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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用学角度探索新时期涉外警务交际原则

2010-04-08刘国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外国人礼貌警务

刘国生

(广东警官学院 英语教研室,广东 广州 510230)

从语用学角度探索新时期涉外警务交际原则

刘国生

(广东警官学院 英语教研室,广东 广州 510230)

国内运用语用学理论来研究涉外警务交际的文章尚不多见,该文运用语用学的会话含意理论来研究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在涉外警务交际中的应用。运用关联理论和跨文化语用学理论来研究如何在涉外警务交际中建立“文化认同”。在涉外警务交际中,还应该做到语言准确性原则和遵守法律原则。培养涉外警务人员的语用能力,恰当地运用得体性语言,以使涉外警务交际取得成功。

语用学;涉外警务;文化

针对我国对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公安机关如何有效加强涉外警务交际变得日益突出。公安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结合涉外警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创新公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 主题,加强公安机关涉外警务交际能力。跨文化语言交际必须懂得语用学,它关系到如何正确使用和理解说话双方用以交际的语言。本文以语用学的“会话含意”理论和关联理论为指导,结合其最新研究成果,为涉外警务交际建立一个新的理论支持与指导原则,进而为和谐社会建设以及涉外警务服务。

一 合作原则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Grice)1967年提出了“会话含意”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人们进行言语交际时,交际双方都有相互合作,求得交际成功的愿望,而使话语关联,交际成功,交际双方必须遵守Grice所说的“合作原则”四准则。本部分运用其四条准则来分析警察与外国当事人该如何理解和运用语言。

(一)量的准则: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不应包含过量的信息。它体现交际内容的充分性和经济性。对外国当事人来说,就是提供足够但不过量的信息或证词给警察。违反这种准则,信息不够会给警察处理没有依据;信息过量或无关,警察处理时就会偏离尺度,都会影响到警察的处理结果。对警察来说,例如,在办案类的涉外警务交际中,就是要围绕六个W(何)来提问和质疑:who(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即何人),when(违法时间,即何时),where(违法活动的地点,即何地),what(违法行为,即何事),why(违法的原因,即何因),how(违法造成的后果怎样,即何果)。严格遵循这几个要件,保证量完整充分的要求,不会有多余的交际内容。

(二)质的准则:不说假话,不说缺乏根据的话。它体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交际诚信。例如,外国嫌疑人和受害人故意提供不对的信息给警察或试图隐瞒自己或他人非法行为,违反质的准则,警察就很难做出正确执法判断,从而无法正确处理案件。警察与外国当事人交际时也要拿证据说话,体现出交际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诚信。

(三)关联准则:要求交际内容相互要有关联。体现交际的目的性、需求性。要保持合作原则,交际参与者的话必须与交际任务和话题相关联。会话之所以能继续进行并被理解,是因为话语间的关联性使语篇成了有意义的整体。在与警察的会话交际中,关联准则就是提供的证词或口供要前后一致,互相关联、印证。如果前后不一,结果就会引起警察的怀疑,从而影响到警察对你的信任和整个事务的处理结果,你可能会前功尽弃。警察的交际内容也要与会话目的相关联,我国法律有规定,如果警察的会话与交际目的无关,外国当事人也可以不予回答。

(四)方式准则:避免晦涩和歧义,尽量简练和有条理。它体现交际的策略性、功效性,是交际双方在表达方式上的合作性要求。在涉外警务交际中,警察和外国人双方提供信息的方式要简练有序,不产生歧义,不会引起误解。

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在某些交际模式中开始可能不配合警察的工作,进而影响到交际的继续。所以需要我们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熟练地运用“会话合作理论”来破解处理涉外案件的难题,增强我国公安机关的服务和管理功能。

二 礼貌原则

Grice的合作原则为会话分析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模式,挖掘和研究违背合作原则所产生的会话含义对正确理解话语非常重要。在会话过程中,由于会话双方的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不同,尤其在涉外警务交际中,不合作的情况出现频率可能更高。因此,许多语言学家力图发展和完善这一理论。英国语言学家G.Leech提出礼貌原则,并归纳为六项准则:⑴策略准则(用于指令和承诺):多见于违法者为外国人的刑事、治安案件;⑵慷慨准则(用于指令和承诺):多见于违法者为外国人的刑事、治安案件;⑶褒奖准则(用于表情和表述):多见于各类涉外案件或涉外警务交际场合;⑷谦逊准则(用于表情和表述):常见于外国人为证人的各类案件以及涉外咨询类案件或交际场合;⑸赞同准则(用于表述):常见于涉外证件类案件或交际场合;⑹同情准则(用于表述):常见于受害人为外国人的刑事、治安等求助类案件。礼貌原则深化了会话含意的研究,合理地说明了人们有意违反合作原则的原因,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礼貌语言的运用。

在涉外警务交际中,虽然涉外民警与外国人间是种权势关系,不是平等关系,但在交际中仍要坚持礼貌原则。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能以势压人,对交际对象要尽量使用尊敬称呼。在礼貌原则下,涉外警务交际包含两重含义:

一是“涉外”。它体现出交际的跨文化性。研究礼貌的跨文化共性和特性都是很有价值的。Leech提出“宏观礼貌策略”,其两条细则是损己和尊人。顾曰国指出,中国人的礼貌有四个特点:尊人、损己、热情、文雅。前两条就是Leech所说的具有跨文化普遍性的“宏观礼貌策略”。礼貌原则体现中西两种不同文化以及礼貌评判标准存在差异,实现策略也不同。任何一个文化的礼貌都值得语用学者深入研究。汉文化重视谦虚准则,而西方文化则突出得体准则。谦虚准则要求人们尽量减少对自己的表扬,尽量贬低自己。西方文化则认为欣然接受对方的赞扬可以避免损害对方的面子,因而是礼貌的。汉文化中的“礼貌”植根于儒家“礼”的传统,强调“贬己尊人”和“中庸”,提倡谦虚;而西方文化深受西方自由平等思想传统的影响,强调个体和个人价值,提倡个人的自信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同的文化心理和礼貌方式影响到英汉两种语言的跨文化交际。涉外警务交际中,涉外是立足于本国文化的涉外,是相比较而言,涉外警务人员在熟悉本国礼仪习俗的同时,也要了解外国的礼貌价值取向,做一个熟知国际礼仪的警察。

二是“警务”。它体现交际的特殊语境。语境是语言运用的条件,自然也是“礼貌原则”贯彻执行的条件。在一定的语境中显得礼貌的话,在另一语境中可能显得不够礼貌;反之亦然。语境,尤其是语境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如权势、社会距离等,对“礼貌原则”的制约是显而易见的。社会距离同样影响语言礼貌的程度,社会距离越大(如警察与嫌疑人),交际双方说话时的礼貌程度越大,反之则越小。在运用策略准则、宽宏准则、赞誉和赞同准则、谦虚准则、同情准则的时候,需要将“涉外”(中西文化的礼貌评判标准)与“警务”紧密结合,才能策略性地实现“礼貌原则”,因为礼貌的语言交际可以拉近交际双方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顺利处理涉外警务的目的。

G.Leech的礼貌原则在警察与执法当事人的会话领域还没有得到广泛研究,但该原则可适用于很多交际领域,因而被广泛接受。对于外国当事人对执法机关保持礼貌,这是必要的。但是,公安机关对外国当事人,尤其是违法者是否也同样予以礼貌对待以及如何实现“礼貌”对待,我们还缺乏较深的理解和认识。我们认为,涉外警务交际中,警察执法同样要文明礼貌,避免出现粗暴执法。实践中,结合各种案件类型,运用“礼貌原则”来研究涉外警务交际中,什么是真正的“礼貌”,以及如何实现“礼貌”。以便获取对方的尊重而配合公安机关的行动并且顺利处理事务或案件,使涉外警务交际目的成功实现。

三 文化认同原则

近十几年来,外国人在我国违法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因此,我国警察同他国警察和国际刑警间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在处理这些案件和关系过程中,我国警察除了表现出普遍的语言障碍外,更突出地表现为对与之合作的警察的文化背景知识所知甚少,所以,对于涉外警务交际来说,仅仅有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有时似乎还解决不了问题。虽然我们懂得某一外国语言(自然语言),但自然语言中的每一话语可以有多种理解,人们不一定在任何场合下对话语表达的各种意义能够全部理解,他们往往只用一种单一的、十分笼统的标准去理解话语,这样可能就排除了其他可能的理解。根据这一事实,关联理论认为,要正确理解自然语言,就要在接受自然语言信息的过程中通过语境来寻找信息的关联,然后进行推理,求得话语效果。那么话语原文的文化背景信息等对理解原文就非常重要。因此,除了加强语言能力的培养外,要着力加强对涉外民警跨文化交际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跨文化语用学就是研究不同民族和语言背景的人实施言语行为的学问,一般是同一个言语行为的跨语言、跨文化对比研究。由于文化现象和语用现象出现在语用学之前,因此很早人们就开始探讨语用里的文化现象,或从文化,尤其是跨文化的角度研究语用现象和问题。不同民族的文化与语言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在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的交际中体现出来,从而对交际造成影响,出现信息误导、错误和障碍,即语用失误,从而产生误解,影响交际的顺利进行。在外语的学习和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懂得外语本身外,还需要对该语言所蕴涵的文化予以体会和使用,这样才不会出现语用失误而影响交际。同样,在涉外警务交际中,除要了解对方国家语言本身的知识和熟巧外,还要认识汉语与外语在语用中的文化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文化差异,要从社会、文化背景去考察语言使用。也就是必须培养移情能力,建立“文化认同”,只有对交际方的价值观和文化风俗变得异常敏感,并不断进行换位思考,移情才能逐渐形成;只有采用他文化视角来解释和认知他文化的言语和非言语行为,才能真正提高移情能力,才会逐步形成文化认同。了解他文化参照系和自我文化的差别会帮助人们准确理解语言和行为背后的真正内涵。通过跨语言文化研究,建立文化认同感,公安机关在执法时就可以学会正确处理这些差异,运用语用学的关联理论和跨文化语用学来处理涉外警务交际所遇到的理解和翻译难题,从而还原外国当事人的本来意思。在越来越多的涉外警务交际当中,努力达成不同文化间的认同,这样才能维护和保持一定的交际距离,以达到所期望的警务交际效果。

四 语言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人们也常常将其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涉外警务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时,也必须保证执法语言的准确。但运用高度准确而恰当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反映事实,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其原因:一是西方语言与现代汉语一样,存在大量的同义和近义词;二是西方语言与现代汉语一样,也存在大量抽象、无所指对象的词语。这样,在使用法律语言时就应更加谨慎。因此,涉外警务人员除了要懂得外语,还应注意语用能力的培养。Bachman认为,语言能力包括语言的组织能力和语用能力。Widdowson认为“能力”有两个部分:知识和技能,前者相当于语法能力,后者相当于语用能力。Hymes认为交际能力由四部分组成:形式上的可能性;实施手段上的可行性;语境中的适宜性和现实中的实施情况。第一部分相当于Chomsky说的“语法能力”,其余三部分相当于他说的“语用能力”,前者体现为语言形式的准确性,后者体现为具体情境中语言运用的合适性。不管如何区分,语用能力可以解释为运用语言进行得体交际的能力,可以简化为准确地进行语言表达和语言理解。

语言表达:一是体现准确与得体。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要求在语用中用词准确,语句合乎语法规则;语言表达得体既要求涉外民警说的话合乎语法规则,具有语法上的可接受性,又要求涉外民警说的话在特定语境下得体、合适。二是注重语言表达的形式与功能。我国的外语教学从60年代起一直受结构主义的影响,过分强调语言形式的习得,忽视语言形式的交际功能,这严重影响了学生交际能力的提高。而语用学理论给我们的启迪是,语言形式与其交际功能并非一一对应,如“道歉”这个言语行为的实施就可以用多种的语言表达方式。这就意味着,涉外民警在涉外警务交际中不能仅仅注意语言的表达形式,还要了解这些形式能实现些什么样的交际功能。三是防止语用失误。涉外警务交际中最避讳的就是语言交际失误,这会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人民警察的形象。语用失误不是指一般的遣词造句出现的语言运用错误,而是说话不合时宜的失误,或者说话方式不妥、表达不合习惯等导致交际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失误。语用失误在涉外警务交际中有很大危害,涉外民警应努力加以纠正,尤其要进行系统的专业语言训练。

语言理解:语言理解是个复杂的认知心理过程,这种复杂性在涉外警务交际中表现在涉外民警在语言交际受制于交际场合的特殊性、不同社会制度与不同文化因素的复杂,也表现在话语组织依赖于涉外民警对外国当事人在特定的交际环境中的语境假设及推理能力的理解程度。所以,我们的涉外民警除了要学习公安英语和法律英语的语言知识外,还需要在涉外警务交际中要注意语用能力的培养,提高对语境和社会文化因素的理解,以使交际成功。

五 遵守法律原则

Austin言语行为理论指出“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即语力”。施权行为以言者的社会地位、身份为适切条件,表示实施权力,诸如任命、选举、命令、敦促、建议、警告等。Ng和Brada认为,语言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相互影响。交际目的是制约语言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交际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或权势关系,说话人可能会通过语言形式或策略的选择,去顺应各种权力或权势关系,以推进交际的顺利进行,或实现一定的交际目的。从批评性语篇分析的角度来看,机构角色、社会地位等都会赋予使用者一定的权力。在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体现得尤为突出。

在涉外警务交际中,双方自始至终就不是平等主体间的交际。由于机构或组织的存在会产生相应的机构权力,由此赋予参与者不同的地位、角色,从而导致他们之间的差别和相互影响。参与者需要遵循一定的机构规范或原则,以建立、维持或发展人际关系。交际中某一因素,如社会角色,可能处于主导地位,而有的因素则处于从属地位,参与者因其不同的地位而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涉外警务中,涉外警察具有很高的地位和机构权力,可能通过言谈对外国人产生影响,或利用提问对外国人产生影响,有时提问或询问还可能巧妙地表达个人的态度或价值观等,并且给对方施加压力。在整个交际过程中,警察始终处于互动的霸权地位,外国违法者受控于警察,而警察受控于法律。警察依据法律来对外国当事人实施警告、处罚等,它体现一个国家的主权以及主权掩盖下的警察的特殊身份。但是,无论双方的社会地位如何,双方都遵守法律是涉外警务交际的基本原则。

首先,涉外警务人员要执法守法。警察要学法、懂法、遵守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才能真正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警察守法既包括在执法时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另外,警察所执行的法律必须是由我国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处理。例如,在一例关于外国人嫖娼的办案类的涉外警务交际中,必须向外国人明示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行为。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最后在作出处罚时也要说明:“我局对你嫖娼一案进行了调查。现依据法律宣布治安裁决:你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现决定对你处12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在涉外警务交际中,这些法律文化充斥在各类交际模式中,独具特色。

其次,外国人在我国应该遵守中国法律。《宪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作为一国文化的一部分,不同于其他文化,无论外国人了不了解,都应该遵守我国法律。中国是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来中国定居、旅游、学习、就业等的外国人都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有违反就按照我国的法律处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领事人员除外),这是国际通行的准则;外国人入境后的合法权利,我国政府一般均给予保护,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准则。外国人在中国的人身财产权遭受侵害时,我国警察都应当予以调查并进行相应的救济。

我国公安机关处理外国人案件,尤其是违法犯罪案件,是法律性、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据我国法律处理的原则;二是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三是及时、慎重,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四是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原则;五是严格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领事条约、协定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从事涉外警务的民警来说,遵守合作原则以及礼貌原则,建立文化认同感,努力使自己的执法语言准确无误,遵守法律、依法办案,采取人性化的交际策略,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执法的人性化以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外国当事人来说,遵守合作原则以及礼貌原则,尊重我们的公安机关,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如何进行有效的涉外警务交际,既关系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也关系某些涉外案件是否成功处理。涉外警务交际取得成功与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我国警察的国际形象等都有很大影响。我们的涉外警务人员也要注意语用能力的培养,恰当地运用得体性语言,成为外语娴熟、业务精通、综合素质高的涉外警务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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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韩 光)

H030

A

1673-2219(2010)02-0131-04

2009-10-29

本文是2009年度广东警官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项目“从语用学角度探索新时期涉外警务交际原则”(项目编号2009-Y18)阶段性成果。

刘国生(1975-),男,江西宜春人,硕士,广东警官学院讲师,从事法律英语与法律语言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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