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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

2010-04-10

航海教育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实践性法学规则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实践性教学成为当下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教学模式在越来越多的高校中得到推广。但是,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就普遍而言,法学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并没有取得质的提升。这里面值得深思的有实践教学方式方法的改进问题,但更需要思考的还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些理念性问题。

一、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理论性的关系

在形式上,法律是规则的体系,而法学则是研究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的学科。在中国古代,律学虽然肇始于以渗透儒家思想为目的的“以礼入律”,但仍然是关于如何解释法律和如何应用法律的学问。在西方,古罗马人所创立的法学也不是以追求纯粹的真理为目的,同样是探究解释法律制度并将这种解释直接运用到法律的实践活动。因此原本的法学就是“将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规范适用到具有各自独特性的个案的过程中的一种实践智慧、技艺和学问,它本身就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艺、方法和智慧”[1]。如此,法学本来就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中的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区分只是相对角度不同而已。法学教育也本来就应当是以实践应用为方向,或者说,实践性教学实际是法学的学科本质所决定的。

在另一方面,法学又不是一门单纯通过个体的反复实践即可掌握的技艺。首先,法律规则绝不是社会生活本身,而是人类在处理社会关系过程中大量经验积累后抽象化的产物,由大量的抽象的概念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很难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习得。法科学生只有通过系统的课堂教学才能理解法律的概念和规则体系,实现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不仅如此,法科学生还需要理解规则背后的原则和理念,这样才能准确理解规则和运用规则,甚至当规则出现缺陷或规则不足时可以能动地“创制”规则。其次,法律规则的产生不是孤立的,而是在更广阔的历史、文化、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对于法科学生来说,只学习法律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对规则产生和存在的背景有深入的了解。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结合紧密的学科,高度抽象性是其特征,实践性是其本质要求。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主要模式的探讨

1.案例教学教育模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Langdell)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学教育系统中的。案例教学法的产生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密切相关。对英美法的教学来说,学习判例就是学习法律;反过来,学习法律必须研习判例。在一定意义上,案例教学法就是还原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产生的过程,使学生通过案例分析的过程,体会法律原则和规则产生的社会背景、立法用意以及杰出法官创制判例的理念和推理方法。学生无需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即可掌握法律原理。在我国,案例在教学过程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案例引入教学的明显效果就是增强了法律术语和法条的形象性,有助于学生理解程度的提高。同时,案例的真实性、趣味性也活跃了课堂气氛。但是,由于法系特征的差异,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与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还是有很大的差异,英美国家案例教学效果的主要功能无法实现。我国的主要立法是引进西方法律的产物,现实中的案例不能体现立法的背景和法律规则演变的过程。而且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是将案例作为理解法律术语和法条的辅助手段,出现在课堂上的案例往往是经过选择和删节而成,定向服务于教师预设的某一结论。甚至,一些课堂上的所谓案例教学实质是将法学教育通俗化甚至娱乐化。这样,一面是系统的理论学习被丢掉了,另一面案例的大量引入却没有起到让学生掌握法律原理的效果。

2.模拟法庭教育模式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育模式,是一种以虚拟的法庭审判形式,使学生“亲历”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这种仿真化的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对司法实际的体会较直接。在模拟活动中,学生可以体验庭审活动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能够全面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实践操作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能力、应变能力等各方面的能力,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验的很好的方式。但是,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也有其局限性。主要问题是模拟法庭不可能随时随地大量开展,尤其是参与的学生数量受到局限,只有模拟了“角色”的学生会有较好的实际感受,其他参与者还是不能实现“身临其境”。而且,模拟法庭的组织很容易沦为一种“表演”。经过选择的案件不能反映复杂的社会生活实际,为了典型化的效应还可能对案件加以必要的修饰。另外,由于模拟出来的案件判决结果对参与者不具有真实的约束力,参与者对程序和形式精彩的追求可能淡化真实审判过程的严谨性和紧张感。

3.诊所式教育模式的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经验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诊所式教育被认为是一种迥异于传统教学模式的全新的法律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其特征是以学生为主体,实践性、互动性强,既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又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因此,该教育模式诞生后不久就被迅速推广开来。20世纪末,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来到了中国,在一些高校中得到推广。但是,囿于中国的国情,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提供实际法律服务时在司法机关的身份认同问题没有切实解决,社会认同更是一个大问题。另外还有场地、设施、经费局限以及与现行教学体系协调的问题等。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正面临一个“水土不服”的问题。

4.其他课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部门的实习和社会调查是法科学生传统的课外实践模式,曾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近些年,这两种课外实践模式越来越流于形式。由于学生基本没有受过社会调查方面的专业培训,社会调查的效果大打折扣。法律部门对接受学生实习越来越不积极,勉强接受也是安排学生做一些杂务,对学生的实际锻炼意义不大。

三、实践性教学视角下的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

1.多元化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

社会需求的多层次性、大学教育水平的多层次性以及大学教育资源、教育传统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模式不应当追求大一统。而且,只有多元化、多模式化才能起到在整体上促进法学教育发展的综合性效应。从发展的角度看,追求特色应当是大学的生命力之所在,是我国大学教育发展的方向。法学教育的改革决不能从传统教学模式的大一统走向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大一统。同时,我们应当在认真研究国外法学教育模式产生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探索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某一种法学教育模式,一定是基于某一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文化传统和法律传统,与该国的社会体制、司法体制、教育体制密切适应。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并不当然是解决中国教育问题的灵丹妙药。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目前还是处于探索阶段,不应当有更多的框框。既不应当受国外经验的局限,也不应当受既有模式的局限,而是在多样化模式的基础上实现法学教育的繁荣。

2.明确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发展方向

精英化是法律和法律职业自身特点所决定,是客观要求,不是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法学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问,作为知识的了解容易,理解其精髓则极难。参透法律的秘密需要广博的知识面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又最大,法科学生在毕业后可能要承担起决定他人生命、财产和安全的重任。因此,法学教育应当精英化,也必须精英化。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600多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00多个,法律专业的在校学生70多万人。但是,法学院毕业生仅有5%的人从事法律职业,95%以上的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2]。法学几乎成为文科专业中最难就业的一个专业。一些人总是拿外国(尤其是美国)和中国的律师在人口中的比例说事,认为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远远不够,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培养规模。这是一种无视中国的特殊国情,无视现实的观点。结论已经显而易见,不改变目前法学教育的“粗放”状态,就没有法学教育的未来。总之,法学教育改革应立足于思考如何吸引精英人才和如何造就精英人才,精英教育应该成为中国今后法学教育的一个发展方向。

3.强化课堂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强化课堂教学的观点似乎与当下强调实践教学的方向相悖,但实则不然。一方面,实践教学不能仅理解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外实践方式,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应当贯穿法学教育的始终。另一方面,课堂教学仍应当是法律教育中的主导教学模式。对于主要是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结合我国目前法学课堂教学中的问题,本文主要强调如下几点。

第一,强化课堂教学的理论化色彩,锻炼法科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如前所述,法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但其原理和知识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周密思考和严谨推论的过程。西方的法学教育之所以是精英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法学难以掌握,只有高素质的受教育者才有能力学习法学。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我国,法学却成为最易学的一门学科。不仅在本科阶段如此,即使在硕士教育阶段,一些学生往往是感觉考经济学、管理学之类的有难度,所以才转而报考法学;对于试图通过考研转换自己不满意的本科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学几乎成了首选的目标专业。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对稍微深一点的法学著作读不进去,对法学经典名著更是望而却步,甚至一些硕士生也完全没有独立研究问题的能力,如果不去抄袭拼凑,根本写不出毕业论文。因此,课堂教学不是讲得太深,而是讲得太浅了。课堂教学需要生动,但不能是娱乐化;课堂教学需要明白易懂,但不能太浅显。

这里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强调法学课堂教学的理论化色彩不等于照本宣科,更不等于脱离法律实践。理论应当为了实践、面向实践,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西方的案例教学法正是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让学生体会到法学理论的博大精深和法律推理的严谨精细,也同时体会到法学的魅力和乐趣。实践证明,只有那些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原理透彻理解的法科学生,才能在实务工作中以高屋建瓴的思维优势把握案件,适应千变万化的实际案例;也只有这样的学生才有不断进步、成为高端人才的潜力。

第二,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主要目标,实践性教学不等于“实践性”学科。时下有一种风气,就是一提到实践教学,就慌忙去检查还有什么新的学科没开,还有什么新的法律没有讲到,今天增加房地产法,明天增加证券法,后天又有了期货法……如此下去,学科体系几乎等同于法律体系了。由于课时的局限,一些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极具价值的传统学科,尤其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的课时被压缩甚至被砍掉。法学教育不应是“法条教育”,也不是法规知识培训班,给学生讲的法律、法规不在于多,而在于通过讲授,使学生了解法律的逻辑习惯,学会法律的思维方式,以后还有什么新法律,让学生自己去理解好了。所以,在安排课程体系时,不要图全,不要赶时髦,应当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学科,增加课时量,讲深、讲透,达到可以举一反三的程度。也需要澄清的是,反对滥开新课,不是脱离社会和实践。密切关注社会的发展和关注社会实践的变化是法学学科的本质要求,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学科都是实践性的。

第三,尊重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自主性,培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创新精神。近年来,为配合各类评估,一些高校以规范教学过程为名,对课堂教学的内容做了严格的限制,比如授课内容与教材的一致性,授课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手段与教学计划的一致性等,各种约束教师教学活动的规范越来越细密,严重制约了教师教学活动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某些规范更是同时在扼杀学生的创新精神。比如,要求考试试卷必须符合既定的模式,在出题的同时必须做好标准答案,试卷的批改也要标准化,要严格依据预定的采分点,等等。这样的考试模式引导出来的学生学习方式的效果可想而知,法学教育需要的独立思考、创新思考能力根本无法实现。

[1]舒国滢,王夏昊,梁迎修,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8.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法制资讯,20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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