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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2010-04-11邓建钧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民用物品管理

邓建钧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邓建钧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我国的涉爆案件屡禁不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策有深化结构调整,提高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许可制度,规范涉爆单位各种涉爆行为;加强网络建设,提升爆炸物品整体防控水平;强化日常管理,健全爆炸物品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倒查追究,从严惩处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民用爆炸物品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和能源物资,具有瞬间剧变、能量大、破坏性强的特点。这种物质特性,决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与公共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忽视安全管理,就会引发爆炸、火灾事故;如果被恐怖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就会造成涉爆案件和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形势“总体平稳,逐年下降”。但是部分地区爆炸案件和爆炸事故时有发生,说明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基础建设日新月异,爆炸物品的需求量也日益剧增。然而,在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一些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频发生,这些涉爆案件,使公共安全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不仅人员伤亡重,经济损失大,而且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据统计,近三年全国公安机关在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中,2007年4月至9月,收缴炸药3441.68吨、雷管930.66万枚、导火索279.90万米、黑火药206.31吨,查处涉爆案件5856起,处理涉爆人员10813人,捣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421处,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团伙205个;2008年3月至8月,查没收缴炸药2583吨、雷管1317万枚、导火索1084万米、黑火药75.7万公斤,查破涉爆案件6523起、涉枪案件4666起,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16631名,捣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578处,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团伙254个;2009年3月至7月,查没、收缴涉爆从业单位和各类非法矿点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的炸药874吨、雷管374万枚,查破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件1443起,抓获涉案人员2822名,捣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窝点395处,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149个。经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比较猖獗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一些非法矿点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爆炸物品,而是通过非法渠道私自购买,使非法制贩爆炸品活动在社会上有很大的需求,助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另外,合法的爆炸物品从生产厂家到使用单位的中间环节过多,层层加价,使价格虚高,也使某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大肆进行制贩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3月16日,太原市清徐警方查获一个非法制贩雷管的特大窝点,当场收缴黑市价高达50万元的雷管4.3万余枚。2009年2月7日至3月19日40余天时间,山西忻州市公安机关共查获非法制贩、买卖和存储爆炸物品案件4起,捣毁非法制造炸药窝点3个,收缴非法炸药15079公斤,雷管4200枚,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扣一批非法制造工具及大量锯末、糠皮等原材料。

(二)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问题比较突出

近几年,公安机关加大了整合、关闭非法矿点的工作力度,一些被关闭的小煤矿为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妄图在整治过后重新从事非法生产,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私下转移藏匿,拒不上交,有的甚至藏在自己家中,危及自身与邻里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这些问题在整合、关闭矿点工作力度较大的地区更为突出。2007年7月4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天赢歌厅因老板曲某私藏炸药、雷管发生爆炸,造成25人死亡,33人受伤,462户房屋受到破坏。据悉该歌厅老板曲某之前曾开过矿,后来煤矿在政府整顿中关闭,把炸药藏在歌厅地下室所致。据统计,2009年3月至7月,全国共检查涉爆从业单位17余万家次,发现安全隐患2.9万起,已落实整改2.7万起;排查非法矿点4325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查处3943家;收缴非法炸药874吨、雷管374万枚。

(三)爆炸物品被盗抢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一些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制度松弛,管理措施不落实,技术防范设施不健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混乱,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有发生。2005年全国共发生爆炸物品被盗抢案件104起。近两年,这类案件在各地也不断发生,如,2007年3月9日,云南有色地质勘察设计院位于金钟镇温泉村大明山沟的探矿点炸药库被盗炸药20箱480公斤、导火索2500米、石林牌毫秒导爆管雷管9.5箱1900枚。2008年8月19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罗厝山茶硿溪煤矿被盗电雷管2200枚等。

(四)因私炒、私藏爆炸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损失惨重

由于私自制作的非法炸药含有强氧化剂氯酸盐,感度高、稳定性差,极易发生自燃自爆,造成群死群伤。2005年,全国共因私炒炸药引起的自燃自爆事故22起,造成101人死亡,181人受伤。2006年1至7月,全国又发生类似重特大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2006年7月7日,忻州市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王二文家因私藏炸药自燃起火,在群众救火和围观过程中,炸药突然发生爆炸,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多间房屋受损。2009年4月17日下午3时左右,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大岭煤矿因非法储存雷管炸药发生爆炸事故,致使1栋三层综合办公楼倒塌,18人死亡,6人受伤,2人失踪,教训极其惨痛。

二、爆炸案件和事故高发的原因

(一)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恐怖犯罪,隐蔽性好,难于防范,危害性大

一是隐蔽性好。爆炸装置既可人工操纵引爆,也可无线遥控引爆;既可随机引爆,也可定时引爆;既可将爆炸装置预先设置在指定地点以各种方式引爆,也可通过邮寄等不同途径或使用汽车等各种工具将爆炸装置送到预定的目标引爆。但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会因爆炸现场的人不易发觉,事后难以取证;爆炸现场破坏严重,现场勘查难度大;犯罪动机与犯罪对象的因果关系不明显;而使犯罪分子在短期内逃避警方的侦查打击。

二是难于防范。用于犯罪的引爆装置已被广泛运用于建筑、农田水利、冶金矿山等国民经济建设中,其使用范围广、数量大、监控难,给犯罪分子获取炸药与火工品提供了方便;爆炸方法简单易学好掌握,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爆炸恐怖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

三是危害性大。爆炸恐怖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它给社会带来的破坏性以及恶劣的政治影响是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2008年7月21日,昆明市54路公共汽车连续发生两起爆炸事件,两辆公共汽车被炸,造成2人死亡,14受伤。2008年8月4日,新疆喀什公安边防支队70多名官兵在马路上出操时,遭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车撞、爆炸、大刀的袭击,17名官兵牺牲,15名官兵受伤。两起爆炸恐怖案件均选择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夕,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民爆行业布局不合理,涉爆单位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认识不深刻,制度不落实,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1.民爆行业布局不合理,长期处于“小、散、低”的局面。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法规建设的严重滞后,民爆行业长期游离于市场经济的边缘。众所周知,1984年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民爆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严禁企业自销”,这使得民爆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被人为地分隔开来。合同审批等管理模式也导致民爆市场的地区分割和地方保护现象,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形不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无法实现优胜劣汰。由于没有竞争压力,小企业安于现状,大企业失去了发展的空间。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导致的机制性问题,致使全国民爆行业长期处于规模小、布局散、安全水平低的局面。

2.涉爆单位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近年来,涉爆行业各级各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管理防范措施,但仍然存在认识不深,重视不够,重效益轻防范的思想。多数企业生产设备落后,工艺布局不合理;有些企业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职工安全意识薄弱;部分企业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甚至组织突击生产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本质安全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2008年2月25日,湖南省新化县民爆服务公司仓库8600发雷管被盗,同年4月14日,该库又被盗走雷管19100发。虽然案犯已被抓获,失盗雷管全部追回,但说明该民爆服务公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连续被盗。此外,由于各行各业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认识不统一,民爆物品的大用量和小管理之间也存在着矛盾。目前,各地炸药用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不少地方“炸药车后带,雷管口袋放”的爆破作业方式依然存在,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3.涉爆单位规章制度不落实,思想麻痹大意。涉爆单位必须有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科学、严密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和销毁六大环节的安全。但从实际管理情况看,有些涉爆单位在六大环节中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甚至对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情况。就许多民爆物品被盗案件而言,大部分是因为爆炸物品仓库“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不到位,24小时值班看守制度不落实,有的乱存、乱放在工棚内,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的。2009年3月4日,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横板桥镇立志村碎石场炸药仓库因无人看守,也无犬防,犯罪分子撬门入库,盗走炸药24件合576公斤、瞬发电雷管1677枚、柴油2桶合500多斤。

4.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思想可靠,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要求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减少用人成本,在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和考核的情况下,廉价聘用外来人员,直接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甚至其中不乏出狱后的劳改、劳教人员,从业人员成分十分复杂,致使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现象不断发生,大量危险物品流失社会。就安全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这“四大员”来说,素质普遍偏低,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非法流失社会的爆炸物品,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押运看守人员失职失查,爆破员用剩不清退,乱存乱放,甚至私自送人和带回家中私藏,保管员违规发放爆破器材等所造成的。2008年8月11日16时许,四川省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横江分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在横江分公司门卫值班室存放有雷管31枚。当日20时30分,又在强轰爆破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驻福集“山水文苑”爆破施工工地安全检查时,发现临时搭建的工棚内存放有雷管51枚。上述两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对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涣散,未按国家规定及公安机关三令五申的要求把爆炸物品存入专用库房,将当日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随意滥存乱放,极易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而流失社会,埋下重大治安隐患。

(三)非法生产为爆炸物品提供了市场

非法爆炸物品主要是供应非法矿主生产所用的,受国内拉动内需影响,煤、铁、石料价格正在回暖,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非法生产,这些人无法从正当渠道获取爆炸物品,为了追求利益购买非法爆炸物品。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生产为非法爆炸物品提供了市场。2008年2月17日,位于武安市境内的河北黄山珍牧业有限公司特种野猪养殖场内因擅自私用炸药、非法盗采国家铁矿资源发生爆炸,造成26人死亡,3人受伤。

(四)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监管工作不到位,管理部门协作性差,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打击不力

1.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监管工作不到位。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大量在农村、山区,这些地方的爆炸物品管理的主要力量是县(市)公安局、派出所,而县(市)公安局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民警往往身兼数职,对各种紧急交办的工作应接不暇,很难专一地、踏实地进行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派出所民警则因警务工作面广,工作量大,警力与任务存在极大的不适应状况,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只占警务工作的很小一部分。再者,公安机关人员轮岗较多,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业务培训工作又一时难以跟上,使现行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这也是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的重要因素之一。

2.爆炸物品管理各部门之间协作性差,协管机制不完善。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涉及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每个管理部门各管各的,彼此没有衔接,又缺少信息沟通,表面上看好像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态势,而事实上管理中间留有缺口,有些管理过程处于一定程度的真空状态,根本没有形成真正闭合的环形管理模式。各部门之间缺乏组织协调,遇到棘手的事情,彼此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而有利益的时候,又互相争抢,没有形成合力,安全监管责任难以落实。

3.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查处不严,打击不力。涉爆案件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安与生产建设,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由于暴利的驱使,目前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一些使用爆炸物品多的省份表现的尤为突出,爆炸物品管理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而许多地方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案件查处不严,打击不力,成为爆炸事故不断发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接连制造爆炸案件的重要原因。

(五)民爆服务站发挥作用不够,公众对爆炸物品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1.民爆服务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到位。民爆服务站是独立的经营服务性企业,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特别是派出所的监督指导。实践证明,民爆服务站是管理农村“三小”企业(小矿山、小煤窑、小采石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好模式。但由于受资金、人员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很多边远地区无力建立爆炸物品专管机构,民爆服务站难以全面推广,使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到位,长期存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有的地方乡镇虽然组建了民爆服务组织,但是储存库房不能达到要求,无法落实保管力量和技防措施。

2.公众对爆炸物品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由于各种原因,大量爆炸物品流散于社会,其中不乏落入公众之手。而公众安全意识的强弱,决定着爆炸案件和爆炸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目前,公众的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对各类爆炸物品的辨识能力较差,对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了解甚少,对周围异常情况敏感性较低,这就给包括收缴在内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身边存在着安全隐患却全然不知,若发生火灾、爆炸事件更不知如何应对,其结果必然是不能提供有力的证词、延误紧急救援的最佳战机。

三、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对策

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这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营造遵纪守法,依法治国的有序氛围。

(一)深化结构调整,提高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民爆行业是一个高危性行业,必须保持较高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投入水平。“小、散、低”的状况,势必催生打价格战等恶性竞争,不但企业受损,也会给安全生产带来威胁。实行调整重组,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引导的必要措施。在具体实践中,本着“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扶优扶强”的原则,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结构调整:一是根据民爆行业技术进步情况,通过制定新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行业准入的技术门槛,迫使没有足够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退出民爆行业。二是建立强制淘汰制度,通过制订相关标准或管理制度,强制企业按规定年限报废民爆生产设备设施,并淘汰落后、不安全、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三是逐步限制生产规模小,产品、技术及工艺设备落后企业的发展。如河北省对年生产能力低于5000吨的炸药生产企业,不再受理审批扩能项目,不再换发生产许可证,以后还将逐步提高生产能力限额,不断淘汰规模较小的企业。四是实行奖励重组政策,除实行兼并重组企业申请的项目外,不受理其它企业的扩能改造项目;鼓励实行跨省兼并,对在本省内兼并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能力奖励;对跨省兼并的,加大奖励力度。五是通过整合和重组,积极引导销售企业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同时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与爆破服务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实现扩张和延伸服务。

目前,我国的民爆生产企业已由原来的405家左右调整到147家,初步解决了行业“小、散、低”的问题。但是,企业数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企业本质安全度的提升。如果重组后的企业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如果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予以引导、保障,调整后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将是严峻的。因此,企业的数量已不是主要问题,改革调整的重点是指导重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用健全完善的制度约束企业每一个人,特别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行为,同时发挥好重组后企业的资金、销售、技术力量等方面聚合的优势,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进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许可制度,规范涉爆单位各种涉爆行为

1.严格涉爆单位的硬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工厂、储存仓库、运输车辆等都应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公共安全的基本条件。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标准,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受理许可申请履行查验职责时,必须对照国家规范、标准严格把关,不能有一丝疏忽,对不符合程序和条件的,绝不能核发许可证件,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严格规范各环节涉爆行为。一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应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如《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二是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雷管编码打号;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进出口单位应当分别将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爆破作业单位要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等。三是严密各项安全措施,如防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采取的人防、技防、犬防“三防”措施、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运输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应经常深入车间、库房和使用现场依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爆炸物品各过程中存在的隐患,经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可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坚决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件,取消其从业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网络建设,提升爆炸物品整体防控水平

1.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坚决执行“一把手”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定期召开管理工作会议,汇报和总结管理情况,并针对管理上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讨或开展专项整治,彻底解决目前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机制运行不顺畅、责任不清晰、职权不明确的现象,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科工、安监、国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活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切实加强对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涉爆违法行为,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三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主动建立情况通报、勤务协作等多种机制:治安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涉爆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指挥中心、网监等部门要发挥信息优势,及时发现各种涉爆线索和人员;刑侦部门要加强对涉爆案件的侦破力度,及时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分子;法制部门要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处理提供法律支持;特警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涉爆涉恐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排爆反恐;基层派出所要认真做好涉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涉爆单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2.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切实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在涉爆单位、涉爆人员信息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轨迹跟踪方面,发挥着其他信息渠道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有效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要求各使用销售单位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IC卡购买证、运输证,生产、销售单位需通过IC卡购买并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运输爆炸物品的涉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IC卡证件,各涉爆单位在出入库、运输、领用、发放等各个环节中,必须采集涉爆人员IC卡信息、扫描爆炸物品信息、相关时间和用途,并在3日内上报科工、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安机关业务管理系统,为各级公安机关实时准确掌握涉爆单位及涉爆人员情况、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提供了条件,也为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工作进行改进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依据。

3.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民爆管理工作合力。按照“治安防范向社会化拓展,运行机制向科学化转变”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扬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努力实现借用民力方式的转变,建立社会的自律、自动、自防机制;发挥民爆行业协会的作用,用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制度来约束会员行为,规范行业治安管理;完善和普及“民爆服务站”,加强对“三小”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并推广民用爆破器材统一配送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控,减少储存、流通、使用环节和爆炸物品的接触人员,杜绝爆炸物品的流失和运输中的安全隐患,真正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实现治安行政管理的重点由发证管理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四)强化日常管理,健全爆炸物品管理长效机制

1.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预防爆炸物品发生事故,危害社会治安,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除了对爆炸物品的经营单位、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防止麻痹、注意安全的教育外,还要在社会上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严重违法性,宣传按照规定主动上交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从宽处理政策,宣传非法制造、私藏爆炸物品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性,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坚持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深入村居、社区、厂矿企业和学校,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各种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要给予重奖,形成全民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

另外,要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及时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案件通报会、公开处理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涉爆单位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震慑涉爆违法犯罪分子。

2.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专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并把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审批管理工作和审批行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制度化,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审批活动的监督作用。对发生可预防性案件和事故的过失,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通过抓制度、抓监督,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转变。

3.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不准私自生产、私自持有。然而由于管理不严或其他原因,各种爆炸物品大量流散在于社会,落入无关人员手中,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犯罪,公安机关应把收缴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在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按照收缴“三步曲”,即:动员自觉交出、勒令限期交出和依法坚决收缴,切实做好爆炸物品的收缴工作。

4.严格排查控制涉爆问题。一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排查控制。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重特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三个一次”的排查机制,即市局每月一次、县局每半月一次、派出所每周一次,不留死角。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人员,要对其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的爆炸物品。二是对重点行业的排查控制。要加强对可能被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货运行业、宾馆饭店、出租房屋、车站码头等重点行业和场所的排查管控工作,从中发现和控制涉爆物品和线索。三是要把“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经常化。近年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对涉爆涉枪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整治行动”的同时,要把“治爆缉枪”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每年组织开展,严格按照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的“六不放过”结案标准,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除社会隐患。

5.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爆炸物品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支既有法律知识又要懂专业技术的专职管理队伍。所以,要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充实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警力,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对于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思想可靠。这就要求,对涉爆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业务考核,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涉爆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防范涉爆案件的发生;熟练掌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基本知识和信息化管理民爆物品的专业技能,及时有效地处置涉及爆炸物品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隐患。

(五)责任倒查追究,从严惩处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实践证明,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管理漏洞,从严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切实履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消除涉爆单位不安全隐患,杜绝爆炸物品流失,有效遏制爆炸犯罪的重要措施。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规范倒查与责任追究工作。刑侦、治安、督察、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落实倒查责任追究工作。刑侦部门要充分发挥侦查破案的主力军作用,彻底查清爆炸犯罪涉案爆炸物品流失源头、渠道和犯罪分子获取的途径、方式,查清丢失被盗爆炸物品的流向和销赃的渠道及购买使用者,及时彻底追缴流散社会的涉案爆炸物品,落实对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刑事处罚,并作为侦结案件的重要标准,一查到底。不能同案处理的,办案单位要及时将查证情况和线索通报给流出地公安机关,由流出地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治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爆炸物品管理上的优势,积极协助刑侦部门调查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查清管理、监督失职、失察责任人员与管理漏洞,落实对涉爆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并作为强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抓到底。督察部门负责对涉及公安机关内部监管失职、失察尤其是乱审批、乱发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促进倒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查处结果的审核把关,凡查处不到位或结案报告未上报倒查责任追究结果的,要逐起督办纠正,确保倒查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

2.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严追究涉案责任人员的责任。在依法严惩作案犯罪分子的同时,要根据倒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从严追究涉案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故意向作案犯罪分子提供爆炸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犯罪的,一并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因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仓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守卫看护人员擅离职守等导致爆炸物品被私拿、私藏或丢失、被盗,或者非法转借、转送等被犯罪分子获取作案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凡有上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涉案责任单位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因监管、收缴工作失职或乱审批、乱发证导致爆炸物品被犯罪分子利用制造重大爆炸案件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对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不力导致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行政处分。

总之,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管、查、打”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三者不可或缺,同时要积极研发和运用高科技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科学高效、标本兼治。

[1]李洪波.析民爆物品管理的难点及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1).

[2]张瑞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5).

[3]张旭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法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1).

[4]绍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课题组.奥运安保背景下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研究[J].公安学刊,2008,(4).

D631.4

A

1672-6405(2010)01-0030-05

邓建钧(1966- ),男,河北张北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生处副处长,副教授。

2010-01-20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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