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诗可以怨”与钱锺书《诗可以怨》
2010-04-08程巍
程 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国文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孔子“诗可以怨”与钱锺书《诗可以怨》
程 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国文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编者按:以怨言诗固然为中国诗学的一个传统,但孔子所言“诗可以怨”亦自有其经解本义,对古典进行现代阐释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和力求揭示古人原意。程巍研究员新撰论文原题《“诗可以怨”与钱锺书的〈诗可以怨〉》,原刊《中华读书报》2009年12月30日13版。为便学界检索,征得作者同意,由期刊再予刊载,原刊编辑删落的个别字句均予保留。
孔子;《论语》;诗可以怨;钱锺书;经解
一
1978年8月11日,《文汇报》登出一篇题为《伤痕》(卢新华作)的短篇小说,在文坛引发了一场已酝酿多日的大争论。争论迅速由文学界波及更大范围的人群,到次年秋,这场全国性大争论才算告一段落。其实,自1977年11月《人民文学》刊出刘心武的小说《班主任》以来,后来被命名为“伤痕文学”的一批短篇小说已陆续见诸报刊,早已引起纷议。赞同者认为这些作品以个人不幸的经历为蓝本,辅之以凄苦的笔墨,诉说着十年文革给人造成的“精神的内伤”,而怨诉能起到舒缓和治疗的功效。另一些评论家则持异议,认为文学不应成为个人哀怨的发泄。
《文汇报》及时推出的这篇直接以“伤痕”为题的小说,为这场争论的全国化提供了一个机会。据称该小说最能反映文革给人造成的“思想内伤的严重性”。但大争论随后就走向“文学的功能”这个基本问题。“伤痕文学”的赞同者认为,文学不能像文革文学那样成为政治的附庸和宣传的工具,而应反映人们真实的生活和情感,而文革时代的生活和情感此时被认为是异化的,于是乎,文学的功能就是把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生活和情感的伤疤一一揭开。1979年1月《戏剧艺术》发表的《工具论还是反映论》和4月《上海文学》发表的《为文艺正名——驳“文艺是阶级斗争工具”说》算得上是“为文学松绑”的最理论化的表述。
另一方面,官方机构也对“伤痕文学”予以鼓励。尽管《班主任》和《伤痕》在文学上显得粗糙,但同时获得中国作家协会授予的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实际上,当时刊发“伤痕文学”的也主要是官方大报大刊,且集中于北京和上海这两个政治灵敏之地。对当时的官方意识形态家来说,如果能以文学的形式把文革描绘成一段不堪回首的地狱般的扭曲生活,对其进行控诉,进而在国民内心掀起一场群体怨诉的情感狂澜,就可结束文革,并顺利地将那两个被指认为十年浩劫的制造者的罪魁——当时尚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两个反革命集团——送上审判台。
二
1980年11月20日,钱锺书先生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文学教授恳谈会上演讲《诗可以怨》。恰巧,这一天,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对那两个反革命集团进行公审,将这种怨诉的群体情感波澜推到了顶峰。
“伤痕文学”之争时,钱先生一直保持旁观者的沉默。或许,一波接一波的政治运动给老知识分子造成的惊弓之鸟般的警觉也使他不愿对当代事件发表任何直接的评论。尽管文革初期他本人在“五七”干校当过锅炉工兼邮件收发员,家庭也曾遭受不幸,但他就像一个饱经沧桑而欲说还休的老人——的确,这一年,他已年入古稀——并不喜欢谈及自己的苦难史。
那一年,我十四岁,就像众多同龄的文学少年一样,也是“伤痕文学”的热情读者,尽管刚过去的文革(或文革末几年)对我是一段无忧无虑、自由自在的时光(这一关于文革的另类表述,在“伤痕文学”衰退后渐渐进入文学刊物),但还是十分希望自己和“伤痕文学”的主人公一样不幸。于是,我由写不成熟的青春诗转向写自己不存在的苦难史,由“言志”而“怨诉”,总把自己想象成一个与苦难为伴的被迫害者。我一边写着自己不存在的小小苦难史,一边看着黑白电视里坐在铁栏杆里的神情沮丧、目光恍惚的受审者。
不过,可以猜想,对弗洛伊德理论深有研究的钱先生肯定能从这些被人们带着眼泪阅读的“伤痕文学”中看出怨诉对于精神疗治的作用,而刚从文革过来并带着满身伤痛的中国恰好需要这样的文学疗治。只是,作为造诣很深的文学家和理论家,他大概感到“伤痕文学”在文学上失之粗糙,而那些为“伤痕文学”辩护的论文则在理论上失之浅薄。但他并不想直接卷入这场热闹的争论。他就像一个在拍集体照时总喜欢溜到镜头边缘或者干脆溜出镜头的人。不过,当他接到早稻田大学向他发出的讲学邀请并思索着该讲点什么时,《论语·阳货》中的一个短句不经意地出现在他的笔头:“诗,可以怨。”
这只是猜测。我无法断定,他写这篇讲稿的动机与当时国内方兴未艾的“伤痕文学”及其理论表述有何关联(文中以讥讽笔调提到“按照当代名剧《王昭君》的主题思想……”云云,似乎透露了些微线索)。不过,正如钱先生的母鸡和鸡蛋的比喻,当这篇讲稿随即于次年1月在《文学评论》上登出时,它就脱离了钱先生,参与了这场争论,并为“伤痕文学”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既是历史的又是“比较文学”意义上的辩护,而该文贯通中西、旁征博引的风格亦为学术界开一风气,以至多年后,当那些曾经洛阳纸贵、争相传看的辩论文章在完成其历史功能并很快被人忘却后,它依然被当作一篇比较文学的经典之作为人反复阅读。
钱先生本人显然也很看重这篇文章。1984年,当它收入张隆溪等人选编的《比较文学论文集》时,他对其作了一些增补和改动(选编者注云:“这是改定本。”),后来,钱先生又多次将其编入“自选集”——《也是集》(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84)、《七缀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该集1994年经作者修订又出“最后的修订本”)等等。
三
钱先生深谙文章之道。在一大段谦逊而又幽默的开场白之后,他写道:“尼采曾把母鸡下蛋的啼叫和诗人的歌唱相提并论,说都是痛苦使然。这个家常而生动的比拟也符合中国文艺传统里一个流行的意见:苦痛比快乐更能产生诗歌,好诗主要是不愉快、苦恼或‘穷愁’的表现和发泄。这个意见在中国古代不但是诗文理论里的常谈,而且成为写作实践里的套板。因此,我们惯见熟闻,习而相忘,没有把它当作中国文评里的一个重要概念而提示出来。我下面也只举一些最平常的例来说明。”
他举的头一个例子是孔子的一句语录,并由此向下延伸:“《论语·阳货》讲:‘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怨’只是四个作用里的一个,而且是末了一个。《诗·大序》并举‘治世之音安以乐’、‘乱世之音怨以怒’、‘忘国之音哀以思’,没有偏重或倾向哪一种‘声音’。《汉书·艺文志》申说‘诗言志’,也不偏不倚:‘故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司马迁也许是最早不两面兼顾的人。《报任少卿书》和《史记·自序》历数古来的大著作,指出有的是坐牢写的,有的是贬了官写的,有的是落了难写的,有的是身体残废后写的;一句话,都是遭贫困、疾病、甚至刑罚折磨的倒霉人物。他把《周易》打头,《诗三百篇》收梢,总结说:‘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作也’,还补充一句:‘此人皆意有所郁结。’那就是撇开了‘乐’,只强调《诗》的‘怨’或‘哀’了;作《诗》者都是‘有所郁结’的伤心不得志之士,诗歌也‘大抵’是‘发愤’的叹息或呼喊了,陈子龙曾引用‘皆圣贤发愤之所为作’那句话,为它阐明了一下:‘我观于《诗》,虽颂皆刺也——时衰而思古之盛王’。颂扬过去正表示对现在不满,因此,《三百篇》里有些表面上的赞歌只是骨子里的怨诗了。”
随后,钱先生继续于古文献中随手拾取“诗可以怨”的例证,诸如“不得其平则鸣”、“欢愉之辞难工、而穷苦之辞易好”等等,并征用他广博的西方文史知识,从德、法、英、意诸国文学史中撷取类似表述,与中国文论的说法相互阐释,如格里巴泽尔说诗好比害病不作声的贝壳动物所产生的珠子,福楼拜以为珠子是牡蛎生病所结成,作者的文笔却是更深层的痛苦的流露;某某说“真正的诗歌只出于深切苦恼所炽燃着的人心”,某某说“最美丽的诗歌就是最绝望的,有些不朽的篇章是纯粹的眼泪”,某某说“诗是关于忧伤的奢侈”;称赏尼采而不赞成弗洛伊德的克罗采也承认诗是“不如意事”的产物,而佩服弗洛伊德的文笔的瑞士博学者墨希格甚至写了一大本《悲剧观的文学史》,证明诗常是隐蔽着的苦恼,等等。
在周游列国文论后,钱先生又回到前文:“我开头说,‘诗可以怨’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文学主张。在信口开河的过程中,我牵上了西洋近代……‘诗可以怨’也牵涉到更大的问题。古代评论诗歌,重视‘穷苦之言’,而古代欣赏音乐,也‘以悲哀为主’。”
四
我们暂且将情感弥漫的1977到1980年放在一边,而从学术的角度考察一下“诗可以怨”这句短语——即它分别出现在《论语·阳货》和《诗可以怨》里的意思。
《诗可以怨》谈及“诗可以怨”的出处,仅一行字:“《论语·阳货》讲:‘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并补充道:“‘怨’只是四个作用里的一个,而且是末了一个。”为论述方便,兹引《论语·阳货》所辑孔子全句:“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依中华书局1990年版“十三经清人注疏”《论语正义》的新式标点。不过,“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一句与前句句意脱节,且有“陡降”之势,可能非孔子同时所说而为门徒辑录时添于其后,或因口语本身就不连贯,故应以句号分开。岳麓书社版《四书集注》正是如此。)
显然,钱先生将孔子的“诗可以怨”的“怨”理解成“哀怨”的“怨”了——文中还有大量同义词或近义词,如“发愤”、“绝望”、“忧伤”、“苦恼”、“郁结”、“痛苦”、“穷苦”等。总之,对他来说,孔子“诗可以怨”的“怨”乃指诗人内心所感到的一种痛苦的或不幸的状态,而这种痛苦状态对文学创作来说并非不幸。
不过,孔子本人并没有说“怨”可造就诗,更别说好诗了。他只说“诗可以怨”。如果,如钱先生所说,“怨”是指诗人所表达的一种“哀怨”的情绪,则诗人的情绪不只“哀怨”一途,为何孔子不列举其他,如欢愉之情?《三百篇》不乏欢娱之诗,如《邶风·静女》之类。
孔子希望他的门徒(“小子”)“学夫诗”。此“学”非“习”,乃“读”、“研究”、“研读”之意,而非“实践”之意。此种词义差别,正与孔子“学而时习之”之“学”与“习”同。“夫诗”之“夫”,若理解为语助,只起音节作用,则“诗”泛指一切诗;若理解为定冠词,则指孔子本人所删订之《三百篇》。话说回来,孔子谈到“诗”,每每指《三百篇》,故岳麓书社版《四书集注》一律给此句之“诗”字标以书名号。
不管怎样,孔子此语都不是希望他的门徒去创作诗(习诗),而是希望他们研究已有之诗(学诗),如《三百篇》。正因如此,才有前文之“诗,可以观”,后文之“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观者”并非诗作者本人,而是诗读者,他从诗中“观”出种种景象,并通过认识诗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名称而增长见识(《三百篇》的“鸟兽草木之名”可谓多矣),而不是自己为了写诗而跑到郊野去认识“鸟兽草木”之实物。连孔子本人都“五谷不分”,受到隐者的嘲笑。
既然是“学诗”,而非“习诗”,那孔子显然不是从“创作论”或“诗人论”的角度谈诗的,谈的不是诗艺,而是诗教,即诗研究带来的种种益处。“怨”被列入其中,并非“末了一个”,因为至少最后还有一句“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孔子重礼,主张“温柔敦厚”、“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庸之道,决不希望看到门徒们心有郁结,更别说鼓励他们将这种“深层的痛苦”甚至“怨愤”发泄为诗了。而且,如果心存“怨愤”——假设这种怨愤针对的对象碰巧是“父”或“君”——又焉能“迩之事父,远之事君”?
既然孔子的“诗可以怨”基于“接受论”或“读者论”,而非“创作论”或“诗人论”,那就不是指一个人可以通过写“怨诗”来发泄内心痛苦,相反,指的是一种间接的委婉的劝人改过的方式,而这种间接的委婉的方式体现为对“隐喻”(亚里士多德云:“隐喻者,乃以他物之名名此物也。”)或者说“诗”的征用——而且,所谓“诗”,也并非某人为此目的而特别创作的诗,而是《三百篇》之诗。钱先生将一句纯粹基于“读者论”的议论用作一篇以“作者论”为基调的文章的串绳了。
五
孔子说:“不学诗,无以言。”并非是说不读《三百篇》,连话都不会说,而是无法掌握说话的艺术。孔子随后又说:“不学礼,无以立。”所谓“礼”,乃指“名”,即“分”。孔子的“礼”——按现在的术语——是极为“形式主义”或“唯名论”的。这在说话方式上就要求得体、合乎身份和分寸、意近而词远或词近而意远,非学《三百篇》难期其成,因《三百篇》当时乃语言技巧的总汇,“六艺”毕焉。
许慎《说文解字》解“怨”字云:“从心,夗声。”夗声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云:“凡夗声、宛声字皆取委曲意。”委曲者,不直也。
对孔子“诗可以怨”之“怨”,郑玄注曰:“怨刺上政。”但孔子并没说“怨刺上政”,单说“可以怨”,而“可以怨”之后紧接“迩之事父”,然后才是“远之事君”,且“迩”、“远”只是统指,一“迩”一“远”之间,还有不迩不远的“乡邻”、“地方官吏”等。《漱芳轩合纂四书体注》就此注云:“‘远’、‘近’两字论类无所不包,两‘之’字甚活,不粘煞君父。”
《论语正义》曰:“郑注云:‘怨谓刺上政。’此伪孔所本。《广雅释诂》曰:‘讥谏,怨也。’‘谏’、‘刺’同。凡君亲有过,谏之不从,不能无怨,孟子所谓‘亲亲之义’也。然必知‘比’、‘兴’之道,引譬连类而不伤于径直,故言易入而过可改也。”`正如孔子“诗可以怨”之“怨”不是指一种怨怒的情绪,而是一种委婉劝人改过的方式,其“诗可以兴”之“兴”也不是指作为一种作诗技巧的“兴”(引譬连类,或朱熹所谓“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而是作为一种“引譬连类”的隐喻式思维方式的“兴”。
尽管孔子是《三百篇》的删订者,但对于《三百篇》的那些无名无姓的不可考的作者们的写作动机和所欲表达的情绪,则持一种不可知的态度。他只是把一首首诗当作一个个隐喻,绝不会像后人那样断定其“皆圣贤发愤之所为作”,“虽颂皆刺也”(此句似欠通顺,应为“虽颂亦刺也”),因为这等于把阐释者置于了诗作者的“内部”,似乎他能洞悉诗作者的“意图”,如此一来,就把对诗的阐释的多种可能性缩减为一种,即诗作者的“主观意图”,使诗完全失去隐喻性,无以“兴”了。
孔子只说“诗”,即一个已存在的“文本”,而不涉及“诗作者”,这本身就排除了诗作者的“主观意图”。这样,他就把对诗的意义阐释从后人臆断出来的所谓诗作者的“主观意图”中解放出来,交给了读者。这也是他首言“诗,可以兴”、再言“可以怨”的原因。套用西方当代文论术语,他的诗论更接近“读者反应”理论,即一首诗在读者那里引发的反应,诗的意义产生于读者的解释过程之中。对孔子来说,诗是多义的,是能引发诸多联想的,即是隐喻性的。只有这样,“诗”才会变成一个可以延伸的联想和阐释的空间——尽管这种阐释并非完全随心所欲,因为“兴”(引譬连类)基于一个给定的隐喻,如一首诗。
如果“怨”被等同于诗作者的“哀怨”,则“诗”并非表达“怨”的唯一方式。其他形式——如谏书之类——何尝不“可以怨”?但孔子的“诗,可以怨”,其中“诗”字实是一个前置名词,若进行语法还原,则“诗”应在“以”字之后。“可以”并非一个词。全句可读为“(可)以诗怨”,即可借助“诗”的隐喻形式来进行规劝,而非直言其事。正因为“怨”并非一种哀怨的情绪,而是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它就与“诗”这种隐喻-联想的形式息息相关了。
但如上文所说,劝说的对象不一定是“君亲”。《论语·阳货》在“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一句之后,紧接的那一句也谈到了《三百篇》。可惜,诸多解家未能将此句与前句对读,而此句恰恰是孔子本人对“诗可以怨”的一次运用,可视为其门徒(辑录语录者)对其“诗可以怨”一说添加的一个例说。该句如下:“子谓伯鱼曰:‘汝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欤?’”
《周南》、《召南》大多为抒写男女情爱、婚姻家庭的诗篇,如列于《三百篇》之首的《周南·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之类,又如《周南·桃夭》“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既然“怨”乃指一种劝人改过的方式,就一定有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和事。《论语正义》对此也作了类似推测:“时或伯鱼授室,故夫子特举《二南》以训之也欤?”
不过,孔子此语可能并非说在其为伯鱼授室(授室,即“为子娶妻”)之时,而是伯鱼久不得子之时。孔子十九岁即被授室,二十一岁即得子孔鲤(伯鱼),此后无子。孔子删订《诗》,以此作为门徒的读物,是在“自卫返鲁”之后,即六十八岁之后,当时伯鱼至少已四十七岁,想必孔子早已为之授室。然伯鱼年及半百,却膝下萧索,使视“无后”为“大过”的孔子相当不满。但孔子并不直言其事,而是劝伯鱼读《二南》,使之“引譬连类”而知男女之事、家庭之义,好使孔家“其叶蓁蓁”。伯鱼活了五十一岁,其子孔伋(子思)乃其遗腹子。由此可知,他年过半百还无后。为子授室,乃父之责,子无后,乃子之过,故夫子特举《二南》以委婉训导之。对孔子而言,是“诗可以怨”,对伯鱼来说,则是“诗可以兴”。
钱先生认为孔子“诗可以怨”乃言“发愤为诗”,甚至据此认为《三百篇》皆“怨诗”,这就把作为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的“怨”混同于作为一种自我情绪的“怨”,而两者即便不是南辕北辙,至少也大有区别,不可互证互释,用比较文学的术语说,是“无可比性”:作为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怨”要求不直说其事,即不能表达“怨”的情绪,而是借助隐喻性的“诗”来引发对方的联想。这才能体现孔子的“温柔敦厚”的诗教主张。《礼记·经解》云:“温柔敦厚,诗教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孔颖达释曰:“诗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故云温柔敦厚,是诗教也。”
(责任编校:张京华)
I222.2
A
1673-2219(2010)02-0001-03
2010-01-01
程巍(1966- ),男,湖南岳阳人,英语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