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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谥法制度的来源与确立

2010-04-07王亦炜

关键词:谥号大臣官员

王亦炜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00)

清代谥法制度的来源与确立

王亦炜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00)

清代谥法制度是继承历史上确立并在历史各个朝代发展中不断变化的谥法制度,文章探讨了谥法制度是如何产生和发展,如何被清代继承和改变,其内容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出现了怎样的特点。

谥法制度;起源;演变;确立

一、谥法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1.谥法制度的起源

谥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谥号现象。谥号现象是一种很古老的现象。根据汪受宽先生在其著作《谥法研究》中的论述,谥号是原始社会末期生活在黄河流域的古代先民创造出来的。他们在农业生产与抵抗自然灾害的过程中派生出的“勤劳朴实、安分守己、讲求信誉、崇尚中庸、尊重传统、敬爱老人、关心自然与人事,少幻想与迷信”的民族心理,这种民族心理造就了中国以宗法伦理为中心的文化传统。这一传统就是谥号现象产生的根源。谥号是对死者一生道德功业的最终评价。

谥号的出现最早是为了避讳先人的姓名,据宋代学者郑樵在《通志》中的记载,最早的谥号,其作用与人的姓名类似,“名乃生者之辩,谥乃死者之辩”,可以说“有讳则有谥,无讳则无谥”。在夏商到西周早期,谥号在民间和贵族当中很流行,但是一直没有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而形成国家制度。

谥法制度的确立是在西周中期,周孝王生前没有封号,死后才定下“孝”字。此后,谥法制度在国家的中央一级政府正式确立。谥法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流行于民间的谥号现象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肯定,并用制度将其确定下来。从此,谥号产生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官方给予的,依据谥法制度,代表官方对得谥者认可和认识;另外,民间仍然有给予一些人谥号的现象,被称为私谥,在官场黑暗,正直的大臣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在死后也得不到谥号的情况下,民间就有人给予他们谥号,这些谥号并不拘泥于官方的谥法制度,有些谥字在谥法制度里面根本找不到,它代表了民间对这些人的认可。

2.谥法制度的演变

在谥法制度确立的早期,有取一善给予谥号的,比如陈恒弑君得谥,孔圉夺妻得谥。到了东周,礼崩乐坏,孔子与他的弟子为了恢复周朝的礼乐制度,维护周天子的统治,他希望达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关系。就是要每个人都守自己的本分,他在利用谥法制度的时候,对谥法制度加以改造,把原来“赞美先人,寄托哀思,诅咒恶人”的谥法制度,改造成“正名分,寓褒贬,改造社会道德观念”的工具。孔子还时常借解释时人所得到谥号的机会,把谥号制度与他的理想的礼教制度结合到一起,比如“生无爵,死无谥”,就是生前没有爵位的人,死后不应该给予谥号。在战国时期,有人伪托周公,写了一本《周公谥法》,想借助周公的威望宣扬谥法制度,这本书最后被收录在《逸周书·谥法解》当中。《逸周书·谥法解》是我国古代最早、最有影响的一部制谥制度的文献。

《逸周书·谥法》规定了谥法的制定和使用原则,对于“谥号”这个词也有明确的规定:“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也就是说,“谥”是对一个人一生经历的总结,“号”是一个人一生功绩的评价。谥号的作用是褒扬有功之人,贬斥犯错甚至犯罪的人,同情和怜悯经历坎坷的人。而谥法本来的功能有两个,一个是区别尊卑,建立等级制度;另一个是褒贬善恶,起到惩恶劝善的作用,以维护封建礼教,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谥法制度自西周中期确立以后,只是在秦朝没有实行,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不想实行谥法制度,他认为谥号是“‘子议父,臣议君也。’”因此“除谥法。”之后的朝代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并且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除了皇帝、贵族、大臣外,被统治者宠幸、重视的人,比如和尚、道士、隐居的名士等都成为得谥对象。

谥法制度在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有过一次较大的变革。是在晋朝时,官员讨论“君臣可否同谥、谥号之轻重是否在字数多少”,“妇人可否给谥”和“给谥是依据功德还是爵位”这四个问题。得到的一个结果是“确定了臣子不必讳避君主之谥的原则”;在之前的历史上,孔子坚持“生无爵,死无谥”,之后很长时间也几乎是遵循这个原则,但这个时候做出了新的规定,“破除了非爵不谥的传统,改为公卿无爵亦可依功德给谥”。

到了北宋,苏洵在总结历史上的谥法著作,比如六家谥法,就是《周公谥法》,杜预的《春秋谥法》,《广谥》、沈约的《谥例》,贺琛的《新谥法》和扈蒙的《谥法》,又参考其他考证谥法的书,写成了《谥法》一书,据《谥法提要》中介绍,该书共有谥字二百六十八个,解释三百十一条,其中“别有七志八类救赎所有者刊削甚多,其间如尧舜禹汤桀纣乃古帝王之名并非谥号”,不仅考证了它们的含义,还在总结的过程中加入了自己对部分谥字的解释,新改的有二十三条,新补的有十七条。虽然这本书中有很多僻字在后来的谥法制度中很难再见到,但仍然可以参考,成为后来历代王朝制定谥法制度时必要参考的一本书。这本书还指出,在古代,谥号有一个字、两个字、三个字三种形式,但后来两个字的谥号比较常见,而一个字、三个字的谥号几乎绝迹。在北宋,谥号还有一个变化,谥号“文贞”以前一直是所有谥号里最好的一个,但是北宋仁宗赵祯的“桢”字与谥法制度中规定的“贞”字同音,皇帝的名字是要避讳的,所以就用“文正”取代,此后的历史,“文正”逐渐成为谥号当中最好的一个。

在谥法制度应用的早期,出现了恶谥,用在表现不好的君主和官员身上,比如西周的周幽王和周厉王的“幽”和“厉”就是恶谥,宋朝的秦桧几经改谥,最后得到的“谬丑”也是恶谥。但是到了元代,由于民族关系紧张,为了减少民族矛盾,事实上已经不用恶谥惩恶了,而到了明代中期,明朝的统治者接受了宋代的郑樵等学者的观点,郑樵认为谥号出现的时候并没有恶谥,给予谥号的本意是为了褒扬死者的功绩,并不是为了在死者死后再追究其罪过,“有德则谥善,无德则谥恶”是“不合乎古道”的,也“不合行于今道”,“恶谥非所以加君父也”。明代各种政治势力错综复杂,明朝的统治者利用特务组织东厂和西厂打击“犯上”的大臣,利用恶谥惩恶就没有必要了。以后就用削夺谥号或者不给予谥号的方法惩恶或者惩治皇帝不喜欢的人。

明代的谥法制度与前代相比在形式上固定下来,也更加集权化。明代给予大臣谥号,把请谥、驳议、论枉三个环节取消,给予谥号的事就单纯成为官方的事,由最高统治者说了算,而且明代给予谥号不是官员死后马上给予谥号,而是每 5年集中给谥一次,这样做的后果是该得谥的经常被漏掉,而那些能得到最高统治者宠幸的人往往能得到美谥。在给谥前要将死者的生前履历公布于世,让官员们讨论,没有意见了再上奏,由皇帝给予谥号。但是由于明朝官场的派系斗争错综复杂,在给予谥号的问题上总是争论不断。明代得谥者一般官位要达到三品以上,且对国家做出贡献,但也有三品以下者得到谥号的。谥号“文”字的必须是翰林出身,因为这些人是通过科举考上来的,所以他们的才学比较好。明代的谥法制度中保留了恶谥,但是几乎只是名义上保留,实际上,只有在明仁宗时通政司贺银得到恶谥,之后最高统治者颁发谕旨取消他的恶谥,“此数人皆在先朝尽心国事,有德行重厚表里一致者,有涉历艰难始终如一者,必加旌褒,庶几礼贤厚终之道。但朕意未尝及银。银劳可赠官衔,不应美谥。若加银恶谥,又不若无谥,人不得议焉。”从此,明代给谥时,宁可不给谥,也绝对不给恶谥。

以上是对清代以前的谥法制度的概述,清代的谥法制度是在明代谥法制度的基础上,小范围加以变化,因此有必要加以较详细的说明。

二、清代谥法制度的确立

晚清沿用了清代中前期的谥法制度,只是在某些方面发生略微的变化或者又重新加以说明,因此研究晚清谥法制度需要首先了解清代中前期的谥法制度。

清朝沿用明制,并加以改造。清代谥法制度规定得比较严格,给予谥号有严格的程序。这个程序包括拟谥、议谥、定谥和赐谥四个步骤。

清朝给予大臣谥号沿用明制,与以前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废除了“请谥”这个环节,因为明清之前,请谥这个环节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写一个“行状”,刘勰说:“状者,貌也。体貌本原,取其事实。先贤表谥,并有行状,状之大者也。”“行状”就是将死者生前的事迹写出来,作为官府给谥的依据。“行状”一般是由死者的亲朋故旧执笔,为了能让死者得到较好的谥号,甚至是得到美谥,执笔者一般都会想方设法褒扬死者的功劳,而对于死者的罪过只字不提。到了王朝末年,社会动荡,虽然设有专门考察“行状”真伪的官员,也难以求证。还有比如唐朝规定了对行状考察的规定,如“所有应予谥号者,必须在葬前一月向考功和太常请谥,凡不请谥和过期请谥的,御史要弹劾揭发;有大善大恶而不请谥者,不必等待,而有考功根据其行事直接请定谥号。”但是这些规定也无法使给予的谥号都是准确的。宋朝实行本家请谥和有司径谥的双轨请谥的方法,元代则规定要在双轨制的情况下,由官府勘定两份行状内容相同才可以给谥,这都比较麻烦,所以明清时期就取消了这个环节。

在拟谥这个环节,在清朝的规定是,“臣下之典,由礼部奏准后,行知内阁撰拟,旧隸典籍廰”到了清朝后期,有所变化。“咸丰初年,卓文公入阁,改归汉票签,今两侍读司之。”议谥这个环节一般在拟谥的过程中就定下来了。给予谥号也有特殊的要求,“凡奉旨给谥者,侍读尊谕旨褒嘉之语,得谥文者,拟八字,又大学士选四字,不得谥文者,拟十六字,由大学士选八字,”也就是说,得谥“文”字的与不得谥“文”字的有所区别。清朝的给谥更加集权化,所有谥号的给予都得“恭请钦定”,也就是说,清朝的谥号的给予,虽然是由大臣拟定,但是给谥完全由皇帝钦定,大臣的意见只是一个参考。而赐谥则只是一个礼仪性的仪式,为了表示庄重,在清朝给予谥号都是由上谕形式发出的。其内容一般是给予得谥者评价总结得谥者的功绩,开复生前处分,给予谥号和恩赏等,比如曾国藩的给谥谕旨:“同治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谕大学士两江总督曾国藩学问纯粹、器识宏深、秉性忠诚、持躬清正。由翰林蒙宣宗成皇帝特达之知洊升卿贰,咸丰年间创立楚军,剿办粤匪转战数省叠著勋劳。

文宗显皇帝优加擢用补授两江总督命为钦差大臣督办军务,朕御极后简任纶扉,深资倚任东南底定厥功最多,江宁之捷特加恩赏给一等毅勇侯世袭罔替,并赏戴双眼花翎。历任兼圻于地方利病尽心筹画老成硕实为股肱心膂之臣,方冀克享遐龄,尝成恩眷,兹闻溘世震悼良深。曾国藩著追赠太傅照大学士例赐卹,赏银三千两,治丧由江宁藩库给发赐祭一坛,派穆腾阿前往致祭,加恩予谥文正,入祀京师昭忠祠、贤良祠,并于湖南原籍江宁省城建立专祠。其生平政蹟宣付史馆,任内一切处分悉予开复,应得卹典该衙门察例具奏。灵柩回藉时著沿途地方官妥为照料,其一等侯爵即著伊子曾纪泽承袭,毋庸带领引见。其余子孙几人著何璟查明具奏侯旨施恩用示笃念忠良至意钦此”。

清朝的谥法制度并不是规定在《大清会典》里面的,而是在《鸿称通用》中记载,这本书分三册,上册记载给皇帝、皇后上谥号时所用的谥字,中册记载给其他皇亲上谥号时所用的谥字,下册记载给一般官员上谥号时所用的谥字。

清朝谥法制度中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官员的谥字共 71个字。他们可以分成美谥、中谥、平谥三类。一些皇族成员也在朝中为官,即王大臣,他们对清朝的统治做出了贡献,他们死后也得到了谥号,这些人当中有些有爵位,他们的谥号是依据爵位给的:和硕亲王获得的谥字只有一个字,比如多尔衮谥号是“忠”,奕䜣谥号也是“忠”,多罗郡王获得的谥字则有 2个。而普通官员的谥号是两个字组成,比如汤斌谥号“文正”,索尼谥号“文忠”。王大臣得到的谥号是从王谥中选取的,而不是一般官员所用的谥字。谥字含义是存在很多区别的,比如,一般官员谥字表中有的桓、泰、确、理、愍等字在王大臣的谥字表中没有出现,而王大臣谥字表中出现的修、克、比、仪、信、哀、隐、殇等字在一般官员谥字表中也没有出现。还有,谥法制度对一般官员的要求高于王大臣,从谥字含义的要求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文”字的规定,一般官员的规定是“道德博闻曰文;修治班制曰文;勤学好问曰文;锡民爵位曰文”,而对王大臣的规定则只有“道德博闻”和“勤学好问”两条;还比如“襄”字,对一般官员的要求是“辟土有德曰襄;甲胄有劳曰襄;因事有功曰襄”,而对于王大臣的要求则只有“甲胄有劳”一条。除了这个字面上的要求少之外,在含义上要求少的也有,比如“正”字,对一般大臣的要求是“守道不移”,对王大臣的要求则是“心无偏曲”。但是也有相反的情况存在,比如“烈”字,对一般官员的要求只有“有功安民”一条,而对王大臣的要求则有“秉德遵业”和“安民有功”两条。王大臣的表中还有一些字是表示对死者同情和怜悯的 ,比如隐、怀、哀、殇、悼等。

在所有谥字中,有一个字要求最高,就是“孝”字,因为封建王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所以对这个字的要求除了字面上的“慈惠爱亲”、“大虑行节”、“能养能荣”外,还有更多的要求,不是谁做到了字面上的要求就能得谥这个字,因此从《清史稿》上统计看,清朝没有一个官员能得谥“孝”字。

清代官员得到的谥号里,“文正”最好,因此对这个谥号的给予最为严格,“惟‘文正’二字不敢拟,悉出特恩。”整个清王朝得到“文正”谥号的人很少,只有八个人,清朝中前期有四个,晚清有四个。

另外,清政府对谥号“正”字很重视,在官场上有一类人有资格得到这个谥号,就是帝师,清政府规定“有上书房师傅资格者照例可得‘正’字之谥”,得谥文正的八人中除了汤斌、曾国藩以外,其他六人都担任过上书房师傅。

除了“文正”外,谥号里排第二位的是“忠武”这个谥号,得谥“文正”者要求很高,“易名之典,世重文正”,但是“多以文臣得之”,而“文武诸臣所通谥者,则当以忠武为最美”,就是说忠武这个谥号适用于文臣武将,只要在保卫清政府的统治中做出很大贡献的都可以得到这个谥号。据《清史稿》统计,得谥“忠武”的人数也不多,共五人,都在晚清,分别是陕甘总督、一等昭勇侯、赠太子太傅、兵部尚书杨遇春;陕西提督、赠太子少保邓绍良;湖南提督塔齐布;湖北提督向荣;巡抚衔浙江布政使、赠总督李续宾;江南提督、赠太子太保张国樑。其中,杨遇春、向荣、塔齐布、张国樑是武将出身,杨遇春是中过武举,向荣、塔齐布、张国樑都是行伍出身,他们从一开始就从军,但是李续宾不是一开始就从军,以前是贡生,他从军是因为“粤匪洪秀全等窜扰湖南长沙”。他就是文人得谥“忠武”的一个例子。

清代中前期给予谥号在程序上比较严格,谥号又被称为“易名之典”,“易名之典古昔所重”,在清朝中前期“赐谥尤为谨严”,给予谥号是非常谨慎严格的,以至于“有当时未蒙锡予而追谥于数十年之后者”,是因为“盖以事久论定协平懿好之公也”,也就是说,为了达到认定被给予谥号的人能得到公认,宁可拖数十年,让所有官员对其一生的功过得失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其中就有如大学士魏裔介、尚书汤斌等,“其殆时皆有恤典而无谥”,“其应否追谥之处”要“著九卿会议具奏寻议上”才可以确定。“故自开国至道光朝,膺易名之典者,仅四百余人,有生官极品而殆不得谥者。”

清朝中前期的谥法制度虽然执行起来比较严格,比如,在清朝规定,“惟有翰林授职之员,始得冠以文字。若官至大学士,则虽不由科目,亦得谥文。”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出现,并不完全拘泥于定例。如顺治二年“大学士谢陞则谥清義”,“康熙八年追谥”巴哈纳敏壮,“康熙二十二年追谥”莫洛忠愍,“乾隆三十四年”“协办大学士阿里衮”谥号襄壮,“同治四年”“内阁学士全顺以编修而谥忠壮”。这是大学士或者翰林没有得谥“文”字的,也有不是翰林或者大学士得谥“文”字的特例,“康熙丁未,领侍卫内大臣 一等公索尼既未与金瓯之卜,亦不由玉署而来,予谥‘文忠’,实为异数。其后周文忠公天爵,亦非翰林,尤为仅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特谥,特谥在清朝前后期都比较普遍,“凡经由上谕发表,曰加恩予谥某某者,谓之‘特谥’。”得到特谥的除了“文正”这种情况外,还有不够资格的人,他们得到谥号都是皇帝下特旨给予谥号,比如觉罗巴哈纳谥号敏壮、励杜讷谥号文恪、高士奇谥号文恪,包括张之洞谥号文襄都属于特谥;还有如三品以下的官员,通过“赠”高一点儿的官职给予谥号,也出自特恩,就是特旨给予谥号,如“陆隆其以御史赠阁学,赐谥‘清献’”,“强忠烈公克捷,以知县赠知府”等等。

清代谥法制度的确立,在清代中前期和后期产生了两种影响:在清代中前期,谥法制度的功能得到积极发挥,清朝中央给予已死官员谥号,既是给予他们同情和怜悯,又以这些得到谥号的官员为榜样,宣传、引导其他人为统治者服务,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晚清剧烈变化的国内外情势,使得情况发生了变化,谥法制度的很多功能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谥法制度仅仅变成了一种政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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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 dynasty posthumous title regulation’s source and establishment

WANG Yi-wei
(College of History Culture,HebeiNormalUniversity,Shijiazhang 050000,China)

Qing dynasty posthumous title regulation was succeeded historic posthumous title regulation.What did produce about posthumous title?What did succeed this title with Qing dynasty?What did change about this title in the Qing dynasty?These were main content in my essay.

posthumous title;regulation source;development;establishment

K207

A

1673-9477(2010)03-0090-04

2010-06-17

王亦炜 (1984-),男,河北永年人,硕士,研究方向:清朝政治制度史。

[责任编辑:王云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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