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因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2010-04-08胡江红
胡江红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 五家渠 831300)
模因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胡江红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 五家渠 831300)
文章首先介绍模因论及其研究动态,然后从全新的“模仿”视角出发,以同化、记忆、表达和传输四个阶段对模因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运用进行尝试研究。
模因论;法律英语;模仿
一 引 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世贸组织的加入,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范围内各领域的国际交往,如政治、经济、科技和学术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频繁。各类涉外法律事务的数量也随之急剧增多,社会对“法律+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在增长。
法律英语作为专业用途英语(ESP,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的一种,具有ESP的一般特点:首先,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其次,采用所服务的专业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和活动组织方式;最后,学习重点在于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学习法律英语既要学习法律知识,又要学习英语语言知识,再加上法律英语的丰富词汇和复杂长句特点,使人感觉学习法律英语太难,望而却步。为此,笔者探索在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运用模因论来提高法律英语学习的效果。
二 模因论
Richard Daw kins(1976)在他的论著的The Selfish Gene中首次提出模因(meme)这一术语。作者认为模因(meme)是文化传递单位或者说是文化复制因子,以此来解释不同文化之间惊人的相似形象。它的核心是模仿,是指文化领域内人与人之间相互模仿并散播开来的思想或主意。判断“模因”的基本依据是“模仿”,任何一个信息,只要它能够通过广义上称为“模仿”的过程而被复制,它就可以称为模因(Blackmore,1999)。模因一词可以让人联想起 gene(基因)一词,基因解码生物体内传递的信息,模因传递文化信息。《美国传统词典》将模因定义为“文化信息的单位,诸如文化做法或想法,以口头或重复性行为从一个人的思想传递到另一个人的思想。”
语言也是一种模因,任何字、词、短语、句子和段落,只要通过模仿得到复制和传播,都有可能成为模因。模因有利于语言的发展,而模因本身也靠语言得以复制和传播。
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正在对模因论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如陈琳霞、何自然(2006)认为,模因论(memetics)为语言引入了信息复制的观点。通过模因作为介质,词语得到复制,且创造词语的创意模式也得到复制,从而形成人和语言的互动模式,继而可以窥探语言的变化和发展。哲学家Dennett(1991)和 Lynch(1991)从信息复制的角度研究模因,提出模因如Dawkins所言,存在于头脑中,作为复制因子,将获取的信息进行复制,信息复制的过程就是知识获取的过程,强调了信息复制与语言习得的重要关系。
三 模因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模因论认为“模仿是人类的一种重要天性”。模仿行为的实施过程往往会有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聪慧”(Blackmore,1999)隐藏其中,模仿甚至是一种创新。模仿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形式方面的模仿,也可以是意义方面的模仿;模仿不是百分百的原样“克隆”,创造经常源自模仿。(谢朝群,2007)所以,我们不仅仅提倡模仿,还提倡在模仿中创新。
模仿是模因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语言学习的重要途径,是把二者相结合研究的契合点。模因的生命周期可划分为同化、记忆、表达和传输四个先后有序的阶段。本文主要从课堂导入即模因同化阶段、甄别记忆、成果展示即表达阶段和传输四个阶段对模因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运用进行研究。
(一)课堂导入即模因同化阶段
成功的模因必须能感染新的个体,进入他的记忆。同化有两个条件:一是个体必须和模因载体有接触,通过思考,重组现存认知因子,独立发现模因;二是所呈现的模因必须受到注意,被宿主所理解和接受。在教室这一特定情景中,宿主即为学生,教师要使学生对设定的情景观察,理解和接受。情景设置包括三种常用方式。
第一,设置法律文化背景。学习法律英语,必须要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文化背景。例如,沙丽金编写的教材《法律英语教程》第十九课律师(The Lawyers)中有这么一句: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was established by statute in 1985 follow 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f a Royal comm ission on Crim inal Procedure.初学者刚读到这句肯定对“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不甚理解,而且它和后面提到的“Crim inal”又是什么关系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是英国政府起诉制度。英国的刑事诉讼是由王室提起公诉,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代表国家。所以英国刑法称作crown law,和“Criminal”同义。
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浓厚的基督教文化背景。因此,法律英语中很多文句正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使得其中蕴涵的意义在不同的民族间有着天壤之别。我们往往照字面意思去理解,常常偏离了它的原始含义。比如,attorney是美国律师的称呼。在英国,律师分为两种,即:solicitor and barrister。solicitor 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替身”的面目出现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庭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的初级律师;而barrister是指接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大律师。对此,人们有很多种译法,但都不能完全表达其真正含义,所以为了保持其原始含义,有学者直接音义结合,称为“沙律师”和“巴律师”。在实践中,初学者在某些法律文件中见到“沙律师”和“巴律师”,常误以为是两位分别姓沙和姓巴的律师。
第二,设置联想情景。即利用超链接把相关知识联系起来,构建知识系统,以延长模因(获取的知识)在头脑中留存的时间。例如,学习词组pursuant to,可以利用超链接,把与该词组同同义词组链接起来,设置联想情景,可以联想到according to,under,in accordance w ith等多个与“根据”相关的词组,法律英语中表示“根据”的,通常用 under,in accordance w ith,pursuant to,而不用according to, according to为非正式用语,用于口语。这样通过联想学习,既增加了词汇量,又掌握了其具体用法。
第三,设置具体情景。利用多媒体等技术把真实案例中具体的人物、事件记录下来,然后直观地呈现在学生面前,学生根据情景进行观察、推理,主动构建自己的思维模式,在不知不觉中培养语感。
(二)甄别记忆阶段
在此阶段,只有少数模因能够被保存下来,因为记忆有很强的选择性。在学生了解了基本新内容后,会有意识地去识记一些内容。这时就需要教师加以引导。法律英语用词准确、规范,书面语较多。随着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一些新的法律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相关领域内的专门术语大量涌入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其中许多术语已站稳脚跟,占有非常固定的一席之地。例如:heredity(遗传)源自生物学,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学,tariff(关税)源自经济学,average(海损)源自运输,claims(索赔)源自对外贸易等等。除此之外,许多法律专门术语不是专门创造的,而是由于原始词义外延缩小从日常生活转用到了法律方面形成的,即在原有含有一般词义的旧词基础上赋予其表示法律概念的新义。如action(行为→诉讼),article(文章→条款),bench(板凳→法官席),recorder录音机→首席司法官等。所以教师在教学初期可引导学生有选择地背诵含有常用专业术语的句子或段落,在此基础上可组织谈论相关的话题。
(三)成果展示即表达阶段
在这一阶段,模因必须从记忆储存模因中出来,进入能被他人感知的物质外形这一过程。最突出的表达手段就是话语。大量背诵语言材料必须结合具体的生活和现实环境,给予场境式的即兴话语练习,根据课文改编组建模拟法庭,让学生对所背诵过的模因材料自行斟酌、自行组织所需句型和具体表达方式,这样才能内化、活化为学习者自己的语言素养。
(四)传输阶段
在该阶段,着重体现模因借助各样载体扩大传播范围。学生可以大量复制信息,并储存在大脑中,通过交流,将复制的模因释放出来,互相不断地把知识在周围同学中传播开来。
模因复制和传播方式基本上是重复与类推两种。重复又分直接套用和同义异词,类推又可分为同型联想和同构异义。“直接套用”,指通过引用的方式将信息内容直接用于表达中。教材课文和课后练习中的经典言语材料正好充当学生直接表达信息内容的“模因”。
同义异词指相同的信息以异形传递。模因的这种表现规律给我们的启发是鼓励学生运用同义词语,或者是运用不用的句式来表达相同的信息。在法律英语写作教学中,通过使用同义语词,可以避免行文的单调、重复,使文章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如在表达“鉴别”一意时,英语中就有differentiate; discrim inate; distinguish等多种表达方式,它们是不同的形式但都表达了相同的信息,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提醒学生注意课文中相同的信息的异形传递,教会学生在写作过程中根据不同语境以不同的表达方式反复指称相同的信息内容,追求表达的变化,能够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避免写作过程中行文的单调、重复。
同构异义指模因在传播过程中模仿已知的语言结构而复制出一种具有新内容的模因表现型。教师要引导学生注意并掌握像聘用合同书、仲裁申请书、刑事上诉状等的格式,可直接记忆教材上的模板和句式,在写作时直接套用。
四 结束语
把模因论和法律英语教学结合起来,增加了学生的信息量和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供了和谐的交流环境,从多方面促进了语言学习和语言输出,在一定意义上帮助解决学习者语言学习和语言输出落后的问题。语言学习者通过同化、记忆、表达、传输四个阶段,对新信息进行分析、甄别,获取并传播新知识。由于该研究属于起步阶段,思想观点和研究方法难免有不成熟之处,希望得到同行们的批评指正。
[1]Blackmore, S . J.The Meme Machin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Ⅲ-Ⅳ.
[2]Dawkins,R.The Selfish Gen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1976.
[3]Dennett, D.Consciousness Explained[M]. New York: Little, Brown &Co.1991.
[4]Lynch,A.Thought Contagion as Abstract Evolution[J]. Journal of Ideas,1991,(2).
[5]陈琳霞,何自然.语言模因现象探析[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6,(2).
[6]沙丽金.法律英语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7]谢朝群,何自然,Susan Blackmore.被误解的模因[J].外语教学,2007,(3).
(责任编校:燕廉奚)
The App lication of M emetics in Law English Teaching
HU Jiang-hong
(Justice Officers College of Xinjiang M ilitary Corps,Wujiaqu Xinjiang 831300,China)
The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memetics and its relative studies, and then makes four steps of memetics, that is, assim ilation, retention, expression and transm ission applied in law English teaching from the aspect of im itation.
Memetics; Law English; Imitation
G633.41
A
1673-2219(2010)02-0201-03
2009-12-11
胡江红(1973-),女,新疆五家渠市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