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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民记者”与职业记者的区别

2010-12-23黄浦林

东岳论丛 2010年4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报道公民

黄浦林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北京 100089)

试析“公民记者”与职业记者的区别

黄浦林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北京 100089)

“公民记者”是新闻传播领域的一个新兴概念,是对混合了公民和记者两种身份的特定人群的定义。近几年,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公民参与性的增强等,我国也陆续出现不少“公民记者”。他们在报道许多公共事件中的突出表现,使其渐渐为民众所熟悉。本文从对公民记者的概念的梳理出发,以“公民记者”周曙光先生为中心分析案例,同时结合另一些“公民记者”的案例,如博客写手“老虎庙”等,试通过与职业记者的对比,概括总结“公民记者”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以期对其有较客观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发挥其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公民记者;职业记者;舆论监督

一、公民记者的定义

“公民记者”的概念源于美国,由公民 (citizen)和记者(journalist或 reporter)两个单词直接合并而成为公民记者一词(citizen journalist或 citizen reporter),大多数的提法是 citizen journalist。公民记者,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者,在传播语境中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关于公民记者的定义问题,中外还没有一个定论或一个较为完善的说法,对公民记者这一角色尚未作出学理上的权威解释,其资料多来自于网上。

根据W iki的资料,公民记者所进行的新闻报道叫做公民新闻 (citizen journalis m)或是参与式新闻 (participatory journalis m)、民主新闻 (democratic journalis m)①Baase,S.,“A Gift of Fire”,3nd edition,Prentice Hall,2008。这些资料援引自一位长期从事自由记者职业的美国人Mark Glasser的话,其关于公民新闻的论述,“在公民新闻的背后是没有受过专业新闻训练的人们,他们可以以现代技术和互联网的全球发布作为工具独自地或与他人合作去创作 (新闻)、增加 (新闻)或检查媒体的真实性”。而关于公民记者的定义,W iki则采用了美国著名媒介批判家 (press critic)、纽约大学新闻学教授 Jay Rosen的阐释:“公民记者这样的人曾经是受众,现在简单地说是变成更真实的、更少虚构的、更有能力的、更能预测的公众”②Rosen,Jay,“The People Formerly Known as the Audience”,Press Think,June 27,2006。

同时,我们还可以分别从“公民”和“记者”这两个概念出发以逐步阐述“公民记者”的内涵。公民记者,顾名思义,就是公民的记者,所以它的中心词是“记者”。而学术界现在尚未对“记者”有统一的定义。在W iki中,记者指媒体从业人员中,从事信息采集和新闻报道工作的人。英文为“Journalist”或“Reporter”,但“Reporter”特别是指电视台、电台等电子媒体的记者③W iki: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AE%B0%E8%80%85&variant=zh-cn。在学术界,记者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记者是指新闻传媒内部与新闻信息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新闻从业人员,甚至包括报纸的校对、广播电台的录音人员和电视的剪辑人员等。狭义的记者,专指从事采访新闻信息和报道新闻的人员④熊高:《新闻采访》,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而记者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代替广大的民众前往事情发生的现场,或是接触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并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透过报道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协助媒体达成守望、教育、讨论、娱乐等功能⑤W iki: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AE%B0%E8%80%85&variant=zh-cn。因此,记者包含了两大要件:第一、“把关人”,即代表民众搜集信息并发现新闻;第二、报道新闻,即在对新闻信息加工的基础上,最终通过一定的平台将新闻传播出来。同时,记者与评论员不同,一般只报道新闻事实,不予以评论,极少个人感情色彩。

在“公民记者”这个名词中,只有一个限定词限定中心词“记者”,这就是“公民”,“公民”的身份也是公民记者最大特征,以此与一般的记者区分开来。“公民”的英文名是 citizen,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显然,“公民记者”中的“公民”强调的是其法律属性,作为国家的合法成员参与国家的社会活动的权利,即参与性。同时,这里的社会活动是国家的社会活动,而公民是国家的公民,因此,政治性也是公民的重要特征。这样,公民属性可概括为包括政治性和参与性。

联系公民的政治性和参与性,将公民与记者结合在一起,那就是强调公民像记者那样积极地参与并报道国家的社会活动,这是参与性;同时,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代言人,其中其报道的一大对象就是国家的政治活动、权力活动,包括政治报道、舆论监督等,此时就强调了作为公民的公民记者的政治性。

而我国国家法律对作为我国公民的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我国宪法第 27条第 2款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6/14/content_6310_3.htm。而我国宪法第 41条第 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宪法这两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公民记者”的两层学理意义:一、从“记者”概念出发,即从新闻传播学角度出发,“公民记者”是与传统职业记者相区分的,它强调的是独立报道和传播新闻信息、新闻事件的非职业新闻传播群体;二、从“公民”概念出发,即从政治学角度出发,公民记者是公民群体中国家社会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强调以类似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的传播手段参与到国家社会活动中,并在这些活动中有意或无意地进行个体意志的表达,以影响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或决策过程。归纳起来,“公民记者”指的是为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通过一定的新闻信息采集方式或工具,在一定的时空中,发现、加工、传播新闻信息的非职业新闻传播者。可以说,“公民记者”是延伸的“记者”,是特殊的“公民”。

二、公民记者和职业记者

“公民记者”真正获得公众的关注,应该始于 20世纪 90年代的美国,其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该事件正是由一名名叫德拉吉的“公民记者”所揭露的。这之后,“公民记者”不断发展,中国也不例外。特别是近几年,在政治民主化的推进、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的背景下,公民的参与性得到较大的提高,加上传统媒体在报道一些敏感公共事件上的怠慢,中国“公民记者”的身影频频出现,形成一股新的新闻传播力量,同时在多方面也表现出其不同于传统记者的一些特点来。

如前所述,“公民记者”不是单纯的记者,是与公民群体相结合后产生的新群体。因此,它与传统的职业记者是有所不同的,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文章通过与职业记者进行比较,试从以下三大方面对其特点进行概括。

(一)新闻理念不同

1、报道动机的不同

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记者,从事新闻报道工作,是将其作为一项职业,甚至是维持自身生存的职业来看待。记者隶属于某个媒体单位,其对于单位的主要作用是发现并报道新闻,媒体单位根据记者报道的新闻的数量和质量为记者提供薪金。记者报道新闻的能力是其获得报酬的主要依据。同时,记者报道新闻还为了满足事业需求。通过报道新闻,记者用自己的方式让民众了解和参与社会的各方面,发挥其“社会守望者”作用。而对于“公民记者”来说,其从事新闻报道的动机则相对个人化。

周曙光先生,因为以非新闻媒体的身份报道 2007年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而被外国媒体称为“中国‘公民记者’第一人”。他在回答“‘公民记者’和职业记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哪儿”时,只回答了“动机不同”。他认为职业记者是“外部驱动”,为完成报道任务而报道新闻。而像他这样的“公民记者”则是“内部驱动”。具体地说是“他们 (主流媒体的职业记者,笔者注)把记录当成工作,我是把记录当成爱好。他们靠这个(报道新闻)吃饭,我拿这个来玩”。在他的个人网站上,他表示自己到现场做新闻报道,就是为了“出名”。有人认为,这样以出名为动机来关注公共事件,当然会受到汹涌的“借机炒作”的谴责③《博客报道者》:http://www.21cbh.com/Content.asp?NewsId=10959。可见,周曙光先生的报道动机是基于一种类似游客游览的态度。

2、是否具有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新闻界都强调职业记者应具备“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即客观性、真实性、独立性、自由性。该精神核心的理念“一是客观性新闻学,一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④郭镇之:《舆论监督、客观性与新闻专业主义》,《电视研究》,2000年第 3期。。虽然不是每个职业记者都能完完整整地符合其精神,但是正是有类似这样专业精神的要求和约束,记者们在报道新闻时能够注意到新闻事件的真实度,审视自身的报道是否公正客观,是否传达了事件多方的声音。

在对新闻客观性的立场上,新闻专业主义追寻简单的事实(facts)——由此产生新闻的客观性。客观性是一种使新闻工作者将事实隔离于观点、从而避免个人偏见的规定或机制,它要求新闻工作者站在中立的 (neutral)立场上,以客观性的方法报道新闻、反映观点。客观性也被认作“负责的新闻业”的标志①郭镇之:《舆论监督、客观性与新闻专业主义》,《电视研究》,2000年第 3期。。

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记者是新闻报道者,不是评论员,因此其在报道新闻时是不应带有明显的个人感情色彩的。新闻专业主义的一大特征就是“客观的反映者”。如果必须对事件进行适当地评述,必须按照“新闻平衡”的要求,展示不同利益方的不同观点。

而周曙光先生发布新闻的一个主要平台是博客 (blog),他认为“blog爱评论就评论,爱报道就报道”,“blog可以承担任何角色”。可见,作为“公民记者”的个人,其“公民记者”的身份是不定的,他们的新闻报道不仅仅有单纯事件的报道,更有个人观点,个人立场明确。对于单纯事件的报道,“公民记者”的理念与职业记者类似,但是其个人观点部分就不是职业记者的工作范畴了。或者可以说,在“公民记者”眼中,传统的“记者”和“评论员”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公民记者”身兼二职。因此,我们在评价“公民记者”的新闻报道时,“就不要以传统‘记者’的概念去理解和约束‘公民记者’”②《闾丘露薇搭建公民记者平台评论汇聚地而非新闻》:http://media.ifeng.com/pk/profie/200811/1107_4396_867409_1. shtml。

(二)舆论监督的合法性不同

近两年,中国的公民记者异常活跃,在对许多大事件的报道上频频出彩,如抗击南方冰雪灾害、反击西方媒体对拉萨事件的不实报道、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等。同时通过对公民记者报道的一些大新闻事件的整理,从重庆钉子户事件到贵州瓮安事件,从厦门 PX事件到周老虎事件,不难发现公民记者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力量,正通过网络汇聚,越来越有力影响着媒体、社会舆论甚至是政府决策,特别是在一些主流媒体不愿涉及的领域,“公民记者”的声音竟成为主流。

同时,与国外民众在社区琐事与兴趣爱好上更“津津乐道”③《闾丘露薇搭建公民记者平台评论汇聚地而非新闻》:http://media.ifeng.com/pk/profie/200811/1107_4396_867409_1. shtml不同,国内的“公民记者”的报道更多集中在社会事件上。这些社会事件恰恰反映出中国社会在转型期所面临的阵痛与喜悦,恰恰是党和政府迫切需要了解与把握的,也是传统媒体不太愿意“大张旗鼓”宣扬的。

可见,“公民记者”同样具备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同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方式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来源不同

职业记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与其所属的媒体单位是密不可分的。因为职业记者总是隶属于某个或某几个媒体单位,其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实际上是其所属媒体单位委托其行使的。借助于职业记者的报道新闻这一环节,这些新闻报道最终将以其所属媒体单位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职业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利实际上来源于其所属媒体单位的舆论监督,职业记者是以某某媒体单位记者的身份行使这一权利的。而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介代表公众(公民)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的监督。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媒体监督,所谓代表公众则是一种习惯,并非正式授权和约定④展江:《中国舆论监督年度报告(2003-2004)》,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所以,所属媒体单位的性质和属性决定了记者行使的舆论监督权利来源于什么。在中国,正规的媒体单位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党政媒体单位、纯市场运作的媒体单位和混合型媒体单位。党政媒体单位在中国是主流媒体,数量最大,在党政媒体单位中,党和国家的思想意志也是其宣传运作的指导思想,如《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实际上类似于党和国家的政府机关部门,因此,这样的媒体单位所行使的舆论监督权利实质上是党政公权力的延伸,其所属的职业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就来源于这样的公权力延伸;第二类媒体单位,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以创造经济利益作为运营目标,这种媒体单位在中国较少,其行使的舆论监督权利更多来源于新闻自由和公民言论权利的延伸,其所属的职业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利源于此,同时可能还得受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第三类媒体单位则是前两类的混合体,其舆论监督的权利来源则是兼而有之。

而“公民记者”首先是公民,公民群体中的一员,所以“公民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应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 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因此我国公民有表达权和反对权,拥有言论自由。同样,“公民记者”也拥有这样的权利,其舆论监督的权利正是这些权利的延伸,而我国宪法是这些权利得以行使的保障,所以,实际上,“公民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来源直接就是我国宪法第 35条,也只能来源于我国宪法,与职业记者的相差较大。我们也可以由此发现,“公民记者”的舆论监督实际是公民监督中的一种,是公民自己,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各种新闻传播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身份不同

职业记者总是隶属于某个或某几个媒体单位,其也因此获得进行采访报道所需的记者证等可证明其具备采访权的证件和资格。在周曙光先生看来,传统的职业记者是“公器”,他们代表的是所属的媒体单位,其身份先是某某媒体单位的记者,然后才是记者本人。因此,媒介单位的价值观和性质在相当程度上,会反映在记者身上。

对于以周曙光为代表的“公民记者”来说,他们发布新闻的主要平台——BLOG、个人网站等属于“私器”。“公民记者”在自己的平台发布自己的新闻,代表的是自己的立场,其身份直接就是他们自己,或者说是广大公民群体中的一员。周曙光认为“我的立场与当事人没有关系,也与批评者没有关系,我更没有声称我的立场就是客观的”。他们不隶属于任何的单位,任何其它人,他们是独立的个体。在被问道“在中国,记者必须具备资质才能从事新闻采访”的问题时,周曙光回答“新闻采访不是专利,也不需要行政许可,任何人都可以描述自己的所见所闻”。

(1)优势所在

“公民记者”与职业记者所具有的身份的不同,这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既有优势,也存在劣势。其优势在于中国传统媒体在实际进行舆论监督时所存在的种种无可奈何。

首先,中国的传统媒体,在市场经济的生存竞争环境下,在中国宣传管理部门以“正面舆论导向”为原则的管理下,在应对公民诉求及呼声面前表现有所欠佳。

其次,我国传媒长期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运转,基本上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行业①展江:《记者站腐败的制度分析》,《财经》杂志,总第 160期,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060529/8288.shtml。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传媒有了自身的利益,记者的采访“权利”含有一定的“权力”,若缺少监督机制,这种“权力”有可能被记者主动用于谋私利。

再次,职业记者因为隶属于媒体单位,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如遇到来自政治方面的阻力,由于其公开的媒体身份,目标明显,易被宣传管理部门以类似“新闻审查”的“管理理由”予以中断。历来,很多舆论监督的稿件就因此“胎死腹中”,未等发表就已被层层压制。

对于“公民记者”,如果说,传统媒体还带有一定“精英”色彩的话,那“公民记者”就是平民主导的“反精英”,是近用权的获得和公权的下放,媒体不再是“高高在上”,新闻“唾手可得”②《 闾丘露薇搭建公民记者平台评论汇聚地而非新闻》:http://media.ifeng.com/pk/profie/200811/1107_4396_867409_1. shtml。可以看出,“公民记者”的新闻报道脱离组织,是强烈的个人行为,同时这也赋予他们较大的自由度。

正是“公民记者”的持续报道让很多事件得以较清晰完整地传递到公众面前。毕竟,宣传管理部门向来比较能把握住实体性质的媒体单位的舆论导向,但面对存在于庞大公民群体中的“公民记者”,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此时,“新闻审查制度”的缺席使得“公民记者”往往能报道一些传统媒体不能报道的新闻,其进行舆论监督的时效性某种程度上优于传统媒体。

(2)存在劣势

职业记者作为媒体单位的记者,这样的身份也给予其进行新闻报道时巨大的支持,尤其是物质上的。而这些,公民记者没有。

现阶段,中国的传统媒体大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尤其是一些主流媒体、党政媒体等更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因此,其记者在进行报道时,特别是进行舆论监督这种较为耗时耗力的新闻报道时有较好的经济保障,其活动范围和活动能力都较强。传统媒体的职业记者不用担心交通和住宿等这些问题,经济上交给单位后方就行,同时其又常常以记者组方式进行连续追踪报道,分工明确,有足够的人员完成各项不同工作。

“公民记者”要通过报道社会事件直接或间接进行舆论监督,其报道对象需要有严格限定,如事件发生地与“公民记者”地理较近、事件持续时间较短、需采访的对象人数较少等。毕竟在没有较充分和全面的报道事件过程的情况下,“公民记者”的报道是很难达到舆论监督的效果的。

在报道资金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好,“公民记者”就有可能因此受到“非议”。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些网上有名的民间舆论监督的“公民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争相大收封口费”,“民间维权”成了“民间唯钱”,甚至提出“国家到了该下力气大力整顿他们的时候了”③《民间维权狂收巨额封口费调查》:http://news.sohu.com/20081117/n260690537.shtml。先不论类似新闻的真实可靠度,但经济上没有稳定保障,报道也往往是“单打独斗”,这确是不少“公民记者”的现状。资金不足,要么停止报道,要么想方设法从非正式的途径筹措资金继续报道,而在筹措资金的过程中,又是非常不透明的,难免引起其他人的疑虑。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公民记者”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是有较大局限的,甚至是应慎重考量的。

3、谁是把关人

“把关人”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库尔特·卢因提出的, 1950年由传播学者怀特引入新闻研究领域,形成“新闻选择把关模式”。该模式认为,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新闻素材,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不是也不可能是“有闻必录”,而是一个取舍选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媒组织形成了一道“关口”,通过这道“关口”传达到受众哪里的新闻只是众多新闻素材中的少数④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162页。。因此,新闻报道的“把关人”是新闻媒体,具体就是由新闻媒体的职业记者“把关”,这也是舆论监督所要求的。记者是代行公民权利对权力和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监督,其把关人理所当然应该是新闻记者。

同时,广受新闻界认可的“新闻专业主义”对“把关”有严格要求,其另一个特征就是“中立的把关人”,要求把关人在作必不可少的抉择时,按照“新闻价值”的中立标准而非个人好恶进行取舍①郭镇之:《舆论监督、客观性与新闻专业主义》,《电视研究》,2000年第 3期。,以保障事件报道的客观和真实。

在谁是把关人,如何把关这一点上,“公民记者”与传统观念相差较大。在回答“如何保障采访获取的信息是真实的”这一问题上,周曙光认为“我只保障我获得的信息是一手的,我从来不保障我看到和获得的信息是真实的。信息的价值在于不确定性。”他认为“信息的真实性由读者去判断”,“我只负责按时间和事态发展顺序记录我能看到的一切,不负责记录我看不到的内容”。这样,他就默认新闻报道的把关人是阅读新闻报道的读者,不是新闻媒体,不是新闻媒体的记者。

因此,传统所认为的新闻媒体的职业记者应进行“把关”的标准,在“公民记者”身上基本不适用。某种程度上,“公民记者”的新闻报道不受任何传统的新闻职业标准制约,更多出于自身的好恶和经历多少。而“信息的真实性由读者去判断”则将新闻“把关”的标准等同于读者自身的“把关”标准,将新闻的真实与否、客观与否等问题抛给了读者。这对于舆论监督是不可取的,如果记者不能较好地做好“把关人”,把握哪些是有用信息,哪些是虚假信息,那读者在混杂的新闻报道中有可能因此而迷失,按照先入为主的既定思维进行推测,那读者有可能就因此离真相越来越远,舆论监督的效果可想而知了。

(三)新闻发布方式不同

职业记者发布新闻主要通过传统的三大媒介形式,即报纸、广播、电视,一般最先发布在其所属媒介单位的媒介形式,如报纸的记者先是发表在其所属的报纸,之后再由其它媒体根据与该媒体签订一定的新闻版权协议进行转载,逐渐扩散,形成大大小小的舆论。同时,新媒体迅速崛起,互联网和手机成为传统媒体发布新闻另外两个重要的平台。

也应注意到的是,传统媒体的职业记者在使用这些新媒体进行新闻发布时,有比较严格的标准。在这里,传统媒体运用的是自己建设的网页发布新闻,不会随便使用公共网站发布新闻,如新华社发布网络新闻,只会固定在其所办的“新闻网”发布。而其运用手机发布新闻,主要通过“手机报”的形式传输给定制的用户,其内容都是来源于权威网站或其它权威媒体,而这些内容都是各自媒体单位的记者采集的。

“公民记者”发布新闻不使用传统的媒介形式,主要依靠网络平台发布,这其中,博客(BLOG)和个人主页的使用频率最高。这也是近几年我国博客空间迅速发展的缩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 I C)的《2007年中国博客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 2007年 11月底,中国博客空间达到 7282万个;博客作者规模已达到 4700万,这意味着平均每 30个中国人、每 4个网民中就有一个博客作者。其中,活跃博客作者数量占博客作者总数的 36%,近 1700万人;活跃博客用户的有效博客空间数为 2875万个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 tml/Dir/2007/12/26/4948.htm。“公民记者”是这些活跃博客作者中的一员。这是与博客的发布信息自由度较高分不开的。

表一 “公民记者”与职业记者的区别

三、结语

通过与传统的职业记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公民记者”具有较鲜明的特点,这既包含了其特有的优点,又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公民记者”在报道一些传统职业记者的报道“盲区”,特别是一些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敏感”新闻事件时,其相对更自由的舆论空间和多样化的报道方式,使公民得以比从前更全面、更完整地了解这些新闻事件,得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为公民积极有效地与媒体一起参与舆论监督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途径和方式。政府应该对类似“公民记者”这样的公民监督群体予以更好地关注,通过适当地引导,结合传统媒体的优势,多维度推进舆论监督的进行,为实现“以民为鉴”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公民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也存在一些缺点,需要得到改进,如“公民记者”过于强调自我观点可能导致报道失衡、破坏新闻客观性;对新闻信息不加选择的报道,可能会导致标准混乱,影响新闻真实性,不利于受众对事实本质的把握等问题。政府机构、新闻协会等行业组织,可以与传统媒体及其职业记者合作,为“公民记者”提供较专业的新闻业务培训,提升其职业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这样能将“公民记者”与职业记者的优势综合互补起来,两者形成合力,使我们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得以更完善。

黄浦林,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

G214.2

A

1003-8353(2010)04-01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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