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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馅饼还是陷阱

2010-04-05武汉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2期
关键词:馅饼商业秘密雇员

武汉

在过去的一年里,两则消息引起了编者的关注:一则是某重庆火锅店老板将其底料配方放进瑞士银行保险箱里;一则是某中国经理在德国公司参观拍照遭拘捕。两则消息有一共同点,就是都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只不过那位火锅店老板的商业秘密意识很强,视之为“馅饼”(甚至“金饼”),而那位遭拘捕的经理则商业秘密意识淡薄,不小心掉入“陷阱”而已。在此,编者虽用了“陷阱”一词,但绝无说被参观企业有设计陷害之意。

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这也是世界上一些大公司,如可口可乐,将其配方作为“命根子”的原因。对于多数经营者而言,商业秘密虽然算不上“命根子”,但也是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姑且称之为“馅饼”吧。商业秘密这块“馅饼”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秘密性的高低。为了防止其他经营者偷走自己的“馅饼”,经营者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与雇员签订保密合同以及与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等。

不重视商业秘密保护者,非但不能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反而可能会由于决策失误或行为不当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掉入“陷阱”之中。比如,看着别人的商业秘密眼红,于是采取了利诱、威吓等手段,迫使知悉他人商业秘密的员工“携密跳槽”。此等经营者虽然可能获得一时之利,但若“东窗事发”,轻则“鸡飞蛋打”,重则遭受“牢狱之灾”,皆是可预见的结局。近年来,因侵犯商业秘密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时常见诸报端,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亦不乏其人。而国外某些法律,如美国《经济间谍法》,对商业秘密给予的高水平保护,更是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市场中布满商业秘密“雷区”及“陷阱”,一定要小心前行。

商业秘密是“馅饼”,也可能是“陷阱”。精明的市场经营者应努力做好做大自己的“馅饼”,想方设法看好自己的“馅饼”,不碰别人的“馅饼”,并绕过别人的“陷阱”。本期“业界聚焦”《商业秘密保护的要点 难点 趋势》说的都是这些事儿,希望能够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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