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院长访谈
2010-04-11韩成军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河南 郑州 450002)
张立勇院长访谈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河南 郑州 450002)
调解年与能动司法问题笔谈
编者按: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当前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一项司法政策。审判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原则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即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切实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人民法院应该更加立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把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作为衡量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标准。本刊编辑部注意到,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院调解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变迁过程。尤其进入新世纪后,法院调解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此次法院调解的复苏并非简单地回归至审判方式改革前的状态,而是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其中,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引人关注。遗憾的是,对于这一在各地如火如荼展开的实践,学界迄今为止尚缺乏系统的梳理和升华。必须承认的是,受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具体措施和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或许这也是学界少有系统研究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并不致力于整体描述,转而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或许能聚焦问题并展开更深入的剖析。就此而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9年1月启动的“调解年”活动,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而且在法院调解社会化方面有着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尝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刊试图以笔谈的形式以河南省的实践为基础,参照其他地方法院的经验,对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机制和实践类型予以系统梳理。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
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调解年;司法改革;能动司法
主 持 人: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主任,副编审
笔谈嘉宾:张立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仕春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负责人,教授、博导
范 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宋朝武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龚稼立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导
冯小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司晓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韩成军:河南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请问张院长,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初衷是什么?
张立勇:当前,受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影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服务发展、促进和谐的任务十分艰巨。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通过调解的形式解决矛盾纠纷,最容易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过去一段时期,由于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对调解工作有所忽视,造成调解率、服判息诉率逐年下降,上诉申诉率、上访信访率逐年上升,背离了法院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终极目标,损害了法院形象。近年,各级法院都逐渐重新认识到调解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关系和谐中的重要作用,采取了很多加强调解的有效措施,调解率逐年回升。但与20世纪80年代全国法院60%以上的调解率相比,差距依然很大。我们提出开展调解年活动,建立大调解格局,就是要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起调解优先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通过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这项活动的根本宗旨和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提出要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实现“四提高、三下降、二化解”(即人民调解成功率、诉讼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各类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民转刑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河南省辖区内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的近期目标,逐步实现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远期目标。
最近,中央和省委相继召开了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0年政法工作的重点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我们开展调解年活动,加强调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司法服务的根本途径,也是坚持司法为民,强化能动司法,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完全符合中央和省委关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和纠纷的精神,符合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韩成军:在调解年活动中,省高院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期、新形势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做法是什么?为什么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张立勇: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提炼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其基本特点是: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发动和依靠群众,注重调解和说服教育;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实行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审判多采用“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有利于方便群众诉讼,有利于法官深入了解案情,有利于动员群众参与诉讼,有利于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且有利于培养和教育我们的法官。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受西方法治理念的片面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曾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一些偏差,各级法院在审判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所忽视甚至背离,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高。近年,许多地方逐步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并主动加以调整,推行巡回审判、便民诉讼,一种新的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目标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模式正在逐渐形成。为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赋予它新的时代内涵,使它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尽管如此,在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个问题上,仍有一些质疑的声音,如有的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过时的,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说明他们还没有真正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不了解我们推行这一审判方式的现实必要性和重要的长远意义。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符合国情和河南省情、民情。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取决于这个国家经济基础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能忽视国情、超越实际。任何一种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和感召力。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80%的人口都在农村,大量案件属于涉农案件,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能力和庭审技巧差,如果一味强调法条,仅仅满足于坐堂问案,完全靠当事人举证和辩论判输赢,不仅会加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还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不仅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割裂我们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司法的权威,这与我们共产党人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得民心、顺民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审判工作中的充分体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我们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到老百姓中间去开庭,当事人就不用来回折腾,省钱省力,这样老百姓能不高兴吗?能不拥护吗?能不满意吗?老百姓需要,我们就要去做;老百姓的期待,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2009年,全省法院共巡回审判各类案件74534件,既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又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们今天大力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决不是走回头路,更不是机械地照搬照抄,而是要进一步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我们要不断探索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河南实际相结合的新路子,继续引领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航船沿着正确方向破浪前进!
韩成军:您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但也有人认为,法官调解就像“和稀泥”,与原告被告讨价还价,这样会不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损害法律的尊严?
张立勇:关于调解,社会上确实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种带有“和稀泥”性质的调解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官就是要坐在法庭上,一敲法槌定输赢,这才是权威。我们不赞成这种观点。
第一,法官调解本质上并不是“和稀泥”。调解是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和交流,要情、理、法并用,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而且解决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使当事人的思想和认识达到高度的统一,真正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我们说的调解,不是无原则的、违法的调解,而是要依法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带着对老百姓的深厚感情去做工作,要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以情感人。从这个意义上讲,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
第二,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来自老百姓对我们的认可。司法权威并不是看法官坐的堂是不是高,法槌敲的是不是响,而是看办的案件是不是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我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从人民的需要出发,人民满意是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人民群众满意了才会有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如果不满意,法官坐得再高、法槌敲得再响也没有用。当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苦口婆心地把案件成功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表示感谢,法官会感到一种强烈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这才是真正的权威。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根本上不是靠外部的强制,而是靠老百姓发自内心的认可和赞誉。从这个意义上讲,调解是更高质量的审判。
第三,调解不但不损害法律尊严,而且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调解工作,首先要从法律角度向当事人释明利害得失,不能突破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底线,只是通过一种更和谐的方式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精神和内涵,调解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同时,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自觉履行率较高,这样就会有效遏制“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如果法院一判了之,当事人上访缠诉不止,甚至抵制、对抗执行,案结事不了,会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力,损害法律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调解是更高效率的审判。
第四,加强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和基本保障,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和谐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通过使广大法官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将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和谐的方式一次性彻底化解掉,当事人不再无休止地申诉、上访,而是握手言和,重归于好,和睦相处,这样将有助于在全社会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环境,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团结友善、礼让宽容的和谐人际关系。所以说,我们这样做是有益于人民的,是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大局的,这样老百姓肯定会满意的。老百姓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权威。
韩成军:从目前情况看,调解年活动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张立勇:一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主线,多措并举,调解年活动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周永康书记对河南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创新推行社会法庭的实践作出重要批示:“这是一个好的探索,要总结提高,并加以推广。”最高法院、河南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对调解年活动的开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第一,依法调解了一大批案件,大量矛盾纠纷被成功化解。我这里有一组数据,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这项活动的开展情况。2009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06722件,调解215789件,调解率达70.35%,同比增长15.1个百分点。部分人民法庭的调解率达到90%。调解的案件中,有许多是涉及人员众多、历时较长、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和方法。一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将调解案件范围从民事扩展到行政、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建立起了覆盖全部审判领域和审判、执行全过程的立体调解机制。在法院推动下,各地普遍成立了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形成了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立体协调网络,全年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和当事人长期上访案件300多起。这一机制被最高法院称为“河南首创”,在全国推广。省法院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出台了《关于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切实为人民司法的意见》、《关于多元化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度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三,全省法院广大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进一步提升。不断强化能动司法,把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环节,落实到法官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许多法院开展形式多样的调解竞赛活动,很多同志放弃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加点,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我们评选出的全省法院十大调解能手,个个审理案件超百起,调解率均在90%以上。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调解年活动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有些法院反映,调解影响诉讼费收入,巡回审判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巡回审判的安全保障需要加强等。对此,省法院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韩成军:您高度重视法官队伍建设,明确提出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人,队伍是根本。那么,您如何评价您带领的这支法官队伍?下一步省高院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法官队伍?
张立勇:抓好队伍建设,不仅是开展好调解年活动,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关键。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环节来抓。特别是省法院新一届班子组建以来,相继召开了六次廉政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举措,促进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爱岗敬业,顽强拼搏,在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可歌可泣的优秀群体和个人,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前段时间,我看了《河南日报》上一篇文章,叫《大山深处的法官们》,报道了嵩县车村法庭的情况。这个法庭是我省最偏远的基层法庭,不大的法庭却有16个“调解中心”分布在大山深处的各个地方。这里的法官很年轻,但他们不怕吃苦,在大山深处默默无闻地奉献着。看后,我深受感动,为有这样一批秉公办案、一心为民的优秀法官骄傲。他们是全省法院的主流,是广大法官的一个缩影。
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适应工作需要等问题更加突出,这都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全面审视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法官队伍。
事实上,我们开展调解年活动,不仅是化解矛盾、解决社会纠纷、践行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锻炼、培养我们法官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加强调解工作,可以督促我们的法官到基层去、到老百姓中间去,使他们更了解基层,更了解群众,更了解国情、省情、民情。这个过程,也是增进我们和人民群众感情的过程,也是对我们的广大法官进行培养、锻炼、考验、培训的过程。
韩成军:河南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张院长您也被人民网、央视网、中国法院网推举为2009年度中国十大法制人物。请问如何保证这项活动在集中开展一年后,形成一个长效机制,长期坚持下去?
张立勇:为谋求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我们在集中开展这项活动的同时,就已经在研究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调解年活动虽然结束了,但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的力度不仅不能减,还要进一步加大。下一步我们要总结经验,抓好以下机制建设:
第一,着力建立类型化调解机制。加强以调解案件类型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机制建设,通过对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相似个案的总结,研究类型化案件的调解原则、调解方式和调解规律,归纳出类型化的工作套路,提炼出类型化的工作方法,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类型化调解工作机制。总结调解经验,把经实践检验在同类案件调解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特定调解方法固定下来,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成功率。
第二,着力建立调解能力培养机制。要把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点,把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作为加强调解能力建设的核心。80%以上的法官在基层,8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还要加强对基层法官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基层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第三,着力建立委托调解机制。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法院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主持调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地缘、人缘和专业优势提高调解成功率。全省法院要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加大委托调解力度。委托调解要坚持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凡是当事人不愿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要坚持法院对委托调解全程的指导,不能将案件一托了之,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要坚持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第四,着力创建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社会法庭强调以平和、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强调以公序良俗、道德伦理等民间规范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则和依据,依靠群众以自主、自治的方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新时期完善农村民主自治机制、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模式。全省法院要在2010年全面完成“一乡(镇)一庭”建设,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法庭的各项工作机制,使社会法庭在法院的主导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着力建立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财政支持。省法院正在与省财政厅积极协调,各地也要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商,研究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把调解工作、巡回审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在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倾斜,加大投入,夯实调解工作基层基础,使法院调解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第六,着力推动建设“大调解”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的新渠道,从社会上、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新力量,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此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无论是我们开展调解年活动,还是我们采取其他改革措施,都是立足实际,坚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工作主题的实践与探索。2010年,我们还决定开展“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天天院长庭长接待日”活动,在畅通民意收集渠道上下工夫;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社会法庭“规范建设年”活动,在坚持走群众路线上下工夫;开展“全面开放庭审”活动,还要逐步实现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在推进审判过程的公开上下工夫;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在法院队伍建设上下工夫。这些活动都是一脉相承的,其理念都是司法为民。我们要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和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切实履行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光荣使命,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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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5X(2010)01-0001-31
2009-12-10
韩成军(1974— ),男,河南新乡人,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主任,副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