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看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特色
2010-04-07郭广辉
郭广辉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教育教学研究
从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看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特色
郭广辉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和持续高潮,给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启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应突出经济性、应用性和服务性。应采取完善教学规章制度、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扶持学生专业团体、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基地和专业网络信息建设等措施加强自身教育教学特色。
经济分析法学;财经院校;法学教育
一、经济分析法学兴起的启发意义
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日渐成型的一门交叉学科。以《法与经济学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的推出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1960)、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1961)、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贝克尔的《人力行为的经济分析》(1976)、考特和尤伦的《法与经济学》(1988)等著作的问世为代表,科斯等人获得诺贝尔奖将其推向高潮。经济分析法学在英语和汉语中都有多种称呼。“Economics and Law”在英语中较为常用,此外还有“Economics of Law”以及“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等。汉语中有经济分析法学、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它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基于法与经济学的互动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和当代法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从学科研究的性质和定位来看,法经济学也像其称呼一样众说纷纭。有的学者将法律经济学明确定位为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如波斯纳(1997)[1]所言,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产权、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产权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产权。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Nicholm Memuro,Stcven C·Mcdema,2005)[2]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所有权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查尔斯·罗利则将法经济学定义为“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Douglas Gbaird,1997)[3]。就法经济学的内容来看,存在两种不同进路,也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实证的法经济学,他们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际的法律分析,试图解释法律规则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其二是以科斯为代表的规范的法经济学,他们着重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陈国富,2005)[4]。有些学者还将其相应地分为法学家的经济分析法学与经济学家的法经济学。从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它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的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一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加里·贝克尔(2003)[5]在谈到法律经济学成功的原因时指出,法律经济学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很好地运用了三个重要的经济学原则,一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二是市场出清(供求均衡)原则,三是效率原则。
毋庸讳言,法经济学诞生时间还不长、还不够成熟,也招致了不少批评,但无论如何我们仍认为有三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法经济学定位于学科互动与学科交叉,寻求法律正义与经济效率的平衡。二是它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诠释,使经济学从黑板经济学发展为实践经济学,使书本中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周林彬,2003)[6]。三是它起因于法律问题与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而用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正如波斯纳所说“经济学是因,法律体系是果”。“其方法及手段是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分析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仍然是法律和法学,即法学——经济学——法学。”(冯玉军,2006)[7]这三点足以肯定经济分析法学的存在价值。
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和持续高潮给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提供的一个重要启示是:立足于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能够产生协作和杂交优势。一方面可以使经济学研究的对策建议更具操作性和执行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律制度更具合理性。
二、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
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首先必须服从时代要求。现今时代,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经济发展不断得到强化而且日益全球化。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型时期,社会发展已经成功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第一次转型,并正在实现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中心的第二次转型。为适应时代潮流,法学专业建设必须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为转型时期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提出的新问题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1.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必须考虑学校自身的优势。高等财经院校的主流学科和优势学科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法学专业要想办得成功、办出特色,必须扬长避短,发挥学校的整体优势,背靠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优势学科,以发展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学科为基础和重点,带动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2.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还必须考虑法学专业自身的特点。法学专业本身在带有理论性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经济学本身也是经世致用之学,两者的结合更加要求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这一方面要求学科发展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服务,同时也要求学科建设和教学过程要突出法学的实践性。
3.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还要考虑学校办学层次、自身发展目标和区位优势。这要求全国性和沿海财经院校法学专业要强调外向性,地方性和内地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要以为地方服务为导向。
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必须首先体现在学科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中。如为发挥优势学科的优势,应当开设西方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必修或选修课程。为突出专业建设的应用性,应在十六门必修课之外增开律师事务、司法文书等课程。同时还应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模拟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应占到一定比例。总之,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应突出经济性、应用性和服务性等特点。
三、财经院校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的具体措施
1.应完善有关教学规章制度。除了完善教学计划之外,还应制定《学生跨专业选修课制度》、《教师社会兼职制度》、《模拟法庭开庭制度》、《学生实习制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制度》等。对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实施步骤、纪律要求、考核标准、成绩评定都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付诸实施,避免使各项规章流于形式。
2.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教师是教学活动的能动和主导因素,加强应用型和实践性教学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因此,应扭转部分领导和教师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同时适当鼓励教师考取统一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律师、政府和企业单位法律顾问、仲裁员等社会兼职。鼓励教师通过承担立项课题、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为社会服务,为加强法学教学的应用性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3.应扶持专业学生团体,引导学生自觉开展一些实践性专业活动。可以通过学生法学会等专业组织,引导学生组织到法院旁听、模拟审判、聘请知名法官和律师介绍专业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学生和教师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能开辟第二课堂又可使专业教学收到更好效果。
4.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是财经院校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的关键,也是法学特色专业建设水平的又一重要标志,它决定了学生的质量特色和就业前景。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法学特色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完善:(1)开展模拟教学。每学年可邀请有关法院到模拟法庭现场开庭若干次,增强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开发模拟法庭系列教学软件,在有条件的课程中,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课程中,可以规定模拟法庭教学占有一定课时。为提高模拟法庭教学的质量,还可开设法律职业形象设计选修课,作为新型实践性课程,通过大量国内外以及学生自己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将庭审实务课程中学生的语言习惯、着装、表情、姿势、现场反应等逐一进行点评,纠正学生的不良形象与习惯,为学生将来进入职场、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奠定良好的形象基础。(2)在律师实务等课程中可采用诊所式教学。
5.应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具体措施可包括:(1)建设双向互动式法学教学与地方服务实习基地。这种实习基地,对于法学院来讲是实习基地,对方单位为法学院提供学生实习岗位和实习指导;对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基地单位来讲是法官、检察官培训基地,法学院为对方提供业务培训、案件论证等服务。(2)在已有的校外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可以联合省市司法厅及律师事务所建立以法学院教师为主或占有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诊所式教学的基地。(3)与有关社区、单位联系,开展法律志愿服务和3.15、12.4法律宣传活动,通过社区服务和法律宣传,促使法学专业学生更好地深入社会,了解和认同专业,掌握必要的规则和技能,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6.应推行多媒体教学,加强图书杂志资料和专业网络信息建设。多媒体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工具,应根据法学专业和多媒体教学的特点,选择适当课程进行规范的多媒体教学,开发制作一批高水平的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课件,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必须依托强有力的信息平台。它要求首先必须做好图书杂志资料建设。同时,应建设院系法律信息网和法律信息库,做好专业网络平台建设。网站可设立“典型案例”、“法律论文”、“学术动态”、“新法评介”、“法律书屋”、“考试纵横”、“热点追踪”等栏目。法律信息网对学校和法学院是一个对外宣传的窗口,对教师是一个为学生提供即时服务的渠道,对学生是一个学习的平台。完善网络平台的建设,可以使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在法学教学中的辅助作用。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5.
[2]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0.
[3]Douglas Gbaird.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mics:Looking Forward[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Fall,1997.
[4]陈国富.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05:1-4.
[5]【美】到格拉.G.贝尔德,吴晓露译,史晋川校.法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4):83-89.
[6]周林彬,元元.法律经济学的意义、现在和未来[J].社会科学家,2003,(3):11-14.
[7]冯玉军.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
Features of Legal Education in Financial Universities:Emerging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Guo Guanghui
The emerging and popularity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provides some enlighte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programs in financial universities,which shall stress the economic,application and service features.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regulations,enhanc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ies of teachers,support the students unions,strengthen the practical teaching,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ship base and special network.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inancial universities;legal education
D912.29;G642.0
A
1673-1573(2010)03-0097-03
2010-04-15
郭广辉(1964-),男,河北赵县人,经济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分析法学。
艾 岚
责任校对:张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