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域歧视的集中效应与反歧视体系建构——兼论丑化与歧视河南人现象
2010-04-10刘顺义李正春
刘顺义,李正春
(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定西 743000)
中国地域歧视的集中效应与反歧视体系建构
——兼论丑化与歧视河南人现象
刘顺义,李正春
(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定西 743000)
地域歧视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被歧视地域人群形象的建构是贬低性形象记忆定格化,象征性符号传播的推动,惯习再生产的结果,也与历史文化的沉淀、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政策走向有关。其危害性是抑制社会经济的总产出,制造区域间的隔膜,背离并直接损害了公正的基本规则。地域歧视不可能通过具体的诉讼加以根治,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不可能通过少数人的诉讼加以保护。反对地域歧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靠发展,尤其是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从被歧视者来讲,要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改变自身形象,用行动去改变别人的偏见。
地域歧视;集中效应;形象建构;建构逻辑
地域歧视是指其他人群对属于某一地域的人所产生的厌恶甚至敌视的态度和不公正的待遇。所谓地域歧视的集中效应,是指歧视行为不仅仅是个体的、偶尔的行为,而是集中成为一个群体性、惯常性的行为。近年来,地域歧视一直作为一个热点问题被媒体和网络所关注和讨论,但是学术界对此却未有足够的重视。本文以一些地方和人群中存在的以丑化与歧视河南人为例,分析被歧视地域人群形象的建构和建构逻辑以及地域歧视的危害性,从国内外比较中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反地域歧视体系建构问题,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被歧视地域人群形象的建构和建构逻辑
(一)被歧视地域人群形象的建构
1.贬低性形象记忆定格化。一般来说,社会记忆的建构是情景化的,是流变的,它“总是一个持续与变迁,连续与更新的复合体”[1]。因此,社会记忆是最不可靠的东西,它既可以被有意删除,又可故意保留。如 2003年非典期间,由于广东人食用果子狸,很多人都声讨甚至歧视广东人及其饮食文化。随着非典的过去,对广东人的声讨也烟消云散。但是,对河南人的记忆却没有太多的改变。“过去的形象一般会使现在的社会秩序合法化。”[2]这些贬低性形象记忆通过话语或各种集体活动得到了延续、重温或强化,进而内化为其他群体规范化的认知。所以,“意识的形态寄居于他们社会化了的身体内部,身体化了的意识形态随即反过来又强化他们模式化的思想和行为。”[3]
2.象征性符号传播的推动。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把偏见概括为一种“对属于某一集团的人所产生的厌恶,甚至敌视的态度。这种态度的产生,仅仅是因为这个人是某个集团的一员,因而这个人也就具有这个集团所有的令人不愉快的特征”[4]。持有偏见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意识到或者不想意识到自己是有偏见的,而把自己对偏见对象的态度看成是客观的评价。如有些人对河南人的形象的认知基本定格在一个相对固定的象征符号之上,“脏”、“乱”、“坏”等贬低性的话语成为描述河南人形象的常见符号,它既外在于个体,又内化在个体的价值信仰体系之中。
3.惯习再生产的结果。“惯习”是历史地积淀在行动者身上的一套分类标准。惯习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第一,长时间的积累。“惯习是历史的产物。”诋毁河南人的最早年代无从考证,而嘲弄河南人的“段子”大规模流行,则开始于 20世纪 90年代中期,针对河南的地域歧视由此开始明确化。第二,实践感的指引。实践感是指行动者获得的对于所处世界的下意识的把握能力,行为者设想行动的客观对象之前,实践感所提供的社会感受性已经引导其行动了。即主体对于客体的认知通常是在一套价值框架指引下进行的,这种价值判断经过长时间的重复后,成为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成为下意识的反应。如一提到河南人,有些人脑海中马上就浮现出一个定格的图景。其结果是一方面因为无法在现实生活实践中排斥实体的河南籍人,日常生活中的精神歧视便成为选择的替代方式,如针对河南人的短信、笑话和段子就是佐证。另一方面,河南人形象的贬低性形象认知给其他地域的群体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感,排斥河南籍人成为其自我保护的适应性选择行为。例如,某商品交易会上赫然出现“河南人免谈”的告示牌;某献血站拒绝河南人献血(以身份证为凭);某明星交了一个河南籍对象,被父母拆散;某小区物业的保安将河南人当做重点防范对象;某派出所捉到一名来自河南的小偷,一顿暴打,其他地方的小偷则无此类“关照”。
(二)被歧视地域人群形象的建构逻辑
笔者以为,不能简单地把地域歧视归结为心理学上的刻板印象的结果。事实上,刻板印象的内容是怎样形成的,或者说人们如何建构了心目中的被歧视地域人群的形象才是地域歧视应该讨论的问题。人们对特定地域人群的形象是经过长时间才构建起来的,并且深化为较为固定的社会记忆。这些记忆和对形象建构背后存在三个逻辑关系。
1.文化逻辑。文化逻辑关注的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文化因素,即内化的价值信仰体系、社会心理和文化社会方式等。一般说来,不同的地域在历史上经常会形成各种不同的有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文化和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由于地域间“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需要自然也就不同”。一个地域的文化特质,既非造物主的赐予,亦非绝对理念的先验的产物,而是一定的居民在其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积淀而成。这种创造和积淀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深深地植根于自然环境和经济生活的土壤之中。而且,在一国之内,地域环境有别也会形成许多不同的文化。可见,地域间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不仅在于地域间的环境差别,更体现在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上。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新斌参与了“中原文化”的专题研究,在他看来,河南人的集体性格由历史和现状两方面共同作用而形成。同样就职于河南省社科院的学者袁凯声,则把河南人的集体性格描述为“斑驳陆离,包罗万象”。
2.经济逻辑。“控制一个社会的记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权力等级。”那么经济权力关系应该是影响社会记忆内容的一个重要因素。哈布瓦赫在对社会阶级的集体记忆分析中,也讨论了经济或者说财富作为权力是如何影响人们记忆的。“对于财富来说,人们尊重的不是特定数量的物质所有物(而不管是谁拥有它们),而是假定拥有这些私人财产、并且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他自己财产的创造者的人所具有的品质特征。”哈布瓦赫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财富是一种权力,富有与贫穷是一种权力关系,但他强调财富或者说贫富差距在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记忆。据此推论,对于河南人的歧视说到底是一种经济歧视和身份歧视。试想一下,假如河南人像深圳人、温州人一样富裕,河南省像上海市、广东省一样发达,这种歧视现象恐怕就很难出现。知名学者葛剑雄认为,自古以来,一个地方的人受到歧视,基本上都是发生在这一地区由盛转衰、由富变贫、由中心而边缘之后。笔者以搜狐网的调查为例,“你觉得地域歧视的根源是什么?”选择“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就占 43.01%。总之,地域歧视的经济社会基础是发展中的差距,是因差距而导致急速的社会流动以及社会流动中人们的心理表现,即优势地区人群的优越感和弱势群体的羞辱感。
3.政策逻辑。社会经济政策是在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指导下进行的集体意识的文字表达。区域开发或发展的前提是对该地域的肯定。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出台了几项区域发展的重要国策,包括建立经济特区和开发浦东在内的沿海经济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和成都、重庆协调城乡发展试点的特殊政策等。但是,毋庸讳言,在中部崛起中,针对中国人口最多、最大的农业省份河南却缺乏清晰的政策支持,从而影响了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有的重要地位。
二、对地域歧视危害性的分析
(一)抑制社会经济的总产出
美国学者伊莎贝拉指出,假如越来越多的人被排斥在能够创造财富、有报酬的就业机会之外,那么,社会将会分崩离析,而我们从进步中获得的成果将付诸东流。以种族歧视为例,按照贝克尔的分析,种族歧视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能够增加歧视者的收入,而是使歧视者和被歧视者同时蒙受损失。笔者效仿贝克尔对某些地方拒绝招收河南人的地域歧视进行一些经济分析。地域歧视的结果不仅使被歧视地域受到损害,而且也使其他地域的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受损。比如,名列前茅的河南籍劳动者的生产率有可能比其他地域中排在后面的劳动者生产率要高。在这种条件下,地域歧视将河南籍劳动者驱逐出生产领域,而使一些生产率更差的其他劳动者充斥到生产中来,必然会使社会总产出受损,而取消地域歧视将使社会总产出扩大。
(二)制造区域间的隔膜
英国学者克莱尔指出,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等原因而遭受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到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外,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而这是非常危险的。地域歧视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使人们彼此不信任,由隔膜到隔绝甚至相互敌视,严重者更可能发展到引发纷争,造成冲突。较多地域出现招工“不用河南人”等现象,如果现在或以后这种以丑化、歧视河南人为主的歧视现象在社会上继续蔓延下去,也许会制造省籍、地区之间的隔膜、偏见以至敌视。中国现阶段的地域歧视现象还并不严重,但若任其发展,不仅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更严重的会导致地域间的对立甚至是分离。
(三)背离并直接损害了公正的基本规则
“地域歧视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是相悖的,它不利于人权的保护。”[5]地域歧视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种属尊严。如 2005年深圳龙岗警方在辖区怡丰路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 500元”的大横幅存在的地域歧视背离了平等的基本规则。“地域歧视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以河南为例,地域歧视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一部分河南人的生存权,形成了社会不公,而且还容易使一些素质较低的河南人破罐破摔,从而对社会构成新的危害。流言飞语,重于利剑。如果一个 13亿人口的大国,有一亿人口被不公平对待,这些人被激怒之后所产生的“爆发力”是可想而知的。”[5]一种刚性化的隔离亦即“不准进入”或“限制进入”的障碍,程度不同地阻塞着社会流动;地域歧视不但剥夺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使得这部分人处在一种弱势的状态,而且直接伤害了这些人的尊严。所以,这部分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容易形成隔膜感和不信任的社会态度,严重者甚至会形成一种对立的、反社会的情绪,从而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对反地域歧视体系建构问题的探讨
地域歧视是中外历史上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有些国家通过扶植落后地区的发展试图彻底消除本国的地域歧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如何消解地域歧视问题,笔者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从法律方面的探寻
地域歧视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许多人从构建反歧视的法治体系方面探讨这一问题,这不无道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从国际上看,地域歧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潜在的精神歧视,一种是显形的行为歧视。对于前者,法律无能为力,对于后者法律并非万能。从实体法角度考察,有的国家的民法中明确地写上了“反地域歧视”这一条,但地域歧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程序法来看,在面临地域歧视时,可以提起行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消除各种地域歧视;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个案来看,如果一个地区的居民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另一个地区的居民承担民事责任,其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原因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原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作为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普遍存在的地域歧视不可能通过具体的诉讼加以根治,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可能通过少数人的诉讼加以保护。
(二)从制度方面的设计
从中外历史上的经验来看,反对地域歧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靠发展,尤其是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所以,我国的反地域歧视体系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从经济体系而言,应当通过完善的财税法律规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国家不同地区的居民贫富差距不再扩大。从政治体系而言,应当建立非政府组织——“平权委员会”,对全国各地涉及到地域歧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认真清理,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审查,以确保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从法制体系而言,应当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确保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三)从社会方面的思考
地域歧视都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歧视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相对于被歧视地区的群体有一种优越感。因此,地域歧视的产生,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不能平等地对待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过错首先在前者而不在后者。从被歧视者来讲,要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改变自身形象,用行动去改变别人的偏见。
总之,与有些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地域歧视问题并非特别严重,但是若不能处理好地域歧视问题,中国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对此,整个社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1][美 ]刘易斯·料塞.论集体证忆:导言 [M].毕然,郭金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6.
[2]陆学艺.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 2004.
[3][法 ]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M].蒋梓骅,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3.
[4][美 ]刘易斯·料塞.社会学导论[M].杨心恒,等,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
[5]乔新生,王文元.地域歧视:构建和谐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幽灵 [OB//OL].http://www.ce.cn/xwzx/gnsz/gdxw/ 2006-09-19.
[责任编辑:孙 霁]
C912.6
A
1008-8520(2010)04-0087-03
2010-03-31
刘顺义 (1972-),男,甘肃陇西人,教师。
·哲学与思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