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高科技立法中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
2010-04-08刘春霖黄健
刘春霖,黄健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00)
现代高科技立法中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
刘春霖,黄健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00)
高科技立法已成为21世纪立法领域中最引人瞩目的现象。从内在要求来看,新世纪的高科技立法不能背离对人类的终极关怀这一理念,为此要协调好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高科技国际竞争与科技创新全球化三个方面的关系。从外在形式来看,今后高科技立法在内容、模式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现代高科技发展的影响。
高科技;立法;趋势
一、科技法的理念
高科技立法将成为21世纪立法领域中最为引人瞩目的现象。现代高科技发展需要高科技立法的规范、促进与保障。正如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予以调整,以避免其社会资源配置混乱所带来的浪费一样,高科技发展同样需要法律的调整。美国太阳微系统公司的首席科学家比尔·乔伊指出,无规则的技术创新可能毁灭人类。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立法的价值目标,主要在于建立与维护物质财富创造和流转的秩序,财产法的重心是物权法,那么知识经济时代立法的价值目标,则主要是创造与维护促进高科技发展的环境,财产法的重心转向知识产权法。21世纪科技立法的理念决定着新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走向,而科技法的理念源于衡量科技进步的标准。
那么,何以界定我们要发展的高科技?衡量科技进步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所谓科技进步,指科学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向着合理性目标的不断接近。其中对“合理性目标”理解的不同,便形成了不同的科学技术观。科学社会学英国学派奠基人之一——英国著名科学家贝尔纳(J.D.Bernal)曾经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理想主义的科学观和现实主义的科学观。在第一种观点看来,科学仅仅同发现真理、关照真理有关,它的功能在于建立一种中立的、同经验事实相吻合的世界图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功利是最主要的东西,真理似乎是有用的行动的手段,而且也只能根据这种有用的行动来加以检验。”[1]37
科学的合理性目标是真理,此乃理想主义科学观的核心思想。该学说认为,科学技术进步表现为原有的旧理论,不断被融入内容更加丰富的新理论体系之中;新理论由于比旧理论提供了更加精确的说明和预言,从而日益朝着真理的方向前进。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一是著名学者米勒(David miller),她强调科学的目标就是真理,不是种种在认识论上可以区分的真理,而是真理本身。另一代表人物是批判理性主义大师波普尔,他认为“随着一门科学的进步,它的理论的逼真度也就不断增长”[2]199;进步是科学的本质特征,但人们不能真正达到真理,因为客观世界在人们的经验之外,它不可能真正为人们所认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真理的追求,科学正是在证伪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猜测和反驳而逼近真理的。理想主义科学观受到了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费耶阿本德等人的批判。他们认为,理想主义科学观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科学革命实现了科学的进步,但科学不是一种不断接近于自然界某个预先安排好的目的——真理的事业。外界事物的刺激是经过感官进入人的意识的,但外界事物到底是什么样子,人们只能局限于感官所提供的图案,而不能见其真面目,“科学家并没有发现自然的真理,他们也没有越来越接近真理”[3]284。另一方面,如果科学是不断趋向真理的,而真理又是难以捉摸的,人们又如何判断科学的进步呢?事实上,波普尔的逼真度概念已经受到人们甚至是他的学生的否证[4]240。再一方面,科学家是按照一定范式从事科学研究的,这些范式只是认识世界、解释问题的一种工具,它们并无真假之分;不同范式对某一特定问题可以作出不同的回答,“竞争着的规范的支持者对于任何候补规范必须解决的问题清单往往会不一致。他们关于科学的标准和定义是不同的”[5]122。
“解决问题”是科学的合理性目标,这是功利主义科学观的核心思想。功利主义科学观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拉里·劳丹(Larry laudan)。劳丹认为,评价科学进步与否的标准是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学本质上是解决问题的活动,其合理性目标并非真理。“如果人们认为,在谈论科学知识的地位时,不把这种知识与它的真理联系起来似乎是离奇古怪的话,只需要考虑一下促使这种处理问题方式产生的一些情况,从巴门尼德和柏拉图时代起,哲学家和科学家就一直试图证明科学是一个寻求真理的事业。这些努力毫无例外地都失败了,因为没有一个科学家和哲学家能够证明,一个像科学这样具有自己支配的方法的体系能够保证短期内和长期内达到真理”[6]129。劳丹进一步指出,只有追求高度解决问题能力的理论,才能接近于认识的真正道路。科学作为人类的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是解决问题的理论,其合理性目标应当是尽量扩大可解决的“经验问题”的范围,同时尽量减少“反常问题”的范围。一个理论解决问题越多、越重要,这个理论就越好;科学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就意味着科学的进步。事实上,劳丹的“功利主义科学观”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方面,“解决问题”本身并不一定会真正促进科学的进步,有时它还会起到阻碍科学发展的作用。例如,古希腊的“地心说”在解释了大量日常天文现象的同时,遇到了许多诸如卫星逆行现象的“反常”天文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人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辅助性理论,如希帕克提出本轮、均轮与偏心圆假设,托勒密吸收和发展了这些理论,解决了卫星逆行等反常问题。然而这些进步是以牺牲更大的科学进步为代价的,它掩盖了地心说的根本错误,阻碍了日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科学真的像劳丹所定义的那样仅仅是“解决问题”的理论,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迷信、神话、巫术、图腾崇拜、占星术等在人类认识史上的某种场合虽然也能解决一些问题,却从来不可能像科学那样处于一种崇高的地位。
通过对理想主义科学观和功利主义科学观的考察,本文得出的结论在于,衡量科学技术是否进步的标准,在于科学技术是否朝着对人类的终极关怀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讲,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其全部价值(科学技术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所有实在的和潜在的肯定性的价值)的相互协调和全面增值,并且尽可能不产生负面影响。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每一种新理论、新学科的产生、发展和应用,不仅能够使科学的认识价值增值,从而使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得到客观世界的“认可”,而且应当使科学的认识价值、物质价值、创造性价值、人文价值、社会价值等彼此和谐,共同发展,从而使科学能够给人类以最大限度的终极关怀。本文得出这一结论的逻辑前提在于,伴随着科技进步,人类在未及欢呼自己已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时,便为许许多多的科学后遗症所困绕,如资源枯竭、生态失衡、核战争威胁、环境恶化、克隆技术的潜在生物危机等,其深层表现则是科学的异化所导致的主体性的失落——人的失落。科学并没有像当初许诺的那样给人类带来期望已久的自由与解放,相反,技术理性已经成为一种全面统治人类的总体力量。本文认为,科学并非仅仅是一种知识体系和人类与自然中介的工具体系,更重要的它是一种社会活动。如爱因斯坦所言:“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7]340可见,科学技术进步的标准不是单纯逼近真理的程度或者“解决问题”的状况,而是其全部价值的相互协调和增值,在于对人类的终极关怀。
科技法作为一种制度影响和制约着技术的产生、发展和变迁,而经济的增长主要来自技术的贡献,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看成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个内在变量,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8]。科技立法旨在规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其动态过程表现为有选择地、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其静态结果表现为趋利避害,实现科学技术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所有肯定性的价值。所以,对人类的终极关怀既是科技立法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质言之,科技法的理念——对人类的终极关怀。
将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作为科技法的理念,其进步性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科学技术进步非但受自然规律制约,而且受社会经济、社会制度、集团利益、文化背景、民族传统等因素制约,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种融认识论和价值论原则为一体的科学活动方法论体系。我们摒弃理想主义和功利主义科学观,树立人本位的科学观,如此便超越了单纯认识论的领域和功利主义之偏狭眼界,进入了实践论和价值论领域。其二,与以往科学技术进步模式相比,现代高科技立法规制的科学技术进步模式不仅注重科学技术进步的认识论评价,而且注重科学进步的价值论评价。其三,现代科技立法以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为最高准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对种种新兴的科学发现及其应用后果进行超前预测,并加以合理而适度的社会控制,不仅在科学创新与应用活动的开始阶段,而且在活动的全过程中,都始终关注它的全部效应及其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影响。
二、现代高科技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高科技立法乃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社会进步的目标,“通过政策成本与政策效果的比较,对社会的公私行为所做出的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它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项目等”[9]4。高科技立法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乃市场机制的替代选择,其对高科技发展应当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为科技创新提供激励机制,促进和保障创新成果产权化、产业化和市场化;为科技发展提供利益平衡机制,调控和规范科技创新行为,确保其正当、适当、有益。为此,21世纪的高科技立法必须遵循现代高科技发展的规律,即现代高科技立法应当以保障人类的根本利益为其价值取向,注重高科技发展过程中的趋利避害,有效协调其中的各种矛盾,实现推动高科技发展与保障人类根本利益的统一。具言之,21世纪的高科技立法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解决高科技良性发展的问题;二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解决高科技有序、快速发展问题;三是高科技国际竞争与科技创新全球化的统一,解决国内科学技术发展与全球化相适应问题。
首先,协调好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决定今后高科技发展方向的问题,是21世纪高科技立法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高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人类认识、改造自然的强大武器,同时也是人类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元凶;它伤害了人类,也治愈了人类。强调发展,注重利益,谋求未来经济发展的优势,无疑是各国制定高科技战略和进行高科技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出人意料地保持了100多个月的持续增长。究其原因,在于其知识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这就是现实给刚刚进入21世纪的人类最重要的“点拨”。就我国而言,通过高科技立法,促进技术创新,激励各门类高科技的发展与运用,不仅事关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而且也是我们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需要。但是,当人们充分发挥现代高科技在经济发展和竞争中作用的同时,不得不关注现代高科技作为人类生存危机祸首的一面。核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使人类未及欣喜便立即蒙上了美国三里岛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的阴影;伴随着高科技产业的扩大,二氧化碳排放量急剧增加,全球气温变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困扰着追求现代化的人们等等。20世纪科学技术发展已经带来的环境污染、物种灭绝、资源匮乏、电脑病毒肆虐及与之相关联的贫富分化、恐怖主义等人类生存危机,不难令人们预测到21世纪这个“大竞争和大发展”时代高科技可能带给人们的另一面。
“为使科技造福于人类的一极发挥到极至,不利于人类的一极被控制在最小程度,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科技与人类的冲突关系,减少和化解这种冲突带来的紧张状态和副效应”[10]371。质言之,21世纪高科技立法应当贯彻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的指导思想。发展高科技的宗旨是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服务。因此,在科技立法上,不能单就高科技来谈高科技立法,应当适度拓展高科技立法的思路和空间,注意高科技发展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将高科技纳入规则发展的轨道,从法律上规制其对人类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真正实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对于高科技发展应当发挥必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运用法律激励、引导高科技的开发和运用,使之充分地造福人类。这就要求今后的高科技立法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刺激更多的科技成果涌现;进一步简化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授权程序,缩短周期,提高效率,适应高科技发展迅猛、技术更新换代迅捷的形势;注重完善科技信息的公示制度,启迪新思维,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加大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利于科技人才和高科技产品、企业的脱颖而出;规制科技成果资本化、股份化,让知识产权参与入股分红,保障高科技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法律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具有干预作用,高科技立法应当建立起一套高科技发展的准则,有效防范高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危害。这要求,今后的高科技立法要注意科技创新方向的引导,对高科技成果保持理性的选择和取舍;强调生态环境意识,重视对高科技成果应用的规范,确保一项科技成果要取得知识产权,开发者须有相关技术能够防范其负面影响;坚持社会效益原则,高科技立法在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致力于社会的发展,确保人类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其次,协调好科学技术发展中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关系,建立现代高科技发展的科学规制模式,是21世纪高科技立法的重要任务。
高科技发展需要有一个能够产生巨大的内在动力和外在保障的科学体制。高科技发展的体制构筑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的有机配合,即市场运行机制和国家调控机制。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起来,市场在今后高科技发展中将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市场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好的环境中去,并给市场主体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良性循环;运用市场对各种科技信息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科技创新与应用的及时协调。其次,高科技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这既是政府管理经济运行、科技发展职能的体现,是“国家之手”在高科技发展中作用的体现,而且也是高科技发展本身的需要。企业和广大科研人员是高科技创新的直接主体,这是从微观角度而言的。从宏观上看,整个国家的技术创新体系才是更主要的。高科技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总体规划、引导、扶持和协调,尤其事关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更依赖于国家集中力量来加以解决。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缺陷,市场调节过程中的自发性、滞后性和盲目性,会大大增加高科技发展的代价。因此,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功能,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高科技产业的正常、高效运行。
基于此种认识,21世纪的高科技立法要解决好市场调节与国家协调有机结合的问题。一方面,在今后的高科技立法中,注意完善发展高科技市场体系的有关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旨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促进人才自由流动的科技人才市场法律制度;旨在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和贸易,有效协调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市场法律制度等。另一方面,政府的直接行政措施和有关科技政策,固然对高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但基于直接行政措施涉猎面之狭窄以及政策的弹性特点,国家对高科技发展调控或协调的主要着眼点,应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高科技发展的法律环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适应高科技创新高投入、高回报、易于产生侵害创新者利益的特点;二是科技竞争法律制度,通过对高科技的认定、规划、立项、开发、管理、产业化等有关法律制度,运用奖励、资助等机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高科技成果的涌现和转化;三是科技融资法律制度,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实现政府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银行参与等推动高科技发展的经济杠杆作用。
最后,处理好高科技发展中国家竞争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既保证我国的科技竞争优势,又遵循大科技的发展规律,将事关高科技发展的准确定位,也是21世纪高科技立法的立足点。
从各国制定高科技发展战略和进行高科技立法的根本动因来看,促进本国科技发展,谋求在国际竞争中的科技优势是最基本的出发点。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高科技成果首先应用于军事领域,然后再逐步渗透和推广应用到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科学技术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已成为各国的共识。1999年美国国务院的报告提出,科技与外交的关系正在由“为了外交的科技”转变为“为了科技的外交”。未来的战争势必要成为核威慑、信息威慑以及生物威慑条件下的高科技战争。因此,各国在刺激本国科技创新以及进行技术保密、扩大本国技术优势等方面的规划与立法正在不断加强。但从科学技术本身发展的要求和当今世界信息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看,高科技发展的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一则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完成所有的科技课题,事实上闭门开发也是不可取的。多国政府共同支持高科技开发的项目越来越多,如人类基因组计划、联合空间实验室等相继出台。二则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合作。“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当前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生态危机和资源危机是全人类共同的危机。高科技发展与人类的生态危机密切相关,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决非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自力更生所能实现的,它要求各国科技创新尽可能广泛地持久合作,需要全世界各国的理解与协作。三则全球性的信息网络,促进了全球研究开发资源的充分共享,“全球研究村”是未来高科技创新的模式。总之,21世纪的高科技发展既要服务于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又要注意国际合作和全球意识,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是现代高科技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协调好高科技国际竞争与科技创新全球化的矛盾,需要今后的高科技立法首先要结合我国现有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文化背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机制。“在当代,科技活动规模的扩大,所导致的不只是科技活动的非个人化即群体化、国家化,而且是科技活动的非国别化即国际化。国际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贸易已成为科技发展的重要趋势,而这种合作关系和贸易活动往往是凭借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的”[10]371。通过立法,确定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增强的基础地位;通过立法,建立起推动我国高科技发展的全方位的、系统的激励机制;通过立法,充分有效地借鉴其他国家高科技立法中一切有益的内容,例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高科技法律已经形成的有序体系等。其次,今后的高科技立法应当注重主动地参与有关高科技发展的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积极主动地去谋求高科技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在这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走出了一条值得各方面借鉴的、积极参与国际协作的成功之路,这也正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虽起步较晚,但立法水平却很高,并且完善较快的根本原因所在。高科技成果的引进与出口、合作与交流、保护与管理,已经成为当今经济技术贸易领域十分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以积极态度审视发达国家的科技法律,主动地整理汇编国际条约,不断调整国内法,参与国际合作。
三、21世纪高科技立法的趋势
现代高科技发展,使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因素,与此相伴也使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快速变动之中,法律的确定性相对下降,这必然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科技法律制度是用来保护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反过来又势必影响今后高科技立法的模式、内容等,其具体表现如下。
科技立法系统化。其一,现代高科技发展具有高度综合化的特征:科学与技术日益融合;现代科学各分支相互渗透交叉,形成多学科集成;科学技术不断向大型化、集约化、复杂化、多学科方向发展。这要求对现代高科技产业的法律规制,不能只对其涉及的科学技术某一局部、某一侧面或某一个点进行规范,而必须建立系统的科技进步促进机制,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注意各项科技立法的相互协调。其二,现代高科技立法旨在促进知识的创新、传播以及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它追求的是科技创新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随着现代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原有科技法律制度的科学与技术背景发生了动态变化,作为科技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也必然出现相应变化,这就需要调整现有的科技法律制度。其三,以知识产权法为例,传统工业产权以应用在工商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而版权则以文化领域的精神创作成果为保护对象,但这种调整领域之分将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而被打破,如“工业版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业产权与版权在保护对象上会日益融合,知识产权立法需要系统化。现有分散的“各行其是”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其他高科技立法将不能适应现代高科技的发展,确立科学技术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协调一致的科技进步法律制度,是现代高科技立法的战略性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扩大化。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11]82。一方面,在现代高科技发展带动下的新经济形态,经济发展的基础将不再是对稀缺资源的开发,而是新技术新知识的创新。知识创新就意味着新知识、新发明、新技术、新技能的大量涌现。现代高科技成果大大突破了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获得合法产权,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高科技发展的良性机制才能健康运行,因此今后知识产权立法必须及时扩大保护范围。另一方面,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新领域、新成果层出不穷,已有的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概念无法覆盖现代高科技发展的方方面面,这要求今后的知识产权立法使用更多的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体系设计更能适应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例如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商标的使用行为脱离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市场范围。对于电子商务服务商标,如果仍旧局限在现行立法的分类保护中,加之域名管理上的疏漏,就可能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市场秩序混乱。商标法可以考虑修改原来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做出适当跨类保护的规定[12]。
科技成果保护及时化。一方面,现代高科技发展带给人们最主要的启示是:谁掌握了高科技并迅速使之产业化,谁就掌握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动权;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的经济是一种泡沫经济。现代高科技发展以及国际竞争的加剧,迫切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尽可能便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另一方面,现代高科技发展呈现指数增长的趋势,科技知识增长和科学技术产品化周期越来越短,这就要求法律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现代高科技发展中新出现的科技创新成果,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提高效率。鉴于此,今后的知识产权立法既要注意简化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繁琐程序,又要注意将现代高科技成果及时纳入到知识产权的授权范围,尽可能地提高效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要求21世纪的知识产权申请全部通过网络,也就是通常说的“无纸化”,故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商标、专利申请有关填写纸张表格的规定就亟待改进。
科技成果的公示信息化。一方面,现代高科技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科技成果信息的重要地位。如上所述,高科技社会需要知识产权的审查授权简便、快速,而知识产权文献的信息化就方便了知识产权申请的检索和审查;知识产权信息对科学研究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它可以启迪研究人员的创新思维,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开发效率。据统计,在科研工作中,经常利用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研究时间60%,节约研究经费40%左右;高科技社会中的技术贸易成为市场中的重头戏,而绝大部分的技术贸易都以知识产权信息作为决策依据。所有这一切都要求科技成果公示信息化。另一方面,80年代以来,信息和通讯产业的蓬勃兴起,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数字化”,国际联系的网络化,为科技信息的公示、传播提高速度创造了条件。
科技成果保护标准国际化。首先,高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协调经济发展的规则即市场管理法律制度趋同。作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的科学技术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协调,标准统一,使各国法律对科技成果的保护能够达到有关国际公约的标准,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次,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范畴的主要含义将不是有形商品和资本的流通,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将使知识、信息成为市场上最主要的流通对象。现代高科技跨越了国界的限制,知识产品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的不确定因素,要求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统一。再次,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关税壁垒的障碍将被彻底打破。这昭示着,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以市场为导向,大型公司为主体,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实行跨国联合,科技立法不得不确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保护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迈向全球化,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签订了几十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性法律体系”[13]65。以专利为例,“由美、日、欧发起建设中的全球专利制度,旨在使由一个专利局根据一部专利法授予的专利在全世界各参与国内普遍有效。该制度一旦实施,将对我国的主权、高新技术发展、经济安全、专利制度的运行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多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14]。因此,我们不能被动等待国际性立法活动,而应积极参与、适应这种潮流。
科技成果运营资本化和股份化。现代高科技发展,要求法律确立知识产权资本化和股份化的运营机制。其原因在于:首先,在知识经济社会,资源配置中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资本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本,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股份化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机制,而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财产的重要体现,参与公司入股,在现代高科技产业的股份化中起了重要作用;再次,现代高科技对分配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科技股参与分配,不仅是高科技发展的要求,而且会反过来激励现代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今后的高科技立法必须确立和保护这种适应现代高科技迅速发展的良性机制。源自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公司资本运作”的知识产权资本化、股份化之风险[15],需要现代高科技立法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
在高科技立法过程中,准确把握并主动适应科技成果保护及时化,科技成果公示信息化,科技成果运营资本化和股份化的立法走势,有利于促进、保障高科技发展的速度;关注并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扩大化、科技成果保护标准国际化、科技立法系统化的趋势,有助于解决高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和谐”。建设和谐社会,一方面我们需要促进和保障当代高科技快速发展的法律,另一方面我们也切不可忽视推动当代高科技和谐发展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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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贾芳芳]
Considerations to the Legislation on Modern High Technology
LIU Chun-lin,HUANGJian
(Law Schoo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Shijiazhuang,Hebei 050061,China)
The legislation on high-tech in 21st century will attract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in the law field.From the view of its inner requisition,the high-tech legislation in 21st century should aim to ensure the ultimate benefits of mankind,which decides that there are three issues to be dealt with in the process of high-tech legislation in the next century,which includes bring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s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line,assorting regulation of market with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s and fitt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 high-tech field to the wave of globalization.From the view of its outer form,the high-tech legislation in future will be influenced to some extend by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high technology.
high technology;legislation;trends
刘春霖(1966—),男,河北南宫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科技法。
DF37
A
1005—6378(2010)01—0044—07
200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