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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立法中利益整合的原则①

2010-04-07

关键词:公共利益人权利益

杨 炼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 410006)

论现代立法中利益整合的原则①

杨 炼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 410006)

在现代立法中,法律是利益衡量的产物。立法质量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利益整合。利益整合的原则是立法的利益整合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进行利益合理协调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在利益整合过程中应当遵循人权保障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及效益最大化原则。

现代立法;利益整合;人权保障;统筹兼顾;效益最大化

在社会科学中,“所谓整合,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使社会各个不同部分在保持各自性质特点的前提下,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整体”的过程和状态。”[1]在现代立法中,立法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表达、立法者整合利益的利益衡量过程。在利益衡量中,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过程,如果说利益表达是利益衡量的前提,那么利益整合就是利益衡量的关键环节,立法质量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利益整合。“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判定社会和谐程度,不应停留在有没有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而应关注这个社会是否具有完善的利益整合机制并能将这种利益差别和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之内。”[2]利益整合的过程是对主体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协调的过程,也是通过调整和协调所要达到的相对和谐、统一、均衡的状态,它是过程与结果、动态与静态的统一。

在利益整合中,哪些利益应该纳入整合范围,哪些利益不应纳入整合范围,相互冲突的利益应该如何整合,需要确立一个普遍的规范或标准。对此,利益法学并没有给出也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然而为了防止立法者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的恣意,这种标准的寻找又是必须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此问题上,真正作数的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3]利益整合的原则是立法的利益整合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建立利益的合理协调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概言之,在利益整合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利益整合的人权保障原则

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对利益进行衡量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选择保护何种利益体现了立法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4]纵观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从各自不同的价值学说和法律观念 (包括法律传统)出发,为确立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明确、具体的界限而设定了各种不同的规范,其目的就在于明确不同利益之间的区别并在立法中忠实反映出来,以利于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在一个宪政国家,立法的本意价值应当符合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精神,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符合人类社会的本质和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5]法律就是通过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将它所认可的利益以权利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保护,从而不至于因利益的纷争而使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6]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述,是进入法律视野的利益。“人权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立法已经不是外在的形式特征,而成为其内在的价值取向,以至于凡是不以人权价值为圭臬的立法,都可能自绝于全球化时代之外。实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理想和长期以来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立法确认的根本价值。”[5]因此,在实行法治并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理念的社会中,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人权,利益的整合也必须以人权保障为依据和原则。

20世纪 3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的实践中确立了所谓的“双重标准的理论”,主要认为言论、出版、集会等精神的自由权,较之于其他的宪法权利,尤其是较之于财产权等经济上的自由权,必须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在 1958年的吕特案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示:对于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而言,意见自由具有一种“绝对的”、“本质的”的价值,并构成所有一般自由的基础。[8]此外,国外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例子还有:按照生命权、人格权优先原则,为了保障生命与人格权价值的基本权利,应确定比非生命权、非人格权价值的基本权利优先的效力;按照生存权优先的原则,为保障人的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权利,应确定比其他法益优先的效力;自由权优先的原则,为实现自由的基本权利,应确定比实现平等的基本权利优先的效力。[9]153

关于人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在利益整合中要对立法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评估,明确各种利益的价值基础,确定它们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置。由此可见,在利益整合中必须考虑利益的价值属性。具体来说,第一,基本人权的利益优于非基本人权的利益。第二,人身权的利益优于财产权和其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利益,这是以人为本观念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第三,人身利益保护应有所侧重。由于各种人身利益与人的密切程度不同,因而,在不同的人身利益构成冲突的时候,应当倾向于保护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次之。在不同的人格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倾向于保护物质性人格利益,精神性人格利益次之。第四,如果属于人权核心范畴的基本人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在冲突无法调适,必须对一方的利益进行限制的情形下,应优先选择保全社会公共利益。对基本人权的利益限制,在程序上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实体上必须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即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以最小的利益限制为度,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第五,应当对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造成的个人合法利益受损给予适当补偿。

二、利益整合的统筹兼顾原则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利益分配和平衡的过程。立法者在创制法律过程中要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并有所侧重。“法的创制机关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揭示各种不同的利益之间的矛盾,结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作出取舍和协调,并把协调的结果规定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中。”[9]426统筹兼顾就是要在顾及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相对平衡,避免在传统的社会体制下过分强调根本利益一致,而忽略甚至是回避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在利益整合过程中必须兼顾好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兼顾好多数主体与少数主体的关系,兼顾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同时,也要避免刻意追求以牺牲一部分主体利益的方式去满足或保障另一部分主体利益。利益整合的统筹兼顾体现的妥协和让步不是无原则的妥协或者让步,也不是以牺牲某个群体利益而产生的妥协或者让步,它是建立在尊重各方利益基础上的妥协让步,是建立在互利共赢基础上的妥协让步,体现的是对人权的充分尊重与保障。具体来说,利益整合的统筹兼顾包含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统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主体的分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阶层的多元意味着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有时甚至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立法不仅要代表和反映公益,还要兼顾和协调各种相互冲突的具体利益,如果立法中忽视了某个或某几个阶层的利益,致使其利益长期得不到保护,社会的稳定将难以实现。在利益整合中统筹各阶层利益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中对各阶层的合法利益都要保护。另一方面,在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前提下,要优先考虑普通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第二、统筹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所谓局部利益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只同部分利益主体有关的利益。全局利益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同所有利益主体有关的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是相对而言的,局部利益是全局利益的组成部分,全局利益是局部利益的代表和反映。在立法的利益整合中既要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要特别注意处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

第三,统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指个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追求的个人需求的总和。群体利益是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集合成一定社会共同体的利益。由于利益共同体是由不同的利益联结方式组成的,因此群体利益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抽象和整合。“‘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10]在立法的利益整合中,统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原则上要遵循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中,矛盾最为尖锐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它们的价值定位问题一直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在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有不同的价值定位。武断地强调个人利益本位或社会利益本位,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做抽象的比对和选择,是不可取的。利益整合中要从具体情形出发,做具体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原则上,个人利益应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必要。

第四,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前利益是指人们在近期、短时间内的既定条件下所能直接实现的利益。当前利益也被称为“眼前利益”或“短期利益”。长远利益是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利益。长远利益具有阶段性、时序性的特点。长远利益具有导向性的特点,能使人们在追求利益过程中着眼长远,消除急功近利的倾向。长远利益也具有偿付性特点,人们要获得长远利益,必须在追求利益过程中付出一定代价。就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来说,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依存。一方面,长远利益的实现依托于一个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这些阶段性目标表现为当前利益。另一方面,在实现当前利益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把握长远利益的导向作用,防止因急功近利而偏离正确的方向。

三、利益整合的效益最大化原则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的术语,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财富最大化”或“利益最大化”。“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11]它以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预设”为理论基础;其二是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的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它以经济学的“帕累托原则”为理论基础。(当一方使现在的状态变好时,不使对方的状态变坏,那么一方的状态可以改进,直到一方状态的改变破坏一方状态时之前,所达到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现象,究其根源,都是沿着利益的轨迹在运行。立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的资源,内在地体现了效益的价值目标。其理由在于:首先,立法的内在本质体现了效益的追求。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不同的社会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各自遵循一定的规则,排除了社会中出现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因素,社会达到了整体的和谐一致,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效益。其次,立法所确立的规则体系为实现效益奠定了客观基础。立法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它以明确的规则给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模式,从而为社会效益的实现奠定基础。最后,人们创设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导,使个人的行为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12]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立法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与人类社会的其他活动一样,自然也有效益的目标。“人类所从事的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原则,即力求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13]庞德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地牺牲。”[14]现代立法是以利益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利益的均衡是立法得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利益整合作为立法者分配社会利益关系的核心环节,要求立法者应挖掘各种利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基于这种客观性和合理性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依据“多赢”的原则来平衡各方利益冲突,从而使各利益主体多赢互补。

立法效益的最佳状态是社会整体利益得到增加,而没有任何一部分的利益受损。然而在立法实践中,每个利益主体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诉求在立法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和反映。立法者势必在利益整合中,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选择,确认一部分利益,放弃一部分利益。立法者的这种立法决策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依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遵循正当合理的程序。利益整合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对利益进行质和量的评估对比,引入成本收益的考量,力求以最小的利益损害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收益,实现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立法应该“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15]87立法上的利益整合通过对诸种利益之间进行评估和比较,选择最佳的利益方案,有利于实现利益均衡,达到综合利益最大化、代价最小化的目的。

立法是一种创制规则的人类活动,现代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的利益判断基础上的,能够为利益实现的最佳制度安排,就能赢得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在利益整合过程中,“称职的立法者应当这样: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5]71立法者以利益整合的基本原则为依据,遵循科学的利益整合步骤,通过对各利益的重要性进行评估衡量,从而创造一个富有效益和生命力的社会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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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声波

On The Principles of Interest Integration in M odern Legislation

YANG lian

(Party School of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Changsha;Hunan 410006;China)

In modern legislation,the law is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The quality of the legislation largely depends on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interest integration.The principles of interest integration are the the basic norms that should be abided by in the integration process,and the guidelines that should be followed to establish the reasonable interest coordination.In the process of interest integration,the lawmakers must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principle of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benefitmaximization.

modern legislation;interest integration;human rights guarantee;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benefitmaximization

D901

A

1674-117X(2010)04-0058-04

2010-04-20

杨 炼(1977-),男,湖南常德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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