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亮点解读(1)
2010-04-0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遭遇车祸或其他事故,索赔时人家先问你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居民;走在路上被高空坠物砸伤,却没人肯认账;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被篡改或销毁……以往碰到上述事情,维权总要经历一波三折,有时还有被歧视的感觉,不过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使这些不合理现象都成为历史。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为您解读《侵权责任法》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 同一侵权多人死亡,赔偿不再 “同命不同价”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的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
案例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2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农村,肇事方赔偿了死者何某家属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
《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了“同命不同价”这一问题,该法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此条规定,在同一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将不再出现“同命不同价”这样的说法,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的受害者,都将以同一标准予以赔偿。当然,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事故,同一标准”的原则进行赔偿,这是赔偿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而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差异不得成为同命不同价的考虑因素。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