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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想开除员工 法院说 “不”

2010-04-10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2期
关键词:决定书田园社会保险

1965年出生的田园 (化名)是南京市人,2007年7月她应聘到市区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入职后,单位一直没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晃两年过去了,除每月享受1200元的工资外,社会保险等相关应得待遇基本上都没有。今年3月10日这天,单位相关负责人找到她,称因单位改制加上内部机构调整,她的工作岗位被撤销,故要她收拾东西回家。

“干了三年,除那点工资什么都没有。如今让我净身走人,不行!”田园下定决心要讨说法,她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做了反映,希望得到支持。

3月1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田园所在单位发出整改令,要求该单位与田园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规定时间段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依法为田园补办社会保险。

尽管职能部门保护劳动者的要求严格,但用人单位照样在3月25日这天,作出了 《关于与田园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同年4月,用人单位为田园补办了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将有关赔偿金等费用打到了田园的卡上,总计2.5万余元。

“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不愿领取赔偿金。”同年5月24日,田园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月24日,仲裁机关作出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与田园劳动关系的 《决定书》,恢复劳动关系;为田园补缴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

单位不服,于今年7月23日将田园告上了鼓楼区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其解除与被告田园的劳动关系。单位要求田园走人的态度坚决,但被推上被告席的田园也丝毫不肯妥协,并坚持称原、被告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收到劳动监察整改通知后仍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显属不当。故原告理应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9月8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不得随意解除。此案中,单位以被告原岗位撤销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辞退被告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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