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公益伦理建构的现实视角
2010-04-11卢先明
卢先明
(湖南理工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论当代中国公益伦理建构的现实视角
卢先明
(湖南理工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建构必须对传统公益伦理进行现代诠释和价值提升,贯彻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体现公益活动的特殊本质和基本要求,反映当代公益存在的伦理问题。
当代中国公益伦理;建构;现实视角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建构当代中国公益伦理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应如何建构呢?这涉及到一个视角问题。笔者认为建构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视角是多方面的,如现实视角、传统视角、全球视角等。本文着重从现实视角谈谈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问题。所谓当代公益伦理构建的现实视角,是指当代公益伦理的建构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国情以及当代中国公益活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对传统公益伦理进行现代诠释和价值提升
我国的公益伦理思想源远流长。根据王卫平等学者的研究[1],从三皇五帝的传说到商汤时期实行的“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的公益观念,从三代之治开始形成的大同理想到西周时期的民本主义,后发展至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仁爱精神等都蕴涵着公益慈善的伦理思想。建构当代公益伦理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传统公益伦理思想,对传统公益伦理思想进行现代诠释和价值提升。
所谓对传统公益伦理的现代诠释,是指从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这个视角,对传统公益伦理所进行的一种新的诠释;它必须立足现实,把传统公益伦理同当代的现实要求联系起来予以探究,其实质在于将过去与现在连结,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到现代公益伦理建设上来,即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以及在建构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过程中,批判地继承传统公益伦理,赋予其新的内涵。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P284)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新旧体制正在转换、中华民族正在振兴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处于构建过程中的伟大时代,因此我们必须建设起无愧于我们时代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对传统公益伦理进行现代诠释,是时代道德建设的要求,是建设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要求。对传统公益伦理的现代诠释,关键在于合理视域的确立。视域的存在意味着对主体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意味着主体的一种主动性的选择,也就是说呈现在“视域”内的传统公益伦理应是合乎时代需要的、我们可以加以主动选择的东西。失去视域就意味着丧失判断力和选择力,传统公益伦理便是沉寂在历史幽冥之中的有待观照的客观存在。现代诠释的这种选择性决定了它与传统公益伦理之间不是简单的复写、再现的关系,而是一种创新性阐释的过程。这种创新性阐释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传统公益伦理的历史的合理性,即指传统公益伦理历史合理性的客观存在;二是传统公益伦理的现实的合理性,是指传统公益伦理现实合理性的凸显要以时代的需要来确定,而时代的需要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由此引申出传统公益伦理的现代诠释的第一个条件便是时代需要的合理性。这两种合理性的“视界融合”是对传统公益伦理进行现代诠释的基础。
所谓价值提升,是指立足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时代精神的要求,对传统公益伦理进行的一种扬弃。换言之,就是要把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传统公益伦理赋予其新的历史内涵,即“去其旧染之污”而日新。要对传统公益伦理进行价值提升,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分析、鉴别、取舍和改造。所谓分析,就是揭示事物的特点,弄清事物的本来面目。在分析的基础还必须进行鉴别,鉴别就是评价,作出价值判断,这是同分析、认识事物的特点,作出事实判断有着紧密联系却不同的又一种重要的认识方法。在当代中国,对一种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并作出选择的主体不应是某个个人,而应该是广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这样的主体,不应当从个人的好恶出发,而应当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当代中国公益事业的实践需要出发来评价传统公益伦理。确定评价的标准是鉴别的关键。具体说来,对于中国传统公益伦理的价值鉴别,一是要看其在历史上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二是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后一点尤为重要。此外,明确评价的对象也是十分重要的。评价事物,可以是事物的整体,也可以是组成事物整体的内部构件或因素,还可以是事物的内容或者形式。传统公益伦理,除了其特定的历史形态,还存在着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所积淀下来的作为我们民族整体而存在的共同的行为方式、心理特征、价值观念、伦理精神,等等。它们作为一种文化定势、思想定势,常常具有某种超越时空的意义,这是评价中应该特别注意到的。只有搞清楚了上述三个问题,我们才能科学地区别哪些是优点和精华、哪些是缺点和糟粕,慎重地进行选择和取舍,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当然,即使是精华的东西,也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而必须进行改造。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精华的东西,曾经长期地和旧的文化体系紧密相联,它必然要受到这种文化体系的系统质的规定和影响,打上旧文化的烙印。同时,在传统公益伦理中,精华的东西往往同糟粕的东西错综交织,甚至越是精华的东西就越和糟粕难分难解,因此,是不可现成地拿来就用的,必须加以改造。[3](P146-148)这里讲的改造,就是根据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实践,将其有用的部分重新熔炼,使其升华为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成因素。这也就是毛泽东讲的要“经过自己的口腔的咀嚼”,“决不能生吞活剥地毫无批判地吸收”[4](P707)。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的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也是正确地对待传统公益伦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基础,改造的过程只能是一个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实践的过程。总之,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实践的基础上,把对传统公益伦理的现代诠释和价值提升统一起来。现代诠释和价值提升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现代诠释是价值提升的前提和基础,价值提升是现代诠释的目标指向。这种统一是辩证的否定,是“扬弃”,是否定和肯定、中断和连续的统一。正因为这样,它才能成为发展的环节、联系的环节。
二、贯彻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5](P102)公益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总要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公益伦理的性质和内容都是不一样的,有时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当代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建构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客观要求,这就逻辑地规定了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建构必须贯彻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是因为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和整合力量。
在公益活动中,贯彻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必须以弱势群体为本。首先,以弱势群体为本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必然要求。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以弱势群体为本是“真实的集体”的必然要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由于克服了一切私有制社会中,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根本利益的对抗,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就成为个人与集体相互和谐与统一的集体即“真实的集体”,这样的集体是各个个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自由的社会联合,“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6];“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6](P119)。“真实的集体”不但是要求其成员为集体的发展作出贡献乃至牺牲的集体,尤其应当,同时也是充分实现和保障集体成员个人正当利益的集体,应当是让集体成员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的集体。在“真实的集体”里,由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根本一致,集体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使得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对立冲突时,集体有权利要求个人为此而牺牲自己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但集体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应承担起集体对个人——为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了自己的正当利益的个人——所应尽的义务。斯大林曾经指出:“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唯一可靠的保证。”[7](P354-355)因此,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内在地包含了补偿的原则。所谓补偿原则,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补充原则,其本质内涵是:“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8](P95-96)按照“真实的集体”的要求和补偿原则,关怀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人道救助,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满足弱势群体的合理需要,维护弱势群体基于人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弱势群体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和基础性条件,是集体以及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以弱势群体为本也是集体主义公正观的根本要求。弱势群体之所以为弱势群体,从根本上说,就在于他们基于人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和保障。这与集体主义公正观是相背离的。按照集体主义公正观,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机会平等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都应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因为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维护和保障,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个人对集体和社会所做贡献以及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根本的意义上体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即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同时也只有建立起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才能从底线的意义上保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确立,也就是说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是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前提的,没有以社会公正为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不可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确立。”[9]同时,集体主义公正观在提倡得所当得的同时,也要求贯彻补偿原则,对弱势群体给予权利倾斜性保护,以实现社会公正。可见,以弱势群体为本,对弱势群体实施人道救助和伦理关怀,通过这种人道救助和伦理关怀,使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是集体主义公正观的必然要求。其次,以弱势群体为本与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根本一致的。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要求热爱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负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自己一切言论行动的最高标准。为人民服务的这种要求必然把“自我牺牲”始终同历史进步的方向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对社会发展利益的自觉追求,因而也就成为一种人们对自己的社会本质的积极肯定。事实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一个有道德的人,他总是一个能够为他人服务、具有为社会而奉献的精神的人。人们生活在社会生活中,总是要处于各种不同的社会联系之中,处于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或社会集团之中,总要同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一个有道德的人,总是心里装着别人,装着国家和社会,能够设身处地,推己及人,与人为善,使他人因为同自己相处而得到益处。这样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这样的人就是有道德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在实践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行为过程中,必然会使自己的思想觉悟不断提高,精神境界不断升华,并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和褒奖,从而使自己的身心获得益处,这种人在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人。因此,为人民服务决不意味着对个人正当利益的漠视,而是引导人们超越私有制条件下所特有的狭隘眼光的限制,真正把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同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的实现统一起来,把个人的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统一起来。[3](P291-292)为人民服务的这种要求和精神可以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方面来践履和表现;从公益伦理的视域来看,则主要表现为为弱势群体服务,关心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以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作为我们衡量我们一切言论行动的最高标准。由此可见,以弱势群体为本与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根本一致的,在公益伦理的视域中,坚持以弱势群体为本,实质上就是坚持和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体现公益活动的特殊本质和基本要求
公益伦理作为调整公益活动内外关系的道德规范体系,同公益活动必然有着紧密的联系。公益伦理作为规范和倡导公益主体行为的道德准则和要求,是在长期的、特殊的公益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是由公益活动的具体利益和义务及其具体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等所决定的。由于公益活动直接影响着公益主体道德心理的特殊倾向,制约着公益伦理调节的特殊方向,所以,公益伦理必须体现公益活动的特殊本质和基本要求。
公益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活动。所谓“非营利性”是指公益活动的宗旨不是营利,不是积累财富或者实现利润,而是从社会需要出发,向弱势群体提供道义救助,通过这种救助活动,维护弱势群体基于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帮助弱势群体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谐、进步与发展。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本质要求公益主体在对弱势群体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持有一种无私利他的道德情怀。《楚天都市报》2007年8月22日报道:2006年8月,襄樊市总工会与该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开展“金秋助学”活动,19位女企业家与22名贫困大学生结成帮扶对子,承诺4年内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入学前,该市总工会给每名受助大学生及其家长发了一封信,希望他们抽空给资助者写封信,汇报一下学习生活情况。但随后的一年多,部分受助大学生的表现令女企业家们失望,其中三分之二的受助者未给资助者写信,有一名男生给资助者写过一封短信,但信中只是反复强调其家庭如何困难,希望资助者继续慷慨解囊,通篇连个“谢谢”都没有,让资助者心里很不是滋味。2007年夏,该市总工会再次组织女企业家们捐赠时,部分女企业家表示“不愿再资助无情贫困生”,结果22名贫困大学生中只有部分人再度获得资助。这种停捐行为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有其合理性,但从公益伦理学的视角来说,这种做法与公益伦理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这不仅因为道德义务的履行应当是无偿或非权利动机的,而且因为接受社会救助是弱势群体所应该享有的道德权利,而道德“权利并不是由爱心和同情心激发的纯粹的赠品和恩赏,因为如果是恩赏,对它的适当反应则只能是感恩戴德。权利是人们能够用来维护自己的东西,当人们所应有的权利得不到时,所做出的适当的反应是义愤;当权利及时被赋予时,也无需因此而感恩,因为它只不过是人们自己的东西,或他所应得到的东西”[10](P83)。由于天灾或人祸,以及某些群体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一个社会存在着一部分弱势群体是不可避免的,他们被剥夺了获得自由发展的权利和条件。公益活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无偿救助,创造增强弱势群体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条件,维护弱势群体基于人而应该享有的的权利。公益救助并不是私人之间狭隘的恩赐与感恩,而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制度化、社会化的自愿互助行为,是现代公益活动的一条基本道德规范。
事实上,“不图回报”这一道德规范也在众多公益行为主体的实际行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香港著名实业家李嘉诚多年来将数亿资产捐给了香港和内地的公益事业,可是他从不求名利,不图回报。另据笔者了解,2007年6月29日,在湖南省岳阳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有一位年迈老人掏出带着体温的5000元现金送到工作人员手中,委托他们资助高考上榜的贫困学生。随后,他没有留下姓名和住址,搭乘公交车离开了湖南省岳阳市慈善总会。据该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介绍,这位老人在各种慈善活动中频频现身,但是从来没有留下姓名和住址。老人家在公益活动中慷慨解囊,但在日常生活中却非常节俭。每次工作人员送他上的士,他都婉言谢绝道:“打的士要花钱,我有老年卡坐公交车不花钱”。
四、反映当代中国公益存在的伦理问题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益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在国家控制全部社会资源基础上的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模式开始向多元的社会供给模式转变,这种转变为各种中介组织、社团协会、民间自发组织等第三部门的崛起提供了合法性和活动空间,公益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种类大大增多、独立性明显增强、合法性日益增大。伴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存在于公益活动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建构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过程中都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当代中国公益存在的伦理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1]
1.诚信问题
“仁”以“诚”才立,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形式上,更不能弄虚作假,而应当是实实在在地给予,否则对弱势群体的人道救助和伦理关怀不仅难以落到实处,而且还会阻碍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乘数效应”,它能够通过连锁反应发展壮大,激发社会的爱心,通过爱的力量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环境。反过来,如果公益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尤其是与诚信有关的问题,也会产生相反的“乘数效应”,抑制人们的爱心,制约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诚信对公益事业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绝大多数公益组织和个人能够自觉地遵守诚信原则,但也存在着不少有违诚信的现象和行为。
2.民众和有关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道德自觉问题
从民政部的统计看,2005年民政部门直接接受社会捐赠约30亿元,加上其它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款,共约60多亿元,与2005年18万亿元的GDP相比,仅占约0.03%。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也就是说,真正来自国内捐助的只有15亿元。在这些捐助中,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20%的富人阶层占有50%以上的社会财富,而在社会捐助金额上,只比平民多5%。2004年,中国国内的135位慈善家共计捐款9.85亿元,约1亿美元。总体而言,我国的捐款每年大约是50-60亿元,与美国的慈善规模相比,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大约只是美国的三百分之一。另外,从人均捐赠来看,2005美国人均捐款870美元,中国人均捐赠1.3元,大约为0.16美元,中美人均慈善捐款额相差5437倍。[12]上述统计数据在相当程度上表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尽管我们不能通过这些统计数据贬低甚至否定我国公民的公益慈善之心,事实上,公益救济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并且现实中,富有公益慈善之心的事例也不胜枚举,但是这些数据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表明,我国公民和有关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道德自觉性还是不够理想的。
3.公益活动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
公益活动属于第三次分配。这种分配虽然不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但同样涉及一个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因为公益活动所能支配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成员节俭行为的成果。如何配置这些资源涉及到他们的爱心能否实现以及这些有限的资源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就要求公益活动组织者仔细进行调查研究,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和最需要的人身上,要雪中送炭,不要锦上添花。但也要避免对单个社会弱者的过量救助,更反对为了公益目的以外的动机或者目的而针对某一个体的重复救助。这种公平是公益行为本身的伦理要求,既区别于一般社会—政治的公平,但又和一般社会—政治的公平有着共同的理念。从社会同一性的角度看,公益活动的公平理念不能脱离社会公平道德所达到的水平,因此受到普遍公平价值的制约。所以,社会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的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行为章程的制定和监督,为保障公益活动中公平价值的实现作出贡献。
[1] 王卫平.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J].江苏社会科学,1999,(2):116-121.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3] 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4]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 张仲涛.社会公正:弘扬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前提[J].学海,2005,(6):82-87.
[10][美]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译)[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11]李 彬.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研究主题及其面临的挑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3):13-16.
[12]任海霞.中美慈善事业比较中的反思[J].理论界,2007,(3):98-99.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ontemporary Public Welfare Ethics
LU Xian-ming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Yueyang,Hunan 414006,China)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China’s contemporary public welfare ethics,we must have a modern explanation and a promotion of the value of conventional public welfare ethics,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ollectivism and the spirit of serving people heart and soul,represent the essence of and basic demands on public activities,and reflect moral problems in contemporary public welfare.
China’s contemporary public welfare;construction;practical perspective
B82-052
A
1000-2529(2010)01-0024-04
(责任编校:文 建)
2009-09-15
卢先明(1963-),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理工学院副教授,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