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推动社会性别平等中的男性参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本土·女性研究”专栏访谈录

2010-04-08陈文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男女妇女法律

陈文嘉

(湖南科技学院 新闻传播系,湖南 永州 425100)

推动社会性别平等中的男性参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本土·女性研究”专栏访谈录

陈文嘉

(湖南科技学院 新闻传播系,湖南 永州 425100)

文章将女性问题置于女人与女人、男人与男人、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中进行考察,尤其是两性关系问题,考察如何合理处理好两性关系。反映在推动性别平等的男性参与中,则是男性在此问题上的如何作为。文章无意论证男性在推动性别平等上的单方面参与,而是把男女绑定在一起进行考究,要探讨的是两性关系问题,并试图借探讨两性关系如何重塑来重新商榷男女平等的提法是否合理,从中国传统思想中涉及对两性关系问题的看法的角度,提出“适中”、“男女合为一个整体”思想,以协调两性关系,希望本文对性别问题的解决有所补裨。

本土女性研究;两性关系;男女平等;适中;整体;和谐

引 言

由福特基金资助的社会性别研讨会于2009年11月在成都召开,会议主题是“男性在推动性别平等中的参与”。湖南商学院女性研究中心主任骆晓戈教授曾致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下简称《学报》)主编张京华教授,建议参会,就双方合办的“本土女性研究”专栏在会上谈些意见。张教授因故未能成行,但就此与笔者有数次的交流。

《学报》的本土女性研究专栏是专为“本土女性”研究者发声的平台,其宗旨是“对于本土的、当代的、社会底层的女性的生存状况予以关注,并力求发出她们真实的声音”。自2005年创办至今5年,迄今为止共发表了17期,累计52篇专题论文,成果甚丰。[1]仅就学术研究层面而言,该专栏已经参与到妇女问题的解决中去了。

张教授个人对于妇女问题研究也表以关注,倾注了不少心力,也积累了些许研究成果。先后曾撰写并发表了《中国传统政治性征——以“三顾茅庐”与〈李师师外传〉为参照》、《中国最早的爱情故事——湘妃传说之六大文献系统》,即将发表的有《〈列女传·有虞二妃传〉文献源流考》、《孟子情感四阶段说析论》等。

妇女问题的重要问题之一即是两性关系问题,当下两性的交往过程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十分突出。笔者与张教授就推动性别平等中的男性参与进行探讨,对于如何维持合理的两性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 男女平等提法的再商榷

现代人的平等概念是西方制造。西方认为平等是“equality”,意为,“a situation in which people have the same rights,status,advantages”[2],中译为人与人之间拥有同样权利、地位和优势的一种状态,法律也以此为据,定义男女平等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定义执行,实现法理上的男女平等,无疑对妇女地位的提高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性意义。因为对于男性来说,自远古第一个男人挥舞农具耕作以来,还没有遇到这样一种状态:妇女像男人一样,与之平等享有社会上的所有资源。这种平等若遽然实现,势必对男性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尤其是夫妻之间,女性的强势极易令处于弱势却不甘“示弱”的男性产生暴力倾向。

当下,妇女的地位史上最高,虽未实现如法律定义的那样。男性在行为与心理上也已对此作出伪善的调整。比如,社会上流行的“妻管严”、“怕老婆”现象,名为男性诉满腹苦处,实为对妇女主内地位的认可、宽容、让步,他们谈及此问题时,脸上常会泛出涟涟笑容。这并不表明妇女争得了在家庭方面的平等地位,其实男女双方若遇到沾有根本利益性的冲突时,男性往往处于强势。所以一夫被妻管得再严,一旦面临财产分配的问题,男性即“上房揭瓦”。用人单位的老板再高呼男女平等,可一招聘人才,非职位为女性特设者,一般男性优先。

法律具有引导性,它告诉法律治下的公民,按照法律上说的那样去做会得到权利抑或好处。在现实面前,这种极具诱导性的理想,对于现实的要求有时是一厢情愿。现实是,在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经济地位的条件下,拥有高级经济地位的一方是不可能给予另一方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地位的。即便平等,那也是表面的、伪善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平等的地位只能靠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来争取,而不是在没有任何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向法律索要并不稳固的平等地位。

两性关系若涉及男女平等的问题时,可以寻求诉讼来使受害的一方获得补偿,以使两方平等。然而法律的缺陷在于,它只能保护参与诉讼方的法条上规定的权利。可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远非一纸条文能够道清说明。反映在两性关系问题上,法律上的保护,其实是两性关系出现问题,多次协调无果后的最后底线。更多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法律不会去主动保护,只有等到其不平等到最烈之处,方才被动出手。而这时往往却是此问题的癌症晚期,并非无可救药,只是大大增加了法律诉讼的成本,于男女双方都不利。这是法律的局限。

于是一些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建立起来了,这些组织多从事推动政府妇女权益保护立法、仲裁两性关系纠纷、调解男女矛盾的工作,仍是在推动两性平等的框架内使妇女获益。这些组织发挥的主动作用,足以弥补法律的局限,也确实解决了很多两性关系问题。然而它的局限也是很明显的,即,这些组织解决的问题多属于累积起来的个案,难以撼动整个两性关系存在的弊端。即便意识到通过立法可以影响全局,法律的局限又会令这些努力大打折扣。

以上表明,在当下,法律定义上的“男女平等”的实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上都遇到了难以冲破的瓶颈,男女平等问题的解决处于一个现实调解与法律干预相互拉锯的胶着状态。

回顾历史,妇女追求男女平等是从追求自由开始的。滥觞于近代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被使用,尤以五四前后为盛。时人借新文化运动的猛烈发展,痛斥“封建”礼教纲常束缚妇女个性,极力倡导女性冲出三从四德的束缚,迈向自由。上个世纪30年代,经过前期社会运动的激荡,妇女追求到了梦寐以求的自由。她们冲出“封建”家庭,进入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大都市,比如上海,她们中的一些人拥有了恋爱、婚姻、教育,以及从事任何职业的自由,其中也不乏参政的女性。但同时部分女性也追求到了沦为妓女、女仆以及从事繁重劳动的女工的自由,这使男性获益良多。及至建国之后,执政党更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提倡妇女解放。于是妇女地位空前提高,大量妇女参加劳动,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妇女能顶半边天”,妇女获得了更高层次的平等。这种平等解放了妇女,毋宁说解放了大量劳动力,虽然在当时是必要的,但参加许多繁重的工程建设,比照男女生理的差异,女性受之摧残显然甚于男性。平等却不公平。改革开放使妇女重享新的自由,妇女再次在市场化的浪潮中洗礼、涤荡,社会上再次出现如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上海一样的妇女问题:妇女公开半公开的从事按摩、卖淫等性服务工作,90后少女性性观念过于随意、中学女学生暴力等。

由以上可知,妇女解放运动引入女性自由、男女平等,来解决妇女问题,首先令妇女从男人身边、家庭内部获得了自由。由于突然获得自由,妇女可为自己做主,一部分女性获得了有尊严的平等地位,能为自己创造财富,与男人们比肩相争,而另一部分女性短期内并无一个明确的人生规划,便在男人们的引导下尝试为男性服务的工作。名义上的女性自由实际上以男女平等的名义仍置多数女性于男性的利用之下,女性仍然是男性的附庸。这显然有违于提倡男女平等的初衷。

笔者认为,提倡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实际上要改变的是妇女无权、受压迫、受歧视的现状,从而建立起合理的两性关系。男女平等只是方法之一。然而由于该方法在操作过程中,遇到法律上干预与现实调解之间的矛盾,且其引发的弊端足以令男女不平等,笔者以为寻找新的方法,建立起更加合理的两性关系。

二 “适中”、“男女合为一个整体”思想适宜维持两性关系

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足以供我们吸取有益的因素,来解决当下的妇女问题。笔者以为传统的“适中”思想,“男女合为一个整体思想”有裨于建立起合理、协调的两性关系。

古人以为,“适中”即随适而中,随时随地都适合。大家都适合,才是中,彼此按各自的能力分工合作,不追求完全平等。譬如某工厂对工人分配工作时间,就必须考虑到男女生理上的不同特点,依据各自的能力高低,来制定最优的时间量,这个时间量必须是男女都适合的,能达到最高的工作效率。“适中”思想应用于两性关系,即男女无论处于何种地位、拥有何种权利,两性适合就中。

但怎样才“适中”呢?或者怎样才能令男女发挥自己的所长,处于一个恰如其分的位置呢?譬如一条弯曲的河流,忽宽忽窄,深浅不一,主流与支流的流向不一,若找一个定点作为“中”点,中点必须宽窄适中,深浅适中,其位置必须处于主流与支流的流向之“中”,距离相等的位置,那么将很难找出。

既然“中点”难以找出,笔者以为可暂定一个标准,即以男女都适合(这种适合的具体标准可跨学科制定,如跨生物学、物理学、人类学等)为标准,可以判定两性关系是否合理。

然而若按“适中”思想来建立两性关系,是否会堕入“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怪圈中去呢?所谓“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即是重视男性,看轻女性,重视男性的权利,限制女性发展才能的机会。此观念根深于中国下层劳动人民中,比如农民多认为,女孩自生下来的那一天起,不会是自家的,她注定是别人家的孩子。因为女孩终究是要嫁人的,“嫁出去的人如泼出去的水”,她创造的财富必归夫家所有。故相对于承担传宗接代重任的男性来说,从经济上考量,养育女性不如男性那么划算。再加上,中国的传统社会里,男性占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比女性多得多,所以对众多家庭来说,“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是个很自然的选择。“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观念显然于女性有害。适中思想要建立起合理的两性关系,也就必须突破这一桎梏。具体方法是,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用科学的比较方法,结合伦理关系,令男女双方处于一个适合的位置上,其占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必须与自己的能力、生理特点相协调。在这一位置上,女性获得应有的地位,这一地位是其获得尊重的先决条件。男性也获得与其能力相当的社会资源,其地位与女性相比并无高下之别,只有公允与不公允之分。一言蔽之,适中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绝不会令男女双方产生“不平等”的念头。

中国人还讲究整体性,即便在关于自然人的概念认知中亦是如此。古人的观念中,并无一个没有性别、抽象的人。人都是附加在女性与男性的特性之中出现的,只有当男性与女性合为一个整体时,方称之为“人”、自然人,比如人首蛇身的伏羲女娲,就是合于同一个蛇身之上。而西方认为的人,首先是作为男人的亚当,其次才是夏娃——一个从亚当身体里分离出来的女人,西方讲究分离性。

《易经》中有一个否卦,卦象是“坤下乾上”,坤为地,象阴,可代表女,乾为阳,可代表男。此卦象意为天高地卑、阴下阳上,男上女下。以今人之意度之,天上地下,男上女下,似并未有不妥之处。而古人认为,天上地下,阴下阳上,阴之气下沉,阳之气上升,阴阳相背,男女分离,越来越远,此为最恶最凶之卦。相应的泰卦卦象为“乾下坤上”,卦意可解为天下地上,阳下阴上、男下女上,显然与现代人自以为的古人思维模式相杵。实际上,古人认为男下女上,阳下阴上,阳势往上,阴势往下,二者趋于接近,最后合为一个整体。此为最善最吉之卦。

由上述可知,中国人讲究阴阳不离,男女不离,男女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双方之中若有任何一方排挤掉另一方使之分离出去,两方都将不存在。

反映在家庭中,则是家庭成员的代代叠加、大小家庭的不相分离,所有家庭成员为一个大家庭共同服务。比如古人四口之家的家庭画(即全家福),大多如此布局:父母亲坐在一起,儿子与妻子分立父亲与母亲两旁,儿子与妻子并未站在一起。这表明,儿子尽管有了家庭,但儿子仍必须服侍父亲,妻子必须服侍母亲,两代家庭住在一起,合为一个整体,儿子的家庭必须服务于两代家庭组合起来的大家庭。

中国人视男女合为一个整体为维持两性关系的最佳方式,并无男女平等与否的概念。提倡男女平等实际上仍是以女性与男性的对立为前提的,因为若要考究平等与否,至少要拿两方来比较,男女平等就是把本可“合为一个整体”的男女分开来进行比较,一旦认为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平等,那么一方就起了斗争之心,与得利一方争得相等或超出的利益。这就是女权主义或男权主义潜在逻辑。试想男女若一直这样纷争下去,势必造成一个恶的循环,最终两败俱伤。

在“男女合为一个整体”的思想里,男女并不视对方为“另一方”,而是将对方视为自己存在的先天条件,“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男女相敬如宾,命运相系,休戚与共,这种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尤其是在家庭中),男女双方并无利益上的分配关系,更没有利益相争的观念。它并非抹杀男女个性,更不是男性统治女性,或者女性统治男性。任何一方完全的强势都是非常态的。常态的应是,男女双方因生理以及知识、能力水平的差异各自在社会分工中寻找到应有的位置,各司其职,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找到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点,尽管有差异,但可以和而不同,最终趋于和谐。如此,两者的根本利益冲突也被消除,提倡男女平等的立论基础也将不复存在,因男女平等现象造成的男女不平等也会缓解乃至消失,最终妇女问题恐怕难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三 结 语

提倡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解决妇女问题,即便男性参与推动也然。无论用什么方法,真正使男女双方获益才是正道。中国古时的“适中”思想,“男女合为一个整体”思想,其终极目标指向一个“和”字。两性关系和谐,应成为当下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而道德观念的重塑,恐怕还要从中华文明的根部继续找寻,使之尽可能地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协调,从而使男人们女人们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接受对方的存在,与之和谐相处。这恐怕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

[1]骆晓戈,张京华.湖南商学院女性研究中心合办栏目:本土·女性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009.

[2]英国培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朗文字典[Z].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

(责任编校:燕廉奚)

G237.5

A

1673-2219(2010)02-0045-03

2009-10-15

陈文嘉(1988-),男,湖南株洲人,湖南科技学院新闻传播系2006级学生。

猜你喜欢

男女妇女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男女有别
男女交往最忌讳什么
当代妇女的工作
感觉那时男女很平等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搞笑男女的幽默生活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