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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级价值判断和次级价值判断
——对“休谟问题”的反向求解

2010-04-07陈张壮

关键词:休谟马斯洛伦理学

陈张壮

(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原级价值判断和次级价值判断
——对“休谟问题”的反向求解

陈张壮

(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休谟对由“是”到“应该”问题给出了否定答案,这一问题成为之后伦理学必须研究的问题之一,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情感主义、规定主义、社群主义或商谈伦理学都不能在休谟提出问题的范围内给出合理解读。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可以推导出原级价值判断和次级价值判断,以此为前提,“休谟问题”只能存在于事实判断与次级价值判断之间,从而实现对“休谟问题”的解答。

休谟;休谟问题;伦理学

一、休谟问题及各种解

休谟在《人性论》中谈到,各种道德学体系中,由“是”向“应该”的突然变化具有重大关系,应加以明示[1](P509-510)。在“是”推不出“应当”的基础上,休谟警示“快乐主义断定人性是求乐避苦的,所以建构出人生‘应该追求享乐’的道德学体系。功利主义断定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所以建构出人生‘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道德学体系”[2]。休谟否定两者对人性所作的草率结论,这是休谟提出“休谟问题”的本意。

“休谟问题”成为之后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直接说来,这是个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个道德价值的推导方法问题,因而是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根本说来,则是如何科学地确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是伦理学能否成为科学的关键,因而也是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

对休谟问题的解答可以划分为两类,即否定和肯定。否定的解是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的哲学家依据“事实价值绝对两分法”提出的,其中情感主义的基本思路是:根据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原则’,通过对价值语言的逻辑分析认为,价值判断既不具有严格的逻辑必然性和经验上的可证实性,除表达情感之外,并不陈述其他任何内容。

情感主义者依赖于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认为“是”不能向“应当”过渡。艾耶尔举例认为,“你偷钱”转换为“是”的陈述句即“你的行为是偷钱”,“你不应当偷钱”除表达情感外并不比“你偷钱”多表述任何内容,从而否定从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过渡的可能性。但如果价值判断只是主体对于某一行为的情感表达,那价值判断何以能表达该种情感就会成为问题。艾耶尔亦承认,语言在进行“描述”的同时,还得进行“规范”。当语言发挥“规范”功能时,主体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情感,更希望对方认同其中的规范。

规定主义者认为,价值判断应是规定性的,具有规范、约束和指导人行为的功能。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认为,价值推理的三段论必须符合价值推论规则。黑尔没有看到,如果价值判断遵从三段论的推导原则,那不同文化间的价值差异就消失了,人们所遵守的只是一种通过技术化的手段所得出的“规范”。情感主义者和规定主义者将“价值判断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得来”的结论称为“休谟法则”,不过,也有学者对“休谟问题”给出了肯定的解答。

塞尔指出,事实有自然事实和惯例事实之分,惯例事实就是含有惯例的事实,惯例在形成的过程中扮演了规则的角色,这些规则就是人们行为所依据的道德标准。依塞尔看来,在没有惯例的时代,人的行为就没有丝毫的价值取向,那依惯例人的行为在历史进程中就应没有改变,遑论惯例事实了。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呈现一种层级结构,其最高层次就是自我实现。在自我实现者的自由选择的人性论基础上,马斯洛认为自己实现了由“事实”到“价值”的过渡。“一个人要弄清他应该做什么,最好的办法是找出他是谁,他是什么样的人”[4](P112),“事实性”本身即蕴含着“应该性”,“事实性”创造着“应该性”,“真理命令必须的行动,‘是’命令‘应该’”[4](P123)。马斯洛基于人性对“休谟问题”进行了语焉不详的过渡。不过,马斯洛的“人性”只停留在生理学层面,这否定了人可以对自己的本性进行反思的可能,而且,在“事实性”中寻找“应该性”,马斯洛已预设了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

石里克持与马斯洛相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对道德行为的因果解释”,而这是“纯粹心理学的问题”[5](P630),“被人们视为最后的规范或最高的价值的东西,必须是从人性或生活的事实中得来的,因此,伦理学的结论决不能与生活相抵触”[5](632)。石里克忽视了如果人的道德行为与人性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主体的行为只能被自身“人性或生活的事实”决定,那对其行为将无从评价;另外,道德是一种规范,同时具有引导功能,正是引导功能才使人们积极追求道德的生活,这种引导性绝对不是从“人性或生活的事实”中得出的。

麦金太尔在考察了西方伦理学史和启蒙谋划之后,认为“启蒙谋划失败的原因是由于抽掉了传统伦理学构架中的‘目的’观念”,从而使“未受教化的人性”之‘是’无法推出人之道德原则之“应该”[6](P54)。他依赖指向目的的功能性概念,指出“任何从断言某恰当标准被满足了的前提推出断言‘这是好某某’结论的论证(当这种‘某某’是由功能性概念所表明时),都是从事实前提出发得出评价性结论的正确有效的论证”[7](P75)。由此,他指出“角色”含蕴价值规范,即在“他是一个农夫”那里,本身已存在“他应当是一个好农夫”的价值判断。不过,依麦氏理论,从“他是一个小偷”应当推出“他是一个好小偷”或“他应当偷钱”的价值判断。显然,“功能性概念”不能在否定意义上得出合理的道德准则。

二、对“休谟问题”的反向求解

对“休谟问题”的解答,情感主义、规定主义、社群主义或商谈伦理学都不能在休谟的问题范围内给出合理解读,只有在含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层面,即回到亚里士多德才能解决“休谟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可以为解决“休谟问题”提供某种借鉴。首先,善及德性首先属人,即只能在人的行为层面进行价值判断。其次,善具有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在绝对层面上,善与神同一,即神是善,而属神的善依据形式与质料的不同比例分属人、动物和植物;在相对意义上,善指城邦的善,即城邦所能实现的每个公民的幸福,对于个人而言,幸福即是德性的目的。正是在幸福这一目的下,人追求智慧和明智等诸种德性。这为解决“休谟问题”提供了思路:幸福在伦理学中作为目的存在,“人应当追求幸福”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价值判断,之后才有事实判断,事实判断后于价值判断,是通向价值判断的路径。由“是”过渡到“应当”本身是一个虚假命题,因为伦理学所研究的是由“应当”到“是”的问题,伦理学本身以“目的”为最终指向,即是说“休谟问题”本身已预期了一个价值判断。

在对“休谟问题”的解答过程中,无论是休谟本人还是后来的哲学家们,都混淆了伦理学或者人的认识为之存在的目的层面的价值判断,和伦理学范畴内与事实判断相对的价值判断,最终导致对“休谟问题”的误解。学者们都将伦理学范畴内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对应,没有看到事实判断在更深层面也隶属于人的认识所为之存在的目的层面的价值判断,即使这个目的无法取得统一,也不能否定它的存在。

作为最高目的的价值判断可以称为原级价值判断,即人应当追求幸福——尽管可以对幸福进行不同的解读,但丝毫不影响对“休谟问题”的解答。即使对原级价值判断的具体表述有所争论,但却不能否认它的存在。美国系统论学者拉兹洛说:“凡是前进方向要达到某种目的的任何活动,都是价值定向活动。”[8](P95)原级价值判断并非如詹姆士认为的善:“真理是善的一种,而不是如善平常所设想的那样与善有所区别,与善对等的一个范畴。凡在信仰上证明本身是善的,并且因为某些明确的和可指定的理由也是善的东西,我们就管它叫真的。”[9](P46)原级价值判断是实用主义的实用性结果作为手段所为之服务的更高层次目的。而后于目的,或者说一切后于人的幸福存在的价值判断可以称之为次级价值判断。

所有的事实判断和一切次级价值判断都后于原级价值判断,以原级价值判断为指向,“休谟问题”实际是在次级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对“休谟问题”的解答上,存在事实判断无法向次级价值判断过渡的事实,但借助于原级价值判断,事实判断却可以推出次级价值判断。这不同于黑尔的“价值推论原则”,按照其理论,不同文化间不同的道德差异无从解释,但实际上这种不同只是不同文化对原级价值判断界定的不同,不同的原级价值判断统摄不同的次级价值判断,不同的原级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人存在目的的折射,所以不同文化间,差异性的道德仍有对话的可能。

原级价值判断与次级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即是如普特南所说的,对任一“概念框架”的选择,都以价值为先决条件,“人们无法选择仅仅‘摹写’事实的构架,因为任何一个概念构架都不仅仅是‘摹写’世界的”[10](P266)。任何的事实判断与次级价值判断都关涉原级价值判断,但两者对于原级价值判断的关涉是不同的。事实判断本身未必有独立自足的价值,其价值相对于原级价值判断而言,而价值判断本身具有其内在价值,这种价值直接由原级价值判断赋予。

原级价值判断和次级价值判断也可以对人类的伦理存在进行解释。首先,对于人的道德起源问题,即是对原级价值判断何以可能的历史探索。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道德在起源上就是人们的习俗,作为习俗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具体规范,而这些规范中只有在原级价值判断下才具有意义,即是说人们只有在其存在中倾向于某个目的才使伦理规范的制定变得合理。

其次,后世道德哲学的不同,是由对原级价值判断的不同界定所导致的,如伊壁鸠鲁学派的“身体健康,心灵平静”,功利主义者认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休谟问题”的存在也是因为休谟本人没有明确指出他所认为的原级价值判断的具体情况,康德在其哲学中也没有对原级价值判断进行具体表述,所以他虽然对“道德何以可能”进行了解释,以试图弥补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的不足,但却不能提出有效的“道德律令”,最终只是流于形式而遭到叔本华的非议,此后伦理学的争论也是因为忽视原级价值判断的存在或者没有在原级价值判断上取得一致造成的。

[1][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韩东屏.实然、应然、可然——关于休谟问题的一种新思考[J].江汉论坛,2003,(11).

[3]王海明.休谟问题:能否从“是”推出“应该”?[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

[4][美]马斯洛.人性能达的境界[M].林方,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

[5][德]石里克.伦理学的目的是什么?[A].洪谦.逻辑经验主义(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6]秦越存.追寻美德之路——麦金太尔对现代西方伦理危机的反思[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7][美]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8][美]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M].闵家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9][美]詹姆士.实用主义[M].陈羽纶,孙瑞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0][美]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M].李小兵,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

Abstract:Hume gives a negative answer to the“Yes”or“should”question,which has become one of the issues of ethics.Emotionalism,Prescriptivism,Communitarianism,or Discourse ethics can not give a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the question Hume raised.Aristotle’s ethics can derive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level value judgments.On this basis,“Hume's problem”only exists between fact judgement and secondary value judgments,which may be the answer to“Hume’s problem”.

Key words:Hume;Hume’s problem;Ethics

Primary and Secondary Level Value Judgments

CHEN Zhang-zhuang

(Zhejiang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angzhou 310008,China)

B561

A

1008—4444(2010)03—0026—03

2010-04-23

陈张壮(1984—),男,山东平原人,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伦理学研究所2008级伦理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董红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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