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总量控制工作中的思考
2010-04-09徐亚男
徐亚男
(邯郸市环保局河北邯郸 056002)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总量控制工作中的思考
徐亚男
(邯郸市环保局河北邯郸 056002)
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对核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新污染物的产生、企业排污权的转移与交易、对新建项目的污染总量核定等一系列措施的有效管理,确立了该制度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排污许可证制度;减少;污染物;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上世纪 80年代从国外引入并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上发展起来。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加强污染源的管理,巩固污染治理成果,加快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业企业持证排污的意识逐渐增强,企业排污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负荷得到有效控制,为实施总量控制,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公共环境资源的分配调控机制,是一种事前调控机制,政府通过环境行政手段对排污行为审核评估,允许企业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其实质就是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分配。因此,可以说,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1 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1.1 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总量指标
排污许可证管理运行的起点是根据区域的排污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对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规定,各排污单位通过采取各种污染削减治理措施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总量指标范围内。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许可排污量是总量指标的具体体现,又是贯穿整个环境保护污染控制管理的一条红线,它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连接起来,为总量控制奠定了宏观的管理体制,使环境管理实现了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的转变。
1.2 能有效控制新污染的产生
总量控制是按照区域环境容量来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容量主要包括水、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容量,是根据当前区域的环境污染状况、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扩散、迁移和转移规律与对污染物的净化规律,计算出环境容量,并综合分析该区域内的污染源,运用一系列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每个源的污染分担率和相应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最后求得最优分配方案,使每个污染源只能在总量指标内排污。每个区域的环境容量有限,该地区的各个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须控制在这个容量范围内。根据这一要求,将排污权优化分配到各有关排污单位,若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削减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以维持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变[1]。
1.3 利用排污权交易促进企业治污积极性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在不同的对象之间进行交易,从而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后,就使有关排污单位都有了自己的排污权,若单位采取措施进一步削减排污量,就有了一定量的剩余排污权,这部分排污权可用于排污单位扩大生产,也可作为资源进行转让、交易,获得经济效益,鼓励开展污染治理。
1.4 对新建项目的污染总量可达到有效管理
单位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总量审核。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项目的排污行为和排污水平进行评估、核定。然后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新项目预计产生的排污总量。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这两份材料,这样排污许可证就成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新建项目总量控制管理的结合点。
2 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力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种持续性、过程性的机制,必须有动态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发挥实效。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管和管理力度是发挥其控制污染物总量排放的关键。
2.1 建立一证式排污许可管理模式
一证式排污许可管理模式,要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所有排污单位必须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污。其中对主要排污者,即县 (市)区控以上(含占全市污染负荷 80%的排污单位与各辖区污染负荷 80%)的排污单位发给总量控制许可证,否则发给浓度控制许可证,并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示,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从而推进企业深化污染治理,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
2.2 重新确立排污许可证年检的法律地位
2009年 4月,河北邯郸市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在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中被取消,但年检作为《河北省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确立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已被证明是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抓手,必须在排污许可立法修订中重新确立。年检是抓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有效手段。企业由于改、扩建等因素,污染物排放量处于动态的变化中,而环保部门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所限,环境管理和监察频次往往跟不上企业变化的速度。通过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可以动态掌握企业的排污变化,便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另外,排污许可证是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合作的主要途径。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合作的前提是排污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相结合,即把排污许可证年检作为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的前提,使排污许可证年检具备前置条件。
2.3 强化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
排污许可证制度与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要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支撑,同时又能促进其发展。与环评制度相衔接,保证环保三同时落到实处;与限期治理制度相衔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单位只能核发临时排污证,同时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上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与排污申报制度相衔接,按时申报和足额缴纳排污费是办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环境管理体系。最终达到与总量控制相衔接,根据排放标准、环境质量要求、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在不超标的前提下,通过排污许可证将区域总量下达到企业,并通过相应的证后管理办法来落实总量控制任务。
3 结论与建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没有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程序及规定。要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总量控制中的作用,除了应准确确定区域环境容量、单位排污总量的分配量等相关技术问题外,还要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环保部正加紧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相信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将对全国上下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提高。
排污许可证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之间的重要纽带,是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总量控制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抓手。通过一证式管理模式,可以使排污许可证成为反映企业环境责、权、利的法律文书和凭证,真正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最终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1]孙菱.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总量控制中的作用和地位[J].《江苏环境科技》,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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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88X(2010)04-0046-02
徐亚男 (1977—),女,河北邯郸人,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污染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