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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私立高等学校探析

2010-04-08张晓路肖冬平陈谦明

关键词:私立学校学堂民国

张晓路,肖冬平,陈谦明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我国近代私立高等学校探析

张晓路,肖冬平,陈谦明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我国春秋时期即已产生私学。近代意义上的私立高等学校经历了清朝末年的发轫、民国初期的成长、国民政府时期的定型三个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与此同时,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的态度也经历了从放任自流、到严加控制、再到规范管理的三个阶段。民国时期私立高等学校在其发展中呈现出的主要特点为:建立了自身合理可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其分布地区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性;办学规模随着时局的变化而有所增减;在办学经费、承受能力等方面远不及公立高等学校。近代私立高等学校的创建与发展对促进我国现代教育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民国时期;私立高等学校;发展;特点;作用

近代私立高等学校是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独立学院的前身,民国时期,私立学校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成为实施国民教育、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这是近几年我国开展独立学院办学机制以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涵盖独立学院办学之方方面面的首个法规。通过这个法规不难看出其中的条款与近代政府教育部门颁布的关于私立高等学校办学条例有相似之处。本文仅就民国时期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状况及其对当代民办高等教育的影响做一探讨。

一、我国私立高等学校的历史溯源

在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即已产生私学。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出现学校后,直到西周时期,学校教育为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由于传播手段的缺乏,典籍文物均藏于官府,民间无著述文字,所以教育的特点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崛起,周天子势微,官学衰落,新兴地主在争夺政权的同时,也要争夺教育权,于是“天子失官,学在四夷”,私学兴起,其中以2 400多年前孔子在曲阜创设学舍,以诗、书、礼、乐教授弟子,是为古代早期私学的代表。秦代曾实施禁废私学的文教政策,但却是禁而未绝。在汉代以后,承认私立学校并予以鼓励成为历代的国策。只是到了清雍正,由于朝廷干预才逐渐步入官学化之路。

我国古代私学就其程度而言,分为蒙养教学与经师讲学两级,前者相当于中、小学,后者相当于大学。家学传授亦是古代私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古代私学就其数量来说,大大超过官学,其中也包括传授专业技术的私学。如在尤为发达的民间医学教育中,不少名医“广教门生”,编有教材。战国时名医扁鹊,“从长桑君学得医道,后又招收门徒”;清代名医张景乐学成于金梦石,名医张念祖广收门徒,并在临床与教学的基础上著成《时方歌括》《医学三字经》等医书。另在天文、算学、水利、音乐、书画等方面也都有私学传授,有的规模很大。如元代大数学家朱世杰教授数学,“踵门而学者云集”。著名学者许谦,从金履祥受学,于“天文、地理、典章、制度、食货、刑法、字学、音韵、医经、术数之说,亦糜不该贯。”明代学者陆世仪,在明亡之后,以讲学著述为务,“尤关怀乡邦利弊、救荒、治水”。清代教育家颜元在孔子“六艺”教育的旗帜下,对门人弟子兼传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在内的多种学问,做到了“曰习礼、习乐、习射、习书数,究兵、农、水、火诸学”[1]。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私立高等学校发轫于清朝末年,最初创设私立学校的是外国教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取得在中国内地的传教权,并因传教而设立学校,训练教会服务人员。教会学校除完全免缴学费外,还供给学生膳宿与零用津贴。随着教会范围的扩大,需要大量传教士和教会学校教师,教会除了增办中小学外,还创办了教会大学。如光绪5年(1880年)在上海茕王渡成立的英语专科学校(后改称为圣约翰大学);光绪15年(1890年)在南京成立的金陵大学(由南京文汇书院、宏育书院合并而成);光绪16年(1891年)在北平由英美两国教会合办的协合大学(后改称为燕京大学)。另外,还有东吴大学、震旦大学、沪江大学、岭南大学、齐鲁大学、同济大学、夏葛医科大学、华西协合大学等,都是教会设立较早的私立大学。

对于外国人来华办学,清朝政府除了不给奖励为限制外,一直采取放任态度。光绪32年(1907年),清学部颁布了《咨各省督为我人设学无庸立案文》,通令各省说:“教育为富强之基”“现今振兴学务,各省地方筹建学堂,责无旁贷,亟应即时增设”“至外国人在内地设立学堂,奏定章程并无允许之文。除已设各学堂暂听设之,无庸立案外,嗣后如外国人呈请在内地开设学堂,亦均无庸立案,所有学生概不给奖励。”[2]清末政府对教会大学采取的这种不干涉也不敢干涉,放弃国家教育主权的态度与做法,其实也是在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的无奈选择。

清朝末年,一些有识之士认为,要抵御列强侵略,使国家富强,必须从学习外国语文、数学、天文、物理等自然科学,以及科学技术和军事战术开始,所以,他们也集资创办私立学校。最早创办私立学校的是张焕纶。他于光绪4年(1879年)在上海创办了正蒙书院。光绪29年(1904年)“癸卯学制”颁布后,各州、县士绅,尤其是秀才童生,纷纷捣毁庙宇,创设新式学堂,于是,新式的私立学校迅速发展。当时创办的大学有光绪22年(1897年)成立的南洋公学、光绪30年(1905年)成立的中国公学、光绪31年(1906年)成立的复旦公学等。宣统2年(1911年),准私人设立法政专门学堂。于是不久,浙江宁波法政学堂、集湖法政学堂、四川岷江法政学堂等专科学校相继成立。

在清朝末年的学校教育制度中,政府虽然允许设立私学,但并没有纳入学制体系中。在政府制定的学校章程中,几乎只是针对公立学堂而言,涉及私立学堂的仅见于张百熙、荣庆、张之洞著的《学务纲要》,其中规定:“此后京外官绅兴办各种学堂,无论官设公设私设,俱应按照规定各项学堂章程课目切实奉行,不得私改课程,自为风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谈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私学堂禁习兵操,凡民间私设学堂,非经禀准,不得教授兵式体操。其准习兵操者,亦止准用木枪,不得用真枪以示限制,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晓谕民间一律遵照”[3]。由上述可见,清朝末年私立高等学校业已发轫。政府对教会所办私立高等学校采取的是不加限制、任其发展的政策;对国人所办私立高等学校则采取的是有限制发展的政策。

该时期,国人自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具有一些特点[4]。

第一,学校的发起人和支持者主要是清末新型社会群体中的分子。中国公学是由留日学生创办起来的,开办初期,得到福建郑孝胥、南通张謇、湖南熊希龄等不少开明士绅的资助与维持,学校才能在沪上租屋开学,获得社会的赞助,规模始具。广东光华医学堂是由广州的西医生陈子光、梁培基、郑豪等人所组建的“光华医社”创办的,早期,士绅李世桂捐赠了创办医学校的基地。

第二,反帝爱国是学校创办的根本动因。中国公学是为抗议日本帝国主义的侮辱而创办起来的。1905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取缔清国留日学生规则》,这一规则在中国留日学生中激起了轩然大波,他们为了抗议这一侮辱国格的规则,全体归国并自我组建了中国近代的第一所具有大学性质的私立学校,由于这所学校有反抗外国凌辱的意义,学生又来自国内13个省,因而被命名为中国公学。也就是在这一年,原上海震旦大学的爱国学生为反对法国天主教会操纵学校、实施宗教教育,愤而集体退学,在原震旦大学的创始人、近代著名的爱国老人马相伯的主持之下.创立了中国人自己的学校,并取《尚书·大传·虞夏传》中“日月光华、旦复旦兮”的名句,将学校命名为复旦公学,另有恢复震旦之意。

第三,学校创办多获官方资助。从1906年起,两江总督端方允每年捐银1万两千元,又拨吴淞公地100余亩为校地,终使中国公学得以创立。次年,中公又得大清银行借助银10万两建筑校舍。以后,湖北、浙江、四川、江西各省相继为学校补足常款,故宣统末年中公每年有常款2万余元。复旦公学创办时,周馥任两江总督、南洋大臣,即奏准拨发1万两银子为学校开办费,吴淞官地70亩为建校地址,并暂借吴淞提镇行辕为临时校址。光绪33年,学校年得官款2万两。

该时期,外人兴办的私立高等学校有以下特点。

第一,举办者包括外国在华的社团、个人或企业。东亚同文书院是日本东亚同文会依照《日本专门学校》原则在南京设立的,初期仅招收日本青年学习,后为表示“亲善”,设立中华班,招收中国学生。德文医学堂由德国医生宝隆于上海创办,招收中国学生,旨在为中国培养施诊医生。焦作路矿学堂是由英国在华的两大企业之一福公司在河南焦作创办的,该公司主要经营的项目之一是在中国开采矿产,路矿学堂的创立旨在培养采矿、铁路和冶金方面所需人才。

第二,办学经费基本上由外国人提供。德文医学堂创办期间,书刊和医学实验器械全部由德国的大专院校和企业捐赠,学校设有董事会负责筹集款项,主要成员大都由德国人担任。焦作路矿学堂的经费全部由福公司提供。

第三,教师绝大多数由外国人担任。焦作路矿学堂开学时,聘请了4名英国人担任主要教师。德文医学堂创办时,绝大多数教师由德国人充任,其中,有三名德国专职教师,还有德医公会的医生来校兼课。1910年,学校共有 17名德国教师任课。

在对私立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上,该时期,清廷虽然在学制上不鼓励私人创办高等以上的学堂,但对已建立的私立高等学校基本上是支持的,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私立高校尤其给予全力的扶助。德文医学堂建成后,清廷先后派皇族中的亲德派荫方及江北镇台王士杰等人到校参观,与学堂方面商定增设中文课。焦作路矿学堂实际上也是在清廷的授意下开办的,根据清政府与英国福公司签订的河南矿务章程,清廷要求福公司于开办各矿的同时,开设路矿学堂,以备路矿因材选用。焦作路矿学堂开办后,河南地方政府特委派提调田程出任校长,总理学堂事宜。再如,广州光华医学堂创办时,粤督张人骏深嘉该校建设旨趣,因赐书匾额,并捐廉为之倡劝。另外,从这一时期国人自办私立高校多得到官方资助的特点,也可以看出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支持态度。

总体来看,清末私立高等学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学校数量较少。由于新式教育刚刚起步,这一时期,公私立高等教育很不发达。除了教会高等学校因享有治外法权而得以发展之外,现代高等教育性质的私立学校微乎其微。

第二,由于普通学校教育尚不发达,更谈不上正规的高等教育。因此,严格说来,此时的私立学校算不上是私立大学,只能看作私立大学的雏形。一般来看,清末私立高等学校基本上与高等学堂程度相当。根据清廷1903年颁布的《奏定高等学堂章程》规定:高等学堂设学目的是令普通小学堂毕业愿求深造者入焉,以教大学预备课为宗旨,以各学皆有专长为成效。当时,清廷指令京师设立大学堂,各省省城设立高等学堂,府州县设立中学堂。高等学堂处于大学堂和中学堂之间,实际上为大学的预备学校。

尽管尚处于萌芽时期,清末私立高等学堂还是培养了一批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例如,从1905年到1911年,复旦公学培养出四届高等正科毕业生共57人,他们思想比较进步,知识较为扎实,社会活动能力比较强。早期学生中,有些人不待毕业便出洋留学,其中如张大椿、胡敦复、于佑任、邵力子、曹惠群、郑藩(桐荪)、李谦弱、李兆濂、陈寅恪、竺可桢等人,多数成为著名的政治家、教育家、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又如,德文医学堂时期,培养了毕业生共计37人。1916年,这些毕业生在上海成立了中华德医学会,1938年,学会开办私立同德医学专门学校,1930年,该校改名为同德医学院,至1949年共31年中为我国培养了数百名医生。

二、我国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概况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改变了清朝末年对创办私立学校的放任态度,教育部逐步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管理私立学校的法规,现就关于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法规择其荦荦大者简介如下。

民国元年(1912年)10月,教育部颁布《专门学校令》和《大学令》。在《专门学校令》中第五条规定“凡私人或私法人筹集经费依本令之规定设立专门学校,为私立专门学校”。第六条规定“公立私立专门学校之设立,变更,废止均须呈报教育总长得其认可”。第十条规定“公立私立专门学校教员之资格,别以规程定之”。第十一条规定“凡公立私立学校不合本规定者,不得称为专门学校”。在《大学令》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大学令》所限制的条款主要是有关大学院事项,规定私立大学除了不得设大学院(研究生院)外,其余与公立大学一视同仁[5]。同年11月14日,教育部公布《公、私立专门学校规程》16条。规定“私立专门学校呈报教育总长认可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并须开具代表人之履历,代表人对于该校应负完全责任。私立专门学校如系一人设立者,即以设立者为代表人,如系两人以上设立者,应推举一人为代表人,其它非负完全责任之发起人或赞成人均不在代表之列。代表人如有变更之时,应祥具理由及继任者之履历,呈报教育总长认可”“凡私立专门学校呈报教育总长认可时,其呈报书中未经代表人签名盖印者概不收受”。

民国2年(1913年)1月16日,教育部公布《私立大学规程》14条,详细规定了创设私立大学的有关政策,这是近代中国私立大学的第一个成文法。第一条规定“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大学,除遵照《大学令》第三条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外,应开具下列事项呈请教育总长认可:(1)目的;(2)名称;(3)位置;(4)学则;(5)学生定额;(6)地基房舍之所有者及平面图;(7)经费及维持方法;(8)开校年月。在开设医科者,并须开其临床实习用病院平面图,及临床实习用病人之定额,解剖用尸体之预定数目。”第八条规定“凡具下列条款之一者得充私立大学教员,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且曾充任大学教员一年以上者得充校长:(1)在外国大学毕业者;(2)在国立大学毕业或经教育部认可之私立大学毕业,并积有研究者;(3)有精深之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者。如校长教员一时难得合格者,得延聘相当之人充之,但须呈请教育总长认可”。第九条“私立大学之学则应规定之事项如下:(1)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学科,学科程度等;(2)学年,学期,休业日等;(3)入学,退学,升级,毕业等;(4)儆戒事项;(5)学费事项”。

同年11月23日,教育部通知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可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通知说:“乃近者县邑之区纷纷设立法政专门学校。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籍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规定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酌情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12月8日,教育部又发布《取缔私立大学之布告》,规定所有私立大学,前经报教育部准予暂行立案者,自布告之日起,限三月以内遵照私立大学规程,另行报部审查。布告指出:“原以私立大学得辅助国立大学教育高等人才,以为国家社会之栋干,故特宽以期限,俾得遵照部章逐渐改变,以副国家兴学之至意,乃至布告颁行以来,京外名私立大学未另行报部者仍复不少,其中即有一二报部之学校,报阅其表册,或仅设预科或别科,或仅设专门部,种种敷衍不可胜言。似此纯骜虚声,徒淆观听,贻误青年,良匪浅鲜”。布告规定:以后凡私立大学,无论报部与否,及开办之久暂,须经教育部派员视察后,“分别优劣以定立案之准驳,决不稍事姑息”。布告中所列问题,在当时私立大学中确实存在,但北洋政府取缔私立大学的真正原因是部分大学有新同盟会组织活动,所以“取缔布告”主要涉及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18所私立法政大学和专门学校,而对其它私立大学的影响很小,特别是对教会大学更是毫无制约作用。翌年5月19日,教育部就发布《准予北京私立大学正式立案报告》,对私立中华大学等4所学校给予表扬,并提出教育部对私立大学“实有厚望”。

民国8年(1919年)3月26日,教育部发布了外国人所设专门学校毕业生待遇办法规定。规定指出:凡外国人在内地所设专门以上学校,不以传布宗教为目的,且不立宗教科目者,准其援照私立专门学校规程或私立大学规程及专门以上同等学校待遇法,其毕业生得与公私立各校毕业生受同等待遇。上述政府所颁布的大批管理法规,表明了民国初期管理私立高等学校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

正是由于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采取了重视和寄予厚望的态度,所颁布的法令规定了政府立案的私立大学除了不能设立大学院外,与公立大学处于同等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立高等学校的创设。据有关资料统计,民国元年至民国6年(1907年),陆续成立并经批准立案的私立大学共有7所,分别为:北京民国大学(民国元年开办,民国5年改名为朝阳大学)、明德大学(民国元年开办,民国5年停办)、北京中国公学大学部(民国2年与吴凇中国公学合并而成。民国6年3月两校再次分离改称中国大学)、北京中华大学(民国6年后并入中国大学)、武昌中华大学、吴凇中国公学(民国6年后停办)、江苏大同学院及复旦公学等。到民国14年(1925年),经立案的私立大学有13所,除上述学校外,还有中法大学、大夏大学、广州大学、焦作工学院、上海立信会计专科校等。同时,这一时期教会大学也有很大发展,产生了诸如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等一大批有名的学校。未经立案批准而设立的私立高等学校亦为数不少。另外,由于辛亥革命时期,社会上层人士喜谈政治、组织政党,急需培养政治方面的人才,所以,民国初年还成立了不少私立法政专科学校。“到民国元年就有私立专科以上学校36所,后因程度不齐,在自由竞争中被淘汰了15所。到民国18年(1929年),仅存 21所。”[6]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继续提倡私人和私人团体办学,并加强了对私立学校的管理工作,除要求各私立学校按公立学校的各项教育法令办理之外,还专门制定了私立学校法规,以加强对各级各类私立学校的管理。其中有关私立大学的政策法规主要有:民国16年(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的《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8条、民国17年(1928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的《私立学校条例》11条和《私立学校校董会条例》13条、民国18年(1929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同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以及《私立学校规程》、民国20年(1931年)2月教育部公布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等等。其中《私立学校规程》29条,于民国22年(1933年)10月19日修正为《修正私立学校规程》五章38条,以后又分别在民国32年(1943年)11月5日、民国36年(1947年)5月7日作了两次修正,使得私立学校的管理制度与政策措施渐趋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国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的重视,不仅表现在制定了专门的私立大学法规,同时也把私立学校写入了宪法。民国20年(1931年)6月1日,在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私立学校成绩优良者,国家应予奖励和补助”“全国公私立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额,以奖励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民国25年(1936年)5月5日,在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七章教育条款中规定:“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机关,一律受国家之监督,并付推行国家所定教育政策之义务”“国家对于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给予以奖励或补助”。

国民政府鼓励私立大学发展不仅态度鲜明,而且确有行动表现,如对办得好的学校给予资助。民国23年(1934年)5月18日,教育部颁布《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经费分配办法大纲》,对没有得到公私机关充分资助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给予补助。补助费总额为全年72万元,约以70%补助扩充设备,30%补助添设特种科目之教具。民国37年(1948年)4月,教育部专案呈准行政院拨给省、市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125亿元,经会议研究,分配补助给私立金陵大学及广东省立法商学院等112校,以示鼓励[7]。

通观国民政府关于管理私立学校的政策措施,有关私立高等学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则。(1)私人或私法人设立的学校称为私立学校,外国人及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之。(2)私立学校不能设分校,也不能设立各级师范学校。(3)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4)高等教育机构分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三种 ,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学院。须具备三学院以上者才能称为大学,不满三个学院的称独立学院。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其余均为4年。(5)私立学校的开办、变更及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批准。校名应明确标示学校的种类,并冠以私立两字。(6)无论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都必须有相当的基金与设备才能创办。(笔者注:按照专科学校规程第10条规定:根据不同类项专科学校,开办费为60—200亿元,每年经费为50—100亿元。根据大学规程第11条规定:开办费为100—300亿元,每年经费为80—200亿元)。(7)学校的组织、课程等,一切照现行教育法令办理,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目。(8)校长一律为专任。凡由外国私人或私法人设立的学校,须以中国人担任校长或院长。

2.董事会管理机制。私立学校应设校董事会,并以校董事会为设立的代表。第一任董事,由设立者聘请相当人员组成,设立者为当然董事。设立者人数过多时,可互推1人至3人为当然董事。董事会名额不得超过15人,并应互推一人为董事长,还可推选3至5人为常务董事。董事会至少有1/3的董事由曾经研究教育或办理教育者充任。现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人员不得兼任董事。外国人充任董事的名额,至多不得超过1/3,并不得担任董事长。董事会的职权是:校长或院长的选聘或解聘;校务进行计划的审核;经费的筹划;预算及决算的审核;基金的保管;财务的监察。董事会设立后,须将名称、目的、会址、董事会组织规程、资产资金或其他收入详细项目及其他确实证明,以及董事姓名、年龄、籍贯、资产、职业各项,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董事会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令其限期改组,必要时可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派员监督改组。

3.开办与立案。私立学校应于董事会组成之后,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始能开办。并应于开办后一年内呈请立案。呈报开办时,须报告以下各项:(1)学校名称及种类;(2)学校所在地;(3)校地校舍平面图及说明书;(4)学校组织及课程编制;(5)经费来源及经常经费预算表;(6)全部图书仪器标本分类统计表;(7)校长或院长履历表等项。呈报立案须报告以下各项:(1)开办经过情形;(2)各项章程规则;(3)教职员履历表;(4)学生一览表等项;经查明确实并合格者,准予立案,禁止先设校后报请的做法。未批准立案的学校,其学生学籍不予承认。

4.课程设置。(1)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公共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学生设置基本科目。各学院或各科之科目分配及课程标准另定之。(2)大学各学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每学年所修学分须有限制,不得提早毕业。(3)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其科目分配及课程标准另定之。专科学校亦实行学分制。(笔者注:由于大学各学院及专科学校,各科专业相当复杂,所以,除了民国24年颁布的《医学院科目表》外,其他各院系的科目表一直未有公布,其课程设置由各院、校根据专业需要,参照欧美各国的条例自行决定,没有统一的课程标准)。

5.停办事宜。私立学校如果办理不善或违反法令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须勒令其停办。如系董事会呈请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批准,方能办理结束事宜。停办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接收处理,其肄业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自由报考转学。

上述管理方法的实施,表明私立学校的设立与发展,已经完全纳入了国家管理的轨道。

在国民党统治的22年期间,中国近代高等学校得到长足发展,私立大学也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和影响。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记载,在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的民国14年(1925年),全国有私立大学13所,私立专科学校16所,共计29所,占公私立高等学校总数105所的27.6%。民国17年(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短短七、八年时间,在民国25年(1936年)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前夕,全国有私立大学20所,私立独立学院22所,私立专科学校11所,共计53所,占公私立高等学校总数108所的49.1%。全国私立高等学校学生数为20 664人,占公私立高等学校总学生数41 922人的49.4%。在民国34年(1945年)即抗日战争胜利那一年,全国有私立大学16所,私立独立学院22所,私立专科学校16所,共计54所,占公私立高等学校总数141所的38.3%。全国私立高等学校学生数为27 816人,占公私立高等学校总学生数83 498人的33.3%。到民国38年(1949年),全国私立高等学校发展到75所,其中私立大学25所,私立独立学院27所,私立专科学校23所[2]124-125。

纵观民国时期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具有自身的办学特色,建立了合理可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大多数的私立高等学校参酌西方的办学体制和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创办的教会学校的管理体制,形成了在学校董事会下设校务委员会,在校务委员会下设置教务、训育、事务等处的私立学校组织管理制度体系,形成了中国现代私学组织管理的特色。

其次,办学规模随着时局的变化而有所增减。譬如,国民政府建立后,私立高等学校在清末民初创设的基础上呈迅速发展之势,但抗日战争爆发后,除少数学校留在上海、北平等地勉强维持外,其余大都随着城市的沦陷而迁移或停办。在战前的民国25年(1936年),全国有私立专科以上学校53所,但战争爆发后,在民国28年(1939年)降到45所。不过,迁到后方的私立学校,由于得到教育行政当局的大力扶持,加之各界爱国人士积极支持并努力创办了一些私立学校,所以,抗战八年后,私立高等学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增加,民国34年(1945年),私立高等学校达到54所,超过了战前1936年的数目[2]118。

再次,私立高等学校分布地区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性。私立高等学校大都集中在少数城市。如民国38年所拥有的75所私立高等学校中,仅上海一地就有大学8所,独立学院6所,专科学校7所。其他地方则为数极少甚或空白,如湖南省、山东省仅有大学1所;浙江省、河南省以及香港仅有独立学院1所;江西省、广西省、海南市仅有专科学校1所。另有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绥远、察哈尔等10余个省竟无一所私立高等学校[2]。

最后,私立高等学校在办学经费、承受能力等方面远不及公立高等学校。如果说公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一般也比较紧张的话,但毕竟绝大部分还能由政府拨给。而私立学校办学经费则大部分要靠自身通过各种途径去筹集,其来源一般主要靠收缴学费、董事会捐助、政府补助、社会捐资、学校的产资等。但是,由于整个国家经济的落后,所以董事会每年募集的捐助很少;社会捐资或有或无,偶然性大;政府也只是补助个别办学成绩较好的私立学校;学校的产息收入(包括基金利息和所持股票利息)也是寥寥无几。正是由于经费不足,成为制约私立高等学校发展的“瓶颈”。致使教职员薪俸、教学设备购置费、办公杂费等难以得到保证,教育质量受到影响。一些学校被教育行政机关以“办学资金不能保证”为由取消立案,甚至被迫关闭。同时,由于私立学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办学者的支撑,所以更容易受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影响,一旦情况有变,随时就可能终止。因此,不少私立高等学校比较脆弱,遇到问题往往因缺之承受能力而停办,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又进而降低了私立高等学校总体的水平和社会声誉。

近代私立高等学校尽管历经周折、磨难,但其创建与发展不仅为争取民族的复兴、国家的独立与富强,培养、输送了大批活跃于各个领域的杰出人才,而且对促进中国教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首先,它在教育规模和特色办学等方面补充了公办教育之不足,满足了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并为学习化社会的形成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开辟了道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它广泛吸纳了社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与事业发展的矛盾,并为增加教育资源总量、充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再次,它促进了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推进了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教育投资和学校内部运行机制等教育改革的深化。

在完善我国公立教育机制的前提下,独立学院的出现,进一步满足了目前社会对于人才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同时吸纳了社会资金,尽可能的解决政府对于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不够的状况。当然,也是建国后我国教育体制一次重大的革新,在办学、管理体制以及教育投入的一次深化。近代私立高等学校是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独立学院的前身,我们且不能妄自评论近代私立高等学校与现行的独立学院政策有多少相似、雷同之处,但是,近代私立高等学校在一段时期能得以长足发展,除了在私募办学经费、学校管理体制、招生政策上有与当时公办大学不同的特点、优势之外,得到当时政府根本支持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致臻致善。希望我国现行的以及未来的各种办学体制能够在前人的办学经验下,集全社会智慧于一体,使我国的人才培养、教育事业更上一层楼。

三、我国近代私立高等学校对当代民办高等教育的影响

纵观我国近代私立高等学校的发轫、发展之历史,私立高等学校不仅在我国近代起了积极推动作用,还对我国当代的民办高等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利于养成民间主动关心、参与教育事业的近代办学意识。而且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教育事业亦有不同的理解,可形成自己的办学风格。既丰富了办学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上不同阶层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意义重大。这与今天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理念和方向是相吻合的。

2.强烈的爱国热情贯穿国人办学的始终。清末各阶层参与办学,多是怀着一颗忧国忧民的忠诚之心开始他们的教育事业:或为保护利权,与洋人商战;或为提高民族文化素养,以养成新国民;或为抵制文化侵略。他们为了促进教育的近代化鞠躬尽瘁,甚至不惜以牺牲生命来唤醒国人对教育的重视。杭州惠馨女士鉴于国势日蹙,认为非兴学无以救亡,筹办贞文女校。学校成立之日,女士割臂以血为誓:如果办学半途而废的话,一定以身相殉。开办一年后,因经费不足,学校垂危,经多方奔走,最后乞准官款作常年经费。但考虑到其中变故,乃密禀牍,服毒自杀以谏于世。中国公学创立之初,不仅为朝廷所忌,且难被市民所认可。捐助者甚少,经费困难,学校难以为继。干事姚洪业为唤起社会人士的关注,乃投黄埔江自尽。他在遗书中留下这样的词句:“我之死,为中国公学死也……考各国学术进化,莫不有民立学堂与官立学堂相竞争,相补救……经我中国公学实为中国前途民立大学之基础,若日进不己,其成就将能驾耶鲁大学与早稻田大学而上之。”张謇见国是日非,开始寻找救国之路。先是接受实业救国思想,继又接受教育救国思想,认为欲雪其耻,而不讲求学问,则无资。欲求学问,而不求普及国民之教育,则无与。因此他主张广设学校,提高国民素质。可以说兴学救国是全国办学者的信念与动力。正如张伯苓所说,“学校虽然是私人出资兴办的,但决不是为哪一个私人、哪一个小团体培养雇佣者,而是为民族、为国家培养人才的”[8]。当然,也有部分人利用国人渴望新学的心理,办起了营利性质的学校,以收取学费来达到获利的目的。所办学校质量低劣,师资设备缺乏,经费无从筹措。但是在清末瓜分豆剖、生死存亡的民族危难面前,在救亡的旗帜下,此类学店式学校不能掩盖教育救国的主流,且因其质量低劣,注定其生命难以持久。当代教育口号“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有异曲同工之妙。

3.私立学校还是教育上的先行者,推进了教育改革的步伐。私立学校因其办学的自主性、灵活性等特点,所以在教育理论、教育方法、新学的引进等方面领潮流之先,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它们积极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方式,同现代的教学法与教育管理方式接轨。教学法的改良当以钟天纬所办上海二等公学堂为代表。中国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死记硬背,不注重理解。老师不作讲解,强调学生自己的心领神会。这种教学法有其优点,章太炎对此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十分推崇。但是此种教学法,不适合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尤其对刚传入中国的西学的教授就更不适合。教学法的改良势在必行。钟天纬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新的教授方法。他曾就读于上海广方言馆,是林乐知的高材生,也曾出使德国,留洋海外,因此对西方的教育方式甚为熟悉。面对传统教育方式的弊端,他提出了“由俗入雅 ,由浅入深”的教学方法。先从解字、识字入手,不强调死记硬背。用口头语言解字讲书,强调趣味性,他先是在上海设三等公学堂,实施其新的教学方法。1898年又筹资设立棠荫、董威、湖海、平安四所小学,进行更大规模的教学改革实验。钟天纬的一系列实验及改革,对西方教育理论在中国的本土化作了有益的尝试[8]。这对于现代教育推行全面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只有“取其精华、剔其糟粕”,才能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对我国近代私立高等学校的立场和观点亦应如此。

[1]毛礼锐.中国教育史简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325—326.

[2]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编:六章[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118.

[3]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4]宋秋蓉.近代中国私立大学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17—25.

[6]熊明安.中华民国教育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357.

[7]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编:六章[M].台北:正中书局,1957:73.

[8]刘艳玲.张伯苓大学管理思想浅析[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7.

[9]徐晓霞,王忠春.试论晚清东南沿海地区新式私学的办学特点及作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49—52.

[责任编辑 侯翠环]

An Analysis of Modern China’s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ZHANG Xiao-lu,XIAO Dong-ping,CHEN Qian-ming
(Business School,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Sichuan 610064,China)

In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private school appeared.Modern concept of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gone through the birth in end of the Qing dynasty,the growth in early Republic of China,shaping in the period of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of those three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Meanwhile,the government’s attitude toward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lso experienced from the laissez-faire,to strictly control,to regulate the management of those three phases.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 these main features through its development:the establishment of a viable and reasonable self-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the unbalanced development in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the scale of meet the current situation;Being inferior to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funding bearing capacity.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ducation development actively.

the Republic of China;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development;characteristics;role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委托课题《利用国家重大专项构筑学科基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相关机制研究》资助,合同号:08CC31

张晓路(1981—),男,重庆人,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G52

A

1005—6378(2010)01—0109—08

20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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