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平面标贴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0-04-05李赞坚
李赞坚/文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由此,我国《专利法》正式从法律层面上对平面标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了限制,从而与国外专利立法趋势保持一致。但在当前仍存在大量平面标贴外观专利申请的背景下,该如何对平面标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一、平面标贴能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平面标贴能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正确理解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后才能作出回答。一项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按此,我国《专利法》仅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标贴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外,而其它的平面标贴仍可能授予专利权。换而言之,一件平面标贴是否能授予专利权,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起主要标识作用。
二、如何判断平面标贴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
什么情形下,平面标贴主要起标识作用?《专利法》并未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一项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应该依据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是否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作出判断。如果平面标贴的功能是表明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等跟产品来源有关的要素,其没有可专利性。例如,一件标有“泸州特曲”文字图标而没有其他显著图案的平面标贴,将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又如,没有凸现商品来源、主体为美术作品的平面标贴,则不应当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排除对象。
三、平面标贴如何申请外观设计
如上所述,一项平面标贴能否申请外观设计,取决于其是否起主要标示作用。问题在于,这项标准仍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为此,需分别区分不同情形,建议采取不同的申请方法:
1.明显不属于起主要标示作用的平面标贴,单独进行申请
在能明显判断平面标贴的图案、色彩或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其功能不在于起主要标示作用的情形下,因此应单独对该平面标贴申请外观设计。这种情形下,该平面标贴一般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从而能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
2.明显属于起主要标示作用的平面标贴,应当依附在产品上进行申请
此种情形下,平面标贴不是能够独立销售的产品,必须附着在产品上才能使用(例如,将瓶贴黏贴在酒瓶上),其功能是表明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等跟产品来源有关的要素,因此只有依附在产品上才可能申请成功。这时,平面标贴成为所依附产品的设计要素之一,所保护的是所依附的产品而非平面标贴本身。另外,由于保护的是所依附产品的外观设计,平面标贴与依附品之间采取何种结合方式,如喷涂、印刷、粘贴抑或化学方法在所不论。显然,依附产品申请时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但相比单独申请而被驳回的结果,这无疑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3.不能判断是否明显属于起主要标示作用的平面标贴,既单独进行申请,又依附在产品上进行申请
在大部分情形下不能准确地判断平面标贴是否明显属于起主要标示作用,应当按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申请。如能将平面标贴单独申请成功,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结果;若不能单独申请成功,则可以退而求其次,对所依附产品的外观设计得以保护。需说明的是,这种情形下的依附产品选择最普通产品即可,无需选择产品本身设计要素就具有可专利性的产品。
四、平面标贴的其它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1.平面标贴的著作权保护
平面标贴本质上可属于一种平面美术作品,只要其构图、造型、色彩的等要素具有独创性,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版权登记,从而有效进行著作权保护。特别是存在大量相似平面标贴的情况下,进行版权登记可有效节省费用,取得较好的时间效益。
2.平面标贴的商标权保护
显而易见,对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标贴而言,可以将该部分主体内容剥离开来申请商标。商标一旦被依法核准注册,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受到商标法的严格保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非注册商标或者包装装潢使用的标识等,不管其使用是在注册商标核准之前还是核准之后,一般都要为之避让。
3.平面标贴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能性
除上述保护途径之外,如果平面标贴具有技术方案,就有可能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例如,一项平面标贴的全息防伪图案通过热敏方式喷涂而成,就是一项技术方案,此时可就该技术方案申请发明;若该全息防伪图案与基层之间具有结构上的改变,不仅可以申请发明,也还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结语
以上平面标贴的保护方案可以择一或综合选用。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建议其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多方位、多角度进行综合保护。这样多管齐下,可防止挂一漏万。E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