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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群体内部政治参与的非制度性障碍分析

2010-04-11刘笑言

河南社会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身份群体领域

刘笑言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女性群体内部政治参与的非制度性障碍分析

刘笑言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扩大女性政治参与是衡量性别平等的重要尺度。但是维护女性权益并不仅仅意味着要求两性在政治参与中具有同等的代表数量或是要求女性居于领导席位,女性群体内部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差异促使我们不能够将女性简单看做同一的身份群体。在女性群体内部,因为经济不平等造成的阶级阶层划分,因为错误“承认”造成的非主流群体和个人的从属性社会地位,共同形成了女性政治参与过程中的非制度性障碍。对女性权益的维护要求建立多元的公共领域,积极保障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地位的女性可以进行广泛的公共参与并无障碍地表达自己真实的声音。

政治参与;经济平等;承认;公共领域;身份政治

在当代社会,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女性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成为衡量性别平等的重要尺度,也成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参与通常意味着与其他人一起工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它是一种相互作用的概念,而不是简单的唯意志论概念,具有特殊的政治特性”[1]。参与具有双重意义:既是商谈的政治过程,即政治参与,又是一种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能力,即社会参与。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2],它在理论上不同于广义上的参与社会生活。关于女性的政治参与情况一直得到理论界的密切关注,如何在政治上为女性赋予权力,增加女性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解决女性政治参与中的制度性障碍,是女性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而同时,在女性参政的制度性障碍之后持续影响女性政治参与的其他因素却尚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本文将这些因素统一称为女性政治参与的非制度性障碍。它们一方面使决策层中的女性无法必然代表女性利益,另一方面将一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排除出决策过程之外。本文将围绕女性在政治参与中面临的若干非制度性障碍问题进行讨论,旨在重新唤起人们对经济和文化因素共同制约政治参与的现实予以重视,继续推进性别平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问题的缘起

争取平等对待,是女权运动和女性主义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很多女性学者认为,维护女性政治权益的关键是保证“从量上增加女决策人的比重”,同时“从质上提升女决策人在决策核心层的地位”[3]。在20世纪后半段,女性主义理论的政治目的是冲破女性政治参与中的制度性障碍,使女性顺利进入公共领域。这些理论和运动也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最近的几十年中,女性在政治决策层中的地位空前提高。“到了21世纪,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妇女都获得了选举权,妇女在国家首脑和政府首脑的选举中屡获成功,近20个国家议会中女议员的比例超过30%,妇女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决策人员、外交人员和谈判人员的才能和作用,得到了世界瞩目和肯定”[4]。在瑞典议会当中,女性议员的比例高达47%;在韩国,从1995年开始推进女性公务员配额制,到了2005年,女性在各级政府委员会中所占比例达到30%;日本于1995年通过了《男女共同参划社会基本法》,在总理府设立男女共同参与审议会,男女委员人数任何一方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4/10。的确,由于女性的特殊经历和感受,女性参政代表可以意识到一些被男性参政代表所忽略的问题。然而,我们不禁要问:“那些原则上包括在特定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真的有平等的发言权吗?他们都能够以平等的身份完全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吗?”[5]另外,那些对政治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女性政治参与者,会因为其本身是女性而必然代表女性的利益吗?

事实上,女性政治参与的障碍并不仅仅表现在制度上的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等层面,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假如消除了在法律和制度上的政治参与障碍,假如女性与男性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了等量的代表人数,还有哪些非制度性的因素制约着女性进行更为有效的政治参与?这些因素又何以存在呢?

二、阻碍女性政治参与的非制度性因素

早期女权主义运动旨在争取女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至今日,当代女性在各个方面普遍被赋予的政治参与权利可以说是对过去一二百年间性别运动和理论既得成果的肯定和发展。但是,倘若认为女性参政人数的增加或是女性对领导席位的占据意味着所有女性利益将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不过是一种浪漫的想象而已。事实上,差异并不仅仅存在于两性之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女性群体内部在阶级、阶层、种族、民族(族裔)、职业、年龄、教育背景和性取向等各个方面存在的差异将是一个现实,它们弥散在整个社会中,阻挡着一部分人参与的资格和能力,影响着每一次民主决议。

(一)经济不平等制约政治参与

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现实将导致一部分女性的政治参与机会被剥夺、个人参与能力不足并由此使其对决策的影响力也相应减弱。倘若将女性群体内部在经济领域的分配不平等问题搁置一旁,只考虑如何从整体上增加女性在政治参与中的代表人数和数量比例,其直接的后果是加速女性群体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分离,并最终导致女性群体内部的分裂和冲突。佩特曼曾经谈到关于女性政治“准入权”的问题,她认为经济的不平等对政治平等起到了一个相反的作用力,处于经济谱系底端的公民持续地关注于反抗贫困的斗争,根本无暇去理会政治参与活动,即使法律赋予其政治权利以行使公民的责任,这种法定权利也将在现实的经济压力面前成为空中楼阁般冗长乏味的叙述。正如安妮·菲利普斯所说:“民主在政治权利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公平,但是市场化社会的运作又将这种公平消解掉了;如果民主像它所说的那样去做,它需要去解决在对经济资源和权力进行分配的过程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的不平等。”[6]

在参加政治活动过程中,贫困女性和富裕女性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从而使她们对决策制定的影响力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们可以从美国最近关于增加少数群体代表比例的争论的类似事件中获得借鉴,“那些被城镇黑人领袖所接受的政策促进了资源的转移,但是主要是针对黑人中产阶级,而唯一对整个黑人社会都有利的倡议是减少警察暴力事件。尽管如此,通过使用符号性的种族集体主义的花招,这种差异的影响被极大地伪装或是消解,同时,对这一群体的某些成员有利的利益被表现为对所有的成员都有利”[6]。与此类似,贫困女性在诸如财产占有和人际关系等社会可用资源方面与富裕女性存在的巨大差距决定了贫困女性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无力境地,因为即便她们“在场”,也不能够改变主流政治参与主体的既定观点和决策。例如,在家务劳动问题上,富裕女性群体希望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家务劳动的问题,所以家务劳动社会化、发展家政服务人员队伍成为沸沸扬扬的政策建议,但是相对于贫困女性而言,政府如何保障家务劳动的社会补偿抑或是提升最低生活保障似乎是她们更为关心的问题。另外,家务劳动社会化所倡导的家政服务队伍建设,一方面也许为一部分富裕女性提供了外出工作上的便利,但是,充实家政服务队伍的恰恰是贫困的女性群体,当然,这在一定层面缓解了贫困女性的就业问题,但是这只不过是将女性从自己的家庭解放出来贡献于别的家庭,而家务劳动的性别属性并没有最终改变。在为女性参与公共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政策建议方面,富裕女性提议建立普遍的日托服务,可以通过薪水支付的方式为其参与公共活动赢得时间和空间,但是对于贫困女性而言,更具有普遍意义的似乎是在所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的育婴房(哺乳间),以保证自己不会因为哺乳等抚育工作成为参与公共活动的负担。所以,女性群体内部的经济不平等问题成为女性在政治参与方面的一个重要的非制度性障碍,这需要政府持续不断地通过资源转移的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以期在经济上缩小女性群体内部之间的差距,否则,女性政治参与在表面上与男性数量和质量的平等将只是富裕女性的平等,贫困女性的灾难。

(二)错误“承认”阻碍政治参与

女性群体内部不仅仅存在阶级和阶层等经济层面的划分,同时,女性在种族、民族(族裔)、年龄、教育背景和性倾向等文化方面的差异也使得不同的女性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然而,当统治群体将其自身的文化普遍化为主流地位的文化时,其他群体的文化自然化约为边缘性地位,所以在历史的不同时期,非主流群体也一直在寻求对其自身文化价值的承认路径。所谓“承认”在严格意义上讲是一个融合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概念,它的含义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认可、认同或确认”[7]。相对于其他将承认政治视为身份(identity)政治而进行阐释和发展的批判理论而言,南茜·弗雷泽将承认看做是关于社会地位(social status)的问题,从这一视角出发,“承认所需要的不是群体的特殊身份,而是每个群体被承认作为社会相互作用的正式伙伴的地位”[8]。

女性在不同种族、民族(族裔)、年龄、教育背景和性倾向等方面差异的存在导致了非主流群体的女性政治参与者在公共活动中处于边缘化地位,甚至因为与主流文化“完全不同”而近乎“隐形”。正如弗雷泽所说:“错误承认既不是心理的扭曲,也不是自由流动的文化伤害,而是一种社会从属地位的制度化关系。因此,被错误承认不仅是在他人的态度、信仰或描述中被看低、被轻视或贬低,还是被剥夺了社会相互作用中正式成员的地位,因为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把某人构建为相对不值得尊重的人。”[8]这种形成地位从属关系的错误承认往往由制度化的主流文化价值模式所导致,从而将一部分群体的地位变得相对不重要。例如,长期以来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贬低了家务劳动和生育抚育工作的重要价值,其后果就是导致全职家庭主妇虽然在名义上具有公民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她们实际上是丧失了政治代表权;由于少数族裔在语言上不符合主流群体的交往规范,这就导致有一部分人在参与过程中无法充分行使其法定代表权;城乡二元体制的现实造成进城务工的农民尴尬的社会地位,而传统父权制度的影响更使女性农民工成了边缘化群体中的边缘群体;社会价值体系和各种社会规范中将政治参与的公民默认为身体健全的人,这就从侧面将残疾人视为非正常人来看待,从而使残疾人代表在政治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面临被边缘化的境地。

在政治参与领域,主流群体文化的绝对统治使处于从属性社会地位的群体和个人的利益无法充分表达,这又进一步加深了这些群体和个人的边缘性社会地位。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作为大学教授的女性政治参与者在政策影响力方面必然远远大于作为农民工的只有小学文化的女性政治参与者(如果存在的话);全职家庭主妇在政治参与领域的集体无声状态使她们的权利无法得以有效表达,这不仅无益于提升家务劳动和生育抚育工作的社会价值,也使得她们被轻蔑地视为就业劳动的“搭便车者”;聋哑人由于其“非正常性”除了得到“正常人”偶然间的社会补偿和人道主义同情之外,根本无法试图通过公共参与的方式实现所有人类对“无声世界平等价值的承认”。政治代表权的缺乏就这样持续地巩固着非主流群体的社会从属地位,进而造成恶性循环。所以,政治领域从来都不是文化真空的场所,总会有一种要么因为其阶层优势要么因为其文化优势而占据主流地位的文化,这种文化通过法律、政策或是工作实践而巩固,通过压抑其他群体的文化而加强,从根本上否定了其他成员作为“平等的”公民进行“平等的”政治参与的可能性。正如奥尔森所说:“尽管公民权在法律上被书写在宪法的普遍性原则之中,但它受到地位和阶级的重要影响。地位对人们被允许发言,以及在发言时得到理解的程度具有很大的影响。”[1]

三、非制度性障碍何以存在

由于阶级阶层和社会地位的不同,女性群体内部不同的女性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当全世界都聚焦于如何提升女性整体参政水平的同时,却无人对女性群体内部在政治参与方面的这些非制度性障碍予以同样多的关注。从政治学角度说,原因有二:一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一方面使政治与经济和文化相分离,另一方面也将公共利益或是公共善作为公共领域的讨论范围,进而排除了(所谓的)私人问题在公共领域讨论的可能性;二是女权运动和女性主义理论中身份政治模式的重要影响,使女性在政治领域往往被视为同一身份群体,忽略了女性群体内部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对政治行为的影响。

(一)公共领域对公共善的强调

古典自由主义者对人类社会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划分的思想对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后期的女性主义者继续运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分的观点抨击女性历史性的从属地位,认为将女性限定在家庭而远离了公共领域造成性别的不平等。而弗雷泽认为女性主义者在“公共领域”用法上的特点“至少合并了三种分析上不同的事物,即政府、受薪雇用的官方经济体和公共商谈的舞台”。要想对这种说法深入理解,我们首先要理解自由主义者如何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进行划分,这种划分方式对整个自由主义国家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重大的影响。自由主义者认为公共领域对应的是国家或政治领域,而私人领域对应的是市民社会或社会领域,所以公私二分就是指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分离。许多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认为“市民社会(社会领域)具有稳定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只要能够平等地保证个人拥有形成和维系社会团体的权利,市民社会就可以保持健康活力”[9]。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政治对经济和文化等属于社会领域的事务的干涉,因为经济水平和文化状况都无一例外地归属于社会领域而非政治领域,人们在政治上是自由、平等的,政治上自由和平等的假象意味着将平等的政治参与权赋予每个公民则意味着公民的平等。人们在政治上平等,在社会上却具有等级秩序,政治、经济与文化这三个领域在经验上相互交错,而在规范上相互分离,这种思想恰恰是自由主义对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进行基本区分的结果。

有别于传统的自由主义观点,哈贝马斯提出作为市民社会和国家公共权力的缓冲地带的公共领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共领域的政治属性,也似乎远离了文化和经济属性,但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界定为这样一个舞台,其中每个人将抛开自身的阶级和地位等独特的社会和文化属性进行商谈,通过给出公共理由的方式使讨论的话题仅限于“公共善”或者“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通过公共商谈,参与其中的公民可以最终发现共同利益,并被转变成为一个“具有公共精神、能够为公共善而采取一致行动的集体……而私人利益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并没有适当的位置,它们充其量只是协商的前政治的(pre-political)出发点,在讨论的过程中将被转化和超越”。所以,在公共领域的讨论中,公共性问题和私人性问题/隐私就成为一种鲜明的对立关系,这使得那些处于从属地位的社会群体需将他们自己的“偏私的”需要放在一边,对理性和正义观念的培养排除了情感或关爱的任一因素。而问题是,究竟谁有权划分公共性问题和私人性问题的边界?以对家庭事务是否具有公共性价值的探讨为例,无论后来的理论家是否同意将市民社会纳入不可干预的私人领域,家庭生活是所有男性理论家所默许的个人绝对隐私而被限制于特定的家庭空间,而更可悲的是,直到今天,对公共性问题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划分,传统的男性价值模式依然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性在制度上被赋予平等的权利去参与公共领域的政治活动,她们的参与也可能受制于经济隐私和家庭隐私等概念的有限范围。当参与其中的女性遵守主流男性规范所订立的参与规则、言说方式和商谈范围时,便意味着女性代表不可能代表所有女性的真实利益。

(二)女性主义身份政治的影响

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90年代初期的身份政治曾经一度作为承认理论的主导模式在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女性主义者更是利用身份政治的相关理论去反对男性中心主义的价值体系,希望确立女性群体独特的身份与价值观,肯定女性的主体选择与主体地位。毫无疑问,身份政治的确以其进步的价值观念推动了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但是它的缺陷也不可否认地阻碍了女性走向真正意义上的解放。身份政治一方面试图替代或是弱化再分配政治在性别平等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群体身份的形式忽略了群体内部个体的地位和价值。

身份政治在20世纪90年代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分立出主张多元文化主义的身份政治和解构的反本质主义的身份政治。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多元的,具有同等价值的差异形式,而任何一种差异而形成的群体身份都应该得到同样的承认;而解构的反本质主义者认为,女性主义的目的是要解构由主流男性中心主义话语所建构的每一种女性相对于男性的差异,进而颠覆性别认同。这两种不同的观念曾经主导了整个90年代承认理论内部的争论,是“肯定”还是“解构”成为信奉身份政治的女性主义理论最为热议的问题。然而,无论是多元文化主义还是解构的反本质主义的身份政治都抛弃了社会政治,它们通过身份、耻辱和自尊来理解承认,脱离了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因素,面对社会上存在的经济不平等的现实,身份政治选择了保持沉默。“许多其(身份政治的)支持者完全忽略了分配的不正义,而唯独关注改变文化的努力”[8];即使有一部分主张身份政治的承认理论者关注再分配问题,他们也仅仅将分配的不正义视为“错误承认的副产品”[8]。阿克塞尔·霍奈特曾经认为,对分配正义的要求本身就是承认的要求,社会分配秩序的合法化得利于不同群体和阶层的身份,这就是他为什么认为“当一种职业从男性转变到女性时,总是有一种显著的身份损失”[10]。

与此同时,身份政治以共同的群体差异为基础,“强调说明并展示了一种真正的、自我肯定的和自我产生的集体身份的需要,向个体成员施加道德压力以遵守既定的群体文化”[8]。身份政治的目的和结果就是向每一个特定群体中的人们灌输一种纵向的、“单一的并被彻底简化的”群体身份,否定人们身份的复杂性,弱化他们在社会中所受到各种从属关系的横向的交差属性。而信仰身份政治的女性主义者更是宣称所有女性的“共同利益”,“所有女性都是姊妹”,所有女性都具有作为女性的共同“性别认同”,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建构起女性作为一个整体的身份群体认同。而事实上,通过对群体身份的文化建构,掩盖了群体内部的地位等级形式,女性群体内部成员的不同利益需求就在这种群体文化下受到了压抑而不自知。

四、结语

当然,对两性在政治参与中具有同等代表数量的追求或是要求女性更多地居于领导席位,即使没有实现所有女性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在结果上没有使公共政策发生何种变化,它仍然是进步的,因为它体现出了对这些人应当被平等地代表这一事实本身的重视和关注。但是,理论的进步意味着用发展的眼光观察问题,我们不应当仅仅停留在现有的成就面前固步自封,而应当认识到“将女性带入到政治生活中的目的并不是将其作为一种排他的标志性符号,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和经济权力不平等的方式”[6]。事实上,参与意味着能够用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利益,每个人的利益其他任何人都无法代替。在关注于女性利益表达的政治参与中,无论是经济不平等还是文化上的错误承认都成为女性有效参与的非制度性障碍。一方面,在具有政策导向性的公共商谈领域中,男性话语规范仍然以其符号性的权力象征作用影响着两性的商谈模式,传统上认为是隐私的事情往往很难拿到公共空间去讨论;另一方面,女性代表由于其特定的群体属性往往遭遇性别认同与意识形态承诺的断裂的困境。

“民主的公共性需要积极保证少数人有机会说服其他人,那些过去不作为共同关注的公共事务,现在应该成为共同关注的公共事务”[10]。所以,女性权益的维护需要建立多维的公共空间,以保证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地位的女性都可以通过言说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公共决策。而且,国内外许多证据都表明,“(在)非政府权威结构中的参与对于培养和发展全国层次上的参与所要求的心理品质(政治效能感)是必要的”[11]。这要求我们不仅仅关注正式的政府公共领域中女性参与情况、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对女性形象的塑造影响、市场公共领域对女性经济水平的制约,也要重视各层级的民间妇女组织对女性权益的彰显等。总之,“参与活动具有累积性效果,一个人参与的领域越多,他在政治效能感方面的得分可能就越高”[11]。只有促进广泛的公共参与,才能保证女性在政治参与中可以无障碍地表达自己真实的声音。

[1][美]凯文·奥尔森.参与平等与民主正义[A].[美]凯文·奥尔森.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刘莉,李慧英.公共政策决策和性别意识[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03—108.

[4]刘伯红.国际妇女参政运动的新趋势[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36—43.

[5][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尺度——全球化世界中政治空间的再认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6]Anne Phillips.Democracy,Recognition and Power[A].Fredrik Engelstad.Power and Democracy:critical interventions[C]. Ashgate,2004.

[7][美]凯文·奥尔森.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8][美]南茜·弗雷泽.重新思考承认:克服文化政治中的替代和具体化[A].[美]凯文·奥尔森.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9][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10][美]南茜·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11][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D0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007-905X(2010)02-0116-04

2009-12-18

刘笑言(1984— ),女,吉林蛟河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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