥。新闻不真实的进一步的后果就是公众对新闻、新闻媒体的不信任,即通常所谓的新闻公信力缺失。作为权威的信息来源和舆论机关,新闻代表着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并因此而具有文化整合、社会调适功能。但新闻失实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破坏新闻媒介的形象。失实新闻有的是发布虚假信息,有的是冲淡媒体的社会价值,强化经济利益导向,这些都使得媒介文化整合功能弱化,加重社会信任危机,并进而影响了新闻媒介的信誉和功能的发挥。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不论是哪个阶级、哪个政党、哪种制度、哪种新闻观,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在新闻报道问题都强调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第二,有闻必录。所谓“有闻必录”,就是把新闻真实性原则绝对化,把新闻真实性原则理解新闻应当报道所有真实的事实,这种报道方式所反映的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试图报道所有新近发生的事的不严肃态度,其对待新闻源的态度则是强调记者勿需对事实进行调查选择,也勿需对生活进行理解,而是碰到什么就报道什么。“有闻必录”势必把新闻真实性原则导致两个极端:一是不道德的真实;二是非法的真实。1997年4月,台湾艺人白冰冰的女儿白晓燕遭陈进兴一伙人绑架,在这个案件中,部分台湾媒体为了抢镜,竟然在案件公布之前就不顾人质安全和新闻道德报道了案件的进展;在警察与罪犯周旋的过程中,有的媒体甚至动用了直升飞机来追踪报道案情进展,这使警察的行动毫无隐蔽性可言,罪犯从媒体的行动中洞悉了警方的所有动作。绑匪眼看在媒体的镁光灯下不可能实现勒索的目的,情急之下,杀害了人质。很显然,从新闻职业的角度看,这些媒体确实是也在作真实报道的努力,但这种真实是以人质安全为代价的,是不道德的。所谓非法的真实,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种真实的报道危及国家与社会安全,如泄露国家机密等;另一种情况则是不经许可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真实信息等,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也属于这种情况。2004年,江苏南京一位父亲因家庭纠纷,抱着上小学的独生子登上城墙意欲往下跳,南京许多媒体都参与了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其中,一家电视台不仅全面报道了该事件,而且第二天还等候在新闻事件中的小孩上学的学校门口采访他,并在新闻节目中不加掩饰地播出,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保护该小学生的相应权益。
不论是新闻失实还是有闻必录的报道方式都违背了科学的新闻真实性原则,这既有违于新闻的职业要求,也有违于新闻道德要求,两种报道方式同样也都势必影响到传媒功能的实现。
三、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反思
从伦理的维度看,在新闻报道中,选择报道那些新闻事件及如何报道这些新闻事件的过程,包含了认识主体对事实的实际情况一种说明、判断。“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的一种断定或陈述”[5](P65)。罗素也说过:“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一个具体的事物,而指事物有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我不把拿破仑叫作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作事实。”在这里,事实至少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事实必须是呈现于人的感官之前的客观存在,而且这种客观存在还能为人们所直接或间接观察到,成为概念的对象;其次,人们在对事实进行概念规定或判断,又必定要借助语言及相应的价值体系:人们必定是在特定的价值立场,以特定的话语方式来陈述事实或对事实作判断。这也就是说,在新闻报道中,我们不但要作“事实判断”,而且还要作“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会遇到事实上的“真”与“假”的冲突,还会遇到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冲突等相关的道德问题。这就涉及到了对新闻报道中事实的道德性及其理解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作为新闻传媒的职业要求,新闻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就此而言,在新闻报道中只存在对于事实的取舍问题,而不应存在事实的真假问题。报道虚假新闻是绝对不允许的,哪怕这些虚假的信息有助于一个更高目的的实现。因为,在伦理学的视野中,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手段的正当性的证明,这就好比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为了帮助一个患了绝症而无钱医治的人去抢劫银行来交纳他的医药费一样。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事实呈现在电视或报纸上都是有利的。这里有三层含义,首先,媒介在报道真实的事件时就当区分哪些是有报道价值的,而哪些又是没有报道价值的。我们每个人身边每天都会发生许多事情,并不是每一件事都值得报道。如你在上班途中发现一个路人自己把脚崴了一下,又或者你的一个朋友去看了一场电影等等,这些事固然是新近发生的,但如果把它作为新闻就值得怀疑了;根据这种理解,新闻的定义应该在“新近发生”的基础上再加上“重要”这一要素。其道德的解说就是: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里,作为公共信息“过滤器”,大众传媒有责任把那些值得知晓的事件挑选出来并加以报道,而不是“有闻必录”地把所有事件都报道出来,更何况这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其次,作为人们监测自身生活环境的公共机构,新闻媒介应及时告知人们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对他们的生活有影响、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对这些事件的报道应当既能充分体现媒介监督功能、又助益于公众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社会职责。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我们现在面临的与国民生计最为相关的问题包括北方的缺水、环境污染、城市贫困问题、农民问题、下岗工人问题、社会保险问题、艾滋病泛滥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等;在新闻报道中,这些问题及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彰显,以引起社会大众及决策层对这些问题的重视,进而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改进。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如今媒体的作用,倒好象是使人们忘掉了那些似乎很遥远的重大问题:媒体更愿意关注明星的隐私问题、社会负面新闻而不是上述重大且关涉社会民生的问题。这与传媒伦理的立场并不一致,传媒伦理对传媒报道的立场是,仅仅陈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种种弊端,在媒体上刊登负面的东西,并不足够。我们必须还要在问:传媒如何才能帮助我们的社会?再次,新闻的真实不同于科学中的真实,新闻传播者对新闻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是一个基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合一的复合判断,这意味着虽然新闻传播中的事实须是真实的。但从传媒伦理的角度看,并不是任何真实的东西都是可以传播的,有种情况是,如果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对所要传播的被证明真实的信息可能会引发一些伦理、道德上的冲突,如可能伤害到另外一些伦理原则,或者甚至会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发展的话,就应该对这些信息作出必要而恰当的取舍。
第三,真实性的报道方式或角度也很重要。一些研究传媒伦理的学者就反对娱乐化的新闻报道方式,在他们看来,这种报道方式是以娱乐公众为目的。而当娱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闻标准时,势必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新闻报道中,先报道哪些新闻涉及到新闻价值标准的问题。一如前文所说,新闻不仅要报道新近发生的事情,更要报道对人们生活及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意义的那些新闻。但这样的新闻大多不具备娱乐效果,或者是不适合用娱乐方式来报道的。如果把娱乐作为新闻价值的重要标准,就很可能为选择适合于娱乐化报道方式的新闻而忽视了另外一些更有价值的新闻,这显然不符合新闻的本质要求,也有违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二,娱乐化的报道方式还可能消解一些原本有重要价值的新闻事件的价值。娱乐化的报道方式追求的是事件的娱乐效果,这种方式拒绝对事件的深度反思,因为,深度反思的东西大多倾向于严肃或深沉,这种反思不与娱乐合流,但于人们生活与社会发展却绝对必要。在马加爵杀人一案的报道中,各地传媒不仅详细报道了追踪、拘捕、审判等全过程,还大肆挖掘出一系列相关的新闻背景,如马的家人、马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状况分析等等。一个血腥残暴的凶杀案和严肃的社会问题,在娱乐化的传媒中演变成了一场闹哄哄的媒体娱乐秀。类似的在对暴虐事件的报道中娱乐化倾向也很严重,在面对社会弱势遭遇强暴时,许多媒体往往也极力挖掘其娱乐性的因素,而不是反思其中的社会问题。马丁·贝尔认为,当暴虐在横行,人们在受苦之时,不偏不倚地报道是不可取的。用他的话来说就是,这意味着记者“被阉割了”。他指出,屠杀人类行为需要有同谋,就是说“不仅仇恨是根源,对暴行的漠视也是帮凶”。[6]贝尔的意思是,在面对不道德甚至非法的行为时,新闻报道不但要承担全面的报道职业责任,同时,还当承担谴责邪恶、呼吁公正的道德责任。同样,在报道角度上也有一个道德考量的问题。例如,在报道疫情或人类面临重大疾病折磨的时候,传媒有从任何角度、选用任何事实和强调某个事实的自由。但是,传媒伦理却必须问:媒体报道的角度和强调的事实,是否是当前公众最需要关注的?是不是当前与公众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媒体强调的事实和新闻,究竟是记者或其所代表的媒体或利益集团需要关注的,还是当地公众需要关注的,等等。
第四,对人的关怀问题。传媒伦理要求新闻报道能充分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关怀在这里可以用一个原则来表述,那就是最小伤害原则,即要考虑到新闻事件中人物的感受,并尽量不伤害他们的利益。最小伤害原则是对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另一种解读,即让尽量少的人尽量少受伤害。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记者至少要做到:首先,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其次,只有在公众利益迫切需要时才能侵入他人的私生活。法院未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应假定犯罪嫌疑人为无辜。再次,品位要高尚,不迎合公众无止境的好奇心。
强调新闻真实性的伦理维度并不与新闻传媒职业要求相冲突,相反,这是新闻报道的必要,只有在充分考虑到事实报道的伦理道德方面,新闻报道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其揭示事实真相的职业要求,并有效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如果新闻报道不考虑事实的伦理维度,它就不可能完整地把握事实,更惶论全面而真实的报道。
[1] 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 Lawrie Mifflin.Crime Falls,but Not on TV[N].The New YorkTimes,1997-6-6,第 4部分,P4;Mark Fitzgerald.LocalTV NewsLacksSubstance[N].E&P Interactive,1997-05-24.
[3] Rhonda Hillberry.Journalists,Violence and the News[J].Newsworthy,1996.
[4] 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李青藜译)[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5] 彭漪涟.事实论[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6] 戴雨果.英语国家新闻观念中的真实性与客观性[J].新闻大学,1999,(4):5-9.
On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 of News Authenticity and Its Ethical Dimension
HU qin1,ZHENG Gen-cheng2
(1.Research Center of Moral Cultur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2.Institute of Ethics,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anzhou,Zhejiang 310018,China)
As we all know,authenticity of news is the lifeline of news.And it’s the most basic principle of news report.But not all practitioners persist this basic principle.In fact,there are two extreme orientations within some media.That’s misrepresentation of false news and reporting everything as they know.Reviewing from the ethical dimension,news should not only persist the authenticity principle,but also exceed authentic reality.News report should underscor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ews events for society and the people’s life so as to help the mass perform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 citizens.
news;authenticity of news;ethical dimension;morality
B82-052
A
1000-2529(2010)03-0046-04
(责任编校:文 建)
2010-02-26
胡 勤(1976-),女,湖南双峰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郑根成(1970-),男,湖南耒阳人,浙江财经学院伦理研究所副教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