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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伦理与纳税意识

2010-04-07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2期
关键词:税款税务机关纳税人

熊 力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410208)

论行政伦理与纳税意识

熊 力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410208)

首先从纳税人(纳税)和政府职能机构(征税和用税)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税收流失的成因进行分析归纳,接着探讨了行政伦理与纳税意识之间的关系,最后从提高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税务征管部门等)行政伦理的具体建议。

行政伦理;纳税意识;透明度

根据中国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59514.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同比增收5290.91亿元。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跟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逐步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紧密相连,在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全国每年的税收流失额却达到3000亿元以上,是什么导致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这个问题值得税务研究者探讨。

一、我国税收流失成因分析

税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纳税、征税和用税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下面分别从纳税人(纳税)、政府职能机构(征税以及用税)双方分析导致我国税收流失的成因:

1、从纳税人(纳税)的角度进行分析

(1)纳税人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

受我国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在我国5000多年悠久的历史文化中,有2000多年是处于封建王朝的集权统治下,历代统治者横征暴敛,苛捐杂税,以致于百姓发出了“苛政(税)猛于虎”的感叹,其中的“苛政”就包含了赋税;国民党黑暗统治时期更有民众贴出了对联“民国万税、天下太贫”,借以讽刺当时赋税的繁重。可见普通民众对赋税的抵触和厌恶情绪由来已久,他们的梦想就是能轻徭薄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受前苏联“无税论”、“非税论”的影响,税收被当作封建残余加以批判。改革开放以来,税务征管部门虽然加大了税收宣传力度,但是形式单一,对于税收更多强调的是其无偿性和强制性,加之传统文化对纳税意识的影响,纳税人觉得缴纳税款是国家的强制性命令,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义务,是自己劳动所得的付出却没有回报,这种认识势必会削弱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纳税人缺乏纳税权利意识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纳税人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有权要求税收征管部门对其商业秘密等情况保密;有权对税收征管部门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享有申请延期申报、退还多缴税款、税收优惠、委托税务代理、陈述和申辩、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税收法律救济以及索取税收凭证等多项权利。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税法宣传中过分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了与之对等的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却未能充分享受到相应的权利。纳税权利意识的缺失,导致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2、从政府职能机构的角度进行分析

(1)税收执法随意性大

某些税务人员个人品德及职业道德不高,在执法过程中对适用法律、执法程序以及执法尺度的把握过于随意,从而产生“以言代法”或“以罚代刑”的现象或个别税务人员甚至收受贿赂或迫于外界压力,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实行双重或多重标准,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大,这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

(2)税务人员缺乏服务意识

我国长期受“官本位”、“权本位”思想的影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呈现出不和谐的征纳关系。税务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的是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办税方式简单粗暴,甚至个别税务人员利用手中权利捞取个人好处,否则纳税人进门就“脸难看,事难办”。

(3)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低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以税收形式筹集的财政收入最终以财政支出形式用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税收的本质可以看作是纳税人因享受到国家为其提供的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而允许国家无偿的收取的财产。而税收的使用过程可以看作是纳税人(委托人)委托政府职能机构(代理人)合理使用税款的过程。而现实状况却令人堪忧,税款的使用不透明,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状况一无所知,由于缺乏纳税人有力的监督,税款被随意支配,公款(税款)用于公费旅游或官员其他个人消费等消息经常见诸报端。

二、行政伦理与纳税意识之间的关系

行政伦理与纳税意识看似是征税、用税等政府职能机构和纳税人双方各自需要努力的方向。如果站在减少国家税收流失的角度来看行政伦理和纳税意识却能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纳税人来说并非一种义务,即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足数的将应纳税款缴纳给税收征管部门。公民的纳税意识应该在配合税收征管部门缴纳税款的同时要行使作为纳税人的一种对等权利,这种权利要求纳税人需要了解缴纳的税款最终的流向,缴纳的税款给国家、纳税人等带来的经济效益。故完整的纳税意识是指纳税人必须拥有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意识,具体说来就是纳税人既要拥有承担遵守税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的意识,也要拥有行使监督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税过程是否合法,征收的税款怎样使用、效益的权利的意识。

行政伦理又称为行政道德,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政府职能机构(税务机关等)在征税、用税过程中应贯彻“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行政伦理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到“公正、法治、效益、透明、责任”。

1、公正、法治

现代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法治是它的有力保障。在一切制度、行为都遵循法治的基础上,才有公平可言。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两个:其一,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其二,税务人员等政府官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不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私利,保证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公正。

2、透明

“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建立透明化政府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现实生活中,腐败往往来自于暗箱操作,来源于信息或行为的不透明。征税的过程、税款的流向等信息隐而不告,导致纳税人监督权利的缺失,势必会增大官员利用手中权利徇私舞弊的风险。只有征税、用税过程的信息公开、透明,纳税人才能有效的参与到税收公共决策中,对税务人员等政府官员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

3、责任

服务型政府必须是一个责任型政府。税务机关作为服务型政府中的代表也要肩负起责任,不仅要在纳税人提出直接诉求时勇于负责,更要在纳税人没有直接诉求时,主动履行对纳税人所承诺的各种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工作中的“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4、效益

政府将税款投入到哪些市政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了哪些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利用税款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和效益如何,能否高效能的运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这些不仅是政府机构运转效率的体现,也是纳税人纳税权利的体现。

三、完善行政伦理,提高纳税意识

行政伦理有助于税管部门从“管理型部门”逐步转型为“服务型部门”,达到善治的要求,即“公正、法治、效益、透明、责任”,充分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权、责、利”三方的有效补充和配合。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离不开税收征管部门的依法征税、依法用税,而征、纳双方和谐合作的前提是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法律和伦理道德。所以,本文从提高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税务征管部门等)行政伦理的具体建议。

1、大力倡导行政伦理文化,提高税务人员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增进纳税人的信任度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伦理道德是一切社会制度存在的土壤,判断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先进,不仅要看经济发展程度、工业化程度,也要看伦理道德的发展程度,伦理道德中就包括行政伦理的发展程度。税务人员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代表,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利益的服务者,其行政伦理水平对整个社会伦理乃至整个精神文明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税务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对全体公务人员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接受人民监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行政道德标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并加强对行政伦理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成为一名品德高尚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纳税人通过具有良好品德和职业道德的税务人员办理税务业务时,纳税人能够充分的信任该税务人员,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能给予充分的理解和配合。建立在理解信任的基础上,征纳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这样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也可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2、加强内控机制,维护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中央明确了今后五年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担负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责。将内控机制引入到税务机关管理中,不仅可以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而且可以作为行政伦理建设的有力支持,加强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有了内控机制的制约,可以减少税务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收“人情税”、“关系税”等执法不公的现象,维护了税收执法的公正、公平,最大程度保障了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加大征、用税的透明度,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

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人详尽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及在征税过程中做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对纳税人应公开、透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时,应帮助纳税人了解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政府应努力实现预算支出公开,增加税款支出及使用效率的透明度,允许纳税对用税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只有公开、透明税收执法及用税过程,始终将纳税人权利放在首位,让纳税人在整个税收活动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才能促使纳税人更加遵守税法,更加积极主动的履行纳税义务。

4、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提升纳税人地位

税务机关应转变原来固有的“官本位”、“权本位”的思想,尽快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税务机关既是税务执法机构,也是公共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务机关为国征税、纳税人为国缴税)。税务人员作为与纳税人接触紧密的人员,不仅要做好税务宣传工作,让纳税人清楚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同时也要提供方便、快捷、高效能的服务,营造出和谐征税环境。同时,税务机关应对广大纳税人担负起国家制度所赋予的公共责任,建立起行政问责制度,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勇于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1]薛建兰.论纳税人知情权与纳税意识[A].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7:333-337.

[2]王丽环.谈公民的纳税意识[J].法学杂志,2005,26(5):57-58.

[3]彭未名,丁辉霞.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行政伦理构建[J].太平洋学报,2009(10):51-53.

(责任编校:何俊华)

C931

A

1673-2219(2010)12-0112-03

2010-10-17

该文系院级课题“税收遵从视角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证分析”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YKYJ 201005)

熊力(1977-),女,湖南省长沙人,硕士,研究方向为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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