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问题及其控制
2010-04-11郑洁,白崭
郑 洁, 白 崭
(1.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5; 2.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北京 100732)
【网络与人文研究】
网络伦理问题及其控制
郑 洁1,2, 白 崭1
(1.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5; 2.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北京 100732)
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有其产生的多方面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建立相应的道德规范,以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网络社会;网络伦理;网格技术;规范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及网络社会的出现,网络伦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探讨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挖掘其产生的根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从而建立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有利于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
网络如同一柄“双刃剑”,在促进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现实道德难以应付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技术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的;既有政治层面的,也有经济层面的;既有文化层面的,也有人性层面的;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伦理层面的;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意识层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社会的国家安全问题。从国家安全层面讲,网络社会的发展给国家安全增添了新的内涵。国家通信网络、交通运输网络、卫星传输网络系统、管理网络系统、银行结算系统等方面越来越依赖计算机网络,尤其是政府上网工程实施后,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日益成为国家必须时刻关注的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全球性、无中心性及虚拟性赋予人民的权力越来越大。相反,国家的权力正在被削弱[1]。这些增长的权力如果被不法分子或势力利用,将会成为颠覆国家政权的强大武器。由美国发起的以网络、信息为基础的战争——信息战,使信息系统不仅成为攻击他国的武器,也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如何在未来的信息战中处于不败之地,有效维护国家信息的疆界,增强网络防御的能力,就成为各国政府和网络技术人员必须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网络社会的经济危机问题。在信息网络时代,信息是经济的基础,网络社会为信息经济提供了运行和发展的平台,相对于工业经济时代的“时间就是金钱”,可以说,在信息经济时代,“信息就是利润”[2]。利用网络技术提供的便利最大限度地追逐经济利益,一些人在网络中大肆地生产、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电子商务过程中经济诈骗行为越来越多,会对网络经济的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网络营运商的收费陷阱,如免费软件、共享软件、短信及其他的捆绑服务,也会导致网络经济的危机。信息经济借助网络世界使竞争更加残酷,也使竞争的内涵和形式有了很大的发展,使得企业不得不在法律、伦理和经济利益的夹缝中求生存,出现了走法律边缘的行为和道德失范的行为。
(三)网络社会的文化霸权问题。网路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一种技术文化,一种雅俗共赏的文化,一种全球适用的文化。同时网络社会又是一个空间,一个文化汇聚的空间,一个文化撞击的空间,一个文化冲突的空间。在网络社会中,有政府、政党、社会倡导的主流文化,即主旋律文化;也有民间组织倡导的、用以丰富社会生活和人们精神世界的、与主流文化并不冲突的雅文化;还有与主流文化格格不入的俗文化;以及各种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等。在一个社会中存在文化的差异,就会有文化的冲突,就必然存在着文化的斗争和文化的侵占问题,即目前学术界普遍关注的“文化霸权主义”。而有侵占,就有被侵占,就有反抗,从而必然导致网络空间的不和谐、不稳定。
(四)网络社会的技术安全问题。当前,网络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网上的信息安全隐患和危害也日益凸显,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罪魁祸首就是“无所不能”的黑客和无孔不入的病毒,二者威胁着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有时甚至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就是网络技术在设计时留下的漏洞。自身防护能力脆弱的网络由于开放性、自由性、共享性以及可控性差等特点,客观上为黑客自由进出、病毒肆虐提供了“绿色”通道,严重威胁着网络信息安全。
(五)不良信息的传播问题。网络社会是开放的、全球性的和虚拟的,其中免不了虚假的、有害的,甚至是恶意的信息,如黄色信息、恶意的政治类信息以及垃圾信息。这些信息的传播对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黄色信息对青少年网络主体,特别是未成年的网络主体的身心发育、思想道德建设影响极坏;恶意的政治类信息有意攻击国家、民族、政党及领导人,破坏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垃圾信息堵塞网络通道,扰乱网络主体的视线,腐蚀主体的精神。以上不良信息的传播既造成了网络空间的不和谐,也造成了现实空间的不和谐。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共享文化是网络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知识产权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出版者、著作者的个人权利,当他们分属于网络世界和现实社会时,可以说是相安无事的,但当两者在网络社会中相遇时就产生了文化冲突。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共享文化的传递,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一方面,由于共享精神的广泛传播,许多网络主体认为网上的信息都是免费的、无偿的、可以随意获得的,从而产生了网络社会的恶性侵权、盗版行为。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社会的侵权、盗版、复制、超链接行为变得十分容易和唾手可得,从而导致故意的、恶意的侵权和盗版现象滋生蔓延。
(七)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在互联网的早期,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生活和行为是安全的,网络社会是一个安全的避风港。但随着网络监控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安全的神话已被无情打破,网络隐私权遭受严重的威胁。事实上,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活动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真的“无迹可寻”。恰恰相反,在现代网络技术背景下,每个上网者在网络社会中的一举一动都可能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成为商家判断你的兴趣、个人资料的有力证据。另外,软件提供商会在软件中设置专门的程序,只要你从网络上下载软件等资料并登录,系统就会将用户的信息反馈给软件服务商,从而使你的个人信息被攫取,造成个人隐私的外泄。
(八)网络社会的情感疏远问题。人际情感是需要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来维持的。而在网上交流时,人们的言谈举止都被转换成二进制的语言,人们的音容笑貌以数字化字符方式在屏幕上传播,人们成了数码化的存在,网络改变了人际交往的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这与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相比,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大了。尤其是网络所提供的跨时空、跨地域的多人参加、多向交流的技术,使人们更容易沉溺于网上交际,使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机会减少,人与机器的接触却日益频繁,而终日与电脑终端打交道,同他人的社会交往会被削弱,使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联系淡薄。
二、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源
网络伦理问题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伴生物。其原因包括技术层面、社会层面、教育层面和主体层面等方面。
(一)技术层面。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人们愈发广泛地承认:现代技术是现代文明得以建立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文明的未来将被技术控制和决定。
第一,网络技术的特点易于诱发伦理问题。网络社会是建立在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是一种数字化的生存空间。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无数局域网以及无数个自主互联网构成的,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或者地区界限。作为一个自发的网络社会,它没有所有者,它不从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况且网络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活动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力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道德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这种状况就极易诱发各种伦理问题。
第二,网络技术在运行中暴露出各种伦理问题。网络社会中的行为具有“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点。影像、文字和声音都变成了数字的终端输出,甚至人也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可以随时更换的“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彼此不再熟悉,很难确认,故很难对“网民”们的行为加以评论、约束和监管。因此,对于一切虚拟的道德行为,其管理、监督、约束、制裁往往比较困难,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比较弱,传统的道德及其运作方式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正是这种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了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盛行和道德冷漠、人际情感疏远现象。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
(二)社会层面。网络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相互影响是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网络社会整体道德原则和规范缺失。网络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它决定了网络社会的行为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行为,从而使得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网络社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网络行为处于失范状态。值得重视的是,历史发展、生活习惯和价值观不同,造成无国界的网络行为道德评价标准的多元性,这种多元的道德评价标准相互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冲突,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网络道德问题的产生。
第二,后现代主义思潮在网络社会中蔓延。后现代社会是信息和科学技术膨胀泛滥的新时代。人们大多表现出自我放逐的心理倾向和文化观念,推崇个性的自由与独立。解构传统社会、突破空间的限制、缩短时间的传输、缺少政府的管制、没有唯一中心的网络社会与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内核是相同的。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等伦理问题正是后现代主义思潮在网络社会中蔓延的结果。在网络社会中,后现代主义思想找到了脱离现实社会生活、营造自我天地的最佳场所。
(三)教育层面。网络社会中伦理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缺陷造成的。当今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正处于一个以开放、多元、多变为重要特征的新时期。反思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我们发现,它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过于理想化,脱离了人们的认知水平,人们只能肤浅地理解;教育内容上,过于抽象、单调,且教育信息片面化;教育方法上,主客体颠倒,忽视了教育对象的主体性,采取单向灌输、说教为主。网络社会强烈地挑战着传统德育工作者的权威,因特网以其现代化和声、图、文并茂的传播方式吸引人们,它对人们的思想品德、价值导向影响很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而且,网络立法及对网民教育的滞后,是产生这种冲突的客观环境。尽管我国对信息网络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从1994年与Internet联网开始,立法部门就制定了有关网络行为的法律条款,对有效掌握制网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于网络的迅速发展来说,网络法制及相关教育是滞后的。特别是网络的全球性,国际互联网没有通行的国际法规,致使人们的网上行为难以限制。
(四)主体层面。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最终要落实到人自身这一最高层次上来,因为人才是伦理规范的主体[3]。
首先,网络主体自身的道德缺失。网络社会的虚拟性需要特定的、新的道德规范给以引领。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伦理道德,只是机械地沿用旧行为中现成的道德要求,就可能造成旧道德与新行为不相适应的矛盾局面。目前,网络主体对网络社会发展所需的伦理道德知之甚少。面对网络社会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旧道德与新行为不相适应,人们凭借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能力无法对获得的知识和网络进行有效的梳理和整合,不知道如何合理利用以指导自己的网络行为,容易出现行为失范。
其次,奉行不同的伦理道德标准。网络与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标准是有差异的。例如在某种意义上,黑客如同现实生活中的窃贼,他们往往在网民不知道的时候进入网民的电脑中,或大肆破坏,或攫取隐私。但态度迥异的是,对于窃贼,社会上是一片喊打之声;而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过多的宽容,甚至是崇拜。这就是双重标准的直接体现。网络中的伦理道德标准较之于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标准远为宽松,并且内容也发生了改变,形成与现实生活有所不同、或交织或并行的网络伦理,有些伦理标准甚至与传统社会的伦理标准背道而驰,需要进一步补充与规范。
再次,人类对于数字信息的崇拜。人类在进化的历程中,呈现出追求确定性、简洁性的心理态势,人们一直都在试图把自然界的奥妙用最简单明晰的语言描绘出来,发展到今天,最简洁、最有确定性、最具概括性的表达方式就是数字。人们对确定性数字信息的崇拜促成了互联网空间中行为的放纵,使网络系统的特性呈现出非确定性,从而导致各种悖论的出现。
三、网络伦理问题的控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4]。面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种种伦理问题,不能任其自由地扩展,要根据其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和控制,以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技术控制。从目前世界范围内网络伦理的现状和成因来看,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和网络技术本身的某些漏洞,是网络伦理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要解决网络伦理问题,首先必须考虑开发建立安全的计算机系统,尽量完善技术本身。为此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建立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安全标准。针对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途径和成因,要积极制定必要的信息技术安全标准,堵塞现有的漏洞,预防和避免网络伦理问题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出现。二是研制开发计算机安全技术。为了防范网络伦理中的计算机犯罪和黑客攻击,计算机安全专家和计算机厂商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安全技术和开发安全的系统与软件,并且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网络技术。近年来研究较多的主要是密码、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控制、网上监控、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技术。三是利用黑客技术发现漏洞。为了确保网络安全,国外一些政府机关和公司企业,纷纷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系统安全性、技术安全性进行测试,找出漏洞,从而尽快修补、改进,进一步完善系统技术的安全性。
(二)管理控制。安全技术是控制网络伦理的一种手段,要让技术发挥应有的作用,必然要有适当的管理程序的支持。如果说技术层面的支持是网络安全的构筑材料,那么网络的管理层面就是真正的黏合剂和催化剂。只有将有效的安全管理自始至终贯彻落实于网络建设的方方面面,网络安全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才能有所保证。同其他管理一样,网络安全管理也要解决组织、制度和人员这三方面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建设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责任;建立和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使网络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加强计算机专业人员和网络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并进行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只有这样,网络安全的管理才能实现,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和避免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作用。
(三)主体控制。网络伦理的主体控制,是指从网络的操作主体——人的角度去寻求解决网络伦理的办法。爱因斯坦曾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因此,每个“网民”必须认识到,要想在网络社会中受益,就必须遵守网络社会的规则,维护网络社会的秩序,同时还应考虑并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正确的网络主体道德意识,制止网络不道德行为。要认识到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的根本一致,是我们在网络社会立身处世的根本,从而能够自立规范,身体力行,在实践中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第二,处理好小节与大节的关系。高尚的道德品质与情操,需要一个长期修养的过程,只有不弃小善,才能积成大善;只有不为小恶,才能去恶扬善。第三,处理好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便是为了实现高尚的目的和动机,也仍需要对手段的道德性质加以考察和约束。就是说,即使是出于高尚的目的、善良的动机,人们也不能“不择手段”,特别是采取不合法、不人道、不道德的手段。第四,实行道德自律。道德自律是一个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是“从我做起”。网络主体只有建立了积极向上的高尚道德人格,才会有一种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道德实践培养起独立自觉的判断、选择能力,从而自觉遵守、维护网络社会的伦理规范。
(四)法律控制。法律控制是网络伦理控制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手段。互联网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它也是客观存在的,网络主体的文明程度参差不齐,单靠自己的良心和社会的舆论来约束是不行的,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把一些最基本的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人遵守,才能保证最起码的社会秩序。网络伦理中的有些问题,比如计算机犯罪、利用网络传播不健康的信息、发布破坏国家安全团结的言论,这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网络伦理方面的立法控制。相对于传统法规建设而言,网络立法发展的时间很短。国外一些主要的网络立法有:美国的《数字时代版权法》、《儿童上网保护法》、《禁止电子盗窃法案》、《反垃圾邮件法案》等;英国的《3R安全规则》等;日本的《反黑客法》等。我国尽管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立法有助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进步。网络立法所创造的良好环境的出现,必将使信息网络产业有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也使广大网民永远对网络这一安全、便捷、迅速的信息传播渠道产生更大的信赖与依靠,进而全面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1] 张新华.信息安全:威胁与战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36.
[2] 杨礼富.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探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20.
[3] 谷曼.网络伦理问题的主体根源和传统文化的调控[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3).
[4]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5.
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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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B82-059
A
1007-8444(2010)03-0395-05
2010-04-13
2009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KS050);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08JWSK165)。
郑洁(1974-),女,四川泸州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