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申诉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0-04-07姜小玲
史 峰 姜小玲
(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制办公室 河北唐山 063000;①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
高校学生申诉问题与对策研究
史 峰 姜小玲①
(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制办公室 河北唐山 063000;①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
申诉 处理 问题 对策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规章制度本身的原则性、滞后性特点,以及制定者受到认识能力、知识水平、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有关学生申诉的处理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笔者结合河北等省市、国内及台湾地区几所高校的申诉规定,对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逐一论述,以期对学生申诉处理实践有所帮助。
1 学生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规定的申诉案件受案范围包括: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受理范围包括:违规、违纪处分;取消入学资格;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实践中,各高等学校的申诉受案范围缺乏统一性。《规定》的第六十条将受案范围局限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那么,学生在休学、复学过程中,学校的处理不当;或者学校按照规定应当颁发给学生毕业证等相关证书却没有颁发,侵害到学生的权益时,学生怎样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笔者认为,学生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包括:取消入学资格;纪律处分;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2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内容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上述规定对高校申委会的组成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西南政法大学的申诉办法规定,申委会设委员11人,由法律顾问、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委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管理、教务管理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台湾地区学生申诉处理原则对申委会的产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较为成熟,具有参考价值。其中对申评会(即申委会)的组成是这样规定的:申评会置委员若干人,由校长选聘教师、法律、教育、心理学者及学校教师会代表等担任,其中,未兼行政职务之教师至少不得少于总额的二分之一;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笔者以为,对申委会委员的名额、产生办法、委员的性别构成等要有明确规定。申委会的人员组成首先应当体现自然公正原则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即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学生处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应成为学申委的委员。同时,申委会委员的人选应具有代表性,应当在各院系、各部门、不同的利益群体中分配名额,经过选举或推荐产生;任一性别的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主任委员由校长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校办公室领导担任。同时,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医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团,为申诉案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3 申诉案件的听证程序
听证的涵义是“听取对方意见”,给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听取对方意见”的公正要求最早源于西方的宗教故事,据称上帝也是在召唤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通过其判决。学生处分申诉程序中有没有举行听证的必要?举行听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得不偿失?《规定》对于听证程序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笔者以为,对于较为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学生申诉案件,举行听证是完全有必要的。一方面听证有利于澄清事实,消除学生的敌对情绪,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听证公开举办的警示教育意义不可低估,表现在对于申诉学生来说,听证可以更充分地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对于学校管理人员来讲,通过听证程序,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理念;对于广大师生员工来讲,听证无疑是一堂很好的法制教育课。总的来讲,举办好听证程序的意义超出听证程序本身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它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最终会减低管理成本,对学校的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的开展不无裨益。
4 申诉委员会的权限
申诉委员会的权限是指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申诉案件的最终结果,申委会的复查是否仅限于事实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抑或申委会的复查结论属于终局裁决。《规定》第六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此可见,申委会的权力还局限于对于处分决定的“维持”,要“改变”只能提出建议,报学校和相关领导重新研究。台湾地区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规定:申评会做出决议书呈报校长核定时,应当通知原处分单位。如果原处分单位认为决议书有与法规抵触或事实上难以执行的,应列举具体事实及理由陈报校长,并同时通知申评会。校长如果认为原处分单位有理,就会移请申评会再议,但是以一次为限。评议书经完成行政程序后,学校即应采取。笔者以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申委会的权力设限,原则上申委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性;针对经过校务会做出的处罚决定,申诉委员会具有建议权。因为校务会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是事关学生重大权益、较为严厉的,鉴于申诉制度的不完备,在操作须谨慎行事。
5 申诉处理的正当程序
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正当的程序是维护申诉人实体权利的基础。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对于学生申诉的救济性实体权利形同虚设,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西南政法大学申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处分或处理出具决定书时,应载明学生申诉期限和简要程序。并设专章规定处理申诉案件遵循的程序,使学生申诉案件的处理有章可循。
因此,各地、各高校在制定和执行申诉处理办法时,特别要保障正当的程序得以依法实施。严格来讲,程序违法导致的结果是行政处理的无效。在学生申诉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一定要把好程序关,严格依法、依照规定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使申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1]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152
[2] [英]威廉.韦德 .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35
(2010-05-10 收稿)(陈 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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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633(2010)05-7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