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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的敌意宣泄

2010-04-10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敌意群体

何 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网络中的敌意宣泄

何 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网络社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民众在常态政治及社会生活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而且也通过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而又独立的方式,来获得“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的正义感与道德感。网络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众的心声、诉求、意愿、不满、愤怒,包括满怀激情的谴责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本文通过对敌意的分析和解读,试图分析网络中的敌意宣泄,以及网络宣泄的优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敌意;社会敌意;网络宣泄;网络群体事件

一、敌意的概念

敌意的英文是hostility,意为不友好的、敌对的、含有敌意的表情以及思想、意见的对立。巴斯(A.H.Buss,1961)认为,敌意包括消极的评价或不满、不信任和憎恨的态度。社会敌意是指在群体或个体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敌对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对某事物的否定态度或理念,可表现为程度不同的敌对状态。敌意与程度不同的憎恨情绪相伴随,可导致负向结果的发生。社会敌意是知情意行的统一表达。如果试作一个界定,可表述为:在群体或个体之间出现紧张状态时所表现出来的对立的意思表示、负向情绪和可能的侵犯行为可以统称为社会敌意。这就是说,对立状态、否定的意思表示、负向情绪和(可能的)侵犯后果,这四大要素是社会敌意的核心内容。

在网络中,我们经常提到的便是社会敌意。什么是社会敌意?一般而言,社会敌意是人际之间、群体之间的一种对立。具体到社会现实来讲,它指的是劳资之间、官民之间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在对公平、正义、价值、规则、诚信方面在认知上出现了不一致和冲突,同时,弥合这种冲突的管道又出现了人为的堵塞,此时,社会敌意便发生了。社会敌意这一概念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探讨空间,让我们不局限于外在的、感性的、表象的和情绪的视角,而是从人的内在的、意识的、价值的和心理层面去看待当前的冲突事件。社会敌意是个中性的概念,敌意,就是不满,就是怨忿,就是隔阂,就是不信任,就是对立的意思表示。敌意,可小可大,小则起于青萍之末,大可牵动雷霆万钧;敌意,可上可下,下可疏离人际,上可直击庙堂。敌意发生之后,人当然要泄愤,但是把如此复杂的矛盾冲突仅仅归结为情绪的宣泄,未免过于简单化。泄愤是有原因的。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有矛盾的地方就有敌意。敌意不等于犯意,心怀敌意不能用单纯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往往,冲突无法缓解,人在自由意志下对自我行为和思想的正常判断或肯定评价得不到认同,或者遭受否定评价,甚至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遭遇挑战,便不自觉地产生了敌意。

敌意是人之所以犯罪,之所以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重要原因。所以,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和减少犯罪的角度看,减少和消解敌意是极其重要的方面。人类个体存在敌意,是个体犯罪的重要心理原因。人类群体若是存在敌意,则是不特定的许多个体各自犯罪甚至群体犯罪的重要心理原因。犯罪学研究社会敌意,正是从这两个方面探寻敌意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以期从源头上、从社会心理、群体心理和个体心理上找寻犯罪的某一方面的心理原因,从而寻找疗救社会犯罪问题的办法。

作为心理情绪的敌意一旦外化为行为很有可能会伤害到他人或伤害到社会,从而造成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法律秩序的妨害甚至破坏。今天,网络渲泄是一种较好的社会敌意释放途径。只要存在社会敌意,便需要适当的宣泄和释放。这是无可否认和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文革中工农兵以革命、造反的方式向当权派宣泄敌意酿成了文革后所面临的社会动乱,那样的敌意宣泄形式我们仍记忆犹新,许多人至今仍心有余悸。这种敌意宣泄方式应该说是极其不可取的。80年代末以群体静坐或聚集方式宣泄某种社会敌意,也为社会上层所否定。所以,网络中的社会敌意渲泄,从这一次的杨佳案网络事件来看,大体上不会对社会现实构成具体的破坏,可以初步肯定是有利于社会敌意的消释,有利于社会裂隙弥合的。

二、敌意的特点、种类及产生的原因

敌意是一种态度和情绪,尽管它不是明显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但它反映了社会间的一种生活氛围。这种社会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质量和人民的幸福程度。

(一)敌意的特点

从敌意的表现形式出发,有学者归纳出敌意的几个特征,即互动性、自发性、被动性、非特定性、盲动性。敌意产生的主体对对象的敌意可能随着事态的发展,以及对方的回应而不断发展变化。敌意可能因得到合理宣泄或随着矛盾的解决而消除,也可能因得不到重视或期望的回应而升级为社会事件,也可能因本人所处环境、知识体系或价值观的变化,敌意的强烈程度也会有所改变。敌意的相互性、自发性、被动性、非特定性、盲动性的特点决定了敌意在社会生活中随时可能产生、发展,也可能因主客观因素的临时变化而有所变化。

(二)敌意的分类

有学者从敌意产生的根源出发,对敌意加以分类。如把敌意分为四类:第一是官民对立导致的敌意情绪;第二是贫富差别导致的敌意情绪;第三是改革分歧导致的敌意情绪;第四是宗教信仰不同导致的敌意情绪。从敌意的分类可以看出,导致敌意的产生有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各种因素。当然,我们不能孤立地看敌意产生的原因,敌意的产生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是诸多条件综合的产物。笔者认为,敌意有显性敌意与隐性敌意之分。显性敌意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很容易被激发。敌意一旦被激发,便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破坏性。隐性敌意则隐藏得比较深,有的敌意可能一辈子都不可能被激发。因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身修养的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同样的社会现象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和价值判断。由于不一样的价值观和现实诉求,隐藏于心的不易外露的、甚至自身都难以察觉的敌意,笔者称之为隐性敌意。

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敌意归为不同的类别,有学者把敌意分为主观形态的敌意和客观形态的敌意。主观形态的敌意又分为观念敌意和利益敌意两类。观念敌意又分为意识形态敌意、价值敌意、宗教敌意和文化敌意。从敌意的表达方式看,敌意又分为内隐敌意和外显敌意。根据冲突时间追求的行动目标和手段,把敌意分为工具型敌意和表意型敌意。敌意的分类还有集体敌意与个体敌意等。

敌意的产生遵循一定的规律,引用皮艺军老师的说法,他认为敌意产生有三条规律。一是敌意不是自然产生的,也不是固有的,而是一定环境的产物;二是敌意不是孤立产生的,而是在互动的模式下,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产生的;三是敌意保持有两个维度,作为其中之一的维度是意识,意识是在有缺陷的外在体制、政策实施、执政方式作用下在个体或群体中产生出来的敌意;另一个维度是在企业主,政府官员中存在着的对职工、民众所抱有的敌意。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可能促发社会敌意产生的活动机制:树敌机制,逼良机制,易暴机制,避责机制等。

三、网络中的敌意宣泄及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

(一)网络中的敌意宣泄

一个敌意事件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敌意因子的积累聚集;二是导火索;三是自发的、积极的促进者。从敌意事件发生的条件来看,敌意的合理宣泄能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敌意因子累积到一定程度,在合适的条件下,很可能会促成社会事件的发生。21世纪是一个网络世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无时不在,没有网络我们甚至无法完成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同样,网络因其自身的方便性和快捷性,以及网络宣泄的成本较低,网络也成为敌意宣泄的重要途径之一。

敌意的网络宣泄往往会呈现各种形式。歌颂犯罪者为英雄是一种形式,揭露官员存在思维问题也是一种宣泄形式。所谓人肉搜索,网民指向的往往都是共同敌视的对象。一次次人肉搜索的展开,就是一次次社会敌意的宣泄和释放。因此,我们除了应该关注人肉搜索可能伤及无辜,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外,我们不应该急不可待地以立法的方式将其完全扼杀。我们的社会需要保留网络的敌意宣泄功能,网络宣泄有利于社会敌意的释放,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消解,从而有利于减少犯罪。

以“杨佳案”为例,对于“杨佳案”导致六死五伤的结果,很多民众非但不以杨佳为恶魔,反而对其同情有加,甚至还有部分网民在网上高呼杨佳为“义士”。这样的舆论,尽管不能证明杨佳捍卫自身尊严的“正当性”,但起码说明,在一个远远超越了“同态复仇”的文明社会,作为公共安全法定维护者的警察队伍整体及其执法行为,并没有从心底得到社会的认同。笔者认为杨佳案网络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引人深思的社会敌意事件,即使某些网民传闻的所谓杨案内幕因出于编造而有违法犯罪之嫌疑,从众多网民参与的这一事件来看,应该说仅仅只是一个敌意事件,或者可称之为社会敌意的网络宣泄事件。杨佳因敌意的严重化而杀警犯罪,但众多网民不以之为戒,反称赞其为英雄,这是借杨案而表露敌意、发泄敌意。杨佳行为因此具有了某种象征性,即象征着某种社会敌意。这种社会敌意象征事件的发生和报道传播无疑会产生社会感染效应,激发出同类社会敌意的彰显和集中发泄,一时间让人感觉社会中充满了敌意。但是,从另一角度看,正是这种社会敌意的彰显和发泄,使敌意所蕴含的力量得到释放,其潜在的破坏性因而转变为社会工作者可以吸取的教训内容和应该避免的致灾因素。

为什么“杨佳案”会受到如此关注呢?这背后应当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网络上不计其数的网民发自内心地赞赏和支持杨佳的行为,他们中不乏有受过高等教育和对社会有深刻认识的“有识之士”。通过网络,他们表达自己累积于心的对社会、对警察、对现行机制的不满和愤怒。这是一种敌意的宣泄,其中的很多跟贴者也可能是将他们隐藏于心底的内隐敌意通过网络这种方式宣泄出来,从而达到内心平衡或是减弱或消解敌意的作用。如果说敌意的产生和发展很多时候是感性和情绪化的,也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很多时候甚至具有不可控性。那么,作为一个理性人,合理地控制和适当宣泄内心的敌意,对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而此时,网络作为一个巨大的、无声的平台给众多网民提供了一个表达意愿、提出意见、表达敌意、宣泄敌意的有效途径。这时候,个体的行为通过网络媒体曝光和跟踪报道,影响甚至引导着社会群体。群体的声音强烈而庞杂,不同的人通过网络宣泄自己的诉求。于是,一件看起来跟自己毫无关系的个体事件,会成为导火索而引起群体的关注。在网络中,人对现实的所有不满和愤怒都自由地表达于网络,内心积聚的敌意得到适时的宣泄。

(二)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

1.网络群体事件的界定

参考网络群体事件的相关资料,目前被认定为网络群体事件的有“云南躲猫猫事件”、“南京天价烟事件”、“张家港太太团事件”、“湖北邓玉娇案”。根据《瞭望》新闻周刊的观点,则可以归纳为“百万级点击率”的关注度与“一呼百应”的传播效果。那么具体而言,网络事件有着怎样的“百万级点击率”与“一呼百应”的传播效果呢?仅以“湖北邓玉娇案”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新浪网新闻中心“女服务员刺死官员”专题累计收到网友评论669233条(截至2009年6月16日);新浪网博客中心总计发表网友“邓玉娇案”相关博文3750990篇(截至2009年7月12日);百度百科“邓玉娇”词条被编辑31次,总计浏览量160690余人次(截至2009年7月9日);网络流传《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文章近二十不同版本。

笔者认为网络群体事件不应在开始的时候便烙上浓浓的政治色彩,它只不过是众多人对同一事件的共同关注和表达各自看法而已。不可否认,事件背后的确有着深厚的社会敌意。但是,敌意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和社会意义。民众通过网络宣泄适当地宣泄敌意,本来是问题得到缓解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更广泛的视角看待网络群体事件,用价值无涉理论来分析和判断网络群体事件,从而使我们能更客观、更符合实际地看待事件本身。这样我们在处理和分析事件时,能更准确、更有效地解决问题,不至于把小事扩大化处理或作出错误判断。

2.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根据资料统计,目前国人依然秉持着知足常乐的心态,在调查问卷中,有63.23%的被访问者选择了知足常乐,另外10.16%的被访问者选择了得过且过,10.16%被访问者选择了怨天尤人,只有3.23%的被访问者选择了愤世嫉俗。68.03%的受访者明确认为国家的发展需要民众的参与,79.1%的受访者明确表示随时准备为国家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心力。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民众普遍希望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在众多事件的处理中,大众有着非常强烈的表达意愿。当然,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的声音并不都是敌意的宣泄,其中也不乏中肯的建议和中性的表达。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网络事件的存在和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社会敌意的良性宣泄。网络事件不等于政治事件,我们不能谈“事件”就色变,不能一看到关注的人一多、参与者数量一增加就开始考虑是否构成“政治事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强烈地希望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时候,网络的出现给了人类一个绝好的平台。网络ID给了现实生活中每个个体一种避世的安全,也给了他们一个掌握话语权柄的机会。通过网络表达意愿最安全、最快捷、成本最低。网民不用害怕因为身份暴露而遭遇政治报复或是反向打击,也不用顾及现实中自己的身份或社会地位而掩饰内心的真实想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中的个体是另一个最最真实的自我。人们畅所欲言,自由地表达意见,深藏于心的看法和态度都可以自由表达。敌意的宣泄也在网络中通过各种形式悄然完成。

笔者认为,网络群体事件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民意表达的有效途径之一。网络群体事件的背后,可能不是事件本身,而是深藏于心的或强或弱的敌意。社会敌意是一个中性词,并不是说非得上升为敌对的思维和态度才能构成敌意。敌意是人作为自然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自我生存和自我保护的必然产物。甚至,很多时候莫名的敌意酝酿于心,如果得不到排解或宣泄,在某个不特定的时刻被引爆,很可能就会构成一起事件,而且是不小的事件。

四、敌意的功能及网络宣泄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敌意的功能

敌意的存在和宣泄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网络的产生和繁荣发展,通过网络宣泄敌意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敌意未必就是坏的和不可接受的行为。我们每个人在遭遇不公,受到打击,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价值观明显受到冲击的时候,在内心产生和积聚敌意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甚至,敌意的产生和累积也并非总是自愿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是敌意的宣泄。敌意的外显和冲突的爆发,会对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体制结构的合理性、政府权力运作机制的合法性作出调试,使其中不合法、不合理、不协调、不配合、不默契、不恰当的地方得到调整,尽早改变为适合的状态。因此,敌意的宣泄有其积极的作用和社会价值。

有学者把敌意的功能概括为:扬弃功能、预警功能、革新功能、宣泄功能。在如今的网络信息时代,一件很普通的事件可能会唤起或引爆民众深藏于心或早已有所表达的敌意。如2008年6月底发生在贵州瓮安的事件。如果不是网络资讯如此发达,事件的反响和受关注度不会如此巨大。一时间内,大家都把焦点聚集到瓮安,更多的人通过网络把内心对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对政治体制的建议和诉求自由地表达出来。瓮安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索,真正在其中起作用的,是民众对执法者及执政者诸多行为和处事方式的意见和不满。敌意深藏于民心,以至于一件极小的事件能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当然,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一种预警和提醒。中华民族是一个爱好和平、崇尚美德的民族,不是万不得已是不可能以暴力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的。这也是在提醒我们的执政者在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上要进行即时的反思和适时的更正和调试,以免更大规模更强烈的集体事件再度上演。

(二)网络宣泄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正处于网络时代的中国来说,网络的出现给政治民主和自由带来了一屡春风。越来越庞大的网民群体以及越来越发达的互联网络越来越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发展。网络社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民众在常态政治及社会生活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而且也通过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而又独立的方式,来获得“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的正义感与道德感。越来越多的网民正在借助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地对社会现象、犯罪现象、社会不公行为等进行舆论监督。网络正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经济生活。

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固然有其自身无法取代的优势和多种功能,网络自身的离散化、匿名制在保证了网络评议的民主与自由的同时也容易导致网络无政府主义,即否定权威、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甚至发展为群氓主义。因此,网络宣泄本来是一种很好的表达方式,但网络又可能被某些少数人所操控或利用。或者,因为缺少管理及合理引导,对一些缺少判断力的人形成误导,甚至走向另一个极端。事实上,网民中不乏理性的人,但理性的人往往更愿意沉默,其言论因中正、平和也较少受到关注。所以,往往网络对社会事件客观理性的分析不受重视,而狂热冲动的叫嚣极易鼓动人心而占据网络。因此,对网络宣泄的适当引导和正确判断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对网上反映的问题或矛盾应当及时沟通,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其实,网络给官民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这是一个绝好的沟通机会。虽然在虚拟世界中,虚拟的背后可能有着少数心怀叵测的人想借网络实现自己的政治或经济目的,但是,客观地说,大多数普通民众都是善意的。广大民众都愿意在自己认为合理的范围内寻求有效救济、表达内心的合理诉求。其中,有不少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本身就是对社会参与和关心的表现。对广大群众而言,不到万不得已,大多数人都不愿意采取极端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由此可见,网络中的敌意表达和敌意宣泄应当受到高度重视。政府通过适时、合理的引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处理好人民内部潜在的或已经显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1]皮艺军.冲突事件中的警察角色——以社会敌意研究为视角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5).

[2]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邬烈波.论网络社会对犯罪的评价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5).

On Network Hostility Outlet

He Qun
(Chinese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

The network society,in some degree,expands people's rights to participate,know,supervise and express.Network,which is becoming a part of people's everyday life,can gives expression to people's complaints,wills,discontent,anger and condemnation as well.The paper gives an analysis of network hostility and its advantages and possible problems.

hostility;social hostility;network outlet;network mass incident

D917

A

1672-6405(2010)02-0036-04

何群(1984- ),女,广西灌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09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10-04-20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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