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成因及现实意义
2010-04-07陶琳
陶 琳
(北京物资学院 法政系,北京 101149)
略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成因及现实意义
陶 琳
(北京物资学院 法政系,北京 101149)
《正义论》是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是讨论有关社会公平正义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我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梳理《正义论》的理论框架及思想成因,对于我们探讨、维护与实现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正义理论;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约40年前,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及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1971),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及道德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的广泛讨论,至今不衰。
一 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框架及思想成因
《正义论》一书共分为三编九章。第一编“理论”讨论正义的内涵、历史发展、作用等等;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更为简要的概述;第二章谈正义的原则,第三章“原初状态”则叙述原则的证明方法。第二编“制度”主要是考虑正义原则的应用,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第四章“平等的自由”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第五章“分配的份额”讨论第二个正义原则。第六章“义务与职责”,讨论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即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这是罗尔斯作为一名学者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的方法策略,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主题。在第七章“作为合理性的善”提出了一种较原初状态中更充分的善理论。第八章“正义感”考察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的成员如何获得一种正义感,以及这种情感的不同力量。第九章“正义的善”讨论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致。这一编好象与他的正义原则稍微疏远一些,可是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这一部分,关于正义的理论会被人误解。因为,一种正义原则在一个社会中是否运行,关键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如果社会中没有对于正义需要与认同的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一编在整个理论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特色的地方,是他假设了处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中人们可能作出的选择,由此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
第一原则称为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p61。也就是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公平则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称为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p61。它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善待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不能以牺牲前者满足后者。
这两条原则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自由原则关注的是自由的过程,差别原则关注的是自由的结果。差别原则是对自由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差距的不断修正,以确保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可以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源头,但有区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他的思想可以看作是古代正义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经过长期的演变,经由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来。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并修正和发展了启蒙主思想家的正义思想。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强调个人对国家秩序的服从。而17-18世纪的启蒙时期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君主专制论强调以国家力量限制个人自由;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有限政府论,是以个人自由排斥国家干预。后者发展到19世纪初的功利主义哲学家那里,则强调“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密尔认为,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个人利益是真实的,社会利益是虚构的,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就会带来全社会的繁荣。因此他们主张对个人经济社会生活采取放任主义或不干涉原则。
罗尔斯则认为,个人和社会有对立和冲突的一面,可是也有矛盾统一的一面。当个人享有充分自由的时候,势必造成人们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差别和不平等,产生利益冲突。这就意味着他们无法充分享有个人自由权利。而罗尔斯提供的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就是一方面实施自由原则,保证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别原则,通过国家来调节不断产生的矛盾,使在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足够的权利和保障。罗尔斯主张分配应该既是正义的,也是有效率的。这种“效率”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也称为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改善,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并且在经济学,工程学和社会科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帕累托最优的定义: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达到“帕累托最优”则意味着,一个系统或结构其中一个元素的变动一定要引起其他元素的变动。也就是说这个系统或结构的资源得到了最高效率的配置和运用。
1950年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获道德哲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一种伦理学知识基础的研究:参照对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来考虑”,尝试提出一种反基础论的伦理学论证程序。他后来在正义理论中使用的反思的平衡的基本证明方法即源于此。日本伦理学家川本隆史认为,罗尔斯的反思的平衡,是原理与判断之间相互协调、最终一致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正义的两个原理”与“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互动统一的过程。[2]p141反思的平衡是一种确定道德观念合理性的方法,是将理论与直觉互动。原初状态、两个正义原则就是通过反思的平衡而达到的重要成果。契约的方法本质上也是反思的平衡的方法,或者对他人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加以平衡,或者将理论的观点与直觉的常识观点加以衡;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几次修正就是综合并反复运用这些方法的结果。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则是契约的方法和反思的平衡方法的限制条件,它保障了后两者的公正性和广泛性,防止了狭隘性。反思的平衡则是契约的根基,也是契约的最后阶段。
在罗尔斯这里,正义被看成有理性的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签订契约的目标。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多次说,人们的理论观点往往最初来自于他们的道德直觉。他认为,正义论精确地说来,它是有关道德情愫的理论,道出了支配我们的道德力量,或者更具体地说,支配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他认为我们应该把正义论看成是一种起指导作用的框架,影响我们的道德感受能力。
从个人经历上来说,罗尔斯母亲是活跃的女性主义者,在关注平等等问题上,对他的影响要比父亲大。而他父亲是成功的税务律师和宪法专家,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自然会有耳濡目染的影响。罗尔斯七、八岁时,他的两个弟弟先后被他传染染病病逝,而他自己却幸免于难,这件事对他的心身造成了打击,他的口吃可能也是因此加重。他后来在《正义论》中所表达的对先天和后天不幸的弱者的关怀,在有些学者看来,多少与此有关。
罗尔斯虽家境富裕,但年少时已感受到社会种族及阶级的不平等,例如他观察到黑人白人孩子不能和就读同一学校,不能互相交友,黑人生活环境恶劣等等。罗尔斯大学毕业后加入军队参与太平洋对日作战,罗尔斯的普林斯顿的同届同学,死了17人,他却又一次幸免于难。一般认为,这些经验对他的思想都产生了影响。
从社会背景上说,《正义论》酝酿的年代,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自由主义受到极大挑战。50年代朝鲜战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60年代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与反越战运动、民权及黑人解放运动、新左派及嬉皮运动、以及贫富差距造成的社会矛盾等等都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这些都对西方自由民主政体及资本主义制度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与根本的挑战。社会正义、基本人权、资源的公平分配及贫富悬殊问题等,成为各个运动最关心的政治议题。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各种关系亟待调整。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建议,给这个危机中的社会带来希望。所以著作一经发表就引起巨大关注与讨论。
60年代,罗尔斯反对越战,但不主张罢课,仍坚持讲课,反对把政治活动引入课堂。罗尔斯毕生研究正义理论、政治哲学、但却几乎不涉及实际政治。他实际上也不以《正义论》的框架来看待当前的事件。他的正义理论作为一个虚拟的理论设计,并不是仅仅是为了对实际问题给出直接答案,而是在抽象的层次上探讨社会基本结构可能采用的正义原则。罗尔斯与现实的社会政治事件保持了相当的距离,他是在一个更深的层次上关怀政治。这是很重要的贡献。
二 研究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正义论》从酝酿到出版,跨时20多年。它集英美近年来政治和道德哲学发展之大成,探讨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问题,继承西方契约论和自然法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虽然面世多年来引起多方争论与质疑,其中最著名的是诺齐克的批判。可是我同意有些学者的意见,即他们“误解了罗尔斯的论证”。他们可能“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的大致轮廓,但并未削弱罗尔斯的理论”。[3]p103
马克思主义认为功利主义的理论误区之一是“合成说”,即把社会利益当作个人利益的总和,认为整个社会利益随着个人利益的增加而增加。罗尔斯实际上同意这一批评。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社会组织不可能对其成员的欲望体系作出类似的统一、体味和估价,因此,功利主义把个人原则推广为社会原则是完全行不通的。
罗尔斯关于自由与平等相矛盾的思想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两个正义原则,对于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很强的借鉴和启迪意义。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在任何社会形态里都是必然存在的,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深刻的表现,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亦是如此。尤其我们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也随之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为了保障公民个人充分享有政治经济的自由权利,又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使我国成为高度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必须合理确立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政府管理制度。这样的政府,既不压制和漠视个人正当权利与利益,也不是功利主义者主张的极端放任自由的最小的政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关于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效率等关系问题阐述,使我们对于理解政府干预的尺度与必要,为我们建立政府和个人较为合理关系,提供了值得深思与借鉴的模式;也为我们看待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政府干预与对个人的保护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提供了具有启迪意义的指导原则。
《正义论》所研究社会正义的基本结构,讨论了两个正义原则中体现的制度优先于个人原则,正义原则优先于功利原则。这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在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改革开放30年,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跃居世界前列。然而收入差距加大,贫富悬殊;教育机会不公平,发展不均衡;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对改革开放的成果形成新的考验。由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重点反对平均主义,强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倡效率优先,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转变。在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重新审视,对于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哪种优先的考虑,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与对基于差别原则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思考,越来越得到重视与调整,这些都与罗尔斯的理论构想有内在的契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社会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城乡居民的衣食住行用水平不断提高,享有的公共服务明显增强。但是,也要看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建设相对滞后。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使社会比较均衡、稳定与持续地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大后的多次重要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实际上是对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而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维护与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还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劳动人民群众孜孜追求的社会理想和目标。建设和谐社会,也就意味着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在这种历史时期,再次深入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探讨其中的社会理想与可行方案,对于我们的时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川本隆史(詹献斌译).现代思想的冒险家们——罗尔斯正义原理[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3]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姚建宗,高申春译).罗尔斯[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D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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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0)12-0109-03
2010-09-01
陶琳(1969-),女,湖南岳阳人,北京物资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哲学硕士,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
(责任编校:张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