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 (2)
2010-04-07解玉环
湖南农业 2010年3期
问:土地可以买卖吗?
答:土地不可以买卖。《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能买卖吗?
答: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以及《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都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买卖土地。且农民虽然可以在宅基地上修建住宅并用于居住,也可以在自留地、自留山上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该农民对于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为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体享有。所以,即便是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农民也不可以擅自买卖。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