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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土律令名目与“九章律”的关系*

2010-04-07于振波

关键词:律令汉简简牍

于振波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浅谈出土律令名目与“九章律”的关系*

于振波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根据传世文献,“九章律”作为汉代的律典是确实存在的,其篇目为九篇,也是无可否认的。与其通过否定“九章律”的存在来解决出土律令名目与“九章律”篇目不相应的问题,还不如另辟蹊径。“律篇二级分类说”虽然还有待完善,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思路,而且不会与传世文献发生太大的矛盾。

出土律令;传世文献;九章律;律名;法律篇章

Abstract:According to extant ancient books,Jiu-Zhang Law had been indeed as law book of Han Dynasty,w hich w as composed of 9 chap tersw ithout question.We’d better search fo r another w ay rather than deny the existence of Jiu-zhang Law in order to exp lain the p roblem that the titlesof law s and decrees in unearthed documents do not co rrespond to the sections and chap tersof Jiu-zhang Law.The view of subclassification under chap ters of law p rovides a new way to solve the p roblem.

Key words:Law s and decrees in unearthed documents;extant ancient books;Jiu-zhang Law;titles of legal articles;sections and chap ters of law

史载,战国时,李悝助魏文侯变法图强,作《法经》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作秦律。汉兴,萧何捃摭秦法,增加《兴》、《厩》、《户》三篇,作九章之律。[1](P922)因此,汉代的主要法典历来被称为“九章律”。然而,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后,尤其是张家山汉简出土以来,由于简牍上所见秦、汉律名已远远超过上述九个,于是有学者对汉律的篇章结构重新展开讨论,甚至对“九章律”是否真实存在、“九章”之“九”是虚数还是实指,提出了质疑。杨振红已对各家代表性观点做了很好的综述。[2]

质疑“九章律”的各家论点,综合起来大致为:第一,出土秦汉法律资料所提到的律名有几十个,远远超过九个,“九章律”容纳不下这么多律名;第二,《史记》、《汉书》等留传至今的汉代文献都没有提到“九章律”这个名字,说明当时没有“九章律”;第三,《汉书·刑法志》、《论衡·谢短篇》提到过“九章”,这里的“九”只表示“多”,不是实际数字;第四,明确提到“九章律”的文献,如《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等,都是成书较晚的文献,不足为据。本文认为,目前的出土资料尚不足以否定传世文献的价值和传统观点。试述如下。

一 律名未必等于篇名

不论传世文献还是简牍中,都曾出现过很多律名。问题是,这些律名是否都是律典的篇名?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分别考察一下传世文献和简牍中出现的若干律名。

(一)传世文献中出现的律名

1.“收孥诸相坐律令”

《史记·孝文本纪》: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孥诸相坐律令。”[3](P419)

“收孥诸相坐律令”在《汉书·文帝纪》中作“收帑相坐律令”,[4](P110)在《汉书·刑法志》中作“收律相坐法”,[4](P1105)所指应系同一类律令,名称大同小异。说明当时人对这类律令的命名并不强求一律。《集解》应劭曰:“孥,子也。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今除此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收律”,录有律文五条,应属于此类律令的一部分。据此可知,“收孥诸相坐律令”为相关律令的总称,而且,并非所有犯罪,家属都要连坐。[5]

2.“贩卖租铢之律”

《汉书·食货志下》:元帝时,尝罢盐铁官,三年而复之。贡禹言:“铸钱采铜,一岁十万人不耕,民坐盗铸陷刑者多。富人臧钱满室,犹无厌足。民心动揺,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钱。疾其末者絶其本,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毋复以为币,除其贩卖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农桑。”[4](P1176)

在《汉书·贡禹传》中也有相关记述,其中的“租铢之律”,[4](P3076)无疑与上文中的“贩卖租铢之律”是同一类律文的不同称谓。颜师古注曰:“租铢,谓计其所卖物价,平其锱铢而收租也。”则此“贩卖租铢之律”应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金布律”有关。是否为“金布律”的另一种称谓,或仅指“金布律”的一部分,则不得而知。

3.“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汉书·景帝纪》:(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4](P148)

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文帝五年听民放铸,律尚未除。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也。”《二年律令·钱律》中有关于盗铸钱和为伪金方面的规定,[6](P159-161)因此景帝所定“铸钱为伪黄金弃市律”应当属于“钱律”的一部分。

4.“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一年)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7](P58)

奴婢射伤人,应属于“贼律”。“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只是一条具体律文的名称。废除此律的目的在于减轻对奴婢的惩罚。

5.“挟书律”

《汉书·惠帝纪》:(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4](P90)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三十四年接受丞相李斯的建议,下令焚书,并禁止私人收藏《诗》、《书》、百家语。[3](P254-255)此“挟书律”应系根据相关诏令制定的法律。这一法律似乎不太可能构成秦律法典的一篇,而很可能只是某篇中的一条或几条。萧何在采撷秦法编纂汉律时,保留了这部分律文,直到汉惠帝时废除。

传世文献中所出现的律名不止于此。上述律名,有的表示若干条相关法律的总称,有的表示某条律文的名称,而并非都表示律典的篇名。

(二)律令类以外简牍中出现的律名

律令类以外的简牍中也出现很多律名,基本情况与传世文献差不多。例如:

囚律:告劾毋轻重,皆关属所二千石官。(居延EPT10:2A)[8]

捕律: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鄣逢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降)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敦煌983)[9]

上述两条简文中提到的“囚律”和“捕律”,是汉代律典的正式篇名,当无异议。再如:

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居延395.11)[10]

“捕律”为汉律篇名,已如上述。“毋故入人室律”则是某条律文的名称。[11](P153-154)

再看居延汉简中EPF22:1-2这两枚简所引述的一条律文: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8]

这是官吏断案时首先向被审讯者宣读的一条法律,高恒先生认为属于“囚律”。[11](P150)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有如下条文:

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6](P149)

居延汉简中所引述的这条律文,与《二年律令·具律》相比,内容更加详细具体,是否也属于“具律”,尚无法确定。需要指出的是,这条律文的名称可能也不固定。居延简3.35中提到“证不言请出入罪人律”,[10]简 EPT52:417中提到“证不请律”,简EPT53:181中提到“证财物不以实律”,[8]这些简牍本身不够完整,未见引述具体律文,从名称推断,可能都是指上述简EPF22:1-2所引述的那条律文。

湖南张家界古人堤简牍所残存的汉律目录也很值得关注。[12]这批简牍的第4号正面有“永元元年正月”简文,“永元”为东汉和帝年号。因此这批简应当属于东汉中期的遗存。

其第29号简正面共六栏,文字大多漫灭,仍能看出属于汉律目录。其中第一、二两栏为“盗律”目录,能辨识者如:骄□□、诈发□、盗□□、杀人□□、盗出故(?)物、诸诈始入、□亡□;第三至六栏为“贼律”目录,能辨识者如:诈 □丧、揄封、毁封、诸食 □肉、贼杀人、斗杀以刀、戏杀人、谋杀人已杀、怀子而……、□蛊人、□子贼杀、父母告子、奴婢贼杀、殴父母、奴婢悍、父母殴笞子、诸入食官、殴决□□、贼燔烧宫、失火、贼伐燔□、贼杀伤人、犬杀伤人、船人□人、诸□弓弩、奴婢射人、诸坐伤(?)人。

第33、34号两简可以缀合,正面也残存部分“盗律”目录,文例与第29号简正面相同,能辨识的名目如:□出□钳、盗主人、盗贼与□、□盗及□,等等。

这份残存的汉律目录本身,并未注明律典的篇名,但上面所列的名称,都非常具体,多能从《二年律令》之“贼律”和“盗律”部分找到对应的条文。因此,目录中的名目,既不是篇名,也不太可能是类名,而有可能是各条律文的条目名称。

二 “九章律”之名称

(一)“九章律”之“九”不是虚数

汉代人称萧何所编纂的汉律为“九章”。其中的“九”,是表示“多”,还是表示具体的数目?

东汉前期的王充已在其所著《论衡·谢短篇》中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法律之家,亦为儒生问曰:“九章,谁所作也?”彼闻皋陶作狱,必将曰:“皋陶也。”诘曰:“皋陶,唐、虞时,唐、虞之刑五刑,案今律无五刑之文。”或曰:“萧何也。”诘曰:“萧何,高祖时也,孝文之时,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征诣长安,其女缇萦为父上书,言肉刑壹施,不得改悔。文帝痛其言,乃改肉刑。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萧何后,知时肉刑也。萧何所造,反具肉刑也,而云九章萧何所造乎?古礼三百,威仪三千,刑亦正刑三百,科条三千。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数也。今《礼经》十六,萧何律有九章,不相应,又何?”[13](P126)

上述文吏与儒生之间互相诘难的内容,主要围绕“九章律”而展开,包括“九章律”的编纂者、刑罚制度及其与礼的关系。尤其是关于律与礼的关系,文吏抓住儒家经典中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矛盾,诘难儒生,指出儒家经典强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数也”,而实际情况是“今《礼经》十六,萧何律有九章,不相应”。在这里,很显然,不论是《礼经》的“十六”,还是“萧何律”的“九章”,都是实际数目,而不是表示“多”的虚数。

《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増,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旧律因秦法经,就増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凡所定増十三篇,故就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増,于傍章科令为省矣。[1](P924-925)

根据《魏律·序》可知,三国时期,修订曹魏新律诸臣参考了汉代的“九章律”和其他律令。其中提到汉律的九篇是由“旧律”(《法经》、秦律)六篇发展而来,尤其还提到《具律》在汉律中的排列次序“因在第六”。在这段文字中,不论是《法经》的“六篇”,还是汉律所增的“三篇”,都是实际数字,不应理解为“多”。其中又提到新律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傍章科令为省”,“正律九篇”即指“九章律”,与“新律十八篇”相对,仍然是实际数字,而不是虚数。

《晋书》虽成书于唐代,却不能否定其价值。曹魏修订的新律现在已经失传,但《魏律·序》却被收入《晋书·刑法志》中而有幸保存下来。《晋书》成书晚,并不代表《魏律·序》也成书晚。

上述资料证明,“九章律”之“九”是实际数字而非表示“多”的虚数,同时也证明“九章律”在汉朝是实际存在的。

(二)“九章”不是汉律的正式名称

岳麓书院藏秦简1656号简背有一“律”字,应系标题,表明当时秦律只称“律”,并未冠以诸如“秦”或“六章”之类的名称。张家山汉简律令部分的标题为“二年律令”,恐怕也无非是对此一律令抄本所做的简单标识,而不是正式的律令名称。更何况律、令抄在一起,也不可能有正式名称。

如前所述,在传世文献和简牍中所称引法律之处,或提及律典篇名,或提及相关法律的类名,或提及某条法律的名称,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只称“律曰”,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敖)悍,完为城旦舂,铁 其足,输巴县盐。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廷尉、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皆曰: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妻死归宁,与父母同法。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计之,夫异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丧,资当次父母如律。妻之为后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不孝弃市;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舂;(敖)悍,完之。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6](P227)

在这段文字中,官吏们引述法律条文时,只称“律曰”而不提篇名或律名。显然,“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一语,不可能表示当时律典中存在“不孝”和“敖悍”两篇(章),而仅仅是指前面所引述的有关“不孝”和“敖悍”的两条律文。这类例子还有很多,就不再赘述了。总之,萧何所编纂之汉律,与“傍章”等相对而言时,则称“正律”或“律经”;从篇章结构上说,因有九章,又称“九章律”。“九章律”应为约定俗成的汉律名称,只是从东汉开始,才逐渐演变成专有名称,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提起。《史记》、两《汉书》等传世文献中,明确提到“九章律”的情况并不多见,原因可能正在于此。

三 “九章律”的篇章结构

既然“九章律”作为汉代的律典是确实存在的,其篇目也确实有九篇,那么又如何解释简牍中律名远远多于九个的问题呢?杨振红提出“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2]

如前所述,传世文献和简牍中所提到的律名,既有律典的篇名,也有若干相关律条的类名或某条律文的名称,这在某种程度上证明在律篇而外,确实存在对律条进行分类的情况。问题是,这种分类是律典本身所具有的,还是在抄录、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形成的?

我们注意到,《二年律令·钱律》中的某些条文,在《秦律十八种》中也属于“金布律”。[14](P35-42)在《二年律令》中,“钱律”主要规定钱币的规格与铸造等方面的内容,“金布律”主要规定金、布的使用相关的内容,[6](P159-161,P189-192)而这两部分内容在秦律中,都属于“金布律”。也就是说,在秦律中属于“金布律”的律条,在《二年律令》中分别归入“钱律”和“金布律”中。这是秦、汉律典结构调整变化的结果,还是因为不同的抄本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史律”与“尉律”上。《汉书·艺文志》引述一条汉律: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4](P1720-1721)

《汉书·艺文志》没有指出这条律文属于哪一篇或哪一类。许慎《说文解字·序》引述了基本相同的律文,而称之为“尉律”:

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15](P803-804)

《二年律令·史律》中也有相关律文:[6](P203)

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

应该说,这条律文从《二年律令·史律》到《汉书

·艺文志》,再到《说文解字·序》,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在三个多世纪中,名称却从最初的“史律”而变为“尉律”。是律典本身发生了变化,还是不同的抄本给予这条律文以不同的名称?

《魏律·序》在概述新律各篇的修订过程时,都提到各篇与“九章律”的关系,即从“九章律”某篇析出某些部分,编入新律的某篇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到从“九章律”各篇所析出的部分时,很少提到《二年律令》中所见的律名,而更多提到的是较小的类名甚至条目名。例如:

贼律有欺谩、诈伪、踰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1](P924)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与上述内容相关者有:[6](P134-136)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

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

挢(矫)制,害者 ,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诸言作(诈)增减券书 ,及为书故言作(诈)弗副 ,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

虽然上述各条,都可总称为“诈伪”,但在汉律中,“诈伪”含义并不如此宽泛,而可能专指“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之类的犯罪行为。“欺谩”则专指“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之类的行为。总之,《魏律·序》中提及“九章律”各篇内容时,所提到的多为这种小类的名称,甚至可能是某一律条的名称。

另外,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唐律,各篇之下并不存在进一步的分类。秦汉律典各篇之下是否存在正式的二级分类?上述事例虽不足以给出否定的回答,但也非常令人困惑。那么,简牍中所出现的众多律名,是否是传抄过程中约定俗成形成的呢?

如所周知,秦汉时期设官分职,强调官吏要根据自己的职务、秩次而行使职权,各负其责,不得超越权限,要求他们熟知其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条文。这在秦汉法律中已有明确体现,例如: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14](P61)

《二年律令·置吏律》: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6](P162)(敦煌汉简2325:“律曰: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簿者,皆勿敢擅予。”[9])

可能由于简牍比较笨重,大部头著作完整抄写既费时费力,又不便携带,因此,我们看到,迄今出土的战国秦汉简牍,凡篇幅较大的著作,大多只有单篇或几篇,甚至是摘录,很少有完整的。秦汉官吏使用法律,可能也出于同样的原因,一般只是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各取所需,而不是抄录整部法典。这些抄本所抄录的律条,或标注其原来的律名,如“盗”、“贼”等,或根据实际需要,将相关条文重新归类,并确定一个名称,各官吏之间并无统一要求。但是,久而久之,或许会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名称。萧何编纂汉律时所增加的“户”、“兴”、“厩”三章,相关律条及其分类名称在秦时已经存在,萧何很可能就是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将其归纳为这样的三章,编入汉律中。

如前所述,律条的抄录,可能存在不同的结构形式,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篇》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作为秦汉律令的抄本,没有为各条律文编目,都是以类相从,为每一类律条确定一个名称。张家界古人堤汉简似乎是按篇抄写,给每条律文命名并编目,以便查阅,可视为律令抄本的另一种形式。居延汉简保存了一份汉令的目录:“县置三老二行水兼兴舩(船)十二置孝弟力田廿二征吏二千石以符卅二郡国调列侯兵卌二年八十及孕朱需颂毄(系)五十二”(居延 5.3+10.1+13.8+126.12)。[10]这份残目中所列出的似乎也是具体的条目名称,而不是篇名或类名。两种形式是始终并存,还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目前也很难下结论。

问题是,如果不同官吏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所抄录的律文分类并命名,那么,不同抄本之间,不论在分类上还是每一类律条的命名上,都可能存在很大差别,但是,在《秦律十八种》和《二年律令》中,明显的差别并不多见。

《商君书·定分》中有这样的主张:[16](P187-188)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或许,秦汉律典中每一篇之下并无进一步的分类,但内容上大体相近的律条还是基本上排列在一起的。各级主管法令的官吏负责法律的传授,为便于使用,他们对法律条文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并为其命名。各种律令抄本,都来源于这些主管法令的官吏,因此有着大体相同的分类方式和律名。当然,这只是根据《商君书》所做的推测,仍然需要史实来证明。

四 余 论

本文认为,根据传世文献,“九章律”作为汉代的律典是确实存在的,其篇目为九篇,也是无可否认的。与其通过否定“九章律”的存在来解决出土律令名目与“九章律”篇目不相应的问题,还不如另辟蹊径。“律篇二级分类说”虽然还有待完善,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思路,而且不会与传世文献发生太大的矛盾。

如所周知,《隋书·经籍志》分经、史、子、集四部,凡与典章、律令有关的书籍,都收录在史部之“旧事”、“职官”、“仪注”、“刑法”四类中。[17](P966-974)此后,历代正史之《经籍志》或《艺文志》都大体沿用《隋书·经籍志》的体例,只是“旧事”改称“故事”。然而,这一“成例”似乎并不适用于《汉书·艺文志》。

遍查《汉书·艺文志》,根据所收录书目的标题,与典章制度相关者只有两部。一为《五曹官制》5篇,本注:“汉制,似贾谊所条。”[4](P1734)然而,该书列于“诸子·阴阳”类中,内容显然不是单纯的典章制度,甚至与现行的制度无关,而很可能是利用阴阳五行思想所做的制度构想。另一部为《汉封禅群祀》36篇,[4](P1709)列于“六艺·礼”类,可能与当时的封禅礼制有关。

那么,与典章、律令相关的书籍是否因为收录在私人著作中因而无法根据标题进行判断呢?史载,“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4](P81)又曰,萧何作《九章律》,叔孙通作《傍章》18篇,张汤作《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1](P922)然而,《汉书·艺文志》中,根本没有收录萧何、叔孙通、张汤、赵禹的任何著作。张苍有著作被收录,即《张苍》16篇,本注:“丞相北平侯。”[4](P1733)该书收录于“诸子·阴阳家类”,恐怕与前述《五曹官制》类似,与典章制度似乎也不会有太多关系。韩信也有著作被收录,即《韩信》3篇。该书收录在“兵书·兵权谋类”中,与典章或律令意义上的“军法”恐怕也没有直接关系。

其实,《汉书·艺文志》开篇已经说明,其所收书目,主要根据刘向《七略》,而《七略》是对祕府藏书整理分类后所撰写的书目提要。[4](P1701)问题是,典章、律令是否属于祕府藏书?这一问题,《汉书·礼乐志》也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汉典寝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4](P1035)

也就是说,礼仪与律令,都由“理官”(即法官)保存,因此,祕府藏书显然不包括这部分书籍。《汉书·艺文志》没有收录现行律令、典章,所以不见“九章律”、“傍章”等各种律典,也不见诸如令甲、令乙或“功令”、“养老令”等各类令典,甚至也没有当时官制、礼仪等典章制度方面的文献,原因正在于此。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这些律、令、典章制度在秦汉时期的存在。

[1]唐·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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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Zhang Law as Seen in the Titles of Laws and Decrees in Unearthed Documents

YU Zhen-bo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K206.4

A

1008—1763(2010)04—0036—06

2010-05-28

于振波(1966—),男,内蒙古赤峰人,史学博士,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简牍与秦汉三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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