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修订研究
2010-04-10马兆明
马兆明
(宁夏大学 体育学院,银川 750021)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修订研究
马兆明
(宁夏大学 体育学院,银川 750021)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作出了极为重要的探索,然而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诸如学训矛盾、运动员成材率低等不少问题,为促进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制度的发展,应当对这一文件作出修订,以促进我国竞技体育“院校化”模式的完善。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院校化;竞技体育资源
为使我国竞技体育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于1987年联合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政策,并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即由“举国体制”模式向“院校化”模式过渡的开始。
我国竞技体育“院校化”人才培养模式实践23年来,国内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组建数量、规模不断增大。目前,我国已有235所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收资格,各高校办队质量也有所提高,“2003年教育部第一次独立组团参加第22届世界大运会,就取得21金、16银和12铜的好成绩。”[1]但因其存在“学训矛盾难以解决、运动员来源单一、教练员执训能力不高、训练基础条件保障不够”等诸多问题,这一方式并未成为我国运动员后备人才培养的主流方式。针对制约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适时修订《办法》。
1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1 提高竞技体育资源利用率的需要
“竞技体育资源,是指为了满足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国家和社会投资于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及竞技运动员通过享用投资资源后其自身获取的运动技术水平、声誉效应等能够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价值之所在。”
于芬认为:“目前,高校运动队尚未进入中国竞技体育的主流,多年来很少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出具有国际水平的运动员。”[2]就我国目前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竞技表现来看,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回馈仍然很小。但就其需要资助的项目来看,随着招收高校数量和运动员学生数量的增加,其对竞技体育资源的需求量相应增多。如此一来,就容易造成竞技体育资源利用率低下或资源浪费的现象。
1.2 提高高水平运动员成才率的需要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院校共有235所,但培养的高水平运动员能够达到国际水平的选手却屈指可数。造成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这种“广种薄收”境况的原因可能有主观与客观价值取向偏离、外部与内部机制错位、实践与理论相互脱节等因素。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是政策导向的偏离和规范要求的执行不力所致。提高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成才率,制定合理的招收办法和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1.3 解决运动员学训矛盾的需要
学训矛盾一直是影响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制约普通高校学生运动员成才的重要因素。如何处理好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文化课学习与竞技体育训练,是现阶段我国“院校化”竞技人才培养模式极为突出的问题,更是国内外学者们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关注焦点。
笔者认为,应当修订与完善“院校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把招收专业由“自选专业”改为“体育专业”才更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普通高校竞技体育“院校化”模式才显得更成熟、更科学化,“学训”效果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竞技体育资源利用率才有可能提高,其模式下所培养的人才更能突出专业性。
2 《办法》修订的基本方面
2.1 报考条件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 [2005]3号)指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全面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贡献。”可见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责任之重大。但从《办法》规定的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 (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 (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来看其要求确为偏低。其一,年龄限定最大值偏高。“按照人体生理规律,各生理器官在20岁前后达到机能状态顶峰,……如肌肉组织,女子在16岁,男子在18—22岁时达到机能状态的顶峰。”[3]当然,针对国家队、省队优秀退役运动员应区别对待。其二,运动级别要求偏低。普通高校招收“国家二级”运动员进行再培养,结合运动员学生年龄情况来看其运动潜力不大,即使再培养只能是低水平重复,运动技术成绩很难提高。所以,此条件的规定与国家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目标相去甚远。
2.2 级别认定
攻读专业运动员级别的认定,关乎着运动员是否具有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资格的问题。由于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可以自由选择专业,这使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变身为普通高考学生进入高校的跳板,实践中出现了获取和使用假“二级证”的现象。造假现象的大量出现,造成了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质量的下降。
2.3 测试内容
关于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内容,《办法》这样规定:“组织进行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其所在地招生学校体育专项测试的要求不得低于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可见,目前《办法》对于全国235所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测试内容无统一标准,测试项目较为混乱,测试内容究竟是否能反映运动员专项素质能力或潜力难以确定。所以必须对现有的测试内容进行重新审视。
2.4 绩效管理
孙建敏教授把绩效管理 (Performance management)定义为:“通过对雇员的工作进行计划、考核、改进,最终使其工作活动和工作产出与组织相一致的过程。”[4]管理对于个人乃至于集体战斗力的提高与发挥是较为重要的,因此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制定有效的评价标准,对全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进行全面的监管与评价十分必要。
2.5 赛事组织
离开赛事,体育将会失去活力,合理的赛事组织有利于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比赛成绩,有利于激发运动员训练激情、刺激教练员训练积极性。我国相当比例的高水平运动队,只参加每四年一届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各省市举办的高校运动会。有相当比例的运动员学生四年未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体育比赛。比赛数量的不足和质量的低下,使大部分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陷入业余化的境地。因此,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合理增加一定数量的比赛,使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竞技水平得到提高。
2.6 教练管理
杨伟堂统计发现:截止2005年,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现任教练员中94.8%的是兼职从事运动训练工作。……在对教练员人力资源开发调查中仅有9.5%的教练员曾经有过进修经历。”[2]教练员对于运动队运动水平的重要作用无须多谈,从目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情况看,现有教练员无法把精力完全投入到运动训练之中。由于缺乏系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教练员的业务水平也很难完全保证。现有教练员业务水平和管理机制显然会影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培养高水平的运动员。
2.7 保障条件
经济基础对于现代竞技体育来说极为重要,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同样如此。目前,由于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组建条件较为宽松,从而出现承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训练条件不能满足正常训练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对组建高水平运动队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以保证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正常运行。
3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3.1 限定报考年龄
年龄对于竞技运动员来说,无论是生理、心理方面还是竞技能力保持时间段的长短都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我国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时,应该严格限定运动员学生的报考年龄,对于报考年龄应分为两种情况:①普通高中毕业生及相当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年龄为“不超过20岁”,以培养国家竞技体育后备选手为主;②省级以上运动队退役运动员报考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以培养竞技体育专业教练员为主。
3.2 提升级别要求
报考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生年龄基本处于20岁阶段,此年龄段的运动级别一般处于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其是否具有竞技体育潜力,是“院校化”竞技体育模式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将高水平运动员招收运动员的运动级别条件,由原来“国家二级运动员”改为“国家一级运动员”。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收运动员应坚持“精选精练,宁缺勿滥”的竞技后备人才培养原则。
3.3 统一测试内容
为避免地区之间、院校之间,由于测试内容不同、标准不同导致招生制度出现不平等现象,使我国“院校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国家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终极目标,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各项目标准测试内容,以保证我国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公平化。
3.4 规范教练聘任
教练员聘用形式应由原来的“兼职教练”改为“专职教练”,且执训教练员必须获得国家教练员级别证书。有关部门应每年组织全国235所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收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教练员进行培训、考核,规范教练员任聘制度。
3.5 完善赛事组织
结合国际实践经验和国内发展实际,对于赛事设置和组织,笔者建议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普通院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会,还可以依照行政区划 (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西北地区、华中地区、西南地区)成立不同区域的大学生体育运动委员会,由其负责本区域的赛事组织和管理,从而增加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比赛机会。
4 《办法》修订应当坚持的原则
4.1 坚持适应竞技体育发展要求的原则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正在由“举国体制”逐步向“院校化”模式转变,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对于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办法》的修订,应当更好地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满足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对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要求,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院校化”模式建设做好制度探索和准备。
4.2 坚持培养满足社会需求人才的原则
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对人才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由“宽而泛”类型逐向“专而精”类型过渡。因此《办法》的修订应当指引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对于运动员学生的培养方向,而不能只是一味地追求运动成绩而放弃对人的培养。
4.3 坚持促进运动员个人发展的原则
“人本主义”是当今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终极目的在于促进运动员的个人发展,因此《办法》的修订必须坚持促进运动员个人发展的原则,在制度建设上对这一理念做出回应。
5 结语
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是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否将会极大地影响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办法》作为竞技体育“院校化”制度的基础文件,必须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1] 周建梅.北京普通高校竞技体育发展研究[J].山西体育科技,2009,29(2):62-65.
[2] 杨伟堂.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奥运战略协调发展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
[3] 程龙,李汉超.对广东省游泳运动员退役年龄结构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4,24(7):9-11.
[4] 孙建敏.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20-221.
Revising“Recruitmen t of High Level Athletesat Collegesand Un iversities”
M A Zhao-m ing
(Sport College,Ningxia University,Yinchuan 750021,China)
The imp lementation of China’s“Recruitmentof High Level A thletesat Collegesand Universities”has greatly contributed to the exp lo ration of refo rming the competitive sports system.However,many p roblems have emerged a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ducation and training,low rate of talented athletes.To create high level team,it was needed to revise the recruitment document fo r op timizing th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Recruitment of High Level A thletes a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educational institutionalization;competitive sports resources
G811.3
A
1008-3596(2010)06-0040-03
2010-07-09
马兆明 (1976-),男 (回族),宁夏彭阳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