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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2010-04-08

河南林业科技 2010年2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抵押

王 蓉



深化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王 蓉

(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郑州 450044)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支持农民致富,发展现代林业,深化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无疑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金融创新;林权抵押;贷款

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重要职责。开展以林权证为基础的林权抵押贷款,是金融有效支持林业发展、拓宽农村融资抵质押物范围的一个创新。

1 深化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着力解决山区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具有重大意义。

1.1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农村信贷史上的突破

林木产权的落实和林权监管、交易、流转等配套服务的逐步完善,为金融部门在农村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巨大的需求市场。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实现了农村信贷史上以林权证为抵押物的突破。

1.2 促进林权的合理流转,推动林业各项要素的整合

林权抵押贷款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这些程序中包含了林木资产的评估、林权证登记管理及林权流转等多个环节,涉及林业资源产权、中介服务、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整合了林业中的各项资源,有助于林业要素市场的建立,加快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吸引大量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

1.3 使林权证成为名符其实的产权证,搭建了林改的融资平台

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权改革的一个配套措施,为林改搭筑起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有效的推进了林权制度的改革,打通林业发展体制的瓶颈,为深化林改注入的活力,践行了“还权与民”的林改理念,巩固了林改的成果。

1.4 切实把准农村金融创新与林权抵押贷款的关键环节

创新要立足“三农”需求。随着农村林业经济的飞速发展,林农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多元、额度增大、利率灵活、手续简便等方面。大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和林农小企业信贷业务,创新信贷机制,创新中长期贷款方式,完善贷款制度,积极开发和推广以林户信用为基础的信贷产品。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山区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意义重大。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1.5 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必然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市场导向,紧紧围绕市场变化和各种需求,大胆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投资林业的热情极高。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大量的农民工失业返乡,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将有效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进而促进林农增收,林区经济繁荣,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2 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公共财政对林业、林区的扶持不足,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如林区道路建设,长期以来一直由林业部门承担,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很少考虑到林区。此外,林农的税费负担仍然较重,国家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出台了大量农业惠农政策,不断加大农业投入,种粮农民补贴逐年增加。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出台的惠及林农政策却很少,种粮农民和经营山林农民在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上,差距越来越大。林农理应享受到国家给予粮农一致的政策待遇。

2.2 规制林权抵押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的缺失

根据我国《森林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林权抵押原则性的规定,林权抵押缺少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作支撑。在林权改革大背景下,虽各省市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但在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差异,并不统一,或宽或严,不科学合理。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较大的影响了林权抵押存在的稳定性和实际效力。

2.3 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相当一部分林区县(市)尚未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一些县市抵押登记机构尚未筹建,或尽管已成立,却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减弱了林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实中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的现实屡见不鲜。林权制度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进,现有集体统管山的权属不够明晰,林权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商品林采伐制度还不完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和力量不足。

2.4 金融机构参与面较小,林业金融服务供给不足

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信贷品种较少,贷款期限短,贷款利率负担较重。林权抵押的抵押权人多为金融机构,且政策性金融机构尤为甚多。政策性金融机构领先政府深厚的资金实力,遵循政府的导向,宏观调控资金供需极不平衡的林业信贷市场,因此,在林权抵押贷款这个舞台上,我们看到的大都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身姿,难觅与农业导向性牵连不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影踪。林权抵押贷款本为林权权利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民事行为,应以市场化模式大规模推广开来,然而运行至今,商业银行的广泛介入仍存在于理想状态,应当逐步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带动商业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

2.5 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增强了林权抵押推广的难度

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这些中心的成立并不代表着林权转让市场就随此健全起来了,林木的交易权和处分权仍受到限制,抵押物变卖、拍卖的实现还受采伐政策的影响。

3 规范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3.1 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

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方面,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贷款贴息对农民却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我国林产品的市场潜力非常大,服务林改和现代林业建设,适当延长林业贷款贴息期限,提高林业贷款贴息率。

3.2 建立林业金融体系,健全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

优化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破解农村融资难题的问题。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兴林富民政策,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政绩观、生态消费观等生态文明观念。

3.3 金融部门要完善林业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林业发展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对纳入财政补助的油茶产业等林业发展项目,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要制定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评估管理制度。

3.4 主动配合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增加林业信贷投入

抵押担保是广大农村地区“贷款难”和“难贷款”的主要症结,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部门寻求突破和创新路子。采取多种模式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能推进林权抵押直接贷款等多种模式的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并争取利率优惠和放宽贷款期限。创新融资平台。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提高林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信用等级。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组建、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为林权抵押贷款增资扩面。

2010-03-15

F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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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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