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中国服务业投资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010-04-05郑磊肖尧
郑 磊 肖 尧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至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在华累计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超过68万家,2009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9003.2亿美元。其中服务业合同金额为3922亿美元,占43.6%。但是也要注意到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服务业占60%左右,中国服务业中吸引到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比例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62.24%的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55.10%的水平也有差距。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背景下,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服务业的投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跨国公司在中国服务业投资的特点
(一)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重要因素
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是属于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参考中国总体对外开放政策,结合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从时间段上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2年;第二个阶段是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到2001年;第三个阶段为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跨国公司在相关政策的影响下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华服务业投资金额不断增加,从20世纪80年代不到30亿美元的试探性投资到现在投资金额达到3922亿美元。二是进入方式更加多样化。从最初在中国政府允许下与中国的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到后来的部分控制股权,再到现在的以独资经营为主。三是资金来源更加广泛。20世纪80年代初期服务业吸引的外资以华侨投资为主,90年代欧美的一些跨国公司加大在中国服务业投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资金来源的范围更加广泛。四是投资领域的扩大。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在服务业小部分行业投资,集中在旅游、餐饮。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跨国公司进入服务业逐渐扩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按照承诺,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服务业投资呈现区域分布的特点
跨国公司在华服务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市,比如北京、上海等。但是在消费者服务业和生产者服务业的跨国公司投资的区位选择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消费者服务业领域,跨国公司投资的地域范围不仅在中心城市、经济特区及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中等城市及西部地区,消费者服务业的跨国公司投资也有增多的趋势。而生产者服务业主要是为生产者提供服务,其投资的区位选择具有靠近制造业中心的特点,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经济圈、渤海经济圈和珠三角经济圈。
(三)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服务业方式以独资为主
目前跨国公司对华服务业投资的主要方式为新建独资经营企业。这一点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进入第二产业的方式是不相同的。以北京为例,1999年后,独资成为跨国公司在北京服务业投资的主要形式。服务业独资的资金金额从1991年的472万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201亿美元,14年的时间里,服务业独资企业的实际资金金额增长了425.85倍。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一是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对中国当地的文化、政治、经济背景较为熟悉,已经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力量在华进行投资。二是服务业的跨国经营受服务业行业特点决定,服务业提供的服务品涉及核心的知识、技术等,要求跨国公司进入另一国投资时采取独资的形式。
(四)跨国公司自身性质存在“软化”特征
目前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以制造业为主,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出现了渗透和融合发展的势头。随着这种渗透与融合,企业活动从以制造业为中心逐渐转向以服务业为中心,即为企业性质的“软化”。现代制造业在重视生产环节的同时,更加重视产前产后的服务。产前服务除研究开发外,还包括人员培训、会计服务、经营管理、信息服务等能够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服务;产后服务则包括运输、仓储、通信等能创造价值、满足最终需要的服务。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良好发展势头,最终跨国公司自身企业性质的“软化”也会成为服务业国际投资的一种重要力量。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服务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投资走向与中国服务业吸引外资政策相左
跨国公司在华服务业投资中,房地产外资金额占到了43%以上的较高比例。其次是邮电通信业及交通运输、仓储、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两者合计利用外资约占服务业利用外资合同外资额的近20%;而其他行业利用外资数额较少,尽管2001年以来金融、保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利用外资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是这几个行业合计外商合同外资额仅占服务业利用外资的5.4%。卫生、体育、福利业以及教育、文化、艺术业合同外资额较少,这两类行业利用外资比重分别占0.4%和不足0.1%。这同目前中国对这两类行业对外开放程度较低有关。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中国对文化等重要部门和教育限制较多。具体表现在中国服务业开放政策倾向鼓励投资的行业,不一定是外资所青睐的行业,比如说福利业、卫生、体育、教育科研等。而中国政策限制的一些行业却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投资,比如房地产、商业。以商业零售业为例,除了商务部批准的外资商贸企业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需要出现了越权批准外资进入的现象,这样造成了商贸领域竞争条件恶化,中国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外资大型超市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先进营销管理技术,与国内零售商业展开激烈竞争,迅速挤占了内资零售企业的市场空间。这不仅使得许多中小零售商纷纷倒闭,而且还会引发大型零售商之间的恶性竞争。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服务业投资的区域分布不合理
跨国公司目前在华服务业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2008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为84.79%,中部地区为8.05%,而广大的西部地区一共仅占7.16%。这与中西部地区投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差有关。硬件方面交通、通讯、水利、能源和环保等基础设施需要加大投入,软件方面政策和体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应鼓励服务业利用外资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经济战略,优化对外直接投资区域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跨国公司在服务业部门中有垄断趋势
跨国公司是以一国总公司为基地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从事跨国生产、销售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大型垄断企业。跨国公司的本质是国际垄断组织。垄断对市场经济是有害的,在吸引跨国公司来华对服务业投资的同时,要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形成垄断。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最近一份报告指出,在中国已经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五名的企业几乎都是由跨国公司来控制的,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的控制权。比如玻璃业,最大的五家企业全部为合资,占全国产量80%以上。如果不能从法律法规上加以规范跨国公司的投资,跨国公司很有可能会从控制大企业变成寡头,从寡头变成垄断,对服务业发展造成危害。
(四)跨国公司在华服务业投资存在着税收贡献度低的问题
根据王志乐的《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在华的跨国公司有1/3的企业是亏损的。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和中国税务杂志社于2005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国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纳税百强排行榜显示,2004年度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百强的纳税额为627.77亿元,与2003年的纳税627.65亿元持平,增长率几乎为零。归结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制差异,各地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过度使用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监管制度的不严。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为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服务业投资打造良好的基础
在服务业对外资日渐开放的同时,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偏小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因此,需要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既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又要改造传统服务业。对中介服务、信息服务等规模尚小但潜力很大的产业,要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通过制定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要大力发展教育、现代物流等产业,迅速提高市场化程度,加快产业组织的培育。对旅游、房地产等已经形成规模、比较优势明显的传统服务业,要尽快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并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增强产业活力。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也要引入现代服务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快改造升级步伐。
(二)调整服务业吸引外资的行业政策
在制定服务业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政策时,应该坚持优化服务业的外资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内部产业协调发展,尽量克服吸引外资过程中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鼓励利用外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引进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现代服务业跨国公司。落实到具体的产业上,就是要按照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开放保险、银行、外贸、旅游、运输、电信、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
(三)调整服务业吸引外资的区域政策
鼓励服务业利用外资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经济战略,优化对外直接投资区域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继续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切实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加强对外资的产业和区域投向引导,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外,从2009年开始,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实施细则明确了重点吸引外资的中西部相关产业。
(四)完善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各种法律制度、保障政策并与国际接轨,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这是中国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使外资流入和服务业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发展中国家立法管理落后是其服务业发展滞后和无序的一大根源。要使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服务业,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还要建立完整的政策体系,使服务业政策与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劳动力政策、技术政策、货币金融政策、国际收支政策、商品贸易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管理的体制和法规。服务贸易活动无法依靠诸如关税等边境措施来加以限制,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形式,依靠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来实施管理。发达国家对于服务贸易的非关税限制措施、技术的转让、资本的投向、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有着详尽的严格立法并建立了相应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中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立法管理不但不能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制约着本国服务业深入拓展国际市场。因而应制定既切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管理法规,对服务贸易的税收、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投资、优惠条件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增加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和执行的力度。
(五)促进服务业的竞争,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服务业的垄断
中国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市场竞争则是一种理想环境。尤其是服务业中的一些行业如保险、证券、银行、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还有不少业务处于垄断经营、管制经营的状态,至今仍然保留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在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仍占50%以上,大大高于工业的同一比重。而且政府还制定和管理多数服务产品的价格。竞争不足导致服务供给不能满足日益丰富的社会需求,反过来限制了服务业自身的发展。200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提出了以促进竞争为手段,增强服务业活力的思路。因此,要打破垄断、加快开放、改革和促进竞争,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培养多元化的竞争主体从而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可以通过促进竞争型市场结构的形成来避免跨国公司的市场垄断。至少有三个方法对于竞争型市场结构的形成是很有效的。第一,扩大进口。进口的扩大可以使市场上的供应增加,不会依赖跨国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外汇储备比较富裕的情况下,适当扩大进口是比较可行的。第二,引进多家与之竞争同行业的跨国公司,使得跨国公司之间形成制衡与竞争关系,这种竞争不仅对于反垄断有效,而且可以促进跨国公司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三,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培育或扶持本国企业的成长,使本国的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
(六)调整税收法规与管理,规范跨国公司经营秩序
国际避税是关系跨国公司与中国税收征管部门利益的重要问题,征纳双方都在学习研究。同时,国际避税问题也关系到多国政府的利益分配,也涉及各国政府研究讨论、默契配合的问题。尽管各国政府在国际避税中始终处于被动位置,但是政府及征管部门在税收法律的调整、解释等方面拥有主动权,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作为把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效果尽可能降低。加强对跨国公司利用价格转移和利润转移等避税的管理,借鉴国际上通行的预约定价方法有效进行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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